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更新时间:2023-04-21 06:53: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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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工程发包人): 乙方(工程承包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乙方对甲方发包的本合同工程的内容、建设地点、施工条件、

施工质量要求做了详细了解,承诺能够按照国家相关煤矿建设标

准、行业规范和本合同工程设计、施工要求及本合同约定承建本

合同工程。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现行

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并取得一致意

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内容及承包方式

1.1 工程名称:

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承包范围:承包掘进、支护、水沟、风水管路铺

设(不包括正式铺轨、铺底及安装)。

1.4 工程承包内容:以双方洽谈工程量汇总表为准及以实

际施工为准(详见工汇总表)。

1.5 工程承包方式:全承包(按工程承包范围)。

第二条 工程价款

本工程全承包价格:1、平巷及上山掘进巷道:以甲方每月验收合格设计净断面的掘进量每立方米660元计算;2、下山掘进巷道:以甲方每月验收合格设计净断面的掘进量每立方米880元计算;3、改造工程巷(扩刷巷)的全承包价格按下山掘巷道(扣除原开挖断面积)价格计算。它包括了乙方承建本合同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材料费等一切准备费用和施工费用。工程款税费按国家税收标准3.31%扣给甲方,由甲方缴纳。

第三条 建设工期

本合同工程期限为18个月,平巷和上山巷道每个头面每月应掘进150米以上,下山斜巷每个头面每月应完成掘进80米以上,扩刷巷道每个头面每月应完成200米以上(硐室、车场另外确定月进度),U型拱架支护方式的巷道单头面月进度下浮20%,以甲方签订本合同后书面通知乙方进场施工的时间算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

第四条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应符合本(合同)工程《初步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要求及双方协商约定的特殊要求,并按《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进行验收。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负责提供矿区内三通一平到井口,并保证乙方工程施工的需要。

5.2 甲方负责完善施工环境,保证水、电、路、通讯设施的正常使用,指定施工矸石堆放场地、井下水排放的地面位置(距井口300米范围内)。

5.3 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井巷工程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施工图一式两份;施工技术资料(包括工程水文地质资料、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2份;15天内提交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进行现场校验。

5.4 组织乙方、监督单位等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做好交底会审纪要,在会审后10天内送参加单位。

5.5 组织乙方要求的月工程完成量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工程价款。工程结束后,负责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办理签证和竣工结算。

5.6 指派同志为甲方现场代表人,对工程进度、质量、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乙方各项报表及协商其它有关事宜,及时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指派 同志为甲主派驻施工现场的监造工程师,协助甲方现场代表人工作。

5.7 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办公场地及炸药库、配电室等大型临时设施。

5.8 甲方负责矿区内所有水、电供给,其中电费甲乙双方

各自承担50%。

5.9 甲方负责投入机车、轨道及全套配件、风机、风、水管路(铁管),软管由乙方承担。

5.10 施工主井矸石二次地面转运全部由乙方负责(包括驾驶员工资、装载机的所有油料、轮胎等);副井口及西风井岩石二次地面转运由甲方负责。

5.11 炸材由甲方代买,所有监控、检测系统由甲方负责。

5.12 前两个月甲方负责提供特种行业工作证及提供两名放炮工作人员,工资由乙方负责(两个月以后由乙方自行负责培训上岗)。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负责施工区域内的场地平整、临时设施、凿井设施、水电管路等的铺设、管理和使用。

6.2 在开工前10日,编制并向甲方提供施工组织设施(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6.3 严格按照施工图进行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服从甲方委托的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造部的现场协调监督,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如期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施工并交付验收。

6.4 乙方向甲方提出隐蔽工程的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在每月30日前向甲方提出月末未完成工程时验收报告;在每月

25日前提供下月施工作业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包括用水、用电、火工产品、钢轨等计划),及时向甲方提交工程事故报告等。

6.5 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并在约定的建设工期内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提交工程竣工预算。

6.6 对已完工的巷道、硐室和安装的设备,负责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前进行妥善保管。

6.7 利用甲方的永久建筑和设备建井时,负责建筑和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保证在矿井移交时质量完好。凡利用永久建筑和设备所发生的维护和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6.8 保险

6.8.1 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施工人员工伤保险费用的50%,但职业病伤残待遇由乙方全部负担,发生工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甲乙双方各负担50%。因乙方未办理保险而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罚款、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8.2 乙方庆在开工日前十日内,将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名单及其保险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备案于甲方,由甲方代为办理。

6.9 指派同志为乙方代表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及与甲方的联系工作,代表乙方和甲方就工程建设中的有关事宜进行沟通协商。

