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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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文件
浙师研字 2014 15号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单位):
现将《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
20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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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学校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博士或硕士两级学位,授予社会工作硕士、教育硕士、体育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应用心理硕士、翻译硕士、艺术硕士、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等专业学位。
第二章 学位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设立校、院(科研机构)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全校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授予博士、硕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跨2个及以上学院(科研机构)的博士一级学科按相应一级学科设立博士学位评定分委员— 2 —
会,负责审查通过该学科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委员2/3及以上人员出席方为有效。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结果以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三章 申请学位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纪律,品德良好,学术水平达到本细则的相关要求,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六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资格条件
(一)课程学习和考核要求
博士研究生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必修环节和实践任务,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科研成果要求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取得与申请博士学位相应的研究成果。
1.理工科博士研究生应以第一作者(含独立)的身份,被SCI、EI检索或《浙江师范大学理工科期刊定级标准》(以下简称《期刊定级标准》)规定的一级及以上期刊上发表或录用2篇及以上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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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应以第一作者(含独立)的身份,在《浙江师范大学人文社科期刊定级标准》(以下简称《期刊定级标准》)规定的一级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1篇或CSSCI期刊2 篇及以上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第七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条件
(一)课程学习和考核要求
硕士研究生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必修环节和实践任务,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须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的4年内完成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考核合格,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二)科研成果要求
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取得与申请硕士学位相应的研究成果。
1.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含独立或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至少公开发表(含理工科录用或文科二级及以上期刊录用,论文级别参照《期刊定级标准》)1项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科研成果(含学术论文、专著、译著、专利等,教材除外)。
若无相应科研成果,硕士学位论文的盲审评阅成绩均须在80分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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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符合以下三条之一者可申请硕士学位:
(1)以浙江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身份(含独立)公开发表科研成果(含学术论文、专著、译著、专利等)1项;
(2)获厅、局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科研成果奖等1项(排名第一,或研究生为第二,导师为第一);
(3)提交已通过所在学位点审核的实践调研报告、实践案例、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文学艺术作品等1份。
3.同等学力人员参照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科研成果要求执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参照专业学位研究生科研成果要求执行。
(三)外国语水平要求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外语专业除外)在攻读学位期间,除须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外国语课程外,还须在入学1年后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硕士研究生外语水平综合测试,测试通过者方可申请硕士学位。在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中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标准者,视为通过硕士研究生外语水平综合测试。
第八条 所有科研成果须以“浙江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含独立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科研成果视同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共同作者有多名时,只确认排名第一的作者。对于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人文社科类为《浙江师范大学人文社科期刊定级标准》规定的权威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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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科为SCI Ⅰ区、 SCI Ⅱ区Top 期刊收录论文 )最多可确认2名共同作者。
第九条 研究生在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后,可申请相应学位并接受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学院(专业学位教育中心)组织专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进行,并对研究生整个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科研作风、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写作具体参见《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范》。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要能够体现申请人在论文选题相关领域具有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贡献;论文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或较高的实践价值;资料和数据详实可靠,论证和计算严谨准确,文字通顺,逻辑性强;论文应能表明申请人已具备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达到了博士学位学术水平。博士研究生用于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具有一定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论文资料和数据可靠,论证严密,计算准确,文字通顺,条理分明,并有对研究课题的新见解,表明申请人已具备从事科— 6 —
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硕士研究生用于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
第十三条 硕士专业学位的论文选题须来源于社会实践或工作实际中的现实问题,有明确的实践意义和应用价值。论文须在专题研究、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教学设计、管理方案、规划设计、文学艺术作品(含作品说明)等研究内容的基础上撰写,侧重于对实际问题的阐述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策略和方法。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和定稿审查
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后、撰写过程中进行中期检查,检查学位论文进展和完成情况。研究生在完成学位论文写作后,须经指导教师全面审查通过,签署审阅意见,提交学位点进行形式审查。
第五章 答辩申请
第十五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应填写《浙江师范大学硕(博)士学位申请书》,连同学位论文交导师审阅。导师应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审阅,如实评价,如认为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水平已达到培养目标要求,并确认其研究成果已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在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书等材料送交学位点和所在学院。
第十六条 学位点和申请人所在学院按有关规定对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考试成绩、论文水平等进行全面审核,认为达到博士、硕士学位要求时,方可同意答辩申请。其中,博士学位论文实行预答辩制,预答辩通过后方可提出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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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博士论文预答辩是指在博士学位论文定稿之后,由博士生所在学院组织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审查,指出学位论文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修改意见,对学位论文质量进行初始把关。
