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侵权案例

更新时间:2024-03-17 16:2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校园侵权案件的追踪

广州女教师校内撞死学生 家长告学校索10万元 2006年05月17日

校内驾车失控撞死学生,老师陈某为此获刑一年半并赔偿51万元。昨日下午,以校内安全管理不善和对学生监管不力的理由,遇害学生家长向学校索取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学校则认为,学生的死亡与学校间无任何因果关系,学校不存在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因此对此案不应承担责任。2005年11月18日下午2时许,番禺富都小学教师陈某驾车在校内行驶时,因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驶上教学楼一楼的“风雨亭”,并撞上在里面行走的三年级学生吴迪谦,造成8岁男孩头部爆裂,当场身亡。女教师撞死学生获刑事发后,交警部门判定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随后,经双方协商,陈某向吴家共计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误工、差旅费等共51万元。

2006年2月10日,番禺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刑事部分作出判决,认定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 家长告学校监护不力

在昨日庭审中,吴迪谦的父亲指出,校园惨剧发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富都小学的校内安全措施不力,尤其对于机动车的行驶和停放,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此外,他认为,学校对年仅8岁的吴迪谦监护不力,致使在教学楼一楼正常走路的孩子被撞死。吴迪谦的父亲要求学校向他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

他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吴家曾多次找校方交涉,要求学校赔礼道歉。“如果能够赔礼道歉,我们可以不要赔偿”,但学校拒绝为事故承担任何责任。 校方称死亡与学校无关

庭审中,校方表示学校对此案不应承担责任。校方认为,公安机关已确认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责任,所以本案为单一的侵权行为。事故发生后,原告已获得司机的足额赔偿,再向学校主张权利无事实根据,也不符合法律程序。校方指出,依据2002年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之责。在事故中,学校不存在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学生的死亡与学校间无任何因果关系,因此起诉学校与法律规定不符。

学生状告母校教学质量太差

2007年9月,小黄被南昌一所职业技术学院录取,就读数控专业。

小黄称,他在进入大学后,就读的学院并非如宣传的那般好,不久就要毕业参加工作。但他感觉在学校没有学到什么东西,特别是自己所学的数控专业,学校缺少专门师资力量,导致在劣质教育下无法学到数控专业相关的知识,耽误了两年的青春。要求学校赔偿两年的青春损失费2.88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及减免已交的学杂费。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受了此案后,审理认为:本案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的调整范围,对于双方产生的矛盾,小黄可以向有关教育部门申诉,故作出一审裁决:驳回小黄的诉讼请求。

小黄不服,又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小黄的诉请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充分,故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学生告学校屡告屡败存法律盲点

就小黄状告母校一事,省教育厅高教处一位工作人员认为,一个学校的教育质量,并不是一个学生说不好就不好,学生质疑学校的教学质量,首先应该向学校领导反映,双方就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学生还可以通过教学委员会反映问题。

南昌万山律师事务所万山律师认为,在我国民事法律中,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公平原则,它强调的是法律双方当事人身份和权利义务的对等。在教学互动中,如果学校尽到了责任,而学生却没有积极应对、配合,那么学校因此责怪学校,对学校来说就是不公平的。

万山律师还认为,严格意义上来说,学生告学校在法律上存在许多盲点,比如学生和学校到底是什么关系,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划分,学生到底依据什么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也没有法律依据。“有许多人认为,在现行的教育体制中,学校是一个强势单位,学生上学要交钱,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要通过各种考试,要听老师的话,

可学校和老师对学生有多大的责任呢?除了道德上的共识外,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上的制约。

学生告母校的法律意义

近年来,高考教育产业化的思潮让一些地方盲目发展高等教育,高校建设迅速膨胀,招生计划不断增加,导致一些高校,尤其是职业学院和民办大学生源竞争激烈。有的学校为了生存与发展,不管教学质量、盲目夸大宣传乱招生,不考虑师资力量盲目设置各种专业,小黄的诉状所说的情况,反映了一部分学校教学质量欠佳的现象。小共尽管败诉,但他的法律之路,却给一些大学敲响了警钟:在不断扩大办学规模的时候,如何保证教学质量?

小黄的上诉之路还告诉处于强势地位的大学:在大学生交费上大学的今天,大学生应该是学校的“主人”,是大学教育的“主体”,而不再是单纯的服从者、被管理者。学生民主法制意识日益增强,同时也对各大高校实施“依法治校”战略提出了更高、更为迫切的要求。大学生在学校建设、规章制度的制定、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等方面,应该具有充分的发言权和参与决策的权利。这是包括高校管理者在内的所有教育工作者亟须转变的一个观念。

重庆大学生同居怀孕被开除事件始末 学生不服告学校败诉

近期,北京、重庆两地媒体争相报道了重庆某高校开除一对因同居怀孕的大学生一事,引起教育界及社会的普遍关注。近日,本报记者深入该校,对此作了详细采访。

【起因】

10月1日晚10∶00左右,某高校法律经济学院学生马本秀到学校医院检查身体,校医院谢医生怀疑马为宫外孕。当时,马腹腔内积血,出现休克等症状,性命堪忧。鉴于学校医院的治疗条件,校医院负责人打电话到马所在学院黄书记家,要求派人协助转院继续治疗。其间,马及其男朋友杜自珍承认他们两次在某宾馆同居过。

校医院救护车将马送到了重庆医科大学附属一院妇产科进行治疗。马及杜都是外地学生,作为学生负责人的黄希望医院以抢救生命为主,保护好学生的个人隐私。学生马本秀在得知动手术可能会对今后造成一些负面影响后,同意采取保守治疗。当晚,由马及男友商定选择了关系密切的两位同学陪伴。

