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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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培训资料(七):

教育督导的含义

教育督导是根据本国的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和帮助,旨在加强国家对教育事业发展的全面管理,以保障教育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教育督导是教育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它与教育决策和教育执行共同构成了教育行政管理的基本内容。

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 (一)历史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设立了视导司 1984年,教育部增设视导室

1986年,教育督导制度正式恢复重建,视导室更名为督导司

1991年,开始建立对普通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 1993年,成立督导团办公室 1994年,建立了国家教育督导团

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 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1998 年, 批准教育部设立独立的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2000年1月,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为国家教育督导团,与此同时,各级地方也建立了直接隶属于地方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 (二)机构设置

据《教育督导暂行规定》,我国教育督导机构基本上形成了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和县(区、旗)四级教育督导机构体系。其中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是教育部24个司局级内设机构之一。省、市、县三级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教育督导机构设立在教育行政部门内,但级别比其他职能部门略高;二是督导机构是教育行政部分的一个职能部门,权力来源于教育行政部门;三是督导机构在级别上与教育行政部门平行的,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教育局或教委领导兼任。

(三)人员任职资格及任用

我国的督学一般要求受过高等教育或具有同等学历,至少具有10年以上的教育工作经历,没有明确的年龄限制,要求督导人员能坚持第一线督导工作。国家教育部于1996 年下发了《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伍的几点意见》和《督学行为准则》,明确规定对督学在政治、业务、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要求。

按照《教育督导工作暂行规定 》我国督导员督学由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任命。

(四)职责范围

我国教育督导机构的任务是监督、检查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的情况及其他有关事项,评价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帮助指导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反映下级行政部门和教育工作者的要求,对教育工作中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督导内容

我国教育督导制度重在“督政”。就学校而言,侧重于对学校的领导与管理、财政与教学设备、教职工与校舍以及政府办学的精神是否得到认真贯彻执行等 “行政性”的内容的督导和评估。

总之,我国教育督导制度是在长期的教育管理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对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的一种基本制度,是我国现代教育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总体而言,我国的教育督导工作依然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教育督导机构设置不合理;教育督导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教育督导主客体地位不平等;教育督导方式不科学等,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教育督导功能的充分发挥。

启示:

(一)组建权威高效的教育督导机构 建立由政府直接管理的教育督导机构

合理划分教育督导机构与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 建立介于政府与教育机构之间专业教育评估机构 (二)确立平等合作的教育督导主客体地位 1、教育督导关系平等化、民主化

2、重视教育督导过程中教育督导主客体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三)建设内行专业的教育督导队伍

建立教育督导资格证书制度,确定教育督导职务系列 教育督导向专业化与职业化发展

建立有效的培训机制,重视教育督导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完善科学合理的教育督导内容 督政和督学相结合,突出“导” 的作用 由统一督导走向多元督导

从外部行政监控走向内部自我诊断发展 引入市场机制,构建第三方监督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j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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