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7.1轨行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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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铁5号线工程轨行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为解决地铁建设铺轨工程各参建单位施工相互干扰、相互制约的矛盾,规范轨行区施工管理,确保全线施工作业安全、有序、高效进行,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设管理中心编制了《天津地铁建设工程轨行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转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地铁建设工程轨行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二0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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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 4 第三章风险源辨识 .......................................................................................................................... 8 第四章适用时间范围 ...................................................................................................................... 9 第五章参建单位及其职责 .............................................................................................................. 9 第六章轨行区作业的管理,计划的申报和审批 ........................................................................ 13 第七章轨行区进入与退出 ............................................................................................................ 14 第八章场地管理 ............................................................................................................................ 15 第九章轨行区作业的安全要求 .................................................................................................... 18 第十章行车与运输安全要求 ........................................................................................................ 20 第十一章应急预案 ........................................................................................................................ 23 第十二章处罚 ................................................................................................................................ 25 第十三章附则 ................................................................................................................................ 29
附件1 ..................................................................................................................................... 30 附件2 ..................................................................................................................................... 31 附件3 ..................................................................................................................................... 33 附件4 ..................................................................................................................................... 34 附件5 ..................................................................................................................................... 35 附件6 ..................................................................................................................................... 36 附件7 ..................................................................................................................................... 37 附件8 ..................................................................................................................................... 37 附件9 .....................................................................................................................................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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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铁5号线工程轨行区施工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铁工程建设期间轨行区作业安全管理,统一协调管理各参建单位轨行区作业,规范轨行区施工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保证全线施工安全、有序、高效进行,确保轨行区施工及相关人员的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铁建设轨行区,调度指挥权和轨行区属地管理权集中管理后至移交后续施工总承包单位前,各参建单位在轨行区的作业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编制依据天津市安监总队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章;天津地下铁道集团运营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地下铁道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天津地铁建设工程铺轨、设备安装、装修阶段消防管理办法;按“规定时间、规定办法、规定作业区”等原则。 