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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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2010-1-30发布 2010-1-30实施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 目 次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 3 第三章 管理内容 ............................................................................................................................. 4
第一节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 4 第二节 竞争性谈判采购 ......................................................................................................... 5 第三节 单一来源采购 ............................................................................................................. 9 第四节 询价采购 ................................................................................................................... 10 第五节 成交结果的认定和执行 ........................................................................................... 13 第六节 零星采购 ................................................................................................................... 14 第七节 组织纪律 ................................................................................................................... 14 第四章 附则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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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采购当事人的行为,切实提高非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采购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活动。
公司控股、参股单位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具体办法,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以及零星采购。
第四条 下述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采购方式:
(一)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之外的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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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规模标准之内,但经过两次招标失败,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的;
(三)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之内,但涉及招标投标法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上述第(二)、(三)规定的情形中,属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9号令)规定范围的,应事先经项目审批政府部门核准。
第五条 对单批且同类的常规物资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且不易形成批量的物资按照零星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供应商,包括物资供应商、工程承包商和服务商。
第七条 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主体合格、程序规范、有效竞争和客观评审”的原则。
第八条 非招标采购和零星采购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才能开展:
(一) 项目须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审批; (二) 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 能够提出采购所需的技术、商务要求;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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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各单位的招标领导小组是非招标采购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和批准有关非招标采购的规章制度; (二)审议和批准重要非招标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 (三)研究决定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 公司及各单位的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招标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落实招标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和决定,对招标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条 公司物资部在非招标采购工作方面的具体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和完善公司有关非招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规范非招标采购的管理程序;
(二)组织实施公司物资非招标采购工作; (三)指导和检查公司各单位的非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招标管理职能部门在本单位非招标采购方面的具体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本单位有关非招标采购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非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二条 需求单位(部门)负责提出非招标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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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采购需求,负责相关的技术工作。
第十三条 法律部门或法律归口管理部门对非招标采购工作全过程提供法律保障,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监察部门或监察归口管理部门对非招标采购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受理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投诉举报,对非招标采购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一节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第十五条 被邀请参加非招标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可以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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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直接邀请一般三家以上,但不少于两家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谈判文件进行协商谈判,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及产品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制订采购方案。需求单位(部门)负责提出竞争性谈判采购需求,并说明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原因。各单位采购部门负责编制采购方案,采购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采购范围、标包划分、竞争性谈判的理由、谈判对象的产生办法、谈判人员的组成方式、评定成交的标准、时间进度安排等事项。属于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情形的,采购方案报各级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属于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采购方案经各级监察部门审核后报各级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二)编制谈判文件。各单位采购部门负责按照采购方案编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主要由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组成。谈判文件应当明确合同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谈判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谈判文件内容主要包括: 1、供应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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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购项目的性质、数量; 3、技术和商务要求;
4、对供应商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5、评定的标准和方法;
6、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时间;
7、供应商提交报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安排; 8、供应商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9、供应商应当提供的保证金数额或其他担保方式; 10、谈判日程安排; 11、合同条款和格式; 12、其他有关事项。
(三)成立谈判工作组。在开展谈判之前,各单位采购部门负责按照采购方案成立谈判工作组,成员包括采购部门、需求部门(单位)等采购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至少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二。属于第四条第(二)、(三)款规定情形的,专家应从公司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四)确定谈判对象。谈判对象应具有相应的能力且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一般应在三家以上,至少不少于两家。谈判工作组负责按照批准的采购方案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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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谈判对象提供谈判文件。谈判工作组向供应商发出“竞争性谈判邀请函”并提供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邀请函”应对采购项目的需求、主要技术要求、谈判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作出规定。被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在平等的条件下获取谈判文件。
合理确定供应商准备谈判文件所需要的时间。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至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一般项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开展谈判前,各单位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工作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被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六)组织实施谈判。供应商提交报价文件后,谈判工作组全体成员应当集中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所有技术资料、价格信息和其他信息。
谈判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谈判工作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未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得进入下一步的具体谈判过程;
2、谈判工作组应当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谈判顺序,并按照顺序分别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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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谈判中谈判内容发生变动的,谈判工作组应当确保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4、谈判工作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内容、程序和评定标准等进行。
谈判工作组在谈判过程中,如果认为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有报价明显不合理、降低质量、不能诚实履约或其他特殊情形的,应当通知其限期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成交候选供应商资格。