10月4日前后,马的父亲从北京赶到重庆。

10月5日,辅导员郑老师从老家返校,到医院看望了马。 10月7日,学院黄书记将此事向学校领导作了汇报。 10月11日,辅导员郑老师再次到医院看望了马。此时,马已经动了手术。辅导员希望马能够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认识。因为其男朋友

已经于9日上交了自己的认识。马的父亲也表示愿意配合学校作好工作。

10月14日,马的父亲到马所在的学院,感谢学院老师的救护,挽救了女儿的生命。同时也表示,待女儿身体恢复后即上课,并愿意接受学校的处分,但后来发生的事情却不是朝着这个方向发展。

【变化】

就在一夜之间,马父的意见发生了很大的改变。10月15日下午,马父向学校提出了包括学生同居是个人之间的私事、学校不应该给予其女儿任何处分、学校医院泄露了学生的隐私等四点意见。

10月17日,马父离开重庆。下午,在教室里没有其他学生的情况下,黄书记找到马,希望她对自己的不当行为作出正确认识。

10月18日,马在写好认识后,辅导员亲自到寝室取走了认识。鉴于马的认识不到位,校学生处表示要继续对其进行教育,以帮助其端正态度,改正错误认识。期间,学院黄书记还特地嘱咐辅导员要告诉马多穿衣服、忌食生冷食品,辅导员郑老师还将学生叫到自己的家里,并为她熬了鸽子汤,滋补身体。

10月30日,该校认为,“学校有关部门和老师对他们的行为作了大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但是二人对所犯错误认识不到位,仍为自己狡辩。为了严肃校纪,教育广大学生,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等有关条款的规定,经学校研

究决定,给予学生马本秀、杜自珍勒令退学的处分”。该决定共印7份,两名学生各1份,两个学院各1份,学生处1份,存档两份。

依据学校引用的原国家教委在1990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第63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第20条第2款也规定,“情节严重和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马本秀、杜自珍认为,学校处分决定中引用的条款不合适,于11月5日双双向学校递交了复查申请书。

11月20日,学校在经过调查后,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回复。 记者在该校采访马本秀时,与远在北京的马父通了电话。他表示,自己的孩子并没有不当的行为,学校没有保护好孩子的隐私,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学生家长不能接受,并保留申诉的权利。

【说法】

“你知道最近发生的学生因同居被开除的事吗?”记者在该校随机采访了部分大学生。大多数同学表示以前不知道此事,但现在知道了。其原因是媒体尽管使用了化名,但在报道中细化至某专业、某年级,本地人一看便知。该校网站上也开展了大讨论。绝大多数学生反对婚前同居的行为。他们认为,作为学习阶段,事业发展方向不确

定,婚前同居不仅不能有效引导爱情走向婚姻,最终还可能给双方留下更大的伤害。

青年问题专家王安白副教授认为,大学生是一个情感丰富的群体,大学生恋爱是合理的,我们尊重学生的选择,但在价值取向上要反对大学生同居。在校大学生中同居的现象小而言之,危害身体,影响学校风气;大而言之,可能触犯刑律,危及整个社会。学校从校规、校纪的角度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是很有必要的。

学校的态度十分明朗。该校赵副书记表示,学校在处理这件事情时,充分考虑到尊重学生的隐私,低调处理此事。社会的主流认识是反对与禁止婚前性行为的,学校是在作了大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等思想工作之后,在两位学生仍然认识不到位的情况下才作出处理决定的。学校如果不作这个决定,无疑就是在校园倡导或者纵容这种行为。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专家唐尧副教授指出,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是一个内部管理的行为,学校承担了对学生的监护责任,学校也有权对此进行处理。该校制订的管理规定是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制订的,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学生认为这个处分不合理或者处分过重,可以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申诉。同时,也可提请民事诉讼。

一位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老同志也表示了自己的忧虑。他说,法院应该不会受理此事,即使受理,也要从国情、我国高等学校的办学宗旨、管理规定和学生守则等规章制度出发,不然就是鼓励性自由,导致性泛滥,引起社会堕落,学校将陷入管理上的混乱。(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学生皆用化名)

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 两学生不服告学校败诉

新快报讯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日前,广受社会关注的“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事件中的当事双方———重庆邮电学院和李静、张军(均为化名)分别接到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驳回李静、张军要求学校撤销处分决定的起诉。

事件:意外怀孕勒令退学

2002年10月初,重庆邮电学院大二女生李静突感腹痛去校医院治疗,被校医怀疑为怀孕,她自费住进地方医院,经诊断是宫外孕,于10月9日做了手术。学校以严肃校规校纪、正确引导学生为由,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该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两名当事学生勒令退学的处分。

焦点:学校此举是否越权

此事经多家媒体披露后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甚至在教育部2002年新闻宣传工作总结会暨学者媒体联谊会上,还组织了一次“模拟法庭”,专门“审理”此案。法律界人士讨论的焦点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校医院有没有权力将学生怀孕的事报告学校,二是学校能不能依据校规校纪开除学生。

分歧:内部处罚是否合法

1990年1月20日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别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很多高校因此制定了本校的学生违纪处罚条例,规定学生哪些行为属于违纪行为,这些违纪行为应该受到什么处罚。

但学校的规定也有给人反驳的理由: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的处罚,学校依据内部规定就可以处罚吗?谁来认定内部规定某些表述的合法性?

