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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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

业园认定办法的通知

粤经贸工业〔2005〕58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反映。

二○○五年八月一日

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关于抓好产业转移园建设加快产业转移步伐的意见》(粤府〔2009〕54号)、《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粤府〔2005〕22号)和《广东省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总体规划》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称园区)管理,指导各地做好园区认定、变更、考核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园区指经省政府同意认定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珠江三角洲产业转出地区(以下简称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不含从化市)、深圳、珠海、东莞、佛山、中山市和江门市区、台山市、鹤山市,惠州市区、博罗县,肇庆市区、四会市;产业转移承接地区包括省内除上述珠三角地区以外的其他地级市、县(市、区)。

第二章 园区变更

第四条 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可根据园区开发建设实际情况,申请园区更名、园区规划调整和园区扩园。

园区更名是指园区因变更合作共建主体或其他原因,改变园区名称及合作共建相关文件等的变更行为;园区具体规划及园区范围等保持不变。

园区规划调整是指以园区外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土地相应替换园区内部分土地,调整园区具体规划但不扩大园区范围的变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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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扩园是指扩大园区范围的变更行为。

第五条 申报园区规划调整或扩园,由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变更请求。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变更请求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审查单位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通知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按规定程序申报规划调整或扩园。

第六条 园区变更条件。

(一)园区更名条件。变更理据充分,合作双方书面同意(如需变更合作主体,须征得原合作主体书面同意),园区合作层次原则上不降低,且开发管理关系清晰明确,更名后的园区名称符合园区表述习惯。

(二)园区规划调整条件。

1、变更理据充分,合作双方书面同意,园区开发管理关系清晰明确,调整后的园区符合园区认定条件。

2、新调入的土地面积不大于园区调出的土地面积,且新调入的土地属于产业转移承接地区,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园区有关规划,园区现有区域已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要求;园区规划调整已通过环评审查。

3、优先考虑已落实新调入土地用地指标、具备一定经济基础、发展前景好的规划调整申请。

(三)园区扩园条件。

1、变更理据充分,合作双方书面同意,园区开发管理关系清晰明确,调整后的园区符合园区认定条件。

2、园区建成、在建和签定投资协议的入园项目占地面积达园区认定面积的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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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增加的土地属于产业转移承接地区,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园区有关规划;园区现有区域已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要求,新增加的土地已通过环评审查,并有至少50公顷面积的土地已取得用地指标。

新增加的土地原则上应与园区接壤;情况特殊确实无法接壤的,新增加的土地与园区之间最短直线距离不应超过10公里。

4、符合科学规划、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环境友好的园区建设和变更原则;优先考虑新增加的土地用地指标充裕、具备一定经济基础、发展前景较好园区的扩园申请;近5年发生环保事故、违反城乡规划、违规用地等违法违纪情况的园区不得申报扩园。

5、省国土等部门从用地效益、土地供应率、土地建成率等方面对园区土地进行集约利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扩园重要依据。

6、需申报规划调整或扩园的园区,在两年内只能申报一次。

第七条 园区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报园区更名应提交的材料。

1、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申请函,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2、《广东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的通知》(粤经贸工业〔2005〕582号)规定的园区认定材料中需变更的文件,如解除原合作关系的文件、新的合作协议、成立新管理机构的文件、合作双方签署的明确保留或变更事项的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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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园区规划调整、扩园应提交的材料。 1、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申请函,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2、《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变更申请表》(附后),由合作双方政府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3、合作双方政府就园区变更签订的新协议或补充协议(须说明除变更内容外,其他合作事项是否保持不变)。

4、变更后园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论证会评审意见。

5、建设用地的用地批复文件及园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兑现征地补偿款证明,标明园区以及调整或扩园范围所在地的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盘活或臵换存量建设用地的,应提交合法的用地批复文件或臵换土地的批复文件。

6、变更后园区的总体规划和新增首期开发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园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园区新调入或新增加土地的用地范围和用地性质符合当地城市(镇)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材料,并在当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图上标明新调入或新增加的土地。

7、变更后园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 8、变更后园区的节能规划。

9、应提供的其他文件及相关辅助文件。

以上材料具体要求参照粤经贸工业〔2005〕582号有关规定。

第八条 园区变更程序。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园区变更申请,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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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审查单位,对申报园区和有关材料开展审查工作,汇总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政府;各审查单位根据《印发省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办公室工作职责的通知》(粤办函〔2009〕73号)要求,按职能分工履行审查职责,对园区变更申请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

园区变更申请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批复并抄送省推进珠江三角洲产业向山区及东西两翼转移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三章 园区考核

