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西的休妻律法和耶稣的休妻论
更新时间:2024-05-19 17:2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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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西的「休妻律法」与耶稣的「休妻论」
刘锦成
1. 引言
在婚姻的立场上,大部份的华人教会都是秉承保罗在新约圣经(林前七章;弗五章)的教训与及耶稣在可十1-12、太十九1-12、路十六18对摩西律法的诠释。不过,由于他们都是受着华人社会的传统影响,以致「离婚」在他们当中仍然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然而,欧美教会却不是这样,在宽恕和包容的大前题下,离婚或再婚是可以接纳的不幸事件,并不构成甚么问题。回顾耶稣的年代,祂也曾就「休妻的立场」被某些法利赛人援引摩西的律法来试探祂,但祂却回敬以「神创立婚姻的原意」来诠释摩西的立场,结果连耶稣的门徒也为祂的「休妻论」感到震撼。究竟耶稣的「休妻论」与摩西律法是否存在矛盾,甚至连摩西的律法也废掉呢?二千年后的今日信徒又当如何诠释圣经中有关「休妻」的问题?笔者在下文将会尝试探讨这些问题。
2. 摩西律法浅探
人间的法律皆受时间与地域的限际,亦会因时间与地域的因素而改变,我们觉得这是很自然的事;今日没有人会再为「大清律例」的存废喋喋不休而争辩(新界原居民为丁屋利益则属例外)。然而,我们对摩西的律法(比大清律例早三千年的律法)却抱着不同的态度,如果今日传道人在主日讲道提出「摩西的律法是有可修改的余地」,可能会令会众哗然,因为我们一般认为圣经中的律法是耶和华藉摩西所颁布的,又是圣经的组成部份,加上耶稣再肯定律法的一点一划都不能废去(太五17-18),[1]因此我们很直觉地立论「摩西的律法是不可修改的」。不过,当我们从摩西立法的背景、律法的本质、并它在犹太社会的实践等三方面作出探究的话,我们或许会有不一样的结论。
2.1.立法的背景
根据申命记一章,摩西带领以色列人离开埃及已达四十年之久,他们到了约旦河东,隔望对岸的迦南地时,标志着漂流旷野的日子快将结束,摩西深知要人民安居必需要有制约,在这时候,他颁布律法给以色列人,是为了使他们定居迦南地时有法可依:
这是耶和华──你们神所吩咐教训你们的诫命、律例、典章,使你们在所要过去得为业的地上遵行。(申六1)
过往四十年,以色列人在摩西的带领下,以吗哪鹌鹑为食;当时,他们游走于旷野,除了少量牲畜之外,皆两手空空,生活简朴,遇有甚么大不了的事,都有摩西作「终审判决」,法制的需要是不明显的。然而,进入迦南地后,各支派将分地而居,因此而衍生的问题将会变得十分复杂,如私产及相关的问题、迦南外族的处理、婚姻的问题、宗教生活的延续,各种从前不用操心的问题,都会成为日后经常要处理的问题;此外,更会因为强人摩西即将过去,一套较完善的法制是有迫切需要的,所以摩西律法应运而生。话虽如此,申命记无论从篇幅或内容来看,皆不足以成为一本涵盖人民及社会生活的法典,要填补的地方实在不少,因此有后来Oral Torah的产生。
2.2.律法的本质
在本质上,摩西律法大致可分成两种,一种是绝对并且是命令式的,通常会用「你要」,「你不可」等命令式的句法,例如:
你要尽心,尽性,尽力爱耶和华你的神。(申六5) 你不可试探耶和华你的神,…(申六16)
不可有人使儿女经火,也不可有占卜的、观兆的、…(申十八10) 这些律法所牵涉的范围是大是大非,黑白分明,没有妥协的余地。
另一种是案例式的(case based,casuistic),通常会用「若」等条件式的句法,例如:
你若建造房屋,要在房上的四围安栏杆,免得有人从房上掉下来,流血的罪就归于你家。(申二十二8)
人若娶妻以后,见他有甚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他,就可以写休书交在他手中,打发他离开夫家。(申二十四1)
案例式律法(casuistry law)源于一个或多个有代表性的个案(paradigm cases),这些个案的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会被援引用作处理日后的同类案件。不过,这等律法通常会为人垢病,主因是那原本具代表性个案的记录、数据,以至判决的理据,会因时代久远而变得模糊,故此,案例式律法容易被误解、或曲解以求达到某种目的。再者,当前的案件与欲援引的案例是否完全类同,也是经常具争议性的;就以建房屋为例,申二十二8的有关律法明显是不适用于今日香港的建筑安全条例。