北京西城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吴鸣表示: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重要权利,学校仅凭自己制定的内部违纪处罚条例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其合法性令人质疑。

长期以来,高等教育内部一直适用自己的规章制度。但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学生告学校的情况也屡屡出现。因此有人士认为,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如果不进行相应修改,适应社会的发展,一旦学生告学校,学校自认合理的事可能也会败诉。

难题:法律如何顺应道德

一些法学专家指出,以多数高校校规中提及的“不正当性关系”为例,什么叫“不正当性关系”?按过去的理解,在校学生只要发生性关系就是不正当的,但也有人认为“男生嫖娼、女生卖淫”才算是不正当性关系。这说明,随着时代的变化,很多道德层面的概念其内涵也发生了变化,当法律和道德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修改,界定应该更清晰。

据了解,李静的父亲将于近期向法院提起上诉,并准备进行民事诉讼。

大连三大学生因考试作弊被开除 将学校告上法庭

2008-01-18 13:47:00 来源: 半岛晨报(大连) 网友评论 1 条 点击查看

两起官司,三名大学生,在因考试作弊被开除后,他们将学校告上法庭

找人替考 全被开除

作弊考堂:英语考试学校处理:发现作弊后,直接在教学楼一楼大厅张贴开除学籍公告法院认为:开除决定须由学校审批,送达本人,听取本人申辩,但学校没有履行这些法定程序

大连某学院的女大学生小李在英语考试中找同学小孙替考,结果被学校发现,后学校把小李和小孙双双开除学籍,因没有得到毕业证书,小李和小孙分别把学校起诉到法院。2007年3月,法院一审认定大连某学院所作出的开除学籍行政处分应予以撤销并重作。

小李和小孙均是大连某学院2002级学生,2005年1月,在学校组织的一次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中,小李担心自己考不过去,于是找到关系相好的小孙替自己考试,没想到小孙在替考中被发现。随后学校在教学楼一楼大厅张贴了公告,上面写明小李和小孙因考试作弊同时被学校开除学籍。

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并未听取小李和小孙的陈述和申辩,也没有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给她们俩,更没有告知她们诉权和起诉期限。2005年7月,两人毕业时,学校未给两人发放毕业证书。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李和小孙分别向法院起诉了大连某学院,请求

撤销学校所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同时判令学校向她们颁发毕业证书。

法院审理认为,大连某学院作为国家办的高等学校,其录取小李和小孙的行为以及开除她们的行为,都属于教育部授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些行为均关系到小李和小孙的受教育权。本案中,大连某学院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职权依据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基本正确。但学校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之处,如决定须由学校审批,送达本人,听取本人申辩,但学校没有履行这些法定程序。

小李和小孙起诉学校不向其颁发毕业证书,但两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她们已修满全部学业,符合毕业条件,故两人起诉学校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大连某学院撤销对小李和小孙所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手机作弊 通报开除

作弊考堂:英语四级考试学校处理:口头通知本人并将开除学籍之决定公告于校内公告栏内法院认为:剥夺了当事人的申诉、复议、诉讼等权利,其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庄河农村女孩刘晓清(化名)2004年考进大连某大学,在大学二年级的一次英语四级考试中,她因手机作弊被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刘晓清将学校起诉到法院,认为学校开除她的处分决定违法。日前法院一审认定大连某大学所作出的开除学籍行政处分应予以撤销并重作。

刘晓清2004年考入大连某大学。2006年6月17日在学校组织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刘晓清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在考试过程中偷看与考试有关的短信内容被监考老师发现。同年6月19日经学校党委会研究,以刘晓清在考试中使用手机作弊,决定对其开除学籍处分。同年6月22日,大连某大学口头通知刘晓清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并要求刘晓清在处分审批表上签字,刘晓清拒绝签字。后学校于同年6月23日作出关于对刘晓清等8名学生分别予以开除学籍等处分的决定,并报送辽宁省教育厅备案,该处分决定未加盖该大学的公章。嗣后,学校未将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向刘晓清送达,刘晓清在校公告栏内看到对其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后,于同年6月23日离校。

刘晓清表示,学校在对她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前后,既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听取她的陈述和申辩,也没有向她本人传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更没有告知她相关的权利义务,仅在学校公告栏内刊登开除

学籍公告,因此她认为学校所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程序严重违法,所以她起诉到法院要求予以撤销。

学校方面辩称,刘晓清在学校组织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将手机带入考场,利用手机作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学校依据该作弊事实以及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自己制定学生违纪处理规定,通过校长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对刘晓清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请求法院维持该处分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大连某大学对刘晓清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程序违法,应撤销重作。刘晓清在考试中使用手机作弊事实成立,应当受到处分。虽然刘晓清当庭否认考试中偷看手机短信内容,但从其事后的自认材料及本人签字认可的手机短信内容照片,足以认定刘晓清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作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携带通讯设备作弊,可以予以开除学籍处分。学校依据该规定结合本校校规,对刘晓清予以开除学籍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应当指出,学校在对刘晓清作出处分决定过程中应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由于学校在作出开除学籍之行政处分时未能听取刘晓清的陈述和申辩,亦未作出合法的处分决定书,更未向刘晓清本人送达。仅口

头通知本人并将开除学籍之决定公告于校内公告栏内,剥夺了刘晓清的申诉、复议、诉讼等相关权利,其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故对大连某大学所作出的开除学籍行政处分应予以撤销并重作。

故法院一审判决,大连某大学撤销对刘晓清所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据了解,大连某大学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应尊重学生申辩的权利

曾多次受理大学生乃至高中生状告母校案件的辽宁元明律师事务所牟飞律师认为,上述案件留给我们的思考远不仅仅是一纸判决。学生告学校案件的增多,在凸显现代学生法律意识增强的同时,也暴露了部分学校在处理类似问题上的弊端。

学生往往习惯亲切地把自己的学校称之为母校,充分体现了学生对学校的信任和依赖。一份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对于一个学生、一个家庭意味着不可承受之代价。

因此牟飞认为,学校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该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拿出家长般的耐心,慎重处理这类事情。具体说,要充分搜集证据,对于申诉和申辩学生的权益应做到应有的尊重和对待,切忌把校规当成法律。因为处理此类案件的依据,只能是法律,任何的校规校纪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果能做到这一点,此类案件无形中会减少很多,这才体现了法律真正的进步。

取消学籍,就意味着学生丧失了许多继续学习的机会。牟飞说,作为一名律师,她看到过太多的学生被开除学籍后的追悔莫及,所以她也希望,这些案件能让那些想作弊的大学生引以为戒。对作弊行为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更重要的应是端正学风,树立良好品德,积极努力地完成学业。否则当出现(纪永江王妍)

(本文来源:半岛晨报 )

大学生被开除学籍学费照交 男子告学校讨毕业证

--------------------------------------------------------------------------------

吴昕思前想后,还是决定状告学校

6年大学本科“白读”了!