博士生培养学院应根据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内容聘请3名校内外相关学科具有博导资格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预答辩小组,并确定小组负责人和秘书。参加开题及中期检查的专家可以成为预答辩小组成员,但博士生导师不得担任其指导博士生的预答辩小组成员。
预答辩小组听取博士学位申请人对论文主要内容和创新点的报告,审查申请人取得的研究成果是否达到授予博士学位的要求、学位论文撰写是否规范、成果表述是否恰当、创新点描述是否确切等,指出学位论文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修改意见,形成预答辩小组结论。通过预答辩的申请人根据预答辩小组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和完善,时间不少于两周。修改后的论文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可提出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申请。
未通过预答辩的申请人,须根据预答辩小组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至少3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预答辩申请。
第十八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核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成绩、学分、各培养环节和学位论文情况,并审查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等成果后签署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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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通过形式审查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后(博士学位论文须通过预答辩),方可提请论文评阅。指导教师不得担任其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人。
第二十条 论文评阅实行双盲评审,即对评阅专家隐匿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的信息,同时对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隐匿评阅专家的信息,以确保评审的客观公正。
第二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5位及以上与学位论文直接相关的学科领域内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3人,且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评阅人不少于3人。
第二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3位及以上与学位论文有关学科领域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至少有1位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和1位校外专家(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须是校外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业专家)。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本着公正负责的态度,按评阅意见书所列栏目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评语,供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在答辩及授予学位时参考。
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分为四档:A.同意答辩(总分≥85分);B.同意修改后答辩(70≤总分<85);C.修改后重新送审(60≤总分<70);D.不同意答辩(总分<60)。
第二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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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评阅人基本同意答辩但有专家提出“同意修改后答辩”(评阅意见为A或B),学位申请人应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结果经指导教师和学位点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参加答辩。
若只有2位及以下评阅人提出“修改后重新送审”而其它专家基本同意答辩((评阅意见仅有1 C 或2C,其它均为A或B),申请人应根据评阅专家的意见对其学位论文作认真修改,修改后学位论文经导师和学位点同意后,重新送原评阅专家进行评阅。如原评阅专家同意答辩,可进入答辩程序,如原评阅专家仍有“不同意参加答辩”或仍提出“修改后重新送审”,终止本次答辩程序。
若仅有1位评阅人提出“不同意参加答辩”或虽有3位评阅人提出“修改后重新送审”但其它评阅人基本同意答辩(评阅意见仅有1D或3C,其它均为A或B),学位申请人应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修改后学位论文经导师和学院同意后,重新送原评阅专家进行评阅。如原评阅专家同意答辩,可进入答辩程序,如原评阅专家仍有“不同意参加答辩”或仍提出“修改后重新送审”,则终止本次答辩程序。
若有2位评阅人提出“不同意参加答辩”或虽仅有1人及以下评阅人提出“不同意参加答辩”,但有2位及上专家提出“修改后重新送审”(评阅意见有2D或1D2C及以下或3C及以下),终止本次答辩程序。
答辩程序终止后,申请人须根据评阅专家意见对其学位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半年后1年内按程序重新送审进行评阅。若第二次评阅仍有1位评阅人提出“不同意参加答辩”,或虽无评阅人— 10 —
提出“不同意参加答辩”,但仍有2位及以上评阅人建议“修改后重新送审”(评阅意见中有1D或2C),取消答辩资格,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
第二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均同意答辩但有专家提出“同意修改后答辩”(评阅意见为A或B),学位申请人应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结果经指导教师和学位点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参加答辩。
若仅有1位评阅人提出“修改后重新送审”(评阅意见仅有1C,其它均为A或B),申请人应根据评阅专家的意见对其学位论文作认真修改,修改后学位论文经导师和学位点同意后,重新送原评阅专家进行评阅。如原评阅专家同意答辩,可进入答辩程序,如仍不同意答辩的,终止本次答辩程序。
若仅有1位评阅人提出“不同意参加答辩”(评阅意见仅有1 D,其它均为A或B),学位申请人应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6个月,修改后学位论文经导师和学院同意后,重新送原评阅专家进行评阅。如原评阅专家同意答辩,可进入答辩程序,如仍不同意答辩的,终止本次答辩程序。
若有2位评阅人提出“修改后重新送审”或“不同意参加答辩”(评阅意见有2个及以上的C或D),终止本次答辩程序。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终止后,申请人须根据评阅专家意见对其学位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半年后1年内按程序重新送审进行评阅。第二次评阅仍有1位评阅人提出“不同意参加答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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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后重新送审”(评阅意见中有1D或1C),取消答辩资格,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
第二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可以提出盲审过程中需要回避的专家1名。
第二十七条 若评阅专家明确提出修改建议的,申请人应根据评阅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提供详细修改情况说明;如不修改,则应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并提供有关的详细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均须经申请人本人和导师签字后提交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如对专家评阅意见存在异议,且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为2A1C或2A1D、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至少3A而仅有1C或1D,经指导教师和学位点同意后可向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一次复审申请,复审后的结果作为学位申请人的最终评阅意见。
对原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而提出更换专家申请时,学位申请人必须提出更换评审专家的充分理由,填写《浙江师范大学学位论文复评申请表》,经导师、学位点和学院审核同意后交研究生管理部门。研究生管理部门组织3名本学科专家对照论文送审原稿、原专家评审意见及申请理由进行评议,根据专家评议结果决定是否重新送审或更换专家复审。更换评阅专家须经3位评议专家一致同意。
第二十九条 论文评阅意见书由学院研究生秘书(或研究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直接寄出与回收,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 12 —
不得参与,论文评阅人名单须对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保密,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
第三十条 对需保密的学位论文,按照学校保密学位论文的有关规定进行评阅。
第三十一条 若有人举证或论文评阅人提出论文有抄袭、造假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研究生管理部门将论文交专家鉴定,确定有抄袭、造假等事实的,取消答辩资格,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七章 学位论文的答辩