谈判工作应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七)限时最后报价。谈判工作组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及谈判情况,可要求供应商进行多轮报价,但必须保证每个供应商得到均等的机会。
谈判工作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八)编制竞争性谈判采购报告。谈判工作组应当根据谈判文件确定的评定成交标准,按照符合采购需求且质量、报价和售后服务综合评议最优的原则,对供应商提出的最后报价及承诺进行评审,向各单位招标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竞争性谈判采购报告并推荐成交供应商。采购报告应经谈判工作组全体成员和监督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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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单一来源采购
第十八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就某个采购项目与单一供应商进行洽谈,确定成交价格和成交条件的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应当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制订采购方案。需求单位(部门)负责提出单一来源采购需求,并说明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原因。各单位采购部门负责编制采购方案,采购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采购范围、标包划分、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单一来源对象、谈判人员的组成方式、评定成交的标准、时间进度安排等事项。属于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情形的,采购方案报各级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属于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采购方案经各级监察部门审核后报各级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二)编制谈判文件。各单位采购部门负责按照采购方案编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主要由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组成。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须知、技术要求、报价文件要求、合同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成立谈判工作组。在开展谈判之前,各单位采购部门负责按照采购方案成立谈判工作组,成员包括采购部门、需求部门(单位)等采购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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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的专家至少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二。属于第四条第(二)、(三)款规定情形的,专家应从公司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四)向谈判对象提供谈判文件。谈判工作组向供应商发出“单一来源采购邀请函”并提供谈判文件。“单一来源采购邀请函”应对采购项目的需求、主要技术要求、谈判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作出规定。
(五)组织实施谈判。供应商提交报价文件后,谈判工作组全体成员应当集中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确认谈判对象的技术商务条件以及报价。
谈判工作应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六)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报告。谈判工作组根据谈判评审情况和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满足谈判文件且价格合理的原则,向各单位招标管理职能部门提出单一来源采购报告并推荐成交供应商。采购报告应经谈判工作组全体成员和监督人员签字。
第四节 询价采购
第二十条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就某个采购项目直接向至少3家或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邀请其应答和报价,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询价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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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订采购方案。需求单位(部门)负责提出询价采购需求,并说明采取询价采购的原因。各单位采购部门负责编制采购方案,采购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采购范围、标包划分、询价采购的理由、询价对象的产生办法、询价人员的组成方式、评定成交的标准、时间进度安排等事项。属于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情形的,采购方案报各级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属于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采购方案经各级监察部门审核后报各级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二)编制询价文件。各单位采购部门负责按照采购方案编制询价文件。询价文件主要由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组成。询价文件应当明确技术要求、报价须知、报价文件要求、合同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成立询价工作组。在开展询价之前,各单位采购部门负责按照采购方案成立询价工作组,成员包括采购部门、需求部门(单位)等采购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至少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二。属于第四条第(二)、(三)款规定情形的,专家应从公司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四)确定询价对象。询价对象应具有相应的能力且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应至少不低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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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询价工作组负责按照批准的采购方案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询价。
(五)向询价对象提供询价文件。询价工作组向供应商发出“询价采购邀请函”并提供询价文件。“询价采购邀请函”应对采购项目的需求、主要技术要求、报价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作出规定,并要求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密封的报价文件。被邀请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应在平等的条件下获取询价文件。
合理确定供应商准备报价文件所需要的时间。从询价文件发出之日至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六)组织实施询价。供应商提交报价文件后,询价工作组全体成员应当集中对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比较。
询价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应当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递交密封的报价文件;
2、应当要求供应商只能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对询价文件的全部技术和商务要求做出承诺;
3、询价工作组不得同某一供应商就其报价进行谈判; 4、询价内容发生变动的,询价工作组应当确保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询价的供应商;
5、报价文件应该在监察部门人员的监督下,由询价工作组全体人员共同开封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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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比较工作应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七)编制询价采购报告。询价工作组根据供应商的报价文件,按照质量和服务满足询价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向各单位招标管理职能部门提出询价采购报告并推荐成交供应商。询价采购报告应经询价工作组全体成员和监督人员签字。
第五节 成交结果的认定和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招标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审核采购报告。
属于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采购报告经审核后报各级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确定成交供应商。属于第四条第(二)、(三)款规定情形的,采购报告经审核后报各级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招标领导小组审批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3个工作日内,各单位采购部门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根据确定的成交结果,各单位采购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完成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五条 非招标采购活动所形成的采购文件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更或销毁,以接受检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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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零星采购
第二十六条 对单批且同类的常规物资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且不易形成批量的物资,可以采用零星采购。
第二十七条 零星采购由总部各部门和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并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提出采购申请。需求部门(单位)负责提出零星采购申请并提交采购部门。
(二)实施采购工作。采购部门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进行比价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费用结算。采购部门按要求完成费用结算工作。
第七节 组织纪律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非招标采购范围,必须招标的不得规避招标。
第二十九条 所有参加非招标采购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与供应商或者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二)明知本人的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直接或间接参与本项目的采购,不主动回避的;
(三)收受供应商、中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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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供应商透漏谈判(询价)文件的评审、成交供应商的推荐等情况;
(五)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限制正当竞争的行为:
(一)违法或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组织参加谈判(询价)采购;
(二)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 (三)其他限制正当竞争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公正、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监察部门应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依法依纪查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其他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惩处。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供应商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处:
(一)取消采购成交资格;
(二)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公司系统任何采购活动;
(三)将有关信息记录到供应商信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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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物资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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