通过了毕业考试的吴昕,没有得到大学毕业证书。

“大二考试作弊,学校做出‘开除学籍,留校查看’决定后并未让我离校,每年还正常收取学费,我又整整读了四年。”吴昕不解,将母校沈阳医学院告上法庭。

一张毕业证 引发四年“纷争”

吴昕今年27岁,昨日11时许,讲述起自己与母校长达四年之久的“毕业证纷争”的他,一脸无奈与疲惫。

1996年9月,家住沈阳的吴昕考入了沈阳医学院临床医学系本科(五年制),那一年他17岁。

大二上学期,因吴昕在考试过程中作弊,学校认为他的行为影响恶劣,做出“开除学籍、留校查看”的处理。事后学校决定让吴昕“跟班试读”。

“到现在我也不明白‘跟班试读’是什么意思,我只知道在交纳了‘跟班试读费’后,我又正常交纳了大三的学费,之后就正常上课了!”吴昕这样说。

大三时,吴昕因又有科目考试不及格,根据学校“三科挂科就降级”的规定,被降级一年。

此后,吴昕每年都按规定交纳学费,继续在沈阳医学院正常学习,并参加了学校安排的毕业实习。2002年初,读了6年本科后,吴昕通过了学校安排的大学生毕业实习及毕业综合考试。

同年8月,当其他同学领到毕业证书时,吴昕被告知“因他已不具有学籍,所以学校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

“我接受了处罚,交了罚款(跟班试读费),而且我最终通过了毕业考试,为什么不给我毕业证书?”吴昕十分不解。随后的3年多,看着同学们纷纷就业工作,吴昕一次次向母校“索要”毕业证,未果。

今年初,吴昕以“请给我文凭”为由,将母校告上了法庭。

校方态度:我们的处罚有理有据

学生状告学校,学校作何感想?

对此,沈阳医学院在向法院递交的行政答辩状中表明了态度:学校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沈阳医学院认为依据国家教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3条第5项,“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67条“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历证明”。依据沈阳市教委《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15条第3项,“作弊行为严重,影响恶劣给予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所以处罚并无不当,适用正确。

此案将于下周在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报将予以继续关注。

对话学生:谁为我的青春埋单?

吴昕:我不理解,学校在做出处分决定后,为什么不明明白白告诉我以后将拿不到毕业证?如果告诉我,我就会重新参加高考,毕竟我比同届学生都小两岁,那么现在我就可以正常毕业了。可结果呢,我觉得自己好像被骗了。

记者:被骗?

吴昕:你看,每年都如数交纳学费,但更重要的是,我错过了重新再读大学的机会。我27岁啦,谁为我的青春埋单?

说完,吴昕双手捂着脸,沉默了。

记者:可至少你学到了相关知识。

吴昕:没有文凭,怎么找工作?酒吧打零工,我现在只能做这些??

按合同收取违约金 高校败诉

西部商报讯 2007年底,应聘到兰州某大学上班的王晶(化名),与学校签订了三年的聘用合同。半年后王晶提出解约,学校根据当时签订合同的约定,要求王晶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并将王晶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学校与王晶签订的合同有关违约金的约定,与劳动合同法相悖,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禁止性规定,该约定无效。

提出辞职被索万元违约金

2007年12月,王晶应聘到兰州某大学上班,任该校二级学院教师一职。随后,王晶便与学校签订了为期三年的“教职工聘用合同”。王晶上班半年后于2008年5月,向学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书面申请。之后,学校与王晶协商,双方于2008年6月30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但是,根据合同约定,王晶必须向兰州某大学交纳1万元的违约金。为了能解除合同,王晶只好给学校交纳这1万元。

申请仲裁学校返还违约金

离开学校后,王晶经多方咨询,得知学校向她收取违约金的行为不合法。于是,王晶向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人事争议仲裁。2009年10月27日,省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兰州某大学返还王晶违约金1万元。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为何省仲裁委不予支持,接到这样的裁决书,兰州某大学也非常的疑惑。无奈之下,学校只能将王晶起诉至法院,希望法院判令王晶给付学校违约金1万元。

与法相悖一审判令学校败诉

榆中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兰州某大学与王晶签订的“教职工聘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该法规定除特

定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兰州某大学与王晶签订的教职工聘用合同有关违约金的约定,与劳动合同法相悖,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禁止性规定,该约定无效。据此,学校与王晶之间签订的教职工聘用合同中给付违约金的条件不成立,故学校收取违约金显属不当。榆中法院一审判决,兰州某大学返回王晶违约金1万元。

学校上诉新法不适用本案

一审宣判后,兰州某大学不服,认为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本案劳动争议纠纷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其次,“教职工聘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依法订立且在该法实施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故兰州某大学与王晶签订的该合同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二审撤销原判。

收取违约金不当二审被驳回

对此,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虽然,兰州某大学与王晶签合同时间是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但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所以,本案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同时,兰州某大学与王晶签订《解除劳动

合同协议书》时,无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交纳违约金的情形。所以,该学校收取违约金不当。故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一:学生程X住院前后

