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国十大影响力法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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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2013中国十大影响力法制案例

初选入围十项:

1、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 4 4、首都机场爆炸案................................................... 5 5、海南校长带幼女开房案............................................. 6 6、浙江张氏叔侄强奸再审无罪案....................................... 6 7、河北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上诉案................................... 7 8、湖南曾成杰集资诈骗案............................................. 8 9、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案............................................. 9 10、腾讯诉360“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案 ............................. 10 备选两项:

11、华为公司诉美国IDC滥用市场地位垄断案........................... 11 12、湖南瓜农邓正加死亡案........................................... 12

初选入围十项:

一、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10日,鉴于薄熙来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决定,停止其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调查。2013年7月25日,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经依法指定管辖,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8月22日至8月26日,济南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庭审中,法院严格遵循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让控辩双方充分质证、充分辩论,并以微博直播方式公开。2013年9月22日10时50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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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薄熙来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薄熙来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2013年10月25日上午,山东省高院对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无期徒刑判决。

【影响性评述】

作为2008年以来中央查处的级别最高的官员,薄熙来案的重大性和影响力自不必言。在中央加大反腐败力度、推出一系列反腐败新举的背景下,薄熙来被公诉更彰显了中央“打老虎”的决心。同时,也彰显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和中央坚持依法治国的理念和决心。除了薄熙来身份的特殊性之外,此案备受瞩目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庭审的公开性。在一审庭审期间,济南中院运用微博这一新媒体对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近乎全景式的播报。大量来自庭审现场的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资料,让亿万围观者得以直观地了解到案件审理的进程和细节,开放程度远远超出了外界的预期。此次微博直播庭审,首开中国司法史先河,体现了当政者的勇气和自信,也得到了国内外舆论的一致好评。舆论期待此案的依法公开审理能够成为中国司法史上的一个新起点,以此为契机,不断推进和完善我国的审判公开制度及司法公开制度,并由此增强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公信力和权威性。

【各方评价】

中国广播网评论认为:这一审判,再一次昭示全党和全国人民: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制度执行没有例外,没有享受特权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特殊公民,违法必究,贪腐必受惩处。

新华网评论认为:中央一系列反腐新举都体现出对腐败的“零容忍”,此次公布审判薄熙来的相关信息,是中央“打老虎”的一个有力举措,是时代所向、群众所盼。

中国青年网评论认为:审判薄熙来毫无疑问具有巨大的警示意义和教育意义。作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必须深刻理解“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要想不步薄熙来之流的后尘,就必须做到三个“去除”:去除一切骄纵,去除一切侥幸,去除一切虚伪﹔同时要做到三个“敬畏”:敬畏人民赋予的权力,敬畏党纪国法,敬畏人民群众的监督。

香港《大公报》发表社评认为:一起最为敏感、最受关注的案件,却以一种最为公开、最为开放的姿态来进行。对薄熙来的公开审判,注定将在中国法治史留下浓重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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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在《检察日报》撰文表示:薄案庭审最突出的亮点有二:一是对庭审活动采用微博直播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审判公开;二是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这两点一方面彰显了诉讼程序本身的公正,另一方面也预示了审判结果的实体公正。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在《法制日报》撰文表示:该案是一宗兼具程序正当与实体正义的典型案件,相信该案的审判会有力地促进我国的反腐败事业和依法治国的步伐。

二、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中纪委对中共中央委员、铁道部原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检查。当月,刘志军被免去其党组书记职务。2011年2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免去其铁道部部长职务。2013年6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刘志军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2013年7月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志军被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审理查明:1986年至2011年,刘志军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原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万余元;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部长期间,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丁羽心及其与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等方面提供帮助,使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巨额经济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影响性评述】

新一届领导集体上任之后,刘志军案是司法机关审理的首宗正部级官员贪腐案,被视为中央反腐“打老虎”的标志性案件之一。作为铁道系统举足轻重的人物,刘志军被民间称作“刘跨越”,当铁轨在大地上迅速延伸时,相伴而生的却是他潜心铺设的四通八达的利益输送系统。急功近利的发展,带给铁道部乃至整个社会的长远发展弊大于利,政企不分则让他拥有了难以想象的寻租空间。刘志军落马后,中国部委里最后一个改革的堡垒——被诟病多年的“铁老大”,在他案发两年后也随之解体。从2011年2月落马到判决,刘志军案历经两年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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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间,刘的罪行似乎“罄竹难书”,从动车奢华采购到违规招标,与丁羽心的权钱交易,甚至坊间的情色故事,不断被八卦。刘志军案也被认为是凸显官商勾结的典型案例。此案中的重要人物丁书苗以中间人身份让自己成为亿万富豪的运作模式,也揭示了一个新的问题:面对不断加大的反腐力度,贪官纷纷通过中间人,建立了利益体外循环系统,即钱虽不在自己名下,但可自由支配。这也成为反腐败工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新课题。

