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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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

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改办经贸[2003]737号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2003年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经贸[2003]54号)要求,我委组织有关专家研究编制了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技术方案(试行)(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参照执行。

你委和项目所在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项目的监督和支持力度,把批发市场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真正建设好。同时要督促市场从管理费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系统运转经费,确有困难的市场当地政府要予以扶持,要组织好人员培训,制定有关政策法规,以确保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能够正常运转,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

附件:一、全国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系统技术方案(试行)

二、全国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检验检测系统技术方案(试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市场 技术 通知

附件一:

全国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系统技术方案

(试行)

全国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信息系统,按照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宗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物流配送企业的分类,对信息系统技术方案规定如下:

一、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系统

(一)大中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系统技术方案。 该系统功能包括:

1、电子结算系统。建立科学、严谨的结算和交易方式,为信息发布提供准确及时的交易信息和供求信息。电子结算系统以本地IC卡交易为主,异地网上交易为辅。功能包括:(1)账户管理(IC卡管理)。包括开户、挂失、销户、重新分配密码等功能。(2)账户信息处理。提供持卡企业进行查询交易情况、余额、自动缴纳管理费等功能。(3)交易模块(IC卡)。全部交易均使用IC卡进行。市场中每笔交易的买卖双方信息、交易额、单价、交易数量、计量单位、产地等信息必须记录在结算系统中,并要在相关进场商家的IC卡中进行记录。(4)使用者管理。包括操作员、交易员、领导等人员的身份和权限管理。(5)领导查询。当日交易情况监视、以往营业数据查询,按交易员查询,

按排行查询,货品平均价查询等。(6)品种管理。自动更新品种信息(参见数据交换系统)。

2、电子监控系统。全面监控批发市场日常运行情况及电子结算系统的交易情况。

3、LED显示屏与触摸屏信息发布系统。LED显示屏与触摸屏信息发布系统能够及时地将信息发布给市场相关的涉农企业、农产品经营者、农产品生产者,方便不同阶层的用户了解市场政策、行情。

4、综合管理系统。实现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人、财、物集成化管理,提高了市场自身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5、信息基础平台。建立网络系统的安全架构、网络管理及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

6、数据交换系统。数据交换系统是各类批发市场按规定格式从结算系统中自动采集上报数据的系统。数据交换软件由数据交换中心统一规定格式,系统交换的内容可以随时增减和扩展。交换的信息内容包括:农产品基本信息,农产品价格行情、供求信息,批发市场、配送中心基本信息,农产品经销企业基本信息。

具体设备详见附表一。

(二)特大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系统技术方案。 特大型鲜活农产品信息化功能与大中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基本相同。但信息系统需支持更大容量的用户并发处理和

响应能力,系统同时提供完善的整体安全策略,全面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和灾难恢复能力。

具体设备详见附表二。

二、大宗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系统

(一)物流型大宗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系统技术方案。 物流型大宗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在集贸市场基础发展起来的以看货交易、实物集散为主的摊位式市场。该类市场提供交易场所、物业等服务,不组织商户的贸易业务。

系统功能要求同大中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 具体设备详见附表三。

(二)商流型大宗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系统技术方案。 商流型大宗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按照一定的规则,组织交易双方签定交易合同,并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交易、结算、交割、履约监督等服务的市场。该类市场一般交易规则健全、服务功能完善、成交批量较大,货物不需要运到市场,一般直接由卖方发到买方,实现商流与物流的分离。

该系统功能包括:

1、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立网上磋商系统、网上竞价系统、网上交易系统、支付与结算系统、会员管理与认证系统、交易分析和监控系统。

2、信息采集与发布系统。通过门户网站、LED显示屏等多种信息发布渠道能够及时地将电子交易平台的信息发布给市场

相关的涉农企业、农产品经营者及生产者,方便不同阶层的用户了解市场政策、行情。

3、综合管理系统。同大中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 4、物流配送系统。建立大宗农产品物流配送体系,以信息流为载体,实现农产品物流和商流的分离,满足供需双方用户交易需要。

5、信息基础平台、数据交换系统。同大中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

具体设备详见附表四。

三、农产品物流配送企业信息系统

该系统功能包括:

1、物流配送管理平台。建立物流订单管理系统、仓储管理系统、分拣配送管理系统、信息分析查询系统。

2、信息采集与发布系统。见商流型大宗农产品批发市场。 3、综合管理系统、信息基础平台、数据交换系统。见大中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

具体设备详见附表五。

四、其它具有特殊功能的信息化子项

在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宗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物流配送企业信息化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情况下,增加特殊信息化子项功能,包括网上交易系统、网上招标系统、拍卖系统、物流配送系统、数据中心等系统。

(一)网上交易系统。目标是实现农产品的异地安全的交易模式,采用网上结算方式,提供规范的交割机制、完善的数字签名和安全策略。该系统功能包括:会员管理、会员终端管理、交易管理、结算管理、交割管理、行情发布、模拟交易、系统管理。 (二)网上招标系统。目标是实现农产品网上招标流程,满足供需双方用户交易需要,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系统具有完善的数字签名和安全策略。该系统功能包括:招标公告、招标网上申请、投标网上申请、在线评标、招标结果查询。

(三)拍卖系统。目标是实现农产品网上拍卖和现场拍卖流程,满足供需双方用户交易需要,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四)物流配送系统。目标是建立鲜活类农产品物流配送体系,以信息流为载体,实现农产品物流和商流的分离,满足供需双方用户交易需要。

(五)数据中心。目标是建立区域数据管理中心,实现农产品信息的及时采集和发布,并保证数据安全可靠的运行。

附表:

一、大中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系统设备表

二、特大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系统设备表 三、物流型大宗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系统设备表 四、商流型大宗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系统设备表 五、物流配送企业信息系统设备表

附件二:

全国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检验检测系统技术方案

(试行)

全国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检验检测系统技术方案,包括建设内容、检测项目、检测效率和人员配备等内容。按照市场交易品种划分,全国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检验检测系统可分为蔬菜水果批发市场检验检测系统、畜禽产品批发市场检验检测系统、水产品批发市场检验检测系统和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检验检测系统。其它农产品批发市场检验检测系统可参照执行。

一、蔬菜水果批发市场检验检测系统

(一)大中型蔬菜水果批发市场,建立简单的速测实验室。 1、建设内容。(1)土建工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包括:样品处理室20平方米,仪器检测室40平方米。(2)配套设施。包括:实验台、药品柜、器械柜、空调、电、上下水、电话、计算机、网络。(3)仪器设备。具体设备详见附表一。

2、检测项目。主要检测农药残毒,包括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

3、检测效率。农药残毒日检测样品100个,检测时间为每次4小时。

4、人员配备。需配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员3-5人。 (二)特大型蔬菜水果批发市场,建立功能完备的检测实验室。

1、建设内容。(1)土建工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包括样品处理室20平方米,试剂药品库20平方米,实验室30平方米,仪器检测室50平方米。(2)配套设施。包括实验台、药品柜、器械柜、空调、电、上下水、电话、计算机、网络。(3)仪器设备。具体设备详见附表二。

2、检测项目。主要检测农药残毒和农药残留。包括甲胺磷、乙酰甲胺磷、氧化乐果、甲拌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乐果、敌敌畏、敌百虫、毒死蜱、倍硫磷、杀螟硫磷、辛硫磷、亚胺硫磷、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氰戊菊酯、氟氰戊菊酯、氯氟氰菊酯、联苯菊酯、甲氰菊酯、抗蚜威、甲萘威、灭多威、克百威、百菌清、甲霜灵、三唑酮等。