第四条 凡进入轨行区作业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以及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第二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和天津市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轨行区是指正线、辅助线、车厂线、区间风井、区间风道及距离车站站台边缘内侧 0.5 米的区域,以及上述区域的上方空间。轨行区作业是指人员在轨行区内从事有组织的各类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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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包括人员行走、车辆行驶、货物装卸、轨料运输、车辆停靠,或在轨行区、区间泵房及站台轨行区内进行土建、装修、安装、设备调试、工具材料堆码、施工垃圾清理等施工作业和工程检查、运营新线介入,以及行管检查、新闻采访等活动。
第六条 轨行区实行封闭管理,任何人员、车辆未经批准严禁进入轨行区。行车的作业区段不得进行其他作业,非行车的作业区段不得行车。
第七条 所有进入轨行区作业的单位必须向轨行区调度室(以下简称调度室)备案,必须与轨行区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第八条 实行轨行区作业移交确认制度,对需要保护的成品和场地文明情况,由属地和作业单位办理移交确认手续。同时有多个作业单位时由轨行区管理单位或委托的其他单位负责确认。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轨行区管理组织设两级管理结构:第一级是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建管中心相关领导、部门及各相关总监理工程师组成,具体领导协调轨行区管理工作;第二级是轨行区调度办公室,由监理单位及铺轨施工单位、各申请单位组成,具体负责轨行区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领导小组对轨行区作业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轨行区施工工期计划定期进行审定;
(二)研究、解决轨行区作业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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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调解决涉及本线路以外的作业计划和安全问题; (四)组织制定轨行区作业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演练;
(五)组织或配合轨行区安全生产险情或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线轨行区的生产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协调、施工安排及工完场清等遗留问题的判定,管理及协调轨行区及调度室的工作;同时领导小组是处罚轨行区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违章作业等问题单位的主体部门。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由中心主管领导、工程部、设备部、安质部、相关监理单位总监组成。
工程部:负责按照轨行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督促调度室做好轨行区调度管理工作;负责督促铺轨施工、监理单位做好轨行区的巡视检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等工作;审核所辖施工单位轨行区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并督促落实。
安质部:负责定期组织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执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协助收集轨行区各单位违章作业情况并参与处罚决定。
设备部:负责督促车站区间设备安装单位(以下简称作业单位)做好属地管理;审核所辖施工单位轨行区作业质量、计划和安全措施并督促落实。
相关监理单位总监:负责所辖施工单位轨行区作业计划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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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全面负责所属施工内容的安全、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由领导小组、铺轨监理、设备监理、土建监理、铺轨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轨行区作业具体管理,全面负责轨行区作业安全。具体职责如下:
(一)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轨行区作业调度室;
(二)指定铺轨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其他总承包单位作为轨行区管理单位,提供轨行区进行施工管理所需的设备设施;
(三)指定和授权属地管理单位建立轨行区全封闭管理所需要的防护系统,包括车站轨行区防翻越护栏及门禁、联络通道隔断门和通往其他地铁线路的通道封闭门;
(四)指定和授权属地管理单位或轨行区管理单位核查及许可已按作业票要求请点的作业单位进入轨行区作业;
(五)土建监理单位负责属地管理单位提供满足轨行区作业需要的照明、水电等基本条件;
(六)土建监理单位负责属地管理单位轨行区区间集水井的排水工作;同时防止地表水涌入车站或区间。
(七)铺轨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轨行区安全检查、轨行区作业协调等工作。
第十四条 轨行区作业调度室负责轨行区作业计划的制定、审批以及执行情况检查。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地铁集团下发的工期计划、施工进度及各作业单位提报的作业计划制定轨行区月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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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对各作业单位提报的周计划进行汇总、审核,组织召开周作业协调会,签发轨行区周计划,并下发至轨行区管理单位和作业单位;
(三)负责临时作业计划变更的审批和签发;
(四)组织不定期专题协调会,协调解决轨行区作业存在的问题; (五)负责轨行区安全、文明施工督促巡查,对轨行区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总体评定,对存在问题的作业单位签发处罚通知书;
(六)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轨行区作业执行情况及反馈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第十五条 调度室主任由铺轨监理单位总监担任,全面负责调度室工作;总调度员由铺轨监理单位指定专人担任,负责各单位的申请计划进度审批、协调、通报;调度员由申请单位专职调度员担任,负责落实本单位作业计划申报;场地管理人员由铺轨施工单位安排,负责已铺轨地段巡道,协调解决管段内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将出现的问题及时向调度室主任和总调度员汇总报告。