2.3.实践的情况
在实践方面,犹太人并非完全按摩西律法的字义一成不变地去实行,例如: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申十九21),字义上是血债血偿的报复行为;然而,在一般情况下,犹太人都是以合理的金钱赔偿来处理,「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被理解为公平赔偿的原则。因此,拉比的任务就变成是诠释摩西律法,并提出摩西律法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实践,如Mishnah,Talmud等就是拉比对摩西律法诠释的产物。[2]后来,犹太人对摩西律法的诠释和实践逐渐出现了偏差,导致耶稣责备他们:「你们诚然是废弃神的诫命,要守自己的遗传」(可七9)。
2.4.小结
无论从立法的背景、律法的本质、犹太人对律法的实践三方面来看,笔者认为摩西的律法(特别是申命记)是为以色列民在迦南地定居而设的第一部法典,它并不完备,部份律法必需要小心诠释,不能单按表面的字义,一成不变地去实行。此外,摩西律法也并不是放诸古今四海皆准的律法,它有独特的时间、地域和背景限制。就从犹太人对律法的实践来看,摩西律法都在不断地演化着。然而,我们不能因摩西律法的局限,便心安理得地把它抛诸脑后,因为耶稣说祂来是要成全(fulfill)摩西律法的,我们要探讨的是耶稣如何成全摩西律法。
3. 休妻的律法(申命记二十四1-4)
首先,让我们看看摩西的「休妻律法」。明显地,申二十四1-4是犹太人经常引用的「休妻律法」。不过,J. Carl Laney认为这是一个案例式律法,在文法上第一至三节是由一连串条件(if)组成的案例,而第四节则导引出此案例的判决,因此,Laney指出这条律法的重点不是在「休妻」,而是禁止男人再娶曾再婚的前妻。[3]NIV的翻译是这样的:
1 If a man marries a woman who becomes displeasing to him because he finds something indecent about her, and he writes her a certificate of divorce, gives it to her and sends her from his house, 2 and if after she leaves his house she becomes the wife of another man, 3 and her second husband dislikes her and writes her a certificate of divorce, gives it to her and sends her from his house, or if he dies, 4 then her first husband, who divorced her, is not allowed to marry her again after she has
been defiled. That would be detestable in the eyes of the LORD. Do not bring sin upon the land the LORD your God is giving you as an inheritance.[4]
这四节经文也可翻译如下:
1人若娶妻以后,见他有甚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他,并且写休书交在他手中,打发他离开夫家。2若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嫁了别人。3后夫若恨恶他,写休书交在他手中,打发他离开夫家,或是娶他为妻的后夫死了,4那么打发他去的前夫不可在妇人玷污之后再娶他为妻,因为这是耶和华所憎恶的;不可使耶和华─—你神所赐为业之地被玷污了。
按以上翻译,申二十四1-3是描述一个曾发生的案例「娶他为妻的后夫死了」或一些当时社会已存在的休妻行为,所以这四节的重点是禁止男人再娶曾再婚的前妻。虽然在一至三节曾提及休妻行为,但这三节经文却并非为这些行为作出是非对错的判决,故此,它不能曲解成「摩西律法容许休妻」。