第三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申请人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三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正高职称专家组成,一般要求均为博士生指导教师,外单位相关学科专家不少于2人(不含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担任。申请人指导教师可列席学位论文答辩会,但不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5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一般为硕士生指导教师,外单位相关学科专家不少于1人(不含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其中专业学位研究生、职教硕士、高校教师、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中的校外专家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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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本专业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申请人指导教师可列席学位论文答辩会,但不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2/3(不含2/3)以上同意,视为答辩通过,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并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1人,答辩秘书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开展工作,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秘书应由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各学科提出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资格审定后报研究生管理部门核准。学位论文至少在答辩前7天将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前须认真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论文答辩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应以公开方式进行,其中涉密学位论文的答辩工作遵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相关学院至少在答辩前7天确定答辩日程,并将答辩日程安排表报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后公示。同时,学院应在答辩前1周通知学位申请人,并通过网络、纸质张贴等方式发布学位论文答辩通告。 — 14 —
第三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介绍答辩委员会委员并主持会议;
(二)指导教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答辩人及导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课程学习与考核成绩、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及撰写论文等情况,并宣读本人对论文的评语;
(三)学位申请人就论文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案、研究成果、创新之处等进行报告,硕士生陈述时间不少于15分钟,博士生不少于30分钟;
(四)答辩委员提问和学位申请人答辩时间,硕士生不少于15分钟,博士生不少于30分钟;
(五)休会,答辩委员会单独举行内部会议进行评议,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人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并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2/3(不含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须由主席签字;
(六)复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七)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论文答辩会结束。
第四十条 答辩结束后,通过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应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修改,并在1周内将修改后的论文和相关修改情况说明送交答辩委员会秘书,答辩委员会秘书将所有材料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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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后1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答辩1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后且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重新申请答辩1次。若逾期未申请答辩视为自动放弃,则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四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又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八章 学位授予
第四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学位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后,方可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否决答辩委员会提请的授予学位建议时,必须对否决原因作出明确的书面解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由研究生秘书填写在学位申请表格相应的栏目内,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由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公布。硕士学位经5天公示后,对无异议者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博士学位经3个月的争议期后,对无异议者颁发博士学位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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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但科研成果未能符合有关规定或未通过研究生外语综合水平测试的研究生,可先行毕业,暂缓授予学位,不列入当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名单。因上述原因暂未授予学位者,应毕业后1年内达到学位授予条件,重新提出学位授予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四十六条 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
(一)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二)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三)学位论文或发表的学术论文有抄袭、造假等严重舞弊作伪行为者。
(四)学业上有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和要求者。
第四十七条 在学期间受记过处分的研究生,达到毕业要求的可先行毕业,若在本专业领域以浙江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身份取得突出的科研成果或奖励,可在毕业后1年内提出补授学位的书面申请,说明受处分的原因并表达要求授予学位的意愿,逾期不再受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其补授学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是否授予学位。受记过处分学生的导师不得参加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初审或审核。
第九章 申诉与复议
第四十八条 申请复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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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提出申请。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因程序违规引起争议的,可由当事人接到相关决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到复议申请书后,须全面、及时了解情况。若认为无复议必要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回复申请人;若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议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有关意见形成书面材料交校研究生管理部门。
(三)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查。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须再次组织核实,若认为无复议必要的,应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回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申请人;若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议的,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和表决。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复审决议为最后决议。
第十章 其它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向2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不得同时向2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五十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五十一条 各学科可根据本学科实际,制定不低于本细则的学位授予要求和标准,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培养方案中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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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学位委员会如确认错授学位或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时,应进行复议,必要时撤销原做出的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校学位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另作决定。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并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原规定与此不符者,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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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校党委各部门,各群众团体,行知学院。 浙江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 20 — 2014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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