3、检测效率。农药残留日检测量为20个,检测时间为每次8小时;每日速测量为100个。

4、人员配备。需配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员5-7人。 二、畜禽产品批发市场检验检测系统

(一)大中型畜禽产品批发市场,建立简单的速测实验室。 1、建设内容。(1)土建工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包括感官检测室15平方米(样品制备区5平方米和检测区10平方米),检测前处理室25平方米,仪器室20平方米。(2)配套设施。包括:实验台桌、药品柜、器械柜、通风橱、空调、冰箱等。(3)仪器设备。具体设备详见附表三。

2、检测项目。主要包括:盐酸克伦特罗快速检测、挥发性盐基氮、过氧化氢、甲醛、感官检测(包括注水肉)。

3、检测效率。盐酸克伦特罗每天检测45个样品,过氧化氢每天检测20个样品。

4、人员配备。需配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员5-7人(包括化学分析、食品加工、检验检疫专业)。

(二)特大型畜禽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功能完备的检测实验室。

1、建设内容。(1)土建工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包括样品室20平方米,试剂库(试剂盒、标品、常规试剂)10平方米,有机试剂库5平方米,感官检测室30平方米(分为样品制备区5平方米和检测区25平方米),检测前处理室100平方米,仪器室120平方米,办公用房15平方米。(2)配套设施。包括恒温系统、冷藏冷冻设备(冷库)、实验台桌、试剂柜、通风橱、空调。(3)仪器设备。具体设备详见附表四。

2、检测项目。(1)兽药残留检测:盐酸克伦特罗(筛选及确证)、氯霉素(筛选及确证)、链霉素(筛选及确证)、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磺胺、伊维菌素等。(2)农药残留检测:六六六、DDT、有机磷等。(3)常规理化检测:挥发性盐基氮、重金属项目等。(4)感官检测:注水肉、等级评定等。(5)常见寄生虫等。

3、检测效率。详见附表五。

4、人员配备。需配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员10-12人(包括化学分析、微生物、食品加工、检验检疫等专业)。

三、水产品批发市场检验检测系统

(一)大中型水产品批发市场,建立简单的速测实验室。

1、建设内容。(1)土建工程建筑面积110平方米。包括办公室及档案室20平方米,样品室10平方米,试剂库10平方米,感官检验室20平方米,预处理室20平方米,仪器室(包括天平室)20平方米,废弃物处理间10平方米。(2)配套设施。包括电脑、实验台、试剂冷藏柜、样品冰柜、空调、玻璃器皿等。(3)仪器设备。包括分光光度计、电子分析天平(感量0.0001克)、天平(感量0.01克)、可调加样器、感官检验专用灯光、电炉、锅等。

2、检测项目和检测效率。详见附表六。

3、人员配备。需配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员3-5人。 (二)特大型水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功能完备的检测实验室。 1、建设内容。(1)土建工程建筑面积230平方米。包括办公室及档案室40平方米,样品室20平方米,试剂库10平方米,感官检验室30平方米,预处理室40平方米,天平室10平方米,仪器室60平方米,废弃物处理间10平方米,洗涤室10平方米。(2)配套设施。包括:电脑、实验台、试剂冷藏柜、样品冰柜、空调、玻璃器皿、通风橱等。(3)仪器设备。具体设备详见附表七。

2、检测项目和检测效率。详见附表八。

3、人员配备。需要检验人员10-12人,其中大学本科以上5人(化学分析专业)。

四、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经营品种包括蔬菜、水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农产品)检验检测系统

(一)大中型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建立简单的速测实验室。

1、建设内容。(1)土建工程建筑面积275平方米。包括样品室20平方米(其中畜产品10平方米、水产品10平方米),试剂库(试剂盒、标品、常规试剂)20平方米,感官检测室30平方米(其中畜产品15平方米、水产品15平方米),检测前处理室100平方米(分蔬菜及水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三个前处理室),仪器室80平方米,废弃物处理间15平方米,洗涤室10平方米。(2)配套设施和仪器设备。具体设备详见附表九。

2、检测项目和检测效率。均与相应的大中型蔬菜水果批发市场、畜禽产品批发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所确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效率相同。

3、人员配备。需配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员6-8人(化学分析、食品检测等专业)。

(二)特大型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建立功能完备的检测实验室。

1、建设内容。(1)土建工程建筑面积515平方米。包括样品室50 平方米,试剂库(试剂盒、标品、常规试剂)40平方米,感官检测室60平方米(要求远离噪音,建筑材料和内部设施均应无味、不吸附、不发散气味),检测前处理室160平方米(分畜禽产品、水产品、水果及蔬菜等三个前处理室),检测实验室100 平方米(包括液相色谱室、气相色谱室、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仪室等大型仪器室,每台仪器检测项目相对固定,避免交叉污染),气体储藏室15平方米,废物处理间15平方米,洗涤室15平方米,办公用房60平方米。(2)配套设施和仪器设备。具体设备详见附表十。

2、检测项目和检测效率。均与相应的特大型蔬菜水果批发市场、畜禽产品批发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所确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效率相同。

3、人员配备。实验室共需要8-12人,大专以上水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专业为化学分析、食品检测等。

附表:

一、 大中型蔬菜水果批发市场速测实验室仪器设备 二、 特大型蔬菜水果批发市场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 三、 大中型畜禽产品批发市场速测实验室仪器设备 四、 特大型畜禽产品批发市场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 五、 特大型畜禽产品批发市场检测效率

六、 大中型水产品批发市场检测项目和检测效率 七、 特大型水产品批发市场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 八、 特大型水产品批发市场检测项目和检测效率 九、 大中型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 十、 特大型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

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

(2006—2010年) 农 业 部 二OO六年十月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以先进的仪器设备为手段,以可靠的实验环境为保障,对农产品生产(包括农业生态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科学、公正的监测、鉴定、评价的技术保障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的主要技术支撑,是政府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承担着为政府提供技术决策、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的重要职能,在提高农产品质量与安全水平方面发挥着关键和核心作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对于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调节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

检测体系,目前已形成基本框架。但随着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和加入WTO,现有体系不健全、检测手段薄弱等问题日益突出。为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特编制《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

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十分重视。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建立农产品市场信息、食品安全和质量标准体系,引导农民按市场需求生产优质农产品”;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要“加快农业质量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和市场信息体系建设,加快制定或修订农业行业标准和重要农产品质量标准,推广采用国际标准,创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要求“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增强农业市场竞争力”;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做好2001年、2002年、2003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和2004年中央1号文件中都重申要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国务院领导对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做出多次批示。2002年2月12日,温家宝总理在农业部上报的《关于欧盟禁止进口我动物源性食品有关情况的报告》上批示“加强农药、兽药使用管理和残留监控极为紧迫,要有计划,予以落实。确定了的事情立即办起来。无论是制定法规,还是建立质量安全标准和检测体系,都要有专门力量。部领导要抓紧这项工作。”

(一)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随着我国短缺经济的结束,农产品质量安全日益受到重视。近年来,肥料、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动植物激素等的广泛推广和应用,在促进农产品产量大幅度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隐患。加之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垃圾对农业生产环境的污染,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导致的农产品污染和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防止突发性或群发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这与2003年从“非典”防治工作的需要出发,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迫切需要

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是近年来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为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农业部正在组织实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规划涉及专用小麦、专用玉米、高油大豆、棉花、“双低”油菜、“双高”甘蔗、柑橘、苹果、肉牛肉羊、牛奶和出口水产品等11种优势农产品的35个优势产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可以全面开展对农产品品种和品质的普查与筛选工作,监测分析各地区的生态条件和资源优势,引导各地区科学地调整种植、养殖结构,指导农民或农业企业根据市场需要选择适宜的农作物种子种苗、畜禽品种和水产苗种,提高农产品品质,形成农产品优势产区,培育和发展品牌农业。通过对农产品产地环境、

