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3-03-16 14:2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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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Ⅹ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票据业务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已在贴现经办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的持票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向贴现经办机构背书转让,在贴现经办机构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贴现经办机构,是指为持票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县级联社(包括农村合作银行、一级法人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级法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下同)营业部。

县级联社辖内所有营业机构均可在《金融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受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但具体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仅限于贴现经办机构。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背景。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基本流程是:经办农村信用社受理贴现申请→经办机构会计部门对票据复审和审查→县级联社市场发展部进行申请人资格的审查、票面和跟单资

料的初审→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对贷款卡审查和资料复审→县级联社市场发展部签署贴现协议并送交有权审批人审批→经办机构会计部门根据贴现凭证和贴现票据核对利息并进行账务处理后入库保管→将贴现情况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资料归档→后期管理→到期收回。

第二章 贴现受理

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仅受理由下列金融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一)国有商业银行; (二)国家政策性银行; (三)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四)各省(市)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以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冠名的或已上市的地方性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不予受理。

第六条 贴现申请人仅限于在中国境内,经合法注册经营,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与出票人或者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七条 贴现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贴现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三)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经办人工作证(或提供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

(四)贷款卡复印件及其密码;

(五)申请人为最后合法持有人且背书连续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原件;

(六)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

(八)上年度和近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有关财务报表;

(九)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贴现经办机构要对贴现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审查重点如下:

(一)申请人的合法性。判断贴现申请人是否具有法人或法人授权经营的资格,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已超过时效,注册资本、财务报表是否真实。

(二)经办人的合法性。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是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代理人是否已签章。首次办理业务时应提供经办人工作证并复印留存(或提供介绍信),在档案中应注明工作证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姓名与授权委托书、贴现申请书及贴现协议上的签章一致;经办人身份证姓名与授权委托书一致。

(三)贷款卡审查。通过人民银行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企业概况、贷款卡的状态和贴现申请人的情况。贷款卡状态必须有效。对贷款卡无效、被注销、暂停、未通过年检或不能提供者,不得办理贴现业务。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操作规定,交易日或到期日收

回票据后,业务经办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按规定录入人民银行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四)票据真伪的审查。票据是否真实,票面要素是否齐全、有效,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规范。

(五)贸易真实性的审查。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劳务等交易关系,票据、交易合同和税务发票的日期、金额等要素是否相互对应。

第二章

银行承兑汇票及跟单资料审查

第九条 对银行承兑汇票及相关资料的审查应坚持双人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二)鉴别票据真伪,特别注意汇票号码是否有涂改迹象; (三)签发及支付日期必须为符合《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大写; (四)承兑银行、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真实、齐全、清晰; (五)收、付款单位的户名和账号及开户行的行名和行号; (六)汇票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七)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必须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八)背书是否连续,填写是否规范;

(九)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更改的须有原记载人的签章;

(十)是否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字样;或者背书填明“委托收款”字样而又被转让的;

(十一)汇票号码是否为已公布的被盗汇票、公示催告过的汇票或其他非法汇票;

(十二)是否填写承兑协议编号,是否有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汇票背书。

第十条 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及其正反面审查。 (一)银行承兑汇票正面要素审查。

承兑:必须有承兑字样和承兑人签章,承兑记载的位置必须在票据的正面且承兑不得附加条件,必须全额承兑。

出票人:必须填写出票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出票日期,且相关签章、行名、行号必须一致,不得涂改。

收款人:必须填写全称、账号、开户银行,且不得涂改。 其他:

1、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且不得涂改;出票日期必须大写,且不得涂改。

2、按审票的各项规定,水印、暗记、大额支付行号等必须符合规定。

3、付款行行号应与汇票专用章上行号一致。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

4、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在6个月(含)以内。 (二)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审查。

1、第一背书人印章必须与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一致。 2、背书必须清晰易认,应使用红色印油加盖背书章,原则上不能使用万次印章。

3、背书必须全额背书,背书不全或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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