第十六条 调度室要对所管辖区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准予进入现场单位的情况,监督检查申请单位是否按照公布的日计划进行施工,制止违反计划作业。调度室及时向轨行区领导小组反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轨行区调度室、总调度配置专线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各申请单位调度员设置专用调度电话,负责与调度室联络,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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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电话未经调度室审批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轨行区信息系统的建立
(一) 各施工单位信息网络系统的成员,应由调度员担任。 (二) 各施工单位在推荐轨行区调度员时,必须一并上报项目经理、现场施工负责人、调度员的名单及手机号码。其中调度员还必须提供QQ邮箱号码,作为轨行区主要的联络方式。
(三) 轨行区总调度员通过各单位提供的联络方式,建立地铁5号线调度信息管理QQ群及微信群。在轨行区管理组织形成的同时,相应建立轨行区信息交流平台。
(四) 地铁5号线轨行区相关的一切安全生产信息以及相互之间需要协调的事项,均可以通过该信息平台进行传递。
(五)轨行区信息平台在管理中心的监督指导下开展日常的信息管理及运转工作。
第三章 危险源辨识
第十九条 列车与物体、人员发生碰撞、列车追尾等; 第二十条 列车脱轨、溜逸、倾覆、自燃、爆炸、有害气体、火灾、架体坍塌、人员坠落、用电伤害等;
第二十一条 由于机械伤害危及人员和设备安全,或造成长时间运输停顿、线路阻塞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其他危险源,各相关单位根据施工特点进行辨识,并逐条编制控制措施及应急预案,组织专家论证。(建议去除危险源辨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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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适用时间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轨道施工期,指铺轨施工开始(铺轨单位接收土建交付的施工场地后,从签订交接单之日为起始时间)至区段正式通电(轨行区管理权由铺轨施工总承包单位移交给后续施工总承包单位后为结止时间)。
第五章 参建单位及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 铺轨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轨行区管理单位,主要负责现场调度、计划落实和安全文明等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签发作业票和请销点的归口管理,按照调度室下发的周计划向各作业单位核准下发《轨行区作业票》和核准请销点。专用录音调度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音频文件保存一月。
(二)配备专职调度员,代表轨行区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相关轨行区管理工作,并服从调度室的协调和管理。
(三)设置道岔操作员,道岔操作员根据作业要求负责所辖道岔的扳道和养护等具体工作;
(四)对所管辖区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作业单位是否按照公布的日计划进行施工,制止并举报违反计划作业或违章施工的单位,协调解决管段内作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工作中发生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开行轨道工程车遵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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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铺轨施工单位的轨道车开行前必须向调度室申请作业计划,获得批准后方可进入轨行区。
(二)施工单位调度员将调度室所批准的作业计划汇总落实到每列车辆上,轨道车司机须先掌握轨行区内作业情况方可开行车辆。 (三)轨道工程车的开行速度为:工程车辆在未验交的线路上运行,无作业区直线段运行速度不超过15km/h,曲线运行速度不超过5~8km/h,视线不良地段运行速度不超过5km/h,道岔区前须停车确认,确认无误后方可通行,通行速度不得大于5km/h。作业区运行速度应根据现场情况减速,并鸣笛告知前方人员下道避让。 (四)不同单位的轨道工程车在同一线路上作业要有一站一区间(或1km)的间隔距离;轨道车需交叉运行时,双方调车均应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确定调车的线路和时间。
第二十六条 需要进入轨行区作业的土建单位、系统设备单位、机电安装和装修单位、人防工程单位及一切需进入轨行区作业的单位均为轨行区作业单位。作业单位负责各自轨行区作业的具体实施及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与轨行区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向轨行区管理单位交纳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20000元。
(二) 配备专职调度员负责作业计划的报批和定期现场安全巡查,调度员应报调度室和轨行区管理单位备案;
(三) 建立现场负责人带领施工队作业并对施工安全负责制度; (四) 遵守“谁作业谁申请、谁作业谁请销点、谁作业谁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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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作业谁清场”的原则,对在轨行区因本单位违章作业和不文明施工造成的安全事故(件)负责;
(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作业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准许作业;
(六)向调度室提交每月、每周、临时作业计划申请,并严格按批准的计划执行。进入轨行区作业前应编制轨行区请点计划,并严格按批准计划执行。进入轨行区作业前应编制轨行区作业方案(包括工作内容、地点、时间、安全措施等),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书面报轨行区管理单位审批,申请作业票。
(七)凭作业票向轨行区管理单位请点,经同意后进入轨行区作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容和范围内完成作业,结束后对作业的区域进行清理,检查人员、机具清场情况,向轨行区管理单位报告,并办理销点手续;
(八)做好本单位及其他单位的成品保护工作,对需要保护的成品由双方办理手续移交确认;
(九)所用机具、材料应严格按照行车规定堆码,存放不得侵入限界;