投入品等的检验检测也有利于摸清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指导农民按标准化组织生产,逐步提高我国农产品的整体质量安全水平。

(三)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与国际接轨和增强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加入WTO,我国农产品将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与国外同类产品进行竞争。为了保护国内农业产业的发展和本国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世界许多国家纷纷利用WTO有关协议,特别是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抵制国外产品,保护国内产业。我国生产的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类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在价格上有一定的比较优势,是传统的出口创汇产品。但近年来发达国家以质量安全为由纷纷设置技术性壁垒,导致我国农产品出口屡屡受阻。尤其是在加入WTO之后,这种态势逐步加剧,蔬菜、茶叶、畜产品、蜂产品、水产品等相继遭到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欧盟的封杀。2002年以来,欧盟对我国动物源性产品、日本对我国蔬菜产品及英国对我国蜂蜜产品输出的限制,严重影响了我国农民和农业企业的利益。据统计,仅2002年上半年我国出口蔬菜与去年同期相比就下降了近30%,而与此同时,国外农产品进口增加。由于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不健全,在农产品出口时,许多检测项目在国内检不了,质量安全状况家底不清,到达贸易国口岸才查出问题,不但使出口企业蒙受损失,也使贸易国对我国整个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产生怀疑;在国外农产品进入我国时,许多有毒有害物质检不出,不能有效地实施技术壁垒。因此,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已成为维护我国农民和农业企业权益,扩大农产品出口和抵御国外农产品对国内产业冲击的当务之急。

总之,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保障消费者安全的需要,是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需要,是一个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加快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已刻不容缓。 二、国内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比较

(一)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通行做法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管理是各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世界各国,特别是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家和欧盟各成员国,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需要,都建立了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这些检验检测机构不仅满足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需要,而且在检验检测服务过程中,及时将国际上有关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方面的信息提供给政府、企业和农场主,使本国农产品生产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调整品种和结构,提高质量,增强竞争力。同时这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农民的利益,利用自己的经济、技术优势,借环境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之名,对进口的农产品设置层层技术性壁垒,除制定有针对性、要求苛刻的农产品技术标准外,还在检验检测程序、方法等方面设置障碍。

美国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高度重视。农业部作为行政和执法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检验与认证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农产品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的需要,美国建有农产品分品种的专业性监测机构和分区域设置的全国性、大区

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同时,各州还根据需要建有州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主要负责农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和产地环境质量监督。

加拿大负责农产品检验的机构是农业部所属食品检验局(CFIA)。该机构在全国分4个大区,下设18个地区性办公室,185个基层办事处,并在408个非政府机构设点。CFIA拥有22个实验室和研究机构,从事新技术研究、组织测试和咨询指导工作。CFIA下属的检验员、兽医及其他专业人员有4600多名,目前在国内开展了14个与食品、动植物有关的监控计划。

欧盟各成员国根据欧盟食品安全法令和本国法律,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区划和农产品品种类型设立全国性、综合性和专业性监测机构,对农产品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仅丹麦就有农业部授权的农产品质检机构38个,承担农业部下达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督执法检验任务。丹麦各地方政府也设有相应的农产品质检机构,负责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产品及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测。

日本农林水产省建有一个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负责农产品的监测、鉴定和评估,以及地方政府委托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督检验工作。日本农林水产省设有独立的行政法人组织——农林水产消费技术中心,该中心除东京本部外,在神户、横滨等各大区设有7个分中心,共有技术人员480余名,具体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质量认证、风险评估等多种技术服务与指导工作。

韩国农林部设有国立农产品质量管理院、国立兽医科学检疫院,两院在各大区设有支院,各支院设有出张所,主要负责种植业产品和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测、质量认证、技术服务工作;海洋渔业部下设水产品检查所及其各支所、出张所,主要负责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监测工作;食品药品安全厅下设检验所。地方政府(省级)也设有食品药品安全检查所,主要负责市场农产品(不包括畜产品)的安全性检查检验工作。韩国的国家质检机构的仪器设备均由国家出资购置,层次高、门类全、配备齐,可满足大批量、多项目、高精度、高速度检验的需要。其检验技术人员开支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从而保证了检测数据的公正性。 (二)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现状 1. 基本形成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框架

农业部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管部门,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按照国家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有关要求,从农业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出发,加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1988年、1991年、1998年和2003年,农业部以条件、手段良好的中央和省属农业科研、教学、技术推广单位为依托,利用现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实验条件,通过授权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的方式,分四批规划建设了12个国家级农产品(含农业生态环境、农业投入品,下同)质检中心和268个部级农产品质检中心。此外,各地农业部门还相继建立了省级农产品质检机构219个,地(市)级农产品检验机构439个,县级农产品质检站1122个。截至到2004年底,农业系统共有各级质检机

构2060个,其中已有201个部级质检中心通过农业部授权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约400个省、地(市)、县级质检机构通过了国家计量认证;仪器设备总投资产达25.7亿元;实验室总面积为94.4万平方米;有检测技术人员1.96万名。经过多年的规划建设,目前我国部、省、县三级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已初具规模,质检机构的检测条件有了一定的改善,从业人员素质得到了显著提高,检测能力基本能满足我国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现有国家、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规定要求。这些质检机构在促进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 开展了大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

依托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农业部从1985年开始,根据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质量监管需要,每年安排5~6大类产品20~30个品种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督检查和普查工作。从2000年开始,农业部建立了食用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定点监测制度,全面开展了农产品和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农业投入品的定点监测、跟踪检查和普查工作。2001年,农业部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并同时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定点跟踪监测工作。目前,定点跟踪监测范围已从2001年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和山东寿光5个城市蔬菜中农药残留及畜产品中“瘦肉精”污染,扩大到全国37个城市蔬菜中农药残留、16个城市畜产品中“瘦肉精”等污染、5个城市水产品中氯霉素污染全年5次跟踪监测,监测结果及时报送国务院领导并反馈定点跟踪监测城市的主管市长,在禁用、限用农药的管理以及打击违法生产、使用“瘦肉精”和氯霉素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农业部还对饲料、兽药、畜牧兽医器械、天然橡胶、鱼粉等产品实施了强制性的生产许可证制度。通过开展以上工作,加大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力度,促进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同。

3. 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和完善

目前我国已颁布实施了《种子法》、《渔业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的全面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近一段时期,为适应新形势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农业部组织起草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对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条件、生产管理、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做出了规定;制定了《农业部关于加快绿色食品发展的意见》;出台了《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此外,农业部已向国务院上报了有关农药、兽药、饲料管理三个法规的修改意见。其中《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修改稿已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增加了农业部门对违禁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处罚权和检测结果的公布权。目前,农业部负责起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并于2006年1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旨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从“产地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将进一步奠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在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地位。同时,农业部还十分重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根据《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农

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等多个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规章。 4. 农业标准制定进程加快

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的依据。截止2004年2月底,农业部已组织制定国家标准560项,行业标准1462项,其中无公害食品行业标准294项,指导和协调地方农业部门制定地方标准17000余项,组建全国性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多个。为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部、财政部从1999年起共同组织实施了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专项计划,每年安排30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350项农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建立起一套既符合中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农业部在制定标准的同时,也注重开展标准化生产的示范推广工作。目前,已在蔬菜、粮食、茶叶、水果等主产区创建了200个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100个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农场和86个全国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

