越轨社会学之家庭暴力

更新时间:2024-05-07 11:4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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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轨社会学之家庭暴力

摘要:“由共同生活的人所为的,对家庭其他成员导致严重伤害

的任何行为或懈怠。”严重伤害包括身体的、情感的,也包括侵犯其他家庭成员权力和选择自由的行为。大多数受害人是妇女和儿童。本文中就以越轨社会学为依据,以社会学方法研究家庭生活中破坏规范或违反群体及社会期望行为的行为,探究其越轨行为的动机、功能、原因和控制机制。以解决由此引起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家庭暴力 越轨行为 社会问题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据世界银行调查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特别是在离异者中,暴力事件比例则高达47.1%。目前,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

家庭暴力严重影响、破坏了社会组成细胞——家庭。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长。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着严重的影响。特别是直接对孩子施暴时,更容易使孩子的情绪产生恐惧、焦虑、厌世的心理,轻者影响孩子的情绪,他们自卑、孤独,影

响学习和生活,严重者使孩子们离家出走,荒废学业,甚至还走上犯罪的道路。家庭暴力侵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胁生命。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不及时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受害者本人又不知用法律保护自己,在忍气吞声、长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态下,采取了法律禁止的手段——故意杀人,杀夫报复,酿成恶性事件。

通常暴力行为通常出现在双方关系的初期。在大约400对计划结婚的情侣研究中发现,31%的男性和44%的女性承认,在结婚前一年双方有身体上的攻击行为。同样,对1000多对首次申请结婚的情侣的研究发现,30%的男性都有过暴力行为。虽然女性有时对男性会有暴力举动,但是大部分的施暴者还是男性。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造成的负面后果超过妻子对丈夫的暴力行为,部分原因是丈夫要比妻子高大和强壮的多。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通常更多的造成创伤,被施予暴力的妻子比施予暴力的丈夫更需要医疗,停止工作,以及更长的卧床休息时间。丈夫对妻子施予暴力比妻子对丈夫施予暴力造成更多健康问题、压力、抑郁和身心症状。因此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是一个尤为严重的问题,也是研究重点。但社会学的研究认为,妻子更容易实施极端行为。妇女往往成为家庭暴力中的主要受害者。

除了暴力行为以外同时还存在另外一种隐形的家庭冷暴力既“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较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而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

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隐性暴力中比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家庭暴力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表现为以威胁、恐吓、咒骂、讥讽、肆意凌辱人格、不与对方说话等方法,造成对方精神上痛苦、心理上压抑、神经极度紧张等。

家庭暴力问题严峻化的原因分析:由观念错位,贪恋婚外情

导致家庭暴力。一些男性性格扭曲、品行不端直接引发家庭暴力。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思想作祟引发家庭暴力。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男尊女卑”传统的夫权思想 。“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事”、“清官难断家务事”。 低收入传统观念的束缚:?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把所有的妇女关在家门之中,传统的性别角色系统要求女性一生只扮演女儿、妻子、母亲的角色,这个角色系统全都局限在家庭之中。 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我国现行法律尚无配套的比较完善的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缺乏执法监督制度。在法律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许多公民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而社会舆论对此采取宽容态度而未能给予及时的、大张旗鼓谴责,对致暴者没有威慑作用。

家庭暴力施暴者造成了越轨是因为违反社会规则。越轨的根据不是人们行动的性质,而是一些人将那些规则和制裁方法应用于圈外人的结果。越轨者是那些被成功地贴上了越轨标签的人,而越轨行为则是被人们贴上了这种标签的行为。社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结构,它的组成部分协同合作,产生团结和稳定,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是由社会组织部分之间的结构紧张、道德缺失、失范导致的结

果,在此基础上就形成了越轨行为。这种犯罪行为的构成由三个基本条件:犯罪心理、犯罪机遇、法律要件。在家庭暴力中,犯罪心理是支配施暴者实施导致受害者心理、身体等严重后果行为的动机与态度。犯罪机遇是犯罪当时的情境变量,包括时间、空间、行为对象、情境气氛等。法律要件是家庭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规定。

家庭暴力这种公开或隐性地、攻击性或防卫性地、反社会或亲社会性地对人或物使用武力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及社会和谐的发展,阻碍了社会主义不断进步的道路。因此,家庭暴力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社会的危害。那么怎样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呢?

(一)加强反家庭暴力行为的立法,依法预防家庭暴力。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我国应当从整体上规划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其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

1.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增加反家庭暴力的内容和力度。 2.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家庭暴力法》。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出发,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科学的界定和必要的法律干预,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健全的法律来预防家庭暴力危害的扩大。

(二)发挥警力在家暴中的特殊作用。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多元化的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机制,这些机构的积极作用显而易见,但配合的不协调,从目前看,为强化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置机制,还有必要强化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中的作用。现实生活中。公安司法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打

击:对已有杀人动机但未着手实施者,可先行治安拘留,实行边拘留边教育。

(三)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 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

(四)促高社会道德水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

(五)对受害的家庭成员提供法律帮助。联系社会上的法律工作者参加到活动中,招募公益律师无偿的为由困难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意见。

(六)利用法律进行处罚。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

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在民法上,因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赋予受害方民事赔偿请求权,受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我认为,完善的立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坚实的基础和后盾,完善的司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有力的执行力保障;有效的司法干预机制能够以法律为受害人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但是我们要预见到“家庭暴力”不是一个通过法律干预就可以消除的简单问题,它还是一个社会问题,只有通过社会的根本性变革和对待妇女儿童的根本性变化才能消灭。因此为受害人擎起一片没有暴力的蓝天,我们仍需做长期艰苦的努力。从更高的意义上讲,加强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研究和司法实践,利用法律的武器遏制家庭暴力,维护家庭的和睦,增进两性成员在家庭内部乃至司法上的平等,必将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人类生存与发展、谋求幸福的道路上,永远存在自由与约束的搏弈,存在各种矛盾的冲突,其目的总是在于追求个人权益的最大化。越轨既是社会控制的对象,也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客观评价家庭暴力,引导其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以追求人生幸福的最大化。我相信,在我们建立和谐社会口号的感召下,家庭暴力必将最大限度的减少,直至最终消除,取而代之的是文明、和睦、平等的社会主义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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