(十) 动火作业必须提前向轨行区管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报调度室备案,说明动火时间、位置、用途、安全措施、管理责任人,出示监理单位的审批手续,在取得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十一) 为本次出勤的轨行区管理单位道岔操作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和后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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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向调度室积极举证和举报违反轨行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
第二十七条 线下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车站、区间地盘管理单位主要负责车站轨行区站台区域防护和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设置和维护车站站台与轨行区隔离安全防护设施(含进出口闸机)。
(二)负责对车站范围内轨行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二十八条 特殊情况进入轨行区的单位为其他单位,在车站或区间内轨道上方从事下列作业时,参照作业单位管理。作业前应向轨行区管理单位请销点。获得批准后方可作业,作业完成确认无物品坠落轨行区后及时清场销点。
(一)风井(风道)及风井(道)附近施工(设备安装、土建施工等);
(二)在轨排井、盾构井及其附近进行吊装等作业。 (三)其他可能影响轨行区安全的作业。 (四)行管部门工程检查和新闻采访单位。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及其职责
(一)作业单位相应的监理单位负责审核所辖施工单位的轨行区月计划和周计划;对轨行区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审批,监管;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轨行区作业进行巡查,监督作业单位按照核准后的计划执行作业。
(二)轨行区管理单位相应的监理单位应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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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调度室管理,对轨行区作业进行巡查并作好记录,监督轨行区管理单位及作业单位按照核准后的计划执行作业。
(三)属地管理单位和其他施工单位相应的监理单位,对属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可能影响轨行区安全的作业,安排专人实施监理。
第六章 轨行区作业的管理,计划的申报和审批
第三十条 轨行区管理小组根据现场生产和施工进度情况召开定期和不定期会议,除调度室主要成员外,本阶段拟进入轨行区的各施工及监理单位根据要求安排专人参加会议。
第三十一条 轨行区实行计划报批制度,各申请单位务必于每月二十日12时前提报下月的计划申请表报调度室汇总,内容包括单位信息、轨行区作业内容、总作业计划,经专业监理确认的施工和安全措施方案。
第三十二条 轨行区领导小组每月二十五日前组织召开月计划管理协调会,由调度室根据工期和进度要求,汇总、分析并拟订初步方案。由调度室组织领导小组成员、轨行区管理单位召开月计划审批会议,各监理、作业单位派员参加,协调审批计划,调度室根据会议协调结果编制《轨行区作业月通告》,并上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月27日前),同时发至各作业单位、轨行区管理单位。
第三十三条 各作业单位按周计划要求填写轨行区周作业计划(下周一至周日)申报单(每周三12:00 前提交)报调度室,由调度室汇总、分析需协调的问题并拟订初步方案,组织召开周计划审批、协调会议,轨行区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各作业单位(每周四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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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派员参加,编制《轨行区作业周通告》。由调度室(周五17:00前)下发至各作业单位、轨行区管理单位执行。作业前一天各作业单位向轨行区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由轨行区管理单位根据周计划核准并签发作业票(作业前一天9:00 前)。 对于临时申请,各申请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向调度室申报,并提交轨行区临时计划施工申请单,调度室根据现场情况给以批复。
第三十四条 未参加会议的申请单位视为下一周无施工计划,原则上超期提报的不再列入计划。
第三十五条 施工计划颁发后,应保持其严肃性,各施工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⑴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原计划难以执行,并且不追加新的增补计划时,可由施工单位的调度员提前一天向轨行区调度申报撤销;⑵原则上只能办理施工计划撤销,而不办理施工计划的增补。但特殊情况下,与轨行区的行车计划不发生冲突的前提下,轨行区调度通过严格审查后,也可以办理变更;⑶施工单位由于特殊原因,对某作业日的计划申请晚点,也属于施工计划的变更。除了在当天施工计划截止时间的二小时前向轨行区调度提出电话申请外,还必须于当天补办书面手续,以留存备查;⑷轨行区调度根据现场的情况决定,有条件的应尽量批复变更;⑸在特殊情况下,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总体工期需要,在满足本细则要求下特殊处理。
第七章 轨行区进入与退出
第三十六条 作业单位进入轨行区作业前,凭作业票向轨行区管理单位请点,退出轨行区时凭作业票向轨行区管理单位销点(须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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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场清料净的前提下以电话方式销点,再以书面形式到调度室进行销点),轨行区管理单位核准请销点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七条 作业单位人员进入轨行区接受车站出入口、轨行区出入口安保检查,门禁检查内容包括:轨行区管理单位核发的作业票;经专业监理确认作业人员入场前的培训;作业人员已办理的轨行区作业证。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轨行区设置防护员并在规定区域设置防护。作业完成后对移交的场地及成品进行检查,按作业票规定时间拆除防护,将人员、工具和材料撤离轨行区,凭作业票号向轨行区管理单位销点。
第八章 场地管理
第三十八条 正线铺轨施工单位负责日常巡道及检查,相关土建单位实施和维护本标段轨行区基本照明及隧道区间抽水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申请单位必须在作业区间设置警示装置,设置方位有利于机车司机瞭望。各申请单位专职安全员必须现场监督,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设专人看守,必须严格执行管理中心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申请单位在现场管理过程中,严格遵守“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管理,谁施工谁负责场地清理”的原则。各申请单位的机具、材料应严格按照地铁行车规定,在限界范围外存放,并在轨行区作业完毕后,对各自请点作业的区域进行清道,检查人员、机具清场情况。