Laney把申二十四1-3从案例式律法的角度诠释,并且「推翻」了以申二十四1-4作为合法休妻的法律基础。然而我们不禁要问几个问题:(1)摩西写申命记时有否周详地考虑案例式律法的诠释?(2)作为第一代的受众,以色列人会怎样去理解这条律法?(3)摩西既然在一至三节侃侃而述社会上休妻的个案,却没有明令禁制此等行为,是否等同于默许此等行为的合法性呢?无论如何,在耶稣的年代,我们至少知道有某些法利赛人(如:希流派(Hillel))会把第一节解读为合法的「休妻条件」:
人若娶妻以后,见他有甚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他,就可以写休书交在他手中,打发他离开夫家…。[5]
这些希流派的法利赛人认为妻子无论做了任何事令丈夫不喜悦,这就是「不合理的事」,丈夫便有权休她,这是摩西律法赋予男人的权限。这样的诠释无疑令摩西律法添上岐视色彩;然而,在摩西的年代,休妻可能是一个解决不愉快婚姻的途径,禁止休妻对丈夫或妻子可能产生更多问题。故此,我们可以理解为摩西是在两难的情况下,准许休妻;这个矛盾状况可能就是耶稣所说「摩西是因你们心硬」的原因(太十九8)。无论如何,我们不难想象:在这个诠释之下,所谓的「休妻律法」会被男性主导的以色列社会滥用到或曲解到甚么程度。
4. 耶稣反对休妻(太十九1-9;可十1-12)
接着,我们看看耶稣的「休妻论」。明确地,祂是反对休妻的,在马可和路加的笔下,祂反对休妻的立场更是绝对的(可十1-12;路十六18)。从经文来看,基本上,太十九1-9与可十1-12是同一的记载,但在太十九9中,就偏偏多了一句马太独有的记载,指到耶稣对反休妻的例外(exception)情况:
凡休妻另娶的,若不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太十九9)
从表面来看,耶稣似乎认为「淫乱」是一个合法理据来休妻,而这个「合法理据」在今日教会仍普遍被接受;即使保罗主张婚姻的有效性是「至死方休」的(林前七章),但教会的取向却可能是基于实际上的考虑过于圣经或神学的考虑。无论如何,就着这个「反休妻的例外情况」,我们要探讨的问题是:
1. 「若不为淫乱的缘故」这一句可否作字面解释? 2. 「淫乱」是泛指一切夫妻以外的性行为吗?
3. 马太笔下耶稣这个「有条件」的合法休妻立场有否抵触摩西律法? 4. 为何可十1-12「遗漏」了这个举足轻重的休妻条件?
首先,我们从门徒的强烈反应(太十九10)可以判断出耶稣这个「有条件」的休妻立场,是回异于当时广为犹太人所接受的立场,而耶稣的立场是明显地苛
刻的(虽然已留有余地)。根据《米示拿》记载当时的两派法利赛人中,希流派(Hillel)主张「无论甚么缘故,都可以休妻」,而撒买派(Shammai)则认为只有妻子犯了「不忠」时才可休妻。[6]若太十九9「若不为淫乱的缘故」这一句是作字面解释的话,结果会得出与撒买派一致的立场,那么,门徒的反应应该不会太强烈,因门徒过往必定知道这教导;但明显地,门徒的反应是出人意表的。因此,笔者有理由相信这一句话不能单单作字面上的解释,反而是另有所指,要将其重点集中于解释「淫乱」一词之上。
在太十九9中,「淫乱」一词的希腊文是???????,与希伯来文zenut相同,所指的都是不合法的性行为,可解作是利十八6-18所明令禁止的乱伦、苟合等行为,[7]又可解作撇除夫妻以外的性关系,是不合法的婚姻。[8]按这解释,耶稣所容许的「休妻条件」比法利赛人(特别是撒买派)的条件都更为严谨(即除非因为乱伦、苟合等行为,不然不可休妻)。对当时的犹太人来说,确实是大幅地收紧了休妻的条件,也打破了他们所能接受的底线,难怪连耶稣的门徒也产生了强烈的反应。然而,以「淫乱」去解释耶稣的「反休妻的例外情况」并非没有疑点,因为就当时的犹太律法而言,「淫乱」的行为是死罪(参约八3-5),不是休妻便可了事,所以耶稣根本是无理由将此等犯罪行为视为「反休妻的例外情况」;此外,姑勿论当时的犹太人会否按着律法来处死违法者,若以此等罪行作为合法的「休妻条件」,似乎有歪常理,也不能反映这等罪的严重性及其律法的本意。故此,单以「淫乱」去了解耶稣的「反休妻的例外情况」是不完全的。
再者,虽然太十九9似乎为耶稣的绝对「反休妻立场」留了些微转弯余地(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之下,是可以合法地休妻),但这个稍稍宽松的立场与申二十四1的合法「休妻条件」仍有很大的差距。在当时的犹太人眼中,太十九9的存在并没有拉近这距离,耶稣的「反休妻立场」(至小在表面上)反而与申命记的条件相抵触!
