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原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账户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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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原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账户余额清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原代收代缴社会保险

费账户余额清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津劳社办发[2008]11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06.11

【实施日期】2008.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原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账户余额清理工作的通知

(津劳社办发〔2008〕11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七部分关于加强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12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禁止职业介绍等中介机构代理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6]408号)要求,我市各类中介机构应自2007年1月1日彻底停止经办社会保险费业务,并应在2007年3月15日前将代收但尚未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缴入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转移、挪用、滞留。但据市审计局审计发现截至2007年末,仍有部分中介机构存在应退未退代收社会保险费余额问题。为了严格执行4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维护广大用人单位和参保缴费人1 / 2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原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账户余额清理工作的通知

员的社会保险权益,确保资金安全,现就做好原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账户余额清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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