新学期伊始,某小学音乐教室更换了一套整齐崭新的课桌,音乐老师无不满心欢喜。每次上课,她都要教育学生加倍爱护,每节课后,她都要逐一扫视一番才放心。

一个星期三上午的第三节课后,音乐老师的目光被其中一张课桌所吸引,她上前一看,猛吃一惊,桌面被小刀刻得伤痕累累。她来不及多想,立即将刚上完音乐课的学生喊回教室,很快查出了刻划课桌的学生程X。

音乐老师对程X进行了一番批评教育后,马上报告了学校有关领导,然后又将此事告诉了班主任。

程X按照班主任的意思,将母亲喊来学校,其母亲与班主任交谈后,既承担了没教育好孩子的责任,又答应按学校规定在经济上给予适当赔偿。

星期四,程X照常来校上课。星期五,程X缺课一天。班主任放学后将程X无故缺课一事报告了学校有关领导,然后来到程X家。程X母亲告诉班主任,程X吃了早饭离家后,至今未归,并安慰班主任不必着急。类似情况,已不是第一次。

[评析] 学校里发生了教师打伤学生的事件,家长上告,教师议论纷纷,显然是件坏事。但最后统一了认识,协调了各方系,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推动了学校工作,坏事变成了好事。坏事变成好事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是:

1、学校领导干部法制观念强,对有关的法律规定心中有底,故判断是非的标准正确。

2、不停留在“就事论事”的水平上,而是从加强法制观念教育上,从提高犯有错误的教师和全体老师认识水平的总体效果出发,处理这一体罚学生事件。

3、学校领导应具有较高领导艺术。学校是教育机构,不是司法部门,学校要依照法律规定和原则处理问题,不同于直接依法断案。

案例五:不准未完成作业的学生上课引发的悲剧

秋季开学,某校学生纷纷报到入学,只有小学五年级甲班学生徐某还在教室外徘徊,他因没有完成暑假作业而被拒之门外,班主任王老师要求他将作业完成后再报到上课,徐某只好背起书包回家,途中经过一条小溪,他脱掉衣服游泳,不幸溺水身亡,徐某家长闻讯后,冲进学校,殴打班主任王老师,在学校领导和教师的大力保护下,王老师没有受到伤害,只是衣服被撕破,在各方劝说下,许某家长回家,安葬了徐某。

事后,徐某家长提出了四项要求:第一,学校负责全部安葬费;第二,教育局要处分王老师;第三,学校赔偿抚养费5000元;第四,

将徐某的姐姐(代课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经学校、教育局和乡政府研究决定:1、学校负责徐某的全部安葬费;2、对王老师给予行政记过处分;3、学校付给徐某家长1000元慰问金。徐某家长由于自己的要求没有完全得到满足,经常在学校大闹大吵,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受到破坏,学校多次劝告无效,最后只好请公安机关出面干涉,派出所对徐某家长发出警告,徐某家长再也未到学校闹事,风波终于平息。

[评析] 徐某的死,是他本人私自下河游泳导致的意外事故,自己应负主要责任。

班主任王老师因徐某未完成暑假作业而不准报到上课,属变相体罚学生行为,违反了《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由于这种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给予他行政记过的处分也是必要的,符合《教师法》的有关规定。

徐某的死,校方也有过失,即未能保障受教育者接受教育的权力。从人道主义出发,负责全部安葬费,付1000元慰问金安抚家长,是合情合理的。

徐某家长要求将徐某的姐姐转为公办教师不合政策规定,属无理要求。徐某家长多次到学校吵闹,属于扰乱学校秩序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学校请求公安机关出面制止属依法维护学校权益的行为,完全正确。

案例六:歧视差生是违法行为

某天,李长检查入学进度。发现该校三年级还差一个学生,问班主任王老师,回答说:“未到校的学生叫周波,因家庭困难交不起学费而失学了。”

李校长带着这个问题走访了周波同学家了解情况。家长对老师意见很大,告诉李校长说:“我小孩周波学习成绩差,不守纪律,这我清楚。上期班主任在排学生座位时,故意将周波排在教室左后角独坐,作业就是做了点交给老师也不批改。期末考试,语文只得27分,数学只得45分,成绩都低于班平均分数。期末发《手册》那天,王老师还在班上点名批评我小孩,说周波在班上是大家学习上的负担,专吃照顾,下期最好不要读了。本期开学已有5天,可王老师一则未来发动,二则未捎信或写字来要周波去读书,请校长考虑我小孩的读书问题。”回校后,李校长深入到该班了解情况,周波家长反映情况属实。

该学校《教师奖罚制度》第十条规定:“排斥差生,差生失学,应由直接责任人动员差生入学,否则视其情节予以经济处罚。”对此,学校作出决定:一、责成王老师在两天内亲自到周波同学家,做好工作,发动入学,并热情关怀,不准歧视。二、给予王老师批评教育,再视其情节处罚。

[评析] 《教育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受平等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周波同学未入学是

班主任王老师的直接责任,关心爱护学生是法律赋予教师的义务,学校给予王老师的处理是合理合法的。理由是:1、王老师对差生周波同学不但不关心帮助,反而将其座位排在教室左后角。周波欠交作业,不教育、不督促,做了作业也不批改,这是歧视差生的主要依据。2、学生期末考试成绩差,挖苦、讥讽,属排斥差生的言行。开学后不但不去发动,反而在领导面前说谎话,周波未入学不是家庭经济困难,而是属于王老师排斥、歧视。

案例七:学校能罚学生的款吗?

某小学五年级学生李某,纪律观念较差,且不爱护学校公物。一次,李某用小刀将新课桌划坏。学校认为李某肆意破坏公共财物,行为恶劣,且一惯表现不佳,决定给予李某警告处分,令其赔偿20元,并罚款100元,限5日之内将赔款和罚款一次交情。这样处理合理吗?

