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论述题经典模板

更新时间:2023-07-23 05:38: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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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论述题经典模板司法考试中法理学论述题所占的比重是非常高的, 但是也是有章可循的, 下面是笔者 总结的一些万能的论述答题模板,供学员们参考。 一、 自由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 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 来安排自己的活动。马克思说过: “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 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 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 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 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 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没有自由, 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 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二、法的局限性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因为法 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 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 达的局限等等。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三、秩序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 好的秩序。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法 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 的一种法律状态。 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置疑的, 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 怎样的秩序。 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 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 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 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失去了秩序的保障, 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 但是, 秩序一定 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四、正义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 “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 公正只是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 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 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 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还给各人。从实质内容上而言,正义体现在平等、公正等诸多我们所 熟悉的具体形态中。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是评价体系,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的进化。正义 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 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五、法的实施与实现法在制定出来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应然的状态,一种书本上的法 律。 法的实施就是要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上的法律, 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 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走向实然; 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法的实施强调一种过程和行动,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实效强调实 施后的状态和结果,侧重于结果; 法的实现是将法的实施过程性和法的实效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 法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 法作为一种通过规定人们权利、 义务关系来调整人们行为或 社会关系的规范,只有将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化为人们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挥其应 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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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司法司法即法的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方式,是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 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 司法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 具有国家权威 性: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具有 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同时司法还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从以上特点可以 看出司法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有着重要意义; 司法原则①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既包括实质公正, 也 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其以程序公正为重点。司法公正有着无比重要的意义。英国哲学家培 根在《论司法》中有一段精彩的论述: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 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 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法 的内在精神要求, 是由其司法活动裁判案件的性质决定的, 同时公正司法也是其自身存在的 合法性基础。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保持其公正性,司法机关也就失去了自我存在的社会基础。 我认为有一句话怎么说都不为过: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②司法独立在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在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 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它体现了如下含意:司法权专属 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其他任何机关、 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而且不受他们的非法干涉, 但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 裁判。 马克思这样说过: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在贯彻司法独立 的同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A 要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B 在全社会进行 有关树立、 维护司法机关权威与尊重、 服从司法机关决定的法制教育; 积极推进司法改革, C 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七、 法治法治是指依据法律治理。 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 方略,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法治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 威性。法治是众人之治,在我国,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党的主 张和人民意志的协调和统一。法治的中国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 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 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 法 治还表达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治与专制对立与民主联系,维护公民自由,符合 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所以在当今中国建立法治,具有空前的意义,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正 确抉择。1999 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进行的宪法修正就明确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 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这一修宪,让法治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和国家发展 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八、法治的制度要求对立法者的要求: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律既系统的法律体系;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运行的法 律机制。 不能对权力有效约束的国家不是法治国家, 不能运用法律约束权力的国家也不是法 治国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性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 法队伍; 最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健全的律师制度。 九、 法治的思想条件法律至上指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 所有的社会规范都必 须符合法律的精神。 法律至上能够维护中央和国家统一领导的权威, 又能够使每个人享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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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公民自由,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权利平等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平等, 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 有人认为在立 法活动中人们是不平等的,其实在我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们选举人民代表,代表他 们行使立法权,这就极大程度地体现了人们的立法权的平等; 权力制约权力权力制约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公共权力 (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 力)在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实践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 败, 必然被滥用。 权力制约就是要依靠法律的规定, 界定权力之间的关系, 使权力服从法律。 在我国,在保证效率的同时,应建立有限政府及责任政府使不可抵挡的历史必然。在我国权 力制约的核心是监督。那么,监督体制的完善也势必成为法治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工作; 权利本位综上,当前加强法治建设,须更着眼于制度创新,一定的法治观念必须最终落 实到具体的制度上。 十、法与道德法与道德的联系在人类社会早期,法与道德浑然一体,古代法学家尽量把 “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而近代的法学家已将法和道德作为两个不同的社会规范,内 容具有重合性,互相补充地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但在一点上达成了共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 道德。林肯有过这样一句名言: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也很精辟地阐述了 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法与道德的区别并非所有违法的行为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 也不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即违 法行为。但在作为社会规范调整人们的社会生活来讲,法律应处于主导的地位,这也是社会 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和体现。决不能以道德代替法律,那是历史退步的表现。 十一、法与人权人权就其本来意义来讲,就是人的权利,即所有人可以享受的权利,也 是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由生存、自 由活动、 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 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 发展权,同时还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等各方面的权利。人权总的 价值取向就是人能够真正把握自己的命运,拥有自由拥有平等。 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 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 但只有法律将之确 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但这还是不够的,这仅仅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一种可能 性与资格,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从道德观念与价值观念 上提出人权的要求并不困难, 而要使人权切实实现, 成为一种具体的现实权利则要复杂得多。 因此,强调人权是一种实有权利,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中都有极大意义。 1997 年 10 月,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998 年 10 月我国政 府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 ,2004 年我国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 确写进了我们的根本法—宪法, 这都标志着我国人权建设的重大发展, 这也将对我国的社会 发展和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地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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