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

更新时间:2024-01-27 21:49: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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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知识产权法总论是关于知识产权法的一般原理。知识产权法总则为各门特别知识产权法共同适用的基本规则,知识产权法总论是关于知识财产、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的一般原理。知识产权总论确定了知识产权法总则所必备的一系列基础概念,如完全知识产权、定限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行为和知识产权请求权,并做出了明晰的界定,为知识产权法总则的形成奠定了概念基础。其次,知识产权法总论应构建完整科学的知识产权法总则的理论体系;再次,知识产权法总论应构建具有操作性的知识产权法一般规则,充分体现理论对实践的高度指导价值。

齐爱民教授的《知识产权法总论》是一本真正意义上的关于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和基本制度的原理书籍。比较而言,各科具体的知识产权法,如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比较完善,然而遗憾的是,在全球知识产权法迅猛发展的今日,成熟的知识产权法总论始终并未出现。知识产权法总论的形成其意义不可谓不大。没有总论,知识产权法就没有灵魂,也就无法完成自身的体系化,也就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典。齐爱民教授所著的《知识产权法总论》是关于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其内容除了什么是知识产权法以及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念、宗旨外,还在总论领域实现了以下的重大突破:

第一,第一次澄清和建立了知识产权法的原则体系。知识产权法的原则体系一直是知识产权法的难解之谜。总的来看,贯穿于知识产权法的原则可以分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财产法的基本原则和知识产权法的特有原则。知识产权法的特有原则包括思想与表达相区分原则、合理使用原则和权利穷竭原则。知识产权法原则体系的构建,是知识产权法体系化和制定知识产权法典的理论基础。

第二,准确定位知识产权法的逻辑起点——知识财产。宏伟的法学体系大厦,往往建立在简单的基点之上。庞杂宏伟的物权法是以“物”为出发点的。而知识产权法是以知识财产为逻辑起点的。知识产权法是这样一个由“思想”到“权利”的过程:1、人的大脑形成了一种思想,该思想由于该人的表达(通过口头或者纸质载体或者电子载体)而获得了独立性;2、获得了独立性的思想因符合法律的规定被拟制为财产,称为知识财产;3、

知识财产被拟制的过程,就是知识产权的形成过程;4、知识产权人凭借知识产权对该思想享有控制权,通过自己实施和授权他人实施来实现经济利益。简单看,所谓知识产权就是这样一个从大脑到钱包的过程。

第三,构建知识产权的权利体系。知识产权是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具体知识产权的上位概念。知识产权权利体系,是从知识财产的性质和利用,构建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权利体系,而非按照知识财产的不同而划定的条块分割的具体知识产权的简单相加。知识产权在社会上发挥作用,可以分为权利人自己实施和他人实施两种基本类型。这就决定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体系的基本结构类型:完全知识产权和用益知识产权。完全知识产权是权利人自己对自己知识财产的行使的权源,而用益知识产权是非权利人实施他人的知识财产的权源。财产除具备使用价值之外,还具备交换价值。知识财产的利用,除实施之外,还可以发挥交换价值的作用提供担保。这就决定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体系的另一种基本结构类型:完全知识产权和担保知识产权。而用益知识产权和担保知识产权同为定限知识产权,因此可知知识产权权利体系的结构为:完全知识产权和定限知识产权。这就是笔者所谓的二元知识产权体系结构。二元知识产权体系结构的提出,不仅在于促进知识产权的社会作用的发挥,而且在于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定纷止争。比如,通过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被许可人获得了用益知识产权,为知识产权人。因此,在上述二种许可中,权利人可以用益知识产权进行设立公司的出资;而通过普通许可,被许可人仅获得债权,不能获得用益知识产权,因此,普通被许可人不能以“许可”进行设立公司的出资,因为该“许可”仅为债权。

第四,论证了知识产权行为理论。知识产权行为,是从知识产权权利变动过程中推导出来的一种法律行为,它在调节知识产权变动的神经系统。知识产权行为是以变动知识产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是一种独立类型的法律行为。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合同,是债权行为,并不能当然引起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者许可,尚须知识产权行为方能完成。具体而言,知识产权行为就是知识产权合意和登记的结合。知识产权行为是调整知识产权变动,使之采取统一行动的调节器。该理论的提出,区分了债权行为和知识产权行为,保护了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的交易安全,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 除此之外,知识产权法总论应该具备的内容一应俱全,这些基本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的取得和权能、知识产权的效力和共有、知识产权行使、权利限制与知识产权滥用、知识霸权、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请求权、知识产权的保护途径和消灭等。

本书科学构建了大陆法系知识产权法的总论,在理论上促进了知识产权法体系化的实现,在实践上为知识产权基本法乃至知识产权法典的制定奠定了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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