[评析] 学校对李某故意毁坏学校财物的处理既有正确的一面,又有不合理的成分。李某故意毁坏公物,违犯学校纪律,学校有权给予其警告处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因此,学校要求李某折价赔偿是合理的。学校没有行政处罚权,所谓行政处罚,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的授权组织对违反特定行政管理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个人或组织所施行的惩戒措施。至于采用何种方式惩戒,由哪一级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实施,均由行政管理法规规定。学校既不是特定的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定的

授权组织。所以,学校不具备行政处罚权,对李某罚款100元的决定是错误的。

案例八: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一天,某中学体育教师毛老师,正在体育组备课,突然被该校张校长叫去,叫其把持刀闯入学校闹事的张某送交派出所。因社会青年张某拒不交刀,在教导处,下课铃声一响,张某持刀向前进击时,毛老师照其头部打了两拳,将张某打伤致死。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毛老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伤害罪。学校为毛老师聘请律师为其辩护,毛老师属于正当防卫。究竟此案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评析]本案中毛老师不是故意伤害,而是正当防卫。其理由有:1、死者张某持刀闯入学校,破坏了学校的教学秩序;2、张某始终紧握刀在手,而耐心说服仍然拒绝交出凶器;3、被告人毛老师被张校长叫去是为了制止张某行为,属执行公务,见张某持刀行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而采取了正当防卫;4、面对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危险时,正当防卫与不法侵害同时发生,是一致相适应的。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毛老师不应负刑事责任。

作为学校管理者,应该懂得一些法律知识,学会通过法律手段,来捍卫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秩序。

案例九:教师私拆学生信件造成该生投河自尽

某县一重点中学高二58班有一位住校女生徐X性格文静内向,自尊心极强。从初中升入高中,刚入该校时成绩总分为该班第三名,该生学习自觉认真,聪明好学,每次月考、期中、期末考试成绩总是名列前三位。班主任陈老师非常喜欢她,并委以学习委员。徐X班干部工作认真负责,经常向班主任汇报班上学习情况,陈老师也经常鼓励她,只要这样好好学习下去,将来必定是一名重点大学的学生。

班主任陈老师,40多岁,在该校从事教育工作已有20多年,担任物理课教学,教学优秀,兼任班主任,工作极为认真负责,经验丰富,对学生既非常热爱又非常严格,多次被学校评为先进教师和优秀班主任。

可是到了高二第二学期期中考试,徐X学习成绩突然下降,滑到了第13名。任课老师反映她上课注意力不太集中,形神恍惚。班主任找她谈心,分析原因,徐某只是说这一学期来总感觉全身不舒服。班主任关心地对她说:“利用星期天回家要父母带你去医院检查一下。”

陈老师开始特别注意她的动向,不久发现女生徐X收信、写信非常频繁。于是陈老师通知传达室将该生的一切来信统交班主任。私自拆开其中几封看,原来是外校另一男生的来信,内容十分亲热。陈老师看后十分气愤,原来小小年纪就谈恋爱,难怪成绩下降。陈老师也喜出望外,自以为“高明”,终于查出了徐X成绩下降的真正原因,所以得意洋洋。心想这下可以向她推牌,可以帮助她从漩涡中跳出来,也可以通过她来警戒和教育全班同学。

一天下午快要放学时,班主任陈老师组织全班开一次班会,先大讲了一通中学阶段早恋的危害性,然后对徐X进行了点名批评。并把一些来信的内容宣读出来,并且斥责她说:“作为一名高二的学生,只差一年就要面临高考,一年很快就要过去,怎么还会有心思去谈情说爱。本来成绩很好,很有前途,却因为一谈爱成绩就猛然下降。特别作为一个女同学,行为更要检点一点。我们全班同学也都要警惕起来,以此为戒,千万不能学坏样。”并当即宣布撤消她的学习委员。陈老师认为只有这样重重地刺激她一下,才能把她从恋爱的漩涡里救出来。

从此以后全班同学都不理她,并在她背后指指点点,说三道四。不过三天,全校师生都知道了这一事情,闹得沸沸扬扬,有的还添油加醋,说是某班一女生谈情说爱,还随了胎,学习成绩一下子下降了许多。在这种情况下,徐某感到天昏地暗,觉得自己再也无脸见人,前途更是无望。有一天晚自习后,该女生悄悄来到学校附近一条小河旁,泪水洗面,仰天长叹,遂投河自尽。

[评析]每个人在社会中生活都会有自己的隐私,在学校里,每个学生也毫不例外地有自己的隐私。隐私权的范围,是指“不愿告人的或者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其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它包括学生的日记、家庭状况、个人历史、通信秘密等。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和《刑法》、《民事诉讼法》等都特别强调了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本案中,班主任陈老师私拆信件,泄露徐X的隐私,侵

犯了学生的隐私权,从而造成徐X投河自尽的严重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徐X投河自尽与教师陈某的行为有一定的联系,陈某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泄露学生隐私和损害学生人格尊严。但徐X自杀的主要原因,还是由于其自身心理承受能力太差。陈老师的出发点是想把她从早恋中拔出来,而并没有逼她自杀的动机。因此,不能让陈老师承担逼死学生的责任。但陈老师因不懂法律,方法失当,应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以罚代教管理学生案

某县一所中学某班班主任高老师,工作认真负责,对学生严格要求,在执行学校制定的校规校纪的同时,在自己班上又附加了一项特殊的“管理制度”:凡迟到、早退、旷课累计达10次者,罚款10元;凡操行评定成绩被扣去10分者,罚款20元。

该班有两名学生因偷着抽烟被发现,操行成绩被扣去了10分,每人被罚款20元。由于一时没钱交纳罚款,被班主任停了课,并规定什么时候交清罚款才准进教室。这两名学生在校外游荡了三天之后,把罚款交了,才被允许进教室上课。

临近期末考试的一天夜里,班主任高老师家里饲养的六只大肥鸡被人偷走了。第二天,也不见这两名学生来校上课。班主任立即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迅速侦破了此案,鸡正是这两名学生偷的。派出所依法对他们进行了处罚,学校也同时作出决定勒令他们退学。

派出所民警问他们:“你们为什么要偷班主任家的鸡?”他们回答:“一是为了还别人的债,二是想报复班主任。”简单的回答却令人深思。班主任高老师如此以罚代教,对学生是爱还是害?