第四十一条 轨行区作业场地有限,为合理利用空间及有序作业,确保施工安全,轨行区不允许存放施工材料、机具、设备;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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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确需堆码的材料、机具、设备,申请单位应在不影响行车安全及其他专业作业的前提下,提前制定相应的安全及管理措施报监理单位审核,在调度室批准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施工人员必须按照以下标准配备劳保用品和防护用品:
(一)红旗和黄旗:用于轨行区地面线昼间的施工防护; (二)红色和黄色闪光灯:用于隧道或地面线夜间的施工防护; (三)对讲机:至少三部对讲机,用于防护时两端防护员之间与被防护的施工人员之间进行联络;
(四)口笛或口哨:防护员用来警示被防护的施工人员,注意来往车辆;
(五)具有夜光效果的防护服:用于保护防护员和所有施工人员,便于轨道司机和瞭望人员在隧道内和高架线行车观测;
(六)高处作业,使用移动脚手架或梯车,必须做好检查和推扶工作并系好安全带。严禁踩踏轨行区(半)成品进行高处作业。
第四十三条 进入轨行区施工,如果可能影响正常行车,必须安排专人负责防护工作。影响行车安全的施工包括:
(一)需要封锁线路,中断正常行车的施工;
(二)在轨行区进行测量、设备安装、设备调试等作业的施工; (三)在轨行区作业,人员、材料、机具侵入轨道车或其他车辆限界的施工;
(四)除轨行区管理单位以外的施工单位,施工时在线路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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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推平车、单轨车等;
(五)在车站站台上进行施工,作业过程中侵入限界。 (六)其他影响轨行区限界的所有施工行为和机具。
第四十四条 在未封闭轨行区进行施工交叉作业,应根据现场实际设置黄色或红色防护号志。设置红色防护表示:禁止任何车辆通过该区域;设置黄色防护表示:该段区域有施工但允许车辆低速通过。车辆应在临近时鸣笛,警示施工人员及时撤离,并清除一切影响行车的超限物品。施工作业影响邻线行车时必须同时进行防护。具体要求如下:
(一)防护员在出发前必须对携带的防护物品和工具进行检查,确保防护用品性能良好;
(二)施工过程中,作业内容对车辆运行的轨道、线路造成影响,已不能确定是否允许车辆通过时,防护员必须设置红色号志,待车辆停车后,再进行处理;
(三)防护员必须专职防护,必须坚守岗位;
(四)防护人员和施工物品撤离车辆限界后,经防护员清查确认无误方可将红色号志撤除。
(五)作业单位的施工地点较多且不集中,施工点间距超过50米的,必须在每个施工点设置防护员防护,跨区间施工的无论施工点间距多少,都必须设防护员防护;
(六)作业单位施工人员在超出作业票规定的施工区域进行作业,所有防护将被认定为违规,取消施工单位的当次施工计划,所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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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后果和损失由违规施工单位承担;
(七)防护工作要坚持“谁防护、谁撤除”的原则,防护一旦设置,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挪移、更改防护装置;
(八)防护员手持防护号志防护,当列车接近时防护员不能随意在线路中走动,应站在列车前进方向右侧(地铁是右侧行车制,面对来车方向左侧)显示防护信号。
(九)防护员严禁随意使用红色防护号志,在施工现场不影响行车和不中断行车的情况下,防护员不允许将红色防护号志设置于线路上,在施工中断或结束时及时撤除防护,轨行区严禁出现无人看管的防护号志。
第九章 轨行区作业的安全要求
第四十五条 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安全培训并颁发上岗证。 第四十六条 轨行区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作业票规定的内容、区域、时间。
第四十七条 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具有荧光效果的防护服,佩戴安全帽以及其他劳保用品。
第四十八条 轨行区作业必须设置防护,具体要求如下: (一)防护地点应设在作业区段两端各100 米处(如遇曲线,防护地点设臵在作业区段两端各150 米处)。联络线的作业区间也应在联络线处设防护点,影响临线行车时,对临线也必须进行防护; (二)每个防护点应设红闪灯、至少在每个作业区间两端的防护点应各设一名防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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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护点设置后不得擅自挪移、更改,只能在作业人员撤离、施工机具下道、施工垃圾清理后,由防护员撤除防护信号; (四)防护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专职防护坚守岗位;携带的红闪灯、对讲机、口哨等专用防护物品和工具定期进行例行检查,确保防护用品性能良好;
(五) 作业区间两端防护员及施工负责人应各持一台对讲机进行联络;
(六)作业人员不得超出防护区域进行作业,否则将认定防护违规;
(七)作业人员必须遵守《车站属地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按车站出入管理流程进场和离场,并佩戴胸卡,以备身份核查。 (八)防护员手持防护号志,当列车接近时防护员不能随意在线路中走动,应站在列车前进方向右侧显示防护信号。
第四十九条 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做好本单位及其他单位的成品保护。不得在未凝固的道床上行走及作业,不得破坏、污染道床,不得踩踏轨行区成品进行高处作业。
第五十条在车站和区间严禁吸烟,严禁大小便;施工垃圾应及时清理出施工现场,不得有渣土或油污。工器具和材料等不得侵限及遗留,做到人走料净场清。
第五十一条 轨道线路形成后轨行区应无超限物品,轨道上禁止人员滞留。
第五十二条 作业单位使用临时电缆须从钢轨下侧通过,电缆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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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限,注意保护既有临电设施和电缆。
第五十三条 开行工程列车属于封锁区段,不允许进行其他作业。 第五十四条 确需在封锁区段交叉行车和其他作业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作业计划须经调度室审查后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二)作业空间满足行车限界,具备人员安全避让条件; (三)作业单位应增设专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与行车司机、区间防护员联系,及时组织所有人员安全撤离,并清除影响行车的超限物品;
(四)在车辆临近其他施工区域时须鸣笛,警示作业人员及时安全撤离并清除影响行车的超限物品,确认安全后才能低速(不得超过5Km/h )通过。
第十章 行车与运输安全要求
第五十五条 轨行区轨道通车运行的尺寸限制条件(铺轨前宽以轨道中心两边 2.0m,高以现有毛地面 4.8m 且不能小于轨道面3.8m;铺轨后,宽以轨道中心两边各1.7m,高以轨面标高3.8m;),由铺轨单位按相关标准进行自验、监理单位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具备通车条件,轨道单位应定期检查检修,保持在允许限界之内。
第五十六条 工程车辆、动力运输设备,进入轨行区前应具有检测机构颁发的合格证;并在前后配备行车记录仪(影像文件保留1月);运行期间按规定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五十七条 非机动运输设备应设置制动装置,宜使用松手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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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制动型设备。