【各方评价】

《新京报》社论认为:曾经有少数人还认为,刘志军是个“能吏”,中国高铁固然问题不少,但他也为中国高铁做了贡献。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公众或许难以对刘志军做出客观的评判。刘志军在多大程度上阻碍了铁路改革,其给政府和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也难以被准确认知。因此,审判刘志军既是彰显法治理念的机会,也是定讼止争,让传言止息、让真相呈现、让民众全面了解刘志军罪与罚的必经程序。

《南方都市报》评论认为:反腐要出重拳,但制度建设更是重要。等到苍蝇成群、老虎跑到大街上伤人时再出手,固然能够彰显法治精神,但何不事先就制定制度,让那些贪官不敢贪、不愿贪、也没法贪呢?这不光是维护群众的利益,也能少让一些官员坐穿牢底、人头落地,可谓功德无量。

《法制日报》评论认为:铁道部的拆分,被称为最后一个计划经济堡垒的瓦解。未来铁路总公司如何避免国企的代理人风险、如何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督机制,尤其是赋予广大职工更多的内部监督权,避免国有资产被掏空流失的悲剧再度发生,是一个必须要直面的现实课题。但愿刘志军被审给正在进行中的铁路系统新一轮改革以足够的反面教训。

“民间反腐败研究第一人”王荣利律师认为:刘志军案突出反映了官商勾结问题的严重性。十八大以来,中央反腐败“打老虎”,至今有20余名副省部级以上高官“接受组织调查”,而每个高官“接受组织调查”的背后,基本上都会牵扯数名企业家同时“被调查”。

三、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19日,北京警方接报称,2月17日晚,某女在海淀区某酒吧内与李某某等人饮酒后,被带至某宾馆内轮奸。2013年2月20日将李某某等刑事拘留。海淀区法院一审庭审中,李某某当庭翻供否认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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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也坚持无罪辩护,其余四名被告人的律师则做了有罪辩护,同案被告人魏某更当庭指认李天一打人。2013年9月26日,海淀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四年;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同案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据报,在二审庭审中,李某某称案发时自己在房间与妈妈通电话,什么也没有看见、没有参与。11月27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月20日,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中同案犯王某的律师周翠丽等涉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不当披露案情,被北京市律协处以“公开谴责”处分。

【影响性评述】

“法院秉持中道、立于不败;梦鸽四处奔走、一败涂地;律师喧宾夺主、成功上位”,这几句话可以视为对这场喧嚣了一整年的热点案件的总体评价。虽然案件一审、二审均为不公开审理,但名人涉案,媒体狂轰滥炸式的报道,仍然让本案的种种枝节展露无遗。据统计,该案一审宣判当天,相关新闻报道达3千余篇,相关微博有36万余条;其后的上诉、二审等关键节点,该案均无一例外地登上当日最热门法治新闻榜首。关于本案,一个最令人印象深刻的特点莫过于其所掀起的舆论战。涉案各方均声称希望法院公正判决、反对舆论审判,但却不断通过微博发声、上访等方式试图左右舆论。作为被告人的家属,梦鸽清楚地认识到了全民断案的危险性,但却一再以自己和律师的言论刺激公众的情绪。二审宣判后,法官在对李某某等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时,一句“作出这样的判决,跟你是谁的儿子没有关系”,真切地道出了司法公器应有的操守。此外,本案所牵出的未成年人犯罪惩戒与隐私保护、律师职业道德与委托方利益、舆论压力和司法公正等问题,值得社会各界进一步深入探讨。

【各方评价】

《环球时报》评论《法庭应当忘记李天一是谁的儿子》认为:李天一案让我们看到,影响或试图影响司法判决的因素在中国是如此之多。评判判决的只能是法律本身,是历史,而不是舆论。

《人民法院报》评论《不公开审理与公众知情权的满足》称:不公开审理并不意味着不能公布案件审理中的任何信息。法院在不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当事人隐私权的情况下,可以适度公开案件相关信息。法院在处理李某某等人强奸案时,恰恰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尊重公众知情权之间找到了两者的平衡点,厘清了不公开审理和公开相关信息的界限。

《京华时报》评论《李某某案,一场娱乐化的喧嚣》称:对于不公开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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