[评析]本案中,两名学生因被班主任高老师以罚款而被迫借债,因要还债而又被迫偷窃,从而走上了违法的道路。这充分说明了学校或教师对违反校规校纪和犯有错误的学生进行罚款,以罚代教,绝对是一种错误的教育管理方法。从案例所展示的结果来看,无论班主任当初制定班规班纪的动机如何,其以罚代教的结果都对学生是害而不是爱,这是毫无疑问的。

罚款的教育手段不仅会造成学生的心理创伤,而且还容易使学生产生逆反心理。任何一名犯了错误的学生,当他认识到自己错了以后,往往会产生求得谅解和回避惩罚的愿望。这是他改正错误的前提。因此,当学生犯了错误以后,教师应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针对他们的个性心理特点,循循善诱地启发他们认识自己的错误,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认识错误的原因和危害,并给予他们改正错误的机会。而本案中的班主任高老师却没有这样做,反而采取了简单的以罚代教的方式。

更为严重的是,罚款还有可能诱发学生犯罪。学生本身没有经济收入,无力支付罚款。学生被罚款以后,或出于难以启齿,或害怕家长责怪,有敢直接向家长要钱而自己想办法弄钱。其中家境困难或者家长教育方法粗暴的学生可能会铤而走险——骗钱、偷钱、抢钱,从而有可能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此案中的结局,就证实了这种情况。

案例十一:学生活动中的偶发事件怎么处理

某日,光明小学师生去新华公园秋游。学生在公园的迷宫内参观玩耍时,三(1)班学生Z对前面的女生L大叫并做怪相。尽管当时迷宫内光线充足,又有很多同学在一起,但平时就很胆小的L还是被吓得向后猛退,把正在下楼梯的同学H撞了下去,H跌伤。H住院20天,花去医疗费近2000元。

事情发生后,H的父母不但承受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而且为孩子的愈后忧心忡忡。L的父母认为,是Z的吓唬才导致了L的害怕、后退,主要责任理所当然地要由Z负。Z的父母虽比较通情达理,但也认为,迷宫内灯火通明,又有那么多学生,就是做怪相、吼一声也不值得大惊小怪,更何况迷宫内吼叫也不算什么过错。是L撞倒了H,Z没有直接责任。

事情发生后,为把损失和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学校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领导和教师及时、多次去医院探望,安慰学生,并了解治疗进展情况,使家长感受到校方对学生的负责精神。

2、事发当晚,学校领导从医院出来后,立即赶到Z家和L家,不谈责任,把事情的经过讲给家长听,并做工作,动员他们去医院看望H。家长间互相交谈,融洽了关系,为以后分担责任打下了基础。同时,对H的家长也是个安慰,缓解了他们的怨恨情绪,使他们能逐渐正确地对待已发生的事情。

3、利用学生做好工作,学校选了10多名代表去医院看望H。同学们不仅给H带去了鲜花和慰问品,还表示要帮助H补课,更重要的是带去了无限的安慰和亲切的祝福。H的父母感慨极深,他们为孩子能生活在这样一个团结友爱的集体中而感到放心。

4、学校领导分别同三位当事人家长深入地交换意见,以理服人,动之以情,一次说不好,就反复再谈。经过校领导和班主任的多次工作,他们最后都表示要宽容大度。最终,三方家长比较合理地分担了责任和损失,做到了家长和学生基本上满意。

[评析] 总结他们的做法,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借鉴: 1、这类伤害事故因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分清责任。这是正确处理这类事故的前提。

2、教育法律关系除去有一般法律关系的共性外,还有其特殊性,这个特殊性就是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家长与学校的关系等。这种关系里不但有法的关系,还有情和礼的关系。能充分利用这种关系,也是顺利处理一些伤害事故的有利条件。(诚挚的情和周到的礼)

3、但是,这种特殊性毕竟只是一个促进事故顺利解决的有利因素而不是决定因素,起根本作用的还是法律关系,还是权利与义务的划分。如果事故比较严重,还是应该通过法律程序,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以免再生变故,学校难以承受。

案例十二:8000元赔偿买来的教训

某校六年级女生王XX在周末大扫除活动中,见靠教室外墙窗顶玻璃不洁,遂爬上窗台(三楼教室窗户无护栏设施)擦洗,不小心,从三楼窗台掉下教学楼外地面,造成左手臂横断性骨折,幸及时救治,未造成生命危险,但已致残,学校虽与保险公司办理学生意外伤害最高额保赔,但尚有近万元费用无着。该生家长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负责赔偿。法院经过调查核实,开庭审理,双方调解达成协议,由学校承担8000元医疗费赔偿。事后,学校采取两个措施,一是加强对师生进行安全意识与防范教育;二是将所有二楼以上教室无护栏装置的外窗全部装上钢条,以消除此类事件发生的隐患,虽是“亡羊补牢”,但也“犹未为晚”。

[评析]该赔偿案是由一桩学生在校内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学校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1、事故发生学校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1)事故的受害主体是学生;(2)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在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之中;(3)事故的发生与学校责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窗户没有安全保障设施,学生从事具有可能发生危险后果的活动时没有采取安全措施。

2、《教育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生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在学校的教育教学及管理活动中,校长、老师必须把学生安全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对待,真正履行法律规定的“学校保护”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与安全事故后果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十三:这桩伤害致死案的被告应该是谁