第五十八条工程车辆在未验交的线路上运行,无作业区直线段运行速度不超过15km/h,曲线运行速度不超过5~8km/h,视线不良地段运行速度不超过5km/h,道岔区前须停车确认,确认无误后方可通行,通行速度不得大于5km/h。作业区运行速度应根据现场情况减速,并鸣笛告知前方人员下道避让。
第五十九条 轨行区道岔使用后保持直股开通状态并加钩锁器固定,除扳道员根据调度员命令操作外,其他人不得搬动。 第六十条 工程行车时刻以北京时间为标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小时制。轨道车运行分左行线及右行线,左线车次编为双数,右线车次编为单数。作业票由值班员按 0 —24 时顺序编制、按日循环。 第六十一条 工程列车占用区间凭作业票进入,作业票内容由值班员填写,核对无误后交调车员、司机执行。作业票使用完毕,交值班员保管。
第六十二条 在区间内停留的车辆,不论线路是否有坡度,均应连挂在一起,并拧紧车辆手制动,在车组两端放置铁鞋,防止车辆溜逸。 第六十三条 工程列车开行准备期间,调车员须按规定检查车辆连挂、司机进行制动试验,调车员查看机具(轨排等)及随车乘坐人员,确认安全后方可执行开车指令。
第六十四条 工程列车开行前,值班员应与调车员、司机、防护员试验对讲机,确认状态良好,同时确认线路处于开通状态。推进运行时,由调车员指挥,牵引运行时,由司机确认。通过岔区时减速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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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道岔位置准确后方可继续运行。
第六十五条 工程列车按规定速度运行,瞭望确认信号,注意观察轨行区人员动态或各种路障,发现危及人身和行车安全的情况,应果断停车或减速,查明情况后运行。
第六十六条 工程列车因故障或其他原因未能按作业票限定时间返回时,无值班员命令不得动车,应在两端各200m 处设置防护;施工负责人设法与值班员取得联系,报告故障情况申请救援。排除故障后必须重新申请,按新下达的路票命令执行。
第六十七条 工程列车运行至换装站前50m停车牌处,以5Km/h 速度运行至换装站,调车人员监视列车运行情况。
第六十八条 轨排换装站随轨排施工向前移动,换装站前(迎车方向)20m 处股道中心设红色停车牌。调车员根据信号显示,指挥列车减速、停车。
第六十九条 使用轨道平板车跨装25m 轨排,装载不得超过4 层,轨排应对齐重心必须落在车辆的纵向中心线上,不得偏载或超出限界。
第七十条 轨排车挂运中,司机严格遵守规定速度,平稳操作、避免紧急制动和小闸制动。
第七十一条 在调车作业中,对已采取防溜措施的车辆,连挂前应先检查防溜措施,挂妥后再撤除;摘车时应在车辆停稳做好防溜后摘钩。 第七十二条 车辆运行跨越两个轨行区管理单位管段的行车为跨区段行车。进行跨区段行车时,车辆单位应在开行车辆前一天报告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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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调度室及时向相关轨行区管理单位联系协调,待批准后开行当日,发车区段轨行区管理单位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向接车区段轨行区管理单位请点,接车区段轨行区管理单位确认具备条件后开具作业票,以传真方式向发车区段轨行区管理单位下发。取得作业票后,发车区段轨行区管理单位方可批准放行车辆进入其他区段。车辆进入其他区段后,应及时向发车区段轨行区管理单位销点,认真做好登记留存备查。
第十一章 应急预案
第七十三条 对列车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施工单位应依据天津安监总队、地铁集团、建管中心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并成立应急救援机构;组织应急救援物资(见附件),并专门存放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十四条 施工车辆撞车事故的应急预案
(一)现场负责人接到司机救援请求应立即报告调度室。调度室向相关作业面发布命令,限制车辆运行,并迅速派出人员、机车救援。
(二)救援列车凭调度室下发的书面救援命令作为进入封锁区间的作业票。
(三)救援司机必须认真确认救援命令,调度命令不清、停车位置不明确不准动车。
(四)救援列车在接近被救援列车1km时,应控制车辆提前减速,保证在防护人员所在位置或红色警示灯前停车,并在事故地点进行联系、确认,按照要求进行救援作业。
(五)救援列车的出发或返回,应及时通知调度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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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救援列车必须随车携带相应的救援人员及物资设备。 (七)调度室在接到救援报告后,须及时通知相应区域内所有作业单位停止施工;相应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配合救援工作。
第七十五条 施工设施侵限阻断行车的应急预案
(一)当机车司机或瞭望人员发现作业人员、施工设施、物体侵限或非正常停留停放在线路上时,应及时发出信号,通知轨道车停车,并在停车后及时采取防溜、防护措施。
(二)查明阻断行车原因的同时,司机和瞭望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将停车位置和停车原因报告调度室和现场施工负责人,以便对侵限物品进行清理。无法及时清理的侵限物品,由责任单位清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和损失。在障碍清除后经司机和瞭望员确认满足行车条件后方可行车。
(三)侵限物体对车辆造成损害致使车辆无法运行时,参照本细则第七十四条执行。
第七十六条 人员被车辆擦伤的应急处理
(一)施工作业人员避让不及时被擦伤,用车内的急救箱及时对伤员进行紧急包扎处理,瞭望员要做好列车防护工作。
(二)在第一时间报告现场施工负责人,并拨打急救电话,将伤员送往就近医院救治。
第七十七条轨道车在轨行区停车阻断行车的应急预案
(一)非正常运行列车在轨行区被迫停车不能继续运行时,轨道车司机在第一时间向调度室报告停车原因和停车位置请求救援;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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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瞭望员向项目主管领导汇报停车原因和停车位置,并利用备用铁鞋(带铁链锁)进行一系列列车防溜措施。
(二)瞭望员和随车作业人员分别把4盏防护灯放在停车位置前后100m处进行防护,避免救援车辆因信号不清楚而发生撞车事故,并在原地等待救援车拖运。
(三)发生紧急情况后,随车人员须采取妥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第一时间向本单位领导、调度室或现场施工负责人汇报请示。
第七十八条 对有害气体伤害的应急预案 (一)相关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二)在焊轨施工过程中,随车配备应急救援物品。
(三)现场作业人员发现呼吸困难或不能正常作业时,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受影响区域内的所有人员撤离。在撤离人员的同时报告调度室。
(四)对伤害人员在采取现场救治后,或拨打120电话求救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五)在救援人员配备防护用品后,进入现场采取必要的通风措施。
(六)对发生有害气体伤害致使车辆无法运行时,参照本细则第七十四条执行。
第十二章 处 罚