(三)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并且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体而言,我国目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还很不完善,远远不能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以及我国农业应对加入WTO后挑战的需要。我国现有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 体系不健全

一是质检机构功能单一。现有的质检中心大多为品质检测机构,按行业、产品类别的单一功能建设而成,不能满足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的需要。二是质检机构数量不足并分布不平衡。现有的检测机构数量与工作需求存在较大差距,特别农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等安全类质检机构及畜禽类农产品质检机构的数量和检测能力还不能满足需要,中西部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滞后,全国约一半的县尚无农产品质检机构,存在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疏漏。三是现有质检机构力量分散且效率低下。由于多数检测机构是按行业、产品或单一功能建设的,因此它们总体规模较小,装备水平差,利用率低,难以满足批量、快速、准确和全过程监测的需要,也不便于管理。四是高新技术产品检测缺乏。随着农业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品(如转基因农产品等)越来越多,相应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亟待建立。 2. 检测能力弱

一是可检项目少。与国外同类质检机构相比,我国农业质检机构的检测参数亟待拓展,检测精度急待提高。国外发达国家农业环境质检机构在大气、水、土壤和污染源等方面能检测的项目多达680个,而我国同类质检机构最好的也只能检测140个;大多数质检中心不具备对饲料、畜禽产品中的“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测定的能力;一些国外要求检测的项目由于我国没有相应的检测方法

和仪器设备而无法检出,有的项目虽然能检测,但由于我们的检测方法与国外不接轨,仪器设备精度较差,导致结果偏差较大,难以满足国际贸易的需要。二是仪器设备老化陈旧,专业化程度低,配套性差。现有大部分质检中心的仪器设备使用时间在10年以上,故障频繁发生。这些仪器已属被淘汰的型号,零配件、消耗件无法解决,维修十分困难,严重影响到质检中心的正常检测工作。而且部分仪器设备的专业化程度较低,配套性差,限制了检测范围和检测能力。如:虽然现有农产品质检中心大多数配备了可用于农药残留等成分检测的气相色谱仪,但有半数质检中心尚未配齐必要的检测器、自动进样器及其它相关辅助设备,影响整体功能的发挥。无公害农产品标准中规定蔬菜类产品要检测的项目有48个,但拥有独立完成全部检测任务所需仪器设备的部级质检中心仅有5个。三是实验环境条件差,影响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国际同类质检机构的实验室布局均是按照仪器设备的使用环境条件和检测项目所要求的工作条件设计的,实验室相对隔离,布局合理,防尘、通风、保温或恒温效果好。而我国农业检测机构基本上是在原单位科研实验室的基础上改造的,布局欠合理,实验室辅助设施落后,排污、通风、温湿度控制系统不健全。实验室的环境条件达不到检测方法标准规定的要求,严重影响了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3. 质检人员技术水平和整体素质尚需提高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集检验检测、计量、标准化技术以及法规、政策为一体,要求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素质。但由于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一门新兴学科,与国外相比,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起步相对较晚,国内高校的相应专业设置也严重滞后。目前,1.96万名检测人员中,硕、博士人数只占5.3%,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占23%。老的技术人员大部分由原从事农产品品质检验、投入品质量检测、土壤环境检测、农业生产技术研究等方面的人员组成,缺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检测、认证、风险评估等工作的深入了解,而部分新增年轻的专业人员缺少经验。面对国际农产品贸易激励竞争的需要,我国掌握高、精、尖检测专业技术的人才相对缺乏,致使气质联用仪(GC-MS)、液质联用仪(LC-MS)、等离子质谱仪(ICP-MS)等先进仪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上还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4. 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研发能力亟待加强

由于在农业进入发展新阶段以前,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的主攻方向一直以增产为主,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态环境等方面重视不够,以致目前我国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研发工作的专业机构少,技术力量十分薄弱,研发工作严重滞后。这导致:一是当前市场急需的如优质抗病品种、无害化生产技术、高效低毒低残留投入品、多残留及快速检测、保鲜加工等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科技创新成果稀缺。二是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体系——农业标准体系不健全。在标准数量上,与我国上市的农产品数量(110多类,细分为1000多个产品)以及“从产地到市场”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要求相比,我国现有农业标准依然严重不足;在标准质量上,我国农业标准总体技术水平低,与国际标准和主要贸易国标准相比,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距,许多标准的指标设置没有充分利用风险评估作为基础,先进的检测方法标准少。标准的缺失和技术水平低,既限制了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的提高,也限制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的提高。

5.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没有形成制度化

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政府的重要职能。发达国家通常由政府出资,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对农产品实施从“产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控。而我国目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投入十分有限,市场准入性检测费用大都由农产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既影响了政府监督职能的发挥,又增加了农产品的成本。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指导思想、目标和功能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依据,以现有农产品质检机构为基础,以资源优化整合为前提,以配备现代化的检测仪器设备为手段,以加强监测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为保证,充分依靠各级政府齐抓共管,全面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尽快建成一个布局合理、层次分明的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从而规范农产品生产和贸易行为,指导农产品生产并引导消费,保障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消费安全,增强我国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建设原则 1.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按照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相互配套,产地、投入品和产出品全程监管以及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专业相对齐全原则,统筹兼顾,全面规划。先急后缓,分步实施,分期推动,分类指导。优先选择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方面作用重大、基础条件好、国内外影响力大的专业性中心进行建设,同时选择部分区域性中心、省级和县级中心作为试点,条件成熟的先行启动,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开。 2. 合理布局,突出重点

在充分考虑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各地农业生产特点,东西部地区布局平衡、各级各类质检机构合理搭配的基础上,合理布局,填补空白,避免重复,做到部级专业性中心、区域性中心和省级中心互为补充。重点建设食用农产品、大宗农产品、出口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提升检测技术水平。 3. 整合资源,提高水平

在整合农产品质检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优化配置,补充配套,提高水平。在整合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质检中心专业现状和隶属关系。部级质检中心和省级质检中心主要仪器设备应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检测实验室水平,部级研究中心和专业性中心应能与国际接轨。 4. 建管并重,保证质量

健全制度,加强监管。坚持质量第一,强化工程建设管理,特别是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的管理。坚持项目验收制度,严格制定验收标准,逐一进行验收,确保体系建设合乎规划要求,运行正常。加强后续管理,确保建设成效的持续发挥。 5. 硬件与软件相结合

在搞好仪器设备配置和实验室建设的同时,重视人才队伍、信息化与制度化建设。

(三)建设目标

以完善检测手段为重点,全面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从2006年到2010年,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一个由部、省、县三级组成的、布局合理、职能明确、专业齐全、运行高效的,以解决食用农产品和大宗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完善制度,对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全过程监管,有效改善和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水平,主要检测指标与国际接轨。

(四)各级机构的建设思路和建设标准 1.部级研究中心

按照国家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建设新世纪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要求,最终建成一个学科齐全、国内权威并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研究机构,作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技术核心,专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检测方面的政策、技术、风险分析和评估等研究,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研究、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质量标准研究等各项科学研究搭建技术和硬件设施平台,为政府宏观管理决策提供技术支撑,为有效实施我国农产品质量监控计划提供技术手段。

在研究能力方面:具有较强的研究力量,达到国际同类先进研究机构的水平,成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技术核心,具有广泛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能力。

在技术能力方面:研究中心的技术能力要能够满足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的需要,能够满足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艺、性能等参数进行分析和比对研究的要求,满足我国主要农产品生产、市场及进出口贸易和消费全过程实施质量安全监控的需要。