6.10 对厂社矛盾处理和协调,以甲方为主,甲乙双方共同协调处理。

6.11 在同等条件下,就近购置可用材料,车辆运输、其它用人等在力所能竭的情况下照顾当村民。

6.12 施工测绘特种作业人员、由乙方负责,前期乙方没有特种作业人员,甲方代办两个月,代办期间的工资乙方负责。

第七条 工程进度

7.1 总工期为18个月,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2011年9月15日前主平硐、通风井、副平硐同时正式开工。

7.2 甲方未能按时提供施工图纸,或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未到场,以及不可抗力(如涌水量>5)等埋乙方原因引起的延期开工、中途停工和窝工,经甲方签证认可后,工期可以顺延(顺延时间以实际耽误的时间和甲方的书面签证确认为准)。

7.3 因乙方施工管理不善或者由乙方负责造成的工程质量返工、事故处理等导致延误工期时,工期不予顺延。

第八条 工程质量和保修

8.1 乙方必须按照设计图、施工图要求、说明书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委托的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造部的监督。

8.2 工程质量标准按照设计图、施工图及说明书要求执行,达到四川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一级标准。

8.3 乙方在施工中必须信守下列要求:

8.3.1 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的主要材料(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必须满足设计、施工图要求,为确保工程质量,必须按行业标准进行检测,不得改

变或降低质量要求。如确需要对改变或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和甲方会商签证同意。

8.3.2 乙方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和工程质量监督站。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经上级主管部门、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甲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甲方和设计单位签证后实施。由此而发生的费用支付,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8.4 工程保修。井巷工程保修期为六个月(保修内容为:表圭段C25现、浇砼碹不变形、表面平整光滑无裂纹及无砼崩掉和垮塌),C20锚喷巷道不变形、喷砼(浆)不崩掉和垮塌、无淋水、无裂纹。

第九条 建筑材料、设计的供应、验收和价差处理及其他

9.1 工程所需材料、设计全部由乙方采购,费用均包含在合同包干价款中。

9.2 乙方用于施工的材料、设备应适应工程进度按时、按质、按量进场,以保证工程进度不受影响。进场用于工程施工的材料、设备,应具备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检验证书才能用于工程

(其中:水泥使用325R标号,钢材采用大厂品牌产品,锚杆材质及其他工程材料的规格质量,均按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图和施工图要求执行)。甲方认为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需要复验的,乙方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用由要求复验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得应用于工程建设中,且应按甲方指定时间清离施工现场,其复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9.3 依据设计和施工要求及本合同约定要求确定的材料品类和质量不得变更或替代。如因工程施工需要确需变更或替代的,由双方会商并经设计方书面确认,甲方认可后方实施。变更或替代材料价款高于原拟用材料价的,甲方不追补工程价款;低于原价的,则在工程价款中扣减价款。

9.4 因材料设计供应(或维护)不及时造成停工待料延误工期的,其停、窝工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不得顺延工期。

9.5 其他约定

9.5.1 甲方借用15kg/m、22kg/m钢轨及设计施工图中的标准道岔给乙方使用。乙方有需求时,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交需用计划,甲方按计划送达地面现场,乙方必须保证借用钢轨和标准道岔在工程竣工时完整交还甲方。工程竣工时损坏或短少部分,由乙方按实赔偿甲方,其款额从乙方工程价款中扣除。

9.5.2 工程为全承包,乙方应精心做好各项施工准备。

9.5.3 乙方签订本工程合同后,不得转包他人承建。若转包

他人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9.5.4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按甲方书面通知进场施工。

第十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0.1 每月按照实际验收的合格工程量计算其工程款,工程款的5%留作工程质量和信用保证金,其余按月完成工程量和付款比例支付乙方。

10.2 整个工程总工期提前15天完成,每15天奖励2万元;若总工期提前两个月完成,则加倍奖励,反之惩罚相同,同时承担因耽误上级主管部门对煤矿竣工验收的相关责任。

10.3 乙方开始施工后,每月月未向甲方报送工程完成情况,甲方收到乙方的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后,在三日内进行核实,核实确认后次月15日按确认完成的工程量的应付工程款的95%支付工程款。

10.4 工程质量和信用保证金在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乙方(不计资金利息)。

第十一条 涌水量标准

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施工现场涌水量超过每小时5立方米(超涌水量由双方验证确认),甲方参照工程内容明细单价由双方会商签订补充协议处理。

第十二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12.1 甲方提供的设计图、施工图、说明书和有关资料,作

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甲方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乙方、设计院、监理单位)会审,交底情况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

12.2 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不合理之处,乙方有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及时会同设计等相关单位研究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乙方按修改或变更设计进行施工。由于重大设计修改或变更需增减或顺延工期时(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计调迁,材料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工程量增减变化等),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增减工程价款以本合同单价计价为基准计算,根据断面大小按照净断面插入法计算单价)。