第七十九条 建管中心及调度室对轨行区违章作业、险情事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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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文明施工行为具有处罚权利。罚金从作业单位合同款中扣除,用于因安全文明施工引起费用增加的支出及本办法中的相应奖励。具体规定如下:
(一)调度室人员在制定、审批调度计划时存在不公正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调离调度室;
(二)轨行区管理单位违反规定签发作业票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20000元的罚款;
(三)作业单位不办理轨行区作业票进入轨行区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30000元的罚款;
(四)持作业票无正当理由不出工或进场后恶意窝工、怠工,作业单位不按作业票规定,超时间、超范围、超内容作业的,责令改正,并承担由此影响的其他作业单位的直接损失。处以10000-20000元的罚款;
(五)作业单位未按要求请销点的,每次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六)作业单位办理轨行区作业票但未实施作业的责令改正,承担由此影响的其他作业单位的直接损失,并每次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七)作业单位在轨行区作业时,机具、材料乱堆乱放侵入限界,跨越股道影响行车或导致中断行车,以及因物品超限与轨道车和平板车挂碰的,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并处以10000-30000元的罚款;并由建设单位下发通报批评,并送达责任单位的上级。
(八)作业单位轨行区内作业人员无荧光背心、安全帽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人.次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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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作业单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的,责令改正并对该单位处罚1000元/人.次;并由建设单位下发通报批评,并送达责任单位的上级。
(十)作业单位未按规定设置防护点或防护点未设置红黄号志、防护员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由建设单位下发通报批评,并送达责任单位的上级。
(十一)作业单位违反用电管理规定,乱接电线侵入限界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并由建设单位下发通报批评,并送达责任单位的上级。
(十二)作业单位擅自搬动轨行区道岔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承担损失。
(十三)作业单位违反行车规定,工程列车超速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由建设单位下发通报批评,并送达责任单位的上级。
(十四)作业单位违反行车规定,工程列车无证驾驶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 元的罚款;并由建设单位下发通报批评,并送达责任单位的上级。
(十五) 作业单位轨道上非机动运输设备未设置制动系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由建设单位下发通报批评,并送达责任单位的上级。
(十六) 除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轨行区水淹道床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造成行车中断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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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责任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十七) 作业单位施工结束后未对场地进行清理,未将建筑垃圾清出场外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的,由调度室安排其他单位清理,相关费用由违规作业单位承担;由此造成车辆停止或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承担直接经济损失。并由建设单位下发通报批评,并送达责任单位的上级。
(十八) 作业单位未建立轨行区全封闭管理所需要的防护系统,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每处5000元的罚款;二次不整改的由建设单位下发通报批评,并送达责任单位的上级。
(十九)轨行区实体质量遗留问题未能及时处理,相关设施未能及时实施,领导小组有权调整给其他有条件单位实施,相关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下发通报批评,并送达责任单位的上级。
(二十) 未经批准随意动火的作业单位,责令整改处于10000元罚款。造成其他设施损失的,相关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二十一) 偷盗设备、材料、器材,或者破坏其它单位成品的,对相关人员所属单位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责令赔偿相关损失;情节严重的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十条 同一单位在一个月内出现2次违反以上规定情况,处以相应基数2 倍上限罚款,并由建设单位下发通报批评,并送达责任单位的上级。
第八十一条 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对轨行区管理单位或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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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单位的违规行为未制止或制止不力的,予以10%的连带处罚。并由建设单位下发通报批评,并送达责任单位的上级。
第八十二条 各工点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在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必须在一小时内向管理中心上报。
第八十三条 轨行区施工过程发生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天津市安监总队规定、地铁集团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管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未尽事宜以管理中心文件批准,以补充管理办法方式执行。
第八十七条 附件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各类表格式样
二0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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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轨行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
甲方 (轨行区管理单位): 乙方 (轨行区进场申请单位):