在实验条件方面:研究中心在仪器设备与实验室环境条件上,要瞄准国际一流水平,高起点引进先进设备,建立现代化的分析测试技术手段和与之相适应的实验环境条件,总体水平能达到国际同类研究机构的实验条件和水平。 2.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

按照“从农田到市场”全过程管理的思路,从农业(包括畜牧业、渔业)生态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重点选择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和主要出口农产品)等三个方面考虑,在现有国家级和部级质检中心的基础上,择优选择专业技术力量强、工作基础好的质检中心,通过本项目的建设,使其具有专业上的检测技术的研发能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国际争端的调研能力,成为专业领域内仪器设备全、技术水平强、人员素质高的最为权威的专业性质检中心,为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为区域性质检中心、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等检验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和人才培训。

在实验条件方面:仪器设备的配备率要100%满足本专业范围内所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主要贸易国标准的检测需要,还应满足本专业领域质检技术研究工作的需要;建设与仪器设备、高准确度质检工作、关键技术研发工作、国内外技术培训与合作交流等相适应的实验条件,达到国际同类实验室先进水平。 在检测能力方面:重点提升安全参数的检测能力;检测范围应能够完全覆盖产地生态环境、投入品、农产品及其生产全过程;不仅要能够满足按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艺、性能等参数进行检测的需要,还应能够满足相关国际标准、主要贸易国标准中90%以上参数的检测需要(关键参数要100%满足要求);检测效率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以上;实现行业产品检验的双边、多边和国际认证。

在检测水平方面:检测参数在现有基础上平均增加50%以上;所有检测参数均能有效地确证;检测限、准确度等必须达到或超过国际标准;90%以上检测参数的最小检出限和检测精度符合日本、美国和欧盟等世界最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关键质量安全参数的最小检出限和检测精度要100%满足要求;检测速度要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0%。总体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外发达国家的中上水平。 3.部级区域性质检中心

为了配合全国优势农产品行动推进计划,确保优势农产品在质量安全方面的市场竞争力,在优势区域带建设部级区域性质检中心,突出优势农产品全过程质量安全监测能力、批量检测能力、现场速测能力的建设,作为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和县级综合性质检站的有效补充。

在实验条件方面:仪器设备的配备率不仅应100%满足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检验检测的需要,还应能满足国际标准和主要贸易国的相应要求;在配备确证检测仪器设备的同时,还应配备速测设备,以满足现场指导生产的需要;在关键参数的检测方面,应多台套配置同类仪器设备,以满足大批量检测工作的需要。同时,按照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和配置仪器设备的情况,对检测实验室和工作间进行必要的改建或扩建,使建设后的检测实验室能够在使用面积、布局和环境条件等方面与所承担的检测任务相适应。

在检测水平方面:检测能力要覆盖与优势农产品生产(从产地到市场)相关的所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规定范围;检测参数的最小检出限和检测精

度要100%符合中我国各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中优势农产品的关键质量安全指标的检测精度应符合国际标准的要求;总体技术水平应处于国内同类机构先进水平。 4. 省级质检中心

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我国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通过本项目的引导和建设,逐步整合分散于农牧渔各业的检验检测资源,解决力量分散、设备低水平重复配置、工作效率不高等问题,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省级中心的重点工作任务是承担所辖区域范围内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农业生态环境的质量安全评价,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性检验工作,统领全省质检体系的建设和标准实施推广等工作。各省级中心建设都应力争达到精(检测结果精)、强(质检力量强)、综合(具有多产品、多参数、大批量的综合检测能力)三要求。 在实验条件方面:配备保障本省主要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农业生态环境检测需要的仪器设备。重点配备高精密度仪器设备,提升省级中心在安全类检测参数方面的确证检测能力,使检测参数种类在现有基础上增加80%;多台套配备主要参数的检测设备(如色谱类仪器)和现代化的前处理设备,提高检测速度3~5倍;在实验室建设方面,按照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和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对检测实验室和工作间进行必要的改建或扩建,使建设后的检测实验室能够在使用面积、布局和环境条件等方面与所承担的检测任务相适应。鉴于省级中心是在整合的基础上建设的,现有实验室面积普遍不能满足其职责任务和配置仪器设备的情况需要,因此可酌情增加省级中心的土建投资比例。

在检测能力方面:重点提升所辖区域内主要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等方面有关安全卫生参数的确证检测能力;检测范围要能够完全覆盖对主要农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安全检测范围;要能够满足按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艺、性能等参数进行检测的需要;检测效率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倍以上,检测规模达到40~60万项次/年。

在检测水平方面:对产地环境、投入品和所辖区域内主要农产品的检测方面,检出限、准确度等应能够100%满足我国各级标准的相关要求;主要农产品的90%以上检测参数的最小检出限和检测精度符合国际标准的要求,80%以上检测参数的最小检出限和检测精度符合日本、美国和欧盟等世界最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出口优势农产品的关键质量安全参数的最小检出限和检测精度要100%满足国际标准要求;农药多残留检测水平达到150种成分。总体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外发达国家的中等水平。 5. 县级质检站

县级质检站主要以开展现场快速检测、指导地方农业生产为目的,直接面向广大农业生产者和农产品消费者,重点承担所辖区域范围内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方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性检测工作。

在实验条件方面:以服务当地农户、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与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推广为目的,根据本县或本区域内的农产品特色,开展贴近地方农业生产的公

益性快速检测,重点配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和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所需的基本设备,以农产品及环境采样、样品前处理、常规检测、快速检测仪器设备为主。并配置前处理等设备。在实验室建设方面,要在现有基础上根据不同产品类别及检测参数对环境的要求进行合理分区,对实验室的水电气条件,试剂及样品存放、设备布局、温湿度控制、防火、样品消化和通风排气、照明、“三废”处理和安全等设施进行系统设计和改造,实验室面积一般应在300~500平方米,控温控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在检测能力方面:能够满足农田土壤、灌溉及养殖用水中主要易于变化的常规污染与肥力指标、农产品中高毒农药的定性速测的需要;不仅要建设固定实验室的检测能力,还要注重流动实验室检测能力的建设,以达到辐射监测区域内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批发市场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目的。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功能与布局

到2010年,共建设1个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为部级研究中心);42个部级专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15个部级优势农产品区域性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36个省级综合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1200个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为县级质检站)。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均为技术性、事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机构。各类机构功能职责如下: 1.部级研究中心

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标准的政策、法律法规、发展战略和规划等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理论和关键技术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及评价技术与设备的研发;农产品贸易技术壁垒预警体系建设和快速反应机制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管理的综合性和基础性标准的制修订,以及相关专业性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技术支持;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控、普查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技术支持;开展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技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参与农业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活动,参加和承担有关农产品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组织和协调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标准研究专家队伍,开展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标准化方面的国内外学术交流。 2.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

立足本专业,突出和发挥专业优势,在相应领域内重点开展以下工作: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普查、例行监测等任务;开展国内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与评估工作;专业性农产品检验检测技术的研发和标准的制修订;国内外农产品质量安全对比分析研究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纠纷的调查、鉴定和评价;质量安全认证检验、仲裁检验和其他委托检验任务;负责有关专业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区域性质检中心、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等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和人才培训。 3.部级区域性质检中心

应立足本区域,突出对优势农产品从生产基地、投入品到农产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和指导服务,承担相应区域范围内优势农产品市场准入、委托检验和仲裁检验等检验检测工作,负责对区域内优势农产品产地环境进行例行监测、现状评价与污染预警工作,实现就近取材、随时检测、同类型优势农产品大批量检测和特有质量安全参数的深度检测。 4. 省级综合质检中心