至于为何可十1-12「遗漏」了这个举足轻重的休妻条件?有学者认为这一句是马太对耶稣的「反休妻立场」的附加注释(interpretative addition),并非耶稣本人的说话。马太这一句「若不为淫乱的缘故」似乎是刻意铺排来回应法利赛人「无论甚么缘故,都可以休妻吗?」的问题(太十九3);「无论甚么缘故」这子句也是马太独有的,旨在指出当时犹太人休妻成滥的局面。[9]这种推论有不少支持者,他们认为马太可能因信徒家庭婚姻所面对的实际困难而作的诠释。这种推论无疑解释了很多问题,但同时也产生了其他问题,皆因「若不为淫乱的缘故」这一句在休妻的立场上是举足轻重,若非出自耶稣的口,马太的注释便几近杜撰了耶稣的说话,这是令人难以置信的![10]无论如何,就这个问题,我们现今很难整理出一个完满的答案,但耶稣的「反休妻立场」却是绝对可以肯定的。
5. 耶稣废了申命记中休妻的律法么?
既然我们可以肯定耶稣是反对休妻的,祂是否直接地废了申命记中的「休妻律法」呢?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因为祂明言祂来是要成全律法的(太五17)。然而,如果我们是采纳J. Carl Laney的诠释,就不存在废法的问题,因为申二十四1-4并不涉及休妻的指示。否则我们就须要处理「耶稣是否废了申命记中休妻的律法」的问题。
若要解答这问题,我们可从两种人的反应来作研究和分析。首先是受到废除休妻律法而受影响的人,其次是耶稣身边的人。申二十四1「人若娶妻以后,见他有甚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他,就可以写休书交在他手中,打发他离开夫家。」明显写着有关休妻之条例,重点是在给休书一事上;[11]不过经年日久,在耶稣
的年代,原本摩西的休妻律法逐渐演变成离婚的律法。原本是保障妇女的条款,犹太人很技巧地把它变成为他们做错事的法律根据,并且解读为「摩西许人写了休书,便可以休妻」(可十4)。
其实不少的法利赛人都是有离婚的,他们习惯以休书来处理离婚。[12]在他们心目中,休妻就是一个人把他的女人松开、释放、让她自由走路,使女人重获
[13]
自由,不用再受男人的束缚,他们认为这是一件好事。罗光喜更引用Friedlander的研究,指出犹太人的休妻是考虑了妇女的经济生活、政治上的受歧视;对犹太人来说,不准他们休妻、不让妇女被休,将会剥夺妇女的生存权,因为这会让她们一直无法摆脱不幸的婚姻和男性的压迫。[14]
由于摩西是一切法源的根据,摩西所颁布的律法有如从西乃山上所得的十诫一样,一般犹太人是不敢反驳的,是会尽力去遵守的,所以在这种偏差理解休妻的观念之下,一般的法利赛人都会理直气壮地把它引用来作为休妻(离婚)的程序。[15]故此,他们的休妻法律,渐渐地习以为常,越走越轻松,他们所关心的问题焦点,不再是休妻或离婚这件事的严重性(因为这事可能令耶和华憎恶的,申二十四4),而是可否休妻。法利赛人认为摩西容许只要有休书就可以离婚,无怪乎他们会问耶稣:「人无论甚么缘故,都可以休妻吗?」(太十九3)。由此可知,休书或休妻对他们来讲是十分重要的一回事。因此,当耶稣给他们说明禁止休妻的理由时(其实,对耶稣来讲,这是有极大张力的),他们二话不说,直接搬出摩西的律法来质问耶稣:「这样,摩西为甚么吩咐给妻子休书,就可以休她呢?」(太十九7)从他们的反应,可以推断出耶稣确实在他们面前,排除万难,严正地表达了申命记中的(实际上是他们心中的)「休妻律法」是可废的,是不应该遵守的。
另一方面,从耶稣身边的门徒角度来看,当耶稣废除了申命记中的「休妻律法」时,他们从未想到耶稣会把一些好东西废去,而他们所谓的好东西,就是行之已久,一直实行下来都是没有问题的「休妻律法」;若然废去,反而会令社会秩序大乱,严重地影响律法的执行。因此,他们也向耶稣说出了一句晦气的话:「人和妻子既是这样,倒不如不娶。」(太十九10)故此,从这角度来看,耶稣指责犹太人滥用律法作休妻的理据,似乎也是明明的废了摩西的「休妻律法」的一种表现。
然而,在太十九9中,耶稣刻意地留有休妻的尾巴,指出在婚姻当中,若果有「淫乱」的话,他们就可以休妻。故此,从表面上来看,耶稣虽然申明了申命记中的「休妻律法」是可废的;但他并没有完全的废去「休妻律法」,还指出在某种情形下就可以离婚,最终耶稣似乎是没有斩钉截铁式的废去申命记中的「休妻律法」。
6. 耶稣成全申命记中休妻的律法么?