为共同实现新线建设工程各专业施工目标,在轨行区作业期间,为确保各单位各项工作安全顺利的进行,经商定,双方签定轨行区安全管理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安全的范畴:
⒈施工现场的人身安全 ⒉施工现场的设备安全 ⒊施工期间的日常安全 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甲方:
⒈根据调度室批准的施工计划和乙方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合理安排施工穿插。轨道机车及轨道平板车只能在批准计划施工区间内行驶。
⒉根据《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管中心轨行区管理办法(轨道施工期)》(简称《办法》)验证乙方合同款项。
⒊有权对乙方在作业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劝告,举证,并及时上报调度室和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
⒋甲方必须核对乙方次周作业计划、作业内容、区段里程、 防护办法、注意事项等内容,于每周五18时前公布次周计划,并下发《轨行区作业票》。
乙方:
⒈乙方了解并遵守《办法》之规定,特别是与安全防护相关的规定,接受甲方劝导。
⒉乙方违反《办法》规定时,必须配合调查,接受判决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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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负责。
⒊乙方承诺严格遵守调度室及场地管理单位的计划管理,且不得越出批准区域及计划时间进行施工,轨道机车及轨道平板车只能在批准的区间内行驶。
⒋交叉作业或者穿越时,乙方积极响应甲方的技术指导,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甲方的作业办法。
⒌乙方负责对自身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交底工作。乙方对自身施工范围,内部人员,自用设施、设备、半成品、成品、材料等自有物品的安全、规范负主要责任。
⒍乙方持证上岗,在作业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着装规范,进入施工现场戴好安全帽。乙方必须做好其他专业,特别是甲方的成品保护,为自身行为负责。
⒎乙方作业中留在甲方场地的垃圾要及时清理干净,遵守文明施工要求,做到工完清场。
⒏乙方根据调度室发布的周计划,调度员申请作业票,并在每周五18:00核对甲方批复的作业票,确认次日作业计划,作业内容,区段里程,防护办法、注意事项等内容。
⒐施工前,乙方作业负责人必须向轨行区出入口管理单位出示作业票,方可进入轨行区施工,作业完成后及时销点,确保人员、材料、工器具清场完毕。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轨行区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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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铁号线工程建设轨行区管理联合调度室:
我单位(名称)承建天津市轨道交通5号线(标段),因施工需要进入轨行区,现申请备案,相关信息如下: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调度员 (附电话) ⒈ ⒉ 作业内容 ⒊ ?? 总监工程师 项目经理 调度室传真 (附电话) (附电话) ⒈ ⒉ ⒊ 总作业计划 ?? 施工方案批复情况 安全措施方案 申请单位:(盖章)项目经理:(签字)日期: 监理单位:(盖章)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日期:
32
附件3
天津市地铁5号线建设工程轨行区
__________专业_____标____月(周)作业计划申请表
作业单位:提出申请时间:
计划 备注(是否需要动序号 作业区段(上下行线) 需要工天 计划时间 现场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现场安全员 人数 车、动火等) 作业单位负责人: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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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天津市地铁5号线建设工程轨行区施工周计划
年月日至年月日
施工作业序号 日期 施工单位 施工负责人 施工作业区域 时间 施工作业内容 是否开行工程车 是否需要接触网停电 是否使用手推车或梯车等小型车辆 备注 轨行区调度室: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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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天津市地铁5号线建设工程轨行区作业票 申请单位 监理单位 申请作业区段 (里程)及作业时间 作业内容 防护措施 作业人数 使用轨道工程车情况 批准作 业区段 调 度 室 批 准 情 况 批准作 业时间 区间段内其他作业情况 需增加 安全防 护要求 进场确认 离场确认 现场签字 时间 时间 备注说明 人数 人数 机具 机具 占用轨道情况 调度员 审核人 电话 电话 申请单位:(盖单)调度室:(盖单) 调度员:总调度员:
备注: 各申请单位无条件服从调度室的临时变更, 申请单位临时变更作业区段作业内容前必须征得调度室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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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天津市地铁5号线建设工程轨行区
临时计划施工申请单
日期:年月日 日期:
申请人 申请单位 负责人 监理单位 申请作业区段 名称和里程 时间 审核人 电话 电话 电话 作业内容 采用的防护措施 施工人数 是否使用轨道车 是否动火作业 申请单位:调度员:
是否占用轨道 接触网是否停电 备注:1、各申请单位无条件服从调度室的临时变更,申请单位临时变更作业区段作业内容前必须征得调度同意,以书面请点为准,调度室未批准的不得进入轨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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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天津市地铁5号线建设工程出入证(样证)
监理用胸卡式样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胸卡式样
天津地铁 姓名:职务: 专业:单位: 编号: 照 片 天津地铁 姓名: 职务: 专业: 单位: 编号: 照 片 5号线工程 5号线工程 施工单位施工人员胸卡式样临时胸卡式样
姓名: 职务: 专业: 单位: 编号: 天津地铁5号线工程
照 片 天津地铁 姓名: 职务: 专业: 单位: 编号: 5号线工程 照 片 附件8
轨行区作业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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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作业计划上报办理工作证 确定调度员 申报施工方案 单位备案 向调度室 交纳保证金 向轨行区领导小组 安全协议 与轨行区管理单位 作业票申请及批复
现场人员准入 轨行区施工及防护 作业销点 38
附件9
应急物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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