突出省域内职责,主要承担省域内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市场准入性检验检测、产地认定检验和评价鉴定检验,负责对县级检测站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接受其他委托检验和负责省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 5. 县级质检站

突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验、日常性检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宣传和对千家万户农产品生产指导职能,负责指导农产品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和连锁超市的检验检测和技术培训工作,承担对广大农民和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方面的标准宣传贯彻、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内容

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必须满足对农产品产前、产中和产后三个主要环节进行质量安全监控和监控技术研究的需要。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主要建设内容是仪器设备的配备和检测实验室的改扩建。在建设的过程中,各质检机构应根据其所服务的产品对象、承担的职责任务、现有条件,以及所需要达到的相应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按照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建设。 (一)仪器设备条件建设

在充分利用各质检机构现有仪器设备的基础上,根据各级农产品质检机构的工作需要,更新、配置部分高档精密仪器设备,使检测仪器设备的精度和量程能够满足新形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需要。新增的仪器设备,坚持先进、可靠、经济适用的原则,同时确保有一定的超前性。 (二)实验室条件建设

除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研究中心为新建单位,需要新建研究及办公场所外,其余各质检机构检测实验室的建设以改建和扩建为主。各质检机构应按照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和配置仪器设备的情况,对检测实验室和工作间进行必要的改建或扩建,使建设后的检测实验室能够在使用面积、布局和环境条件等方面与所承担的检测任务相适应。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标准

(一)部级研究中心

此研究中心的建设目标是建成国内权威并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研究机构,技术能力要能够满足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的需要,能够满足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艺、性能等参数进行分析和比对研究的要求,能够满足我国主要农产品生产、市场贸易和消费全过程实施质量安全监控的需要,能够应对农产品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的挑战。因此,在仪器设备的配置上,必须瞄准国际一流水平,配备一定量的高端仪器设备,以建立现代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析测试技术手段。仪器设备配置的重点是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新的检测技术方法研究等方面的各种高、精、尖分析测试仪器,以及数据采集、处理和加工设备。 试验和办公条件建设,按照国际同类国家级质量安全检测研究机构的水平进行建设。

(二)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

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新增的仪器设备,坚持先进、可靠和与国际接轨的原则,关键仪器设备从国外引进。

(1)农业产出品类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

—— 植物产品:重点配置用于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等有毒有害成分定性、定量和危害性分析的仪器设备;农产品中氨基酸、维生素等质量成分或功能成分分析的仪器设备;农产品检测样品前处理设备;病毒检测设备;速测设备;样品采集与运输设备;测试数据处理设备等。

—— 畜禽产品:配置用于畜产品中兽药、重金属、农药及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分析和微生物检测的设备;畜禽良种基因品种测定、鉴定设备;牧草品种分析设备;畜牧兽医器械质量分析设备;畜禽产品检测样品前处理设备;速测设备;样品采集与运输设备;测试数据处理设备等。

—— 水产品:重点配置用于水产品中药物残留、生物毒素、病原微生物、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定性、定量和危害性分析的设备;水产品中氨基酸等质量成分或功能成分分析的设备;水产品检测样品前处理设备;速测设备;样品采集与运输设备;测试数据处理设备等。

(2)农业投入品类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

—— 种子种苗:配置用于动植物及微生物品种品质检测的设备;新品种真实性鉴定设备;转基因品种快速检测设备;检测样品前处理设备;测试数据处理设备等。 —— 肥料:配置用于肥料产品质量检测,特别是新型微生物肥料、各种复合类叶面肥料检测所需要的仪器设备;配方施肥检测设备;肥料对土壤、地面水、地下水造成危害的检测设备;测试数据处理设备等。

—— 农药、兽药:配置用于农药、兽药产品质量鉴定及检测的仪器设备;农药、兽药残留前处理及检测的仪器设备;农药残留及畜禽粪便中残留兽药对土壤、地面水、地下水残留造成危害的检测设备;测试数据处理设备等。

—— 饲料及添加剂:配置用于饲料有效成份测定、新型饲料添加剂鉴定、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测定、饲料及添加剂风险评估等仪器设备。 (3)农业生态环境类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

配置用于野外采样及运输的设备,包括土壤采样设备、大气采样器、水样采集器、样品保存、运输设备等;用于现场分析测试的设备;用于水、土、气样品前处理的设备;实验室用于水、土、气中污染物分析的仪器设备。包括土壤、农用城市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农用水(灌溉用水、畜禽养殖用水、渔业养殖用水)污染分析测试设备及农区(养殖场)大气污染分析测试设备;分析测试数据处理设备等。 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的实验室,要参照国际同类实验室的条件和水平进行改扩建。根据不同检测参数对环境的要求对实验室进行合理分区,对水电气条件、试剂及样品存放、设备布局、温湿度控制、防火、防尘、防震、噪声和电磁辐射控制、通风排气、照明、“三废”处理和安全等设施进行系统设计与改造。部分质检中心现有检测实验室面积小,业务用房少,可根据需要适当扩大。 (三)部级区域性质检中心

——植物产品:配置用于检测小麦、玉米、大豆、油菜、棉花、甘蔗、柑橘、苹果等优势产品中氨基酸、维生素等质量成分或功能成分分析的仪器设备;农产品、产地环境、投入品中有毒有害成分定性、定量和危害性分析的仪器设备;农产品检测样品前处理设备;病毒检测设备;速测设备;样品采集与运输设备;测试数据处理设备等。

——畜禽产品:配置用于肉牛和肉羊、牛奶等优势产品中重金属、农药、兽药、饲料及产地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分析和微生物检测的设备;畜产品检测样品前处理设备;速测设备;样品采集与运输设备;测试数据处理设备等。

——水产品:配置用于水产品中氨基酸等质量成分或功能成分分析的设备;水产品及产品环境中毒素和有毒有害物质定性、定量和危害性分析的检测设备;水产品检测样品前处理设备;速测设备;样品采集与运输设备;测试数据处理设备等。 实验室的建设,是在现有基础上根据不同检测参数对环境的要求进行合理分区,对实验室的水电气条件、试剂及样品存放、设备布局、温湿度控制、防火、防尘、防震、噪声和电磁辐射控制、通风排气设施、照明、“三废”处理和安全等设施进行系统设计和改造。

(四)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

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要重点围绕保障本省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农业生态环境监管和检测的需要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实验室的建设,是在现有基础上根据不同检测参数对环境的要求进行合理分区,对实验室的水电气条件,试剂及样品存放、设备布局、温湿度控制、防火、防尘、防震、噪声和电磁辐射控制、通风排气、照明、“三废”处理和安全等设施进行系统设计与改造。部分实验室检测面积小,业务用房不足,可根据需要适当扩大。 (五)县级质检站

县级质检站主要以开展现场快速检测、指导地方农业生产为目的,配备农产品安全检测、农业生产和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所需的基本设备,以样品前处理、快速检测仪器设备为主。对一些农、牧、渔业发达、经济发达、农产品生产基地较多的县(市)级质检站,还需考虑农药等有害物质快速检测、定量分析、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移动检测等实际需要,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

实验室的建设,是在现有基础上根据不同检测参数对环境的要求进行合理分区,对实验室的水电气条件,试剂及样品存放、设备布局、温湿度控制、防火、防尘、防震、噪声和电磁辐射控制、通风排气、照明、“三废”处理和安全等设施进行系统设计和改造。

六、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经初步测算,建设1个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中心、42个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15个部级区域性质检中心、36个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和1200个县级质检站,约需基本建设总投资59.06亿元,其中中央投资38.52亿元,地方配套20.54亿元。