若果耶稣没有斩钉截铁地废去申命记中的「休妻律法」,祂是否成全了该律法呢?明显地,申二十四1-4就是犹太人所谓的「休妻律法」,不过,耶稣在太十九8特别指出摩西当时容让他们休妻的情况,并点出「起初并不是这样」,意思是休妻是不合乎摩西律法的精神。[16]就申二十四章第一节而言,上文已经交代过有关休妻的条例。然而,在摩西的年代,甚么是「不合理的事」,导致丈夫不喜悦妻子,要向妻子发出休书休掉她,经文本身就没有明确的表达;可能是包括妻子犯奸淫、同性恋或其他败德的性罪行,[17]又或者是一些锁事如无蒙头、头发凌乱、在公共场合贪吃贪喝、任性等等,总之无人知晓,甚么都有可能。纵然是这样,有学者指出犹太人却不是随便休妻的;罗光喜引用Kaiser的研究,
显示出犹太人的休妻必须要(1)提出明确理由;(2)有适当法律数据,写成书面(休书);(3)这数据必须有行政官签准才生效。[18]因此可以肯定,虽然他们容许休妻的方式存在,但却不是随便赞成休妻的。无论如何,犹太人都会认定这是摩西的律法,是会尽力去遵守的。
直至耶稣年代,不同的学派仍然就着甚么是「不合理的事」,作出不少的争论。根据《米示拿》记载当时的两派法利赛人中,希流派(Hillel)主张「无论甚么缘故,都可以休妻」,而撒买派(Shammai)则认为只有妻子犯了「不忠」时才可休妻。[19]他们看准这个问题:「人无论甚么缘故,都可以休妻吗?」(太十九3)来试探耶稣。可是耶稣的回答并非他们所关注的休书或休妻的问题,乃是答非所问。衪却是单刀直入,直接地指出导致他们休妻的原因,以及禁止他们休妻的至高理由。衪告诉他们,摩西允许他们休妻的主因是他们的心硬,但衪禁止他们休妻的理由,是因为休妻并不合乎那原先创造婚姻者的原意和理想。衪所引用的是创二24,所要阐明的,就是婚姻这种一男一女合一的特殊关系,是神圣的,是天上更高更美的标准;因为婚姻是神设立的,所以是一生的结合。耶稣是明显反对休妻的,衪引导他们返到那位创造婚姻的神面前,把反对的理由,诉诸于最高的权威源头——上帝之上。[20]在这里,耶稣不仅揭示了一夫一妻的原则,更强调了夫妻的连合,共荣共存的一体性,乃是上帝神圣美意的彰显。衪把握机会,把起初男女婚姻关系的无上原则讲述了一篇,让犹太人重回婚姻的正轨之上。继而,耶稣指出摩西只是在无奈的情况下,面对他们的硬心、叛逆的行为,才作出的权宜之策。[21]
之后,紧接着的经文就是太十九9,耶稣清楚地指出「凡休妻另娶的,若不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根据上文下理,这段经文直指摩西的权宜之策,点出了申二十四1那些「不合理的事」就是淫乱,明明的解答了摩西「休妻律法」的疑惑。其实,耶稣是有意叫人避开这样的不义,不但如此,耶稣还要人避开娶被休者为妻的行为,以及多婚多妻等等的情况,因为这不但犯了摩西的「休妻律法」,也犯了奸淫的罪。对耶稣而言,禁止休妻的目的,是针对奸淫的罪;衪知道奸淫乃是大罪,是违犯第七诫,直接得罪神。反过来说,若遵守第七诫的,重返男女关系的圣洁,就不会得罪神,这正是耶稣所关心的,故此,淫乱也绝不是休妻的合法理据。[22]从另一个角度,学者吴罗瑜也认为申二十四1-4这段经文最好的解释,是将一至三节全部看成条件句,而把第四节看为总结,旨在禁止男子娶回离婚后改嫁别人的前任妻子,免得玷污了耶和华所赐的地,得罪了神。[23]
总结以上的分析,申二十四1-4的最高含意其实就是叫人在婚姻(休妻)上不要玷污神,不要得罪神。但是犹太人当时不明白和不知道甚么是「不合理的事」,所以他们在这事上产生争端,容易得罪神。不过,当耶稣清楚指出那些「不合理的事」就是淫乱的事时,他们就可以逃避那些事情;所以,在理论上,当他们愿意逃避淫乱之事,就没有淫乱的事,没有人犯奸淫,那就没有休妻的事,没有人得罪神;故此,耶稣在太十九9是明显地成全了摩西的「休妻律法」。
7. 今日教会应如何看侍离婚
然而,理论终归理论,时至今天,普遍的教会对休妻(离婚)这个现实问题都仍有不同的看法,特别在一些无奈的情况之下,亦即是太十九9所提,当妻子实际地牵涉「淫乱」之时,不同的人都有不同的观点。
在神学家方面,吴罗瑜就引述其中三位学者的看法:(1)认为在该种事件中,休妻另娶,前妻另嫁,几个当事人都不算是犯奸淫;可是这并不表示离婚是道德上正确的行为;(2)认为在妻子「淫乱」的情况下,与妻子分开是可以的,