某小学三年级学生罗XX(男,12岁)与同学骆XX(女,10岁)课间休息玩时发生争吵扭打,罗XX用脚猛踢骆XX腹部,致使当场昏迷,送医院抢救,因脾脏破裂救治无效死亡。尔后,骆XX家长状告学校,认为学校对在校内发生的伤害致死学生事件应负直接责任,要求学校对其进行民事赔偿,法院经过近两个月的调查、审理,最后判决:该案的后果责任应由伤害骆XX致死的男生罗XX承担,鉴于罗XX是未成年人,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由其法定监护人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对其子严加训诫管束,而学校应承担该案的连带责任,负责部分民事赔偿。

[评析] 该案例中法院的处理,比较清楚地对责任(主要是民事赔偿)承担主体是谁划清了界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了此类案件的性质属民事(无刑事责任可究)赔偿性质,而不是教育法律责任案件,因此,学校不成为此案的民事赔偿主体,而是侵害人罗XX承担责任,罗XX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追究刑事责任,也无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而,其责任依法转移到他的法定监护人——父母身上。

2、学校在案发过程中,虽不负直接责任,但不能认为毫无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一章中第17条规定,学校在组织有关活动中,应注意“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尽管是在课间休息发生的学生之间的伤害导致死亡事故,但学校在管理、教育学生方面是有责任的,对制止学生间争吵、打架事件上是不力的,因而,学校承担相应的部分连带责任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此类案例虽然依法排除学校承担主要责任,但也给我们敲响警钟:如何有效地加强学生课余活动管理,增强教师管理责任心,并强化学生文明行为教育,是校长们必须认真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案例十四:教师因收取照相费而将学生赶出教室

某中学初二教师严某,平时爱好照相,家中买了一套照相器材。眼看别人经商赚钱,严某便想,何不利用自己的照相器材弄点收入呢?于是他先从自己班上开始,为学生照了一些彩照,每人一、二、三张不等。有个人的、也有合影的。学生都是十多岁的孩子,老师要他们照相,他们认为很新鲜,感到好奇,同学们按照这位严老师的要求照了相。

照片洗出后,严某按比市场价每张低0.5元的标准向学生收取照相费,并规定缴费时间。大部分学生都按要求交了钱。但有三位学生张X、李X、王X没有缴。严某很不高兴,对这三位学生说:“明天你们不交钱,就不准进教室上课。”

第二天,学生张X、李X交了钱。王X却还是没有交,说是父母不肯给钱。严某对王X说:“你出去,什么时候交了钱,什么时候进教室。”王X只好背了书包出动了,回家后,王X父母仍不给钱,王X无奈,只好在教室外玩到放学才和同学们一起回家。一连三天都是如此。

王X同班同学赵XX是活泼好动嘴的“小机灵”。他将王X因没交照相费补严老师赶出教室一连三天没有到教室上课的事告诉了王X的父亲。王X父亲压住自己的气愤和恼怒,把儿子叫来,问明了情况,并对他说:“明天你把照片还给老师,进教室上你的课,老师不敢将你怎样。”然后于晚饭后,找到学校校长,告了严某一状,并说:“照相费是不会交的,孩子课是要上。如果严某再将我儿子赶出教室,我就要上告。”

案例十五:背不出课文的学生龚某鼻子皮被刮掉

某边远地区某乡中学初一学生龚某,由于记忆力差,学习成绩也相当差,对教师要求背诵的东西,他怎么也背不出来。一个周末放学后,语文教师杨某(女)将几个未背课文的差生留下,督促背书,并说:“谁背不出来就在谁的鼻子上用竹篾片刮五下。”过了一会儿,龚某来到教师杨某面前要求背书,可是背不了几句便背不下去了。于是杨某就在他鼻梁上刮了五下,还引起看热闹的同学一阵哄笑。龚某退回去读了几遍,又来到老师面前背,可得到的同样是“刮五下”与一片哄笑。如此反复几次后,龚某再也不敢到杨老师面前去背,而杨

某硬逼着他去背,龚某无奈之下只得硬着头皮又去试背,结果还是不行。杨某一气之下,竟在龚某鼻梁上重重地刮了五下,并一边刮一边咬牙大骂:“你是尿桶、屎桶、饭桶!”谁知这一刮下来,龚某的鼻梁上竟被刮掉一层皮,也流了少许血。教师杨某无可奈何,只好把龚某放行回了家。

龚某回家后,家长问及伤口,龚某不敢实言相告,只说放学回家路上不小心跌了一跤。家长也就没有注意。没想到过了几天,由于伤口没有及时医治而导致感染,鼻子肿大,头部也红肿。龚某父母将其马上送往医院,经抢救方脱离危险。这次共花去医药费1500多元/

事后,龚某父母申诉于学校领导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教师杨某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一切医药费用。 ?

? 4、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的禁止性规范:

? (1)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 (2)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 (3)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

? (4)不得拒绝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 ? (5)不得开除学生;

? (6)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 (7)不得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以谋取利益;

? (8)不得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 4、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行为规范 ①平等对待学生;

②关注个性差异,因材施教; ③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

④禁止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⑤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的法律责任

1、学校违规收费的法律责任

——责令学校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谋取利益的法律责任。

——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的法律责任

①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③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④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学校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适用《教育法》的具体情形: 第七十三条关于校舍安全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关于非法办学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关于非法招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关于招生中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关于学校违规收费的法律责任。 2、教师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①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②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③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①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 ,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

②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处罚;

③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 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处罚。 4、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可能触犯《刑法》的行为

①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校舍安全的规定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校舍重大安全事故罪;

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和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就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猥亵幼女罪、侮辱罪等;

③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关于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规定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非法挪用罪、非法侵占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id8.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