在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部级区域性质检中心和县级质检站建设中,用于检测实验室的改扩建的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20%;在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级综合性质检中心建设中,由于是在整合分散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因此检测实验室的改扩建费用将增大,为此,实验室改扩建资金比例可控制在25%左右;由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中心为新建单位,目前尚无研究及办公场所,因此,拟将总投资的50%用于土建(建设面积约1.7万平方米)。

在资金来源上,检验机构属中央单位的,由中央全额投资建设;检验机构属地方单位的,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建设,中央与地方投资比例按以下原则掌握:西部地区的为4:1,中部地区的为2:1,东部地区的为1:2。对于部级区域性质量安全检验中心,中央和地方的投资比例为4:1。 (一)部级各类中心

包括部级研究中心、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和部级区域性质检中心三个部分,共需投资12.41亿元,其中中央投资约11.12亿元,地方配套约1.29亿元。

1. 部级研究中心

建设1个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中心,约需投资1.42亿元。其中:土建费用为0.70亿元,占投资总额的49.3%;仪器设备购置费为0.55亿元,占投资总额的38.7%;其他费用(包括人员培训、工程设计、工程招标、建设监理、工程质检、基本预备费等,下同)为0.18亿元,约占总投资的12.0%。其建设资金全部由中央投资。

2. 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

建设42个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共需投资8.40亿元,其中中央投资约7.76亿元,地方配套约0.64亿元。

根据检测对象的特点和要求,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又分为植物源性和动物源性两类机构,其中植物源性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24个,动物源性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18个。

每个植物源性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的建设投资为1700万元,包括:土建费用300万元,占投资总量的17.7%;仪器设备购置费1200万元,占投资总量的70.6%;其它费用200万元,占投资总量的11.7%。

每个动物源性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的投资为2400万元,包括:土建费用300万元,占投资总量的12.5%;仪器设备购置费1900万元,占投资总量的79.2%;其它费用200万元,占投资总量的8.3%。 3.部级区域性质检中心

建设15个部级区域性质检中心,共需投资2.59亿元,其中中央投资约1.95亿元,地方配套约0.64亿元。

根据检测对象的特点和要求,部级区域性质检中心也分为植物源性和动物源性两类机构,其中植物源性区域质检中心8个,动物源性区域质检中心7个。 每个植物源性部级区域质检中心的投资为1400万,包括:土建费用240万元,占投资总量的17.1%;仪器设备购置费1000万元,占投资总量的71.4%;其它费用160万元,占投资总量的11.4%。

每个动物源性部级区域质检中心的投资为2100万元,包括:土建费用240万元,占投资总量的11.4%;仪器设备购置费1700万元,占投资总量的81.0%;其它费用16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7.6%。 (二)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

建设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综合性质检中心31个,计划单列市综合性质检中心5个。36个省(单列市)级综合性质检中心共需投资8.65亿元,其中中央投资约5.12亿元,地方配套约3.53亿元。

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性质检中心约需投资2500万元,其中:土建费用60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24.0%;仪器设备购置费170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68.0%;其它费用20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8.0%。

每个计划单列市的综合性质检中心约需投资1800万元,其中:土建费用45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25.0%;仪器设备购置费120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66.7%;其它费用15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8.4%。 (三)县级质检站

建设1200个县级质检站,其中包括200个重点县。县级质检站共需建设投资38亿元,其中中央投资约22.28亿元,地方配套15.72亿元。 对于普通县,每个县级质检站约需建设投资300万元,其中:土建费用6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20%;仪器设备购置费用20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66.7%;其它费用4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13.3%。在全国选建1000个普通的县级质检站,共需建设经费30亿元。

对于重点县,每个县级质检站约需建设投资400万元,其中:土建费用6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15%;仪器设备购置费用30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75%;其它费用4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10%。在全国选建200个重点县级质检站,共需建设经费8亿元。

七、运行管理 (一)项目管理

1.强化各级政府的管理职能。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深深扎根于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工作中,其建设和运行均离不开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参与。应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各级地方政府的责任,齐抓共管。

2. 农业部主要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总体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中央补充资金的监管,并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与监督。农业部每年将项目执行情况汇总报发展改革委。

3.组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项目建设的技术咨询工作。

4.项目实施主要依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农产品质检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基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5. 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落实前期工作经费。安排一定建设资金,用于质检工作能力建设,通过各种形式的技术培训和国内外交流活动,逐步培养一支爱岗敬业,业务水平高,善管理,能检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与科技研发队伍。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服务管理队伍的素质和技术水平,保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

测体系的正常运转。各级政府根据事权划分落实前期工作经费,并将配套经费的落实和到位作为安排中央补助资金的条件。

6. 加强质量管理和资金管理。切实执行基建工程的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政府大宗采购制度,确保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实用性、可靠性以及配件合理、价钱合适;利用市场机制建设、运行和管理项目,严把项目质量关,确保一次投资,多年受益,发挥应有功效;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

7.应通过公开的申报和竞争,针对人才队伍和既有工作基础,通过论证确定建设资格。

8.重视验收制度,严格制定考核指标和验收方法,做好工程分项和分阶段验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的人员,都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应把人员培训、从业人员基本素质和工作技能作为考核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机构管理

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成后,农业部将严格按照《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细则》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对质检机构的管理。各质检机构在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和有关专业司局的具体指导下,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工作。

逐步建立开放、竞争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评价标准,严格认证程序,定期进行评比审核,通过农业部授权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实行优胜劣汰,不搞一劳永逸,促进各级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自身不断强化和良性健康发展。 (三)运行经费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为非营利性的国家公益性事业单位,保持原事业费不变,工作费用按“例行监测制度”和“委托检验收费”的方式解决。 八、效益分析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项目建成后,将大大增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的能力和水平。如动物产品中农、兽药残留检测项目可由原来的18项增为42项,大气、水、土壤和污染源等方面的能检项目与国际接轨,达到680项。形成对农产品生产、储运、销售及产地环境等从“农田到市场”进行全过程监控检测的能力。确保主要粮油产品、蔬菜、水果、茶叶等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量和污染物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要求,主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的农药、兽药残留量和污染物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要求。大幅度提高农产品的合格率和优等品率。预计到2007年,农产品市场抽检合格率由现在的70%提高到90%以上;主要粮油产品和畜禽产品的优等品率提高到30%

以上;蔬菜优等品率提高到50%以上;水果和水产品的优等品率提高到50%以上;农业投入品的市场抽查合格率由现在的75%左右提高到95%以上。 (二)农业生产结构进一步优化,农民收入增加

通过该项目的实施,对各地农产品的品种、品质及生产环境进行普查和检验检测,进一步摸清我国专用小麦、高油大豆、专用玉米、优质肉牛、肉羊等优势农产品的品种、品质状况及适宜种植、养殖的资源条件,从而科学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地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发挥地区比较优势,扩大优质农产品生产规模,逐步培养本地区的名牌产品和具有市场前景的农产品,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需要,从根本上优化我国农产品生产的产品结构和区域结构,形成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管理的农产品生产新格局。通过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加大面向广大农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服务力度,推动安全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推广和相关信息的提供与反馈,提高广大农民生产安全农产品的意识,减少农用化学品投入,发展无公害农业,实现优质优价,增加农民收入。