但正式的离异,然后再婚,仍是不可以的事;(3)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与妻子正式离异、另娶他人,便不算犯奸淫,是可以做的事。[24]基本上,纵使大家都是看同一本圣经,但却没有一致的定论,有的接纳可以离婚,有的却不接纳。
不过,无论如何,婚姻是两个人的盟约,需要两个人互相坚守,若真是有「淫乱」的情况,在本质上已经是违犯了婚姻的原意,有没有休妻(离婚)也不重要,因为人已经在行为上、心态上、实际上是把妻子休掉了。当面对离婚者的时候,教会应当(1)不以无辜者为犯罪者;(2)不要求一方作太大或过份的牺牲;(3)要求两人共同面对;(4)接纳及支持两人,但同时要求他们承担当负的责任。
8. 结论
总括而言,摩西律法不是放诸古今四海皆准的律法,它受着独特的时间、地域和背景的限制,就从犹太人对律法的实践来看,摩西律法都在演化着。当耶稣与律法相遇时,耶稣往往向人展示一个比律法更高的标准,甚至一种极端的要求(如马太福音第五章中论发怒,论奸淫,论报复,论爱仇敌等)。耶稣并非要立新的律法替代摩西律法,他乃是要人超越摩西的律法,「你们的义若不胜于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断不能进天国」(太五20),耶稣心中所指的是天国子民的道德操守,不再是摩西为以色列人进迦南地所立的律法。换句话说,耶稣所关心的不再是律法的层次,乃是心灵和圣洁的层次。
至于摩西的「休妻律法」只不过是「不完美的准许」,是地上律法实行时所面对的现实情况。因着人的硬心、犯罪,为着人好处的缘故,所以摩西暂时容许休妻,使人在犯罪和悲伤中得着暂时的舒缓、安慰和释放,令人的心灵得着最少的伤害,并得着最大的帮助。
不过,按照耶稣的教导,人应要看重婚姻的神圣,婚姻并非单单是人的事,而是神的配合,人当要永恒地对这「二人合为一体」的婚约付出忠贞与责任,以遵行神设立婚姻的美意为目标。在这约之上,夫妇二人是彼此从属的,应漠视环境的变易,为着对方的好处而活,为合一而活,展现出完全无条件的委身,决不可离婚,这本是起初神造人的心意。
参考书目
1. 吴罗瑜。《义仆与君王:马太福音注释(卷下)》。香港:中国神学研究院,1996。 2. 周兆真。〈评吴罗瑜:《义仆与君王:马太福音注释》〉。《中国神学研究院期刊》第23期(1997年7月)。
3. 沈志雄。《承传天国的使命:马太福音注释》。香港:中国浸信会神学院,2010。 4. 陈修齐。〈从马太福音十九章三至九节看离婚〉。收陈若愚编。《华人教会路向丛书:离婚与再婚——基督徒的观点》。第三版。香港:宣道,2000。
5. 陈终道。《天国君王:马太福音讲义》。香港:宣道,1998。
6. 罗光喜。《地上的天国伦理:胜过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台湾:永望文化事业,1994。
7. Bruce, F.F. Hard Sayings of Jesus, InterVarsity Press, 1983.
8. Ewald GR. Jesus and divorce: a biblical guide for ministry to divorced persons Waterloo, Ont.; Scottdale, Pa: Herald Press, 1991.
9. Laney, J. Carl. “Deuteronomy 24:1-4 and the Issue of Divorce.” Bibliotheca Sacra 149. Dallas Theological Seminary (Jan.1992).
10. Wenham, Gordon J., and William E. Heth, Jesus and Divorce. Paternoster Press,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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