12.3 设计和施工方案的修改或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确认并以甲方认可的正式变更通知书和修改图,乙方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工程的验收

13.1 月未验收。验收的范围为:当月实际完成的成巷工程量。验收程序为:当月收到乙方提交的已完成工程量进度报告,按合同规定由乙方和甲方驻现场代表,派驻监造工程师、工程监造部派员共同进行月度验收,验收后各方在验收证书上签字确认。

13.2 隐蔽工程验收。乙方必须保证隐蔽工程的质量。乙方应在工程隐蔽前24小时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组织相关人员检

验,双方确认工程合同后在工程验收证书签字确认,甲方如不不能如期派人参加检验,应用书面形式向乙方说明情况并委托乙方自行检验;乙方自行检查时应做好隐蔽工程检验记录,甲方应予承认。如甲方提出复验,乙方应予同意,复验合格,因复验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复验费用由甲方负担;复验不合格,费用由乙方负担,工期不予顺延。如乙方未通知甲方而对隐蔽工程自行验收,甲方提出复验,不论合格与否,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工期不予顺延。

13.3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乙方在单项工程预计竣工前5天向甲方提出竣工报告及相关图纸、资料,由甲方组织相关人员在工程竣工后5天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在验收书上签字确认并进行单项工程质量评定。如验收不合格,应要求乙方限期整改,直至达到工程设计和施工标准,所发生费用及延误工期责任由乙方负责。

13.4 综合竣工验收。乙方应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竣工后,备齐全部竣工验收资料一式三份,交由甲方组织验收。

13.5 乙方的综合验收报告资料应在建设工期内交给甲方。工程经验收合格的,竣工日期以提交报告资料日计算;验收不合格的,以再次整改验收合格日为竣工日。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 双方确认下列情形为影响施工进程的不可抗力:

14.1.1 涌水量大于每小时五立方米(溶洞、暗河)影响施工;

14.1.2 火灾(煤自燃)影响施工。

14.1.3 煤、岩与瓦斯突出异常影响施工。

14.1.4 电网停电或自备连续中断供电大于8小时(不含8小时)影响施工。

14.1.5 地震灾害影响施工。

14.1.6 雷击灾害影响施工。

14.2 不可抗力出现及影响施工时间和增减工程费用的确认,由甲乙双方进行协商确认并形成会议纪要或补充会议,作为计算工期和费用的依据。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本合同工程内容转包他人或不能按发包人通知要求按时进场施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处罚总造价的5%。

15.2 甲方在签订合同后发现乙方不具备承揽本合同工程的资质或施工能力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5.3 乙方在施工中违反法律规定、行业规范、设计施工质量要求及本合同约定施工的,甲方有权督促整改。乙方连续督促三次尚不能整改达到要求且可能延误建设工期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5.4 甲方依法解除合同后,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限期清场退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5.5 乙方因自身原因的其他违约行为,双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办理。

15.6 乙方备齐书面材料向甲方提出竣工验收报告而甲方不组织验收的,延误工程交付日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15.7 工程未经验收交付,甲方提前或擅自使用的损失后果,由甲方承担。若甲方无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则甲方承担工程造价的5%作为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纠纷解决办法

16.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平等协调解决,协商解决不能时,双方均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2 在协商解决过程中或诉讼过程中,甲方不得强令乙方停工,乙方不得擅自停工怠工,共同防止矛盾激化和损失的扩大;否则,双方均可要求赔偿损失和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施工安全责任

17.1 乙方尖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四川省煤矿安全管理标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承担在承包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事故及处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按规定立即上报甲方,甲方负责上报主管部门和协调处理。

17.2 因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等煤矿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受到上级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单位或煤矿安监部门处罚及对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全部由乙方自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附则

18.1 本合同附件内容如下:

18.1.1 与本合同相关的细表。

18.1.2 工程质量保修书。

18.2 与本合同相的其他文件内容与本合同内容表示不一致时,以本合同内容为准。未经补充协议确定,本合同内容不得变更。

18.3 本合同一式六式,甲乙双方各执三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甲方(发包方):(公章) 乙方(承包方):(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挂: 电挂: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人):

为保证 在合理事由限期内正常使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保修范围为:本合同全部井巷工程掘井、支护。

保修内容为:表土C25锚喷巷道达到不变形、喷砼(浆)不崩掉和垮塌、无淋水、无裂纹。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为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同之日起计算工程质量保修期。

井巷工程基本保修期六个月(单项工程确定),甲方可委托其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2、保修期内发生须紧急抢修的事故,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

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质量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保修质量问题的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确保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乙方工程质量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保证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总价款的5%。

5、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甲方在质量保修期满后一次性返还乙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甲乙双方共同签署。

甲方(发包人)(公章) 乙方(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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