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汾县锁厂家属楼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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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汾县锁厂家属楼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襄汾县锁厂家属楼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襄汾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襄汾县锁厂家属楼征收补偿安置

实 施 办 法

为切实改善县城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保障锁厂家属楼征收补偿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锁厂家属楼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为:襄汾县锁厂家属楼。

二、征收主体

襄汾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实施部门

襄汾县人民政府确定襄汾县住建局为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襄汾县住建局委托襄汾县富瑞棚户区改造项目部组织实施房屋

征收与补偿工作。襄汾县富瑞棚户区改造项目部相关成员单位

密切协作,积极配合,保障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四、征收时间

房屋征收的签约期限为15天,自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计算。

五、征收安置方式

本次棚户区改造采用纯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六、面积及用途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予以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赔偿。

七、征收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由经过依法招投标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二)单元楼住宅的征收补偿标准,按原房屋建筑面积11×市场评估价执行(市场评估价附后);

(三)地下室及储藏室按11×市场评估价。储藏室能提供相关具有法律效力证明的予以认定,2.2米以下的建筑不计入房屋赔偿面积,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其他违章建筑及临时建筑等一律不予认定;

(四)评估价包含房屋相关设施、入户费等相关费用。

八、搬迁费标准

被征收房屋按面积每平米1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

九、搬迁奖励

为加快推进锁厂家属楼征收补偿实施进度,对积极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住房的住户实施奖励如下: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第2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签订腾空住房承诺的奖励5000元;第3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签订腾空住房承诺的奖励4000元;第4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签订腾空住房承诺的奖励3000元;第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签订腾空住房承诺的奖励2000元;第6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签订腾空住房承诺的奖励1000元,第6日之后签订协议的没有奖励。

十、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征收部门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1、按协议的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征收补偿费用;

2、收取被征收人移交的资料;

3、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被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1、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评估资料核对及完善相关手续;

2、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须提交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原件,暂交征收部门保管,并对证件的真实性负责,证件丢失的由被征收人本人出具承诺书。被征收人须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待协议生效后,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向征收部门办理交房手续;

3、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产权证注明的所有人本人应亲自办理相关手续,无法前来办理的,由被征收人的委托人或法定继承人持公证机关的文件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办理有关手续;

4、房屋转让未过户的,需持原产权登记证及购房协议等相关手续办理。

十一、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方式、搬迁期限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双方认真执行;

(二)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强制执行;

(三)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非法买卖、骗取批准手续建造的房屋和设施;

(二)违章建筑和超过审批期限的临时建筑;

(三)违章建筑认定:房屋所有权证标注范围外的,未取得建筑工程相关证件的(使用年限超过10年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的除外),违规占地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等。

以上违章建筑及设施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可以给予适当的房屋搬迁补助费。

十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产权证移交征收实施单位统一交土地和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予以注销。

十四、相关政策及注意事项

(一)房屋征收发布公告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以及房屋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签订附生效条件补偿协议的签约户数达到总征收户数90%以上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签约户数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终止。房屋征收决定终止的,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被征收人;

(三)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收补偿办法确定的签约规定期限届满后,报请襄汾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规定,按照征收补偿办法作出补偿决定:

1、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办法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

2、因被征收人房屋权属不明确、产权有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及产权共有人对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原因,不能签订补偿协议的。

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五、附 则

(一)本办法由襄汾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政府

法制办,人民团体,新闻单位。(本资料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jv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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