第九条 为督促、推动园区开发建设,省对园区开展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条 园区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开展,具体按照《广东省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园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由省财政厅牵头组织开展,具体按照《广东省产业转移竞争性扶持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园区撤销

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撤销园区资格: (一)出现《广东省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规定应撤销的情形;

(二)并入其他园区;

(三)合作双方协商一致、主动申请撤销。 (四)省认为其他可以撤销的情形。

(五)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工业园不得主动申请撤销。 第十三条 园区撤销程序。省政府可直接发文或授权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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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和信息化委撤销园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也可根据园区存在的可撤销情形,牵头报请省政府撤销园区;由合作双方主动申请撤销园区的,由园区合作双方地级以上市政府联合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撤销请求,撤销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曾获省财政资金扶持的园区,其撤销前须经省审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园区撤销后,不得再以园区名义进行任何活动,不再享受园区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园区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信息报送内容。

(一)月度信息报送内容。珠三角地区推进产业转移、产业转型升级工作月度进展情况;产业转移承接地园区月度开发建设及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情况;省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以下简称双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求报送的其他内容。

(二)季度信息报送内容。珠三角地级以上市制定的市级合作共建工业园年度工作方案中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推进产业转移、产业转型升级工作季度进展情况;产业转移承接地园区季度开发建设及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情况;省双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求报送的其他内容。

(三)年度信息报送内容。根据粤府〔2009〕54号文有关要求需要报送的年度工作情况、下一年度工作方案,包括产业转移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数据、推进产业转移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做法、相关政策建议等;省双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求报送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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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信息报送时间。月度信息于每月10日前报送;季度信息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于下一年度1月15日前报送,下一年度工作方案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报送。临时性信息报送及重大事项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信息报送形式。数据信息主要通过省产业转移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其他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原则上以书面文本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同时报送。

第十八条 联席会议及领导小组成员应及时报送有关工作情况和数据信息,分别于每年7月15日和下一年度1月15日前将本单位推进产业转移有关工作情况半年小结和年度总结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牵头做好有关信息汇总和管理工作,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向省委、省政府提供有关分析参考材料。

第二十条 园区信息报送情况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统计,统计结果作为产业转移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有关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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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编号:

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

变更申请表

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名称:

申 请 单 位: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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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写 说 明

一、申请书应采用钢笔填写或打印的形式,要求简明、扼要、准确。

二、申请书用A4纸打印,附件按表6附件目录顺序标明顺序号。申请认定材料一式8份,要求附件齐全(其中1份附件为原件,用地批文可用复印件,但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校验单位印章)。

三、申请单位是指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园区)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如无特别说明,园区指变更后形成的园区。

四、土地使用类别应填写属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名称或填写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

五、申请书封面的编号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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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园区名称 园区建设地点 合 作双方 签定合作协议书时间 使用土地类别 园区主导产业 开发时间 首期开发时间 年至 年 年 月~ 年 月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园区总体规划面积(公顷) 其中:首期开发面积(公顷) 规划工业用地比例 合作双方利益分成比例 就业人数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职务/职称 E-mail 职务/职称 E-mail 计划园区外围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万元) 预测整园建设完成后工业总产值(万元) 管理机构名称 详细通讯地址 园区网址 园区负责人 联系电话 园区联系人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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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园区概况(合作模式、开发方式、建设规模、已入园企业建设及生产情况、园区效益等)及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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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园区变更事项及变更条件符合情况【全部变更(含四至范围、合作双方、管理制度等)均视为变更事项,应一一列明;变更条件符合情况应按照变更条件要求一一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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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已入园企业明细表

占地面积 序号 企业名称 (亩) 计划 已投入 时间 开发资金(亿元) 投产 产业类别 人数 就业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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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园区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合作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变更前原合作双方意见(如未变更合作主体此项可空缺):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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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附件目录: 1、合作协议书(须加盖骑缝章)。 2、成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文件(双方联合发文)。 3、成立管理机构文件(双方联合发文,其中属行政或事业单位的须提供编办的批准文件)。 4、园区管理办法(经合作双方认可后发文)。 5、用地批文。 6、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兑现征地方案证明。 7、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8、园区总体规划和新增首期开发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附编制单位资质证明,规划文本加盖编制单位成果专用章)。 9、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 10、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 11、园区节能规划。 12、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出具的从省下达的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工业园建设贷款贴息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承诺书。 13、做好园区原居民的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以及做好园内企业用工技能培训和劳动者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等的配套文件。 14、园区所在地的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彩图,标明工业园的范围)。 15、园区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图(彩图,标明调整或扩园后园区范围和新调入或新增加土地的四至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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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lh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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