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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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2016版)

【制度摘要】

业务类别 安全管理类 适用范围 公司全系统

废止说明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大唐国际制?2009?138号)

内容概要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制定的一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监督工作规定》共分八章四十六条,主要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原则、关系、组织机构、职责、重点工作和制度要求。此次修订内容,进一步明确各级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置要求,新增加安全风险提示与排序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国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国际本部,各专业公司、区域公司,各直属直管基层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用于规定大唐国际系统安全生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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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原则、关系、组织机构、职责、重点工作和制度要求。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属地管理,接受地方安监机构的监管。 (三)属权管理,接受上级公司的监管。 (四)“谁监督,谁负责”。

(五)“四个凡事”,即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

(六)指导与服务、管理与协调、监督与考核、教育与奖惩相结合。

第二章 安全监督管理关系

第五条 大唐国际建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通过对生产过程中安全工作的有效监督,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更好的发挥作用,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安全监督工作实行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分级监督管理,大唐国际实行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一)大唐国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大唐国际本部其他部门,专业、区域公司,直属直管基层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专业、区域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专业、区域公司本部其他部门,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企业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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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企业应定期向其报告安全生产和事故情况,并通过董事会明确各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 对委托代管的企业或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代管协议中未包含的部分,按直属直管基层企业同等对待。

第九条 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系统内企业作为业主方时,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按照大唐国际规定对承包方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系统内企业作为承包方时,除执行大唐国际规定做好内部监督外,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同时接受业主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特许经营项目所在企业对特许经营项目运营企业,以资产归属划定安全管理界面,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包括对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和作业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大唐国际安全环保部是大唐国际系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本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本企业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第十二条 大唐国际本部、专业、区域公司,直属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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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企业,以及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企业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3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大唐国际系统专业公司、做实的区域公司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未做实的区域公司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大唐国际系统主业从事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的专业、区域公司和基层企业应设安全总监。

第十六条 有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企业的专业、区域公司,内设的安全监督机构的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不得少于3人,其中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余专业、区域公司内设的安全监督机构的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七条 基层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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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应按本企业从业人员(包括长期外委项目部)的5‰配置,但不少于5人,其中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安全监察工程师应按照人身监察、运行监察、设备监察、职业健康监察、综合管理等岗位设置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涵盖各主要专业,明确分工和岗位职责。

(三)企业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归安全监督机构管理的,应增设1名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治安保卫归安全监督机构管理的,应增设1名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

(四)具备完成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满足事故调查工作所需要的录音、照相、摄像、监管记录仪、通讯、交通工具等装备。

(五)专职或兼职安全监察工程师(安全员)应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

第十八条 企业主要生产部门(主要包括发电部、设备部、维护部、工程部等)、车间(区队)、长期外委项目部,应设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

第十九条 班组应设安全员。人员在30人以上的班组,应配备专职安全员。

第二十条 长期外委项目部和特许经营项目部必须派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到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业主单位的统一领导下,对生产现场实施一体化安全监督管理。项目部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应派2名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100人以下的,派1名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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