(三)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显著提高,出口进一步扩大

通过该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的技术能力,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多边、双边认证,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有利于推动生产企业按贸易国和国际标准要求的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状指标的要求组织生产,减少出口农产品因质量问题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创造出更好的经济效益。项目实施后,预计我国水稻、小麦、玉米、油料、水果、蔬菜等农产品质量符合出口标准要求的产量将增长30%,猪肉、鸡肉、兔肉、禽蛋等畜禽产品符合出口标准要求的产量将增长15%,水产品符合出口标准的产品量将增长20%,大大提高我国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可靠性,增强我国具有比较优势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发达国家在农产品贸易中设置的技术壁垒;同时有利于通过对进口农产品科学的质量检测,在WTO规则允许的范围内,防止国外一些有害生物及不合格农产品流入国内市场,保证人民群众及动植物的健康安全。 (四)农业生态环境得到保护

通过该项目的实施,将加强对农业生产环境以及生产过程的全面监控,可以促进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合理地使用农药、化肥、农膜、兽药等农用化学物质,降低使用频率和数量,提高其使用效能和安全性,减少农药、兽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和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有效控制地面水体的富氧化和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发生;有效控制工业污染和生活垃圾对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保证农产品生产的水体、耕地及气候条件符合农产品安全生产的需要;根据质量检测和提供标准化生产技术服务,改变农业传统的发展模式,做到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走新形势下我国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道路。 九、相关配套措施

(一)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法规体系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配套法规的贯彻实施,加快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动物防疫法》等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法规体系,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二)加快农业标准体系建设

目前,农业部和财政部正在组织实施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专项计划,每年制定和修订标准350项左右。要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同时,加快对国际标准及出口贸易国标准的系统研究,加快农业生产技术规程、生态环境、产品质量分级、农药残留限量、兽药残留限量、有害重金属限量及检测方法等标准的制定或修订进程,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运行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依法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

通过建立和实施国家农产品质量例行监测制度,将农产品市场准入性检验,从生产或经营者委托检验形式变成为由政府出资的例行检查方式。这样既有效地发挥了政府的监督作用,同时也降低了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成本,增强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建议国家财政设立农产品监测专项资金,由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产品市场消费情况和进出口贸易情况,组织制定全国农产品例行监测年度计划,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产地农产品质量信誉等级档案。对经品牌认证的农产品实行免检制度。作为国家基础性、公益性事业,农产品质检机构应保持全额拨款事业费不变,逐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多元化的投入体制。 (四)加强人员培训与国际交流

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人才培养计划。通过国内培训和出国培训等不同方式,不断提高检测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检测水平。积极同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先进的检测技术和方法,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的多边、双边认证或互认,为我国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 (五)开展检验检测技术科学研究

加强对国外先进检测技术和方法的引进和验证工作。在引进和消化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业生产实际,研究并制定适合不同层次的检测技术和方法,并形成一定规模的技术储备,缩小与发达国家检测技术水平的差距。当前,重点是要加快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技术的研究。 (六)强化信息管理与综合利用

构建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搞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工作。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

国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进程加快

我国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进程加快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的重要技术支撑,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地位重要,不可或缺。最近,农产品质量安全倍受社会关注,那么,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技术支撑的检验检测体系发展得怎么样?国家都有哪些方面的规划和部署?有哪些能力建设措施?围绕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有关负责同志。

我国农产品质检体系始建于20世纪80年代

记者: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一个什么样的体系?目前的建设和规划情况如何? 答: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最初始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主要侧重于农业生产资料方面的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包括化肥、农药、饲料、农机、种子等国家级检测中心和部级检测中心的规划建设。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提出和发展,农业部部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开始规划建设。目前,一个以农业部部级农产品质检中心为龙头、省级农产品质检中心为主体、地市级农产品质检中心为骨干、县级农产品质检站(所)为基础、乡镇(生产基地、批发市场)速测实验室为补充的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基本构建形成。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定位,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依据国家(行业)标准,以先进仪器设备为手段、可靠实验环境为保障,对农产品生产(包括农业生态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科学公正监测、鉴定、评价的技术保障体系,是政府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的重要手段,承担着为政府和广大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提供技术决

策、服务和咨询的重要职能,在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农产品质检体系能力建设已纳入国家重点投资建设范围

记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很重要,这些年国家都采取了哪些措施提升检验检测能力?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早在1993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农业法》中就明确提出,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组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五”和“十一五”期间,国家都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加以规划和建设。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被列为社会主义新农村重点建设工程之一,并纳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年8月,国家正式启动实施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06—2010年)》,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投入,总投资50多亿元。到2010年,国家投资已建设省(部)级、县级农产品质检中心(站、所)1017个,其中县级农产品质检站建设项目936个。 “十二五”是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关键期

记者:面对新的“十二五”,国家在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上有哪些考虑?

答:为满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在“十一五”建设的基础上,对尚未建设和缺乏检测能力的质检机构,编制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十二五”建设规划。“十二五”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在思路上,将根据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的需要,与“十一五”质检体系建设规划相衔接,注重统筹布局、因地制宜、填平补齐、建管并重的原则,力争通过五年左右的建设,建立产地环境、投入品和农产品全程可控的质检体系。在重点上,补充建设一批部级专业质检中心,全方位建设地(市)级综合性农产品质检中心和县(场)级综合性农产品质检站。同时,进一步完善国家农产品(水产品)质量风险监测与信息预警功能建设,构建起全国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预警与追溯网络平台。与此同时,农业部已制定了配套的质检机构管理办法和考核验收规范,实施资质认定和能力考核,强化检验检测人员培训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定期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抽查

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农市发[20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兽医、渔业、农垦、农机化、乡镇企业厅(局、委、办),中国农业(热带农业、水产)科学院,农业系统各国家级和部级质检中心及有关部直属事业单位:

为尽快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要求,结合农业和农

村经济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意见》。该意见业经2003年4月14日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规范建设布局,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检验检测能力,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要求,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农业法》规定,满足“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和《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实施需要,现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对农产品(包括产地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下同)质量安全实施检验检测的重要技术执法体系,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农业行政执法、农村市场监管和农产品贸易等方面担负着重要的技术支撑职责,对农业结构调整、农产品质量升级、农产品消费安全、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都具有重要的技术保障作用。但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普遍存在体系不健全、技术人员不足、检测手段薄弱和投入不足等问题,难以适应农产品国内外贸易对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影响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和扩大出口,对此,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作为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基础工作,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迅速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

(一)统筹规划。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依据,以科学、合理的布局为前提,以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为重点,建立健全体系,以满足农产品生产全过程监管需要。

近期目标是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一套由部、省、县三级组成、布局合理、职能明确、专业齐全、运行高效、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在规划布局上,要突出健全和提高部级专业性(包括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建立和完善省(区、市)综合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同时,合理规划和建设县(市)级综合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以下简称县级综合性检测站),鼓励有条件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建立以速测为主的检测站(点),作为县级综合性检测站检验能力的有

效补充。

在监测能力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要能够满足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艺、性能参数的检验检测需要,实现对农产品从“农业投入品到批发市场”全程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应达到国际同类检验检测机构水平,逐步实现国际双边或多边认可。

(二)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检测力量和资源,采取填平补齐和完善功能的办法进行科学规划,防止和杜绝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由农业部按照专业类别、产品种类和优势区域,依托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分析测试等技术单位现有检测力量进行规划建设;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由各省(区、市)农业(畜牧、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托本省(区、市)农业(畜牧、渔业等)系统现有检测中心(站、所)的检测力量和工作基础进行规划建设。检验检测参数指标、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要求相近的,鼓励实行资源整合和共享,合理进行检验检测分工。原则上每个省(区、市)应建设成为一个综合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由于行政隶属关系或专业特性不便进行整合的,可继续按照行政隶属或专业设立、完善相应的质检中心(站、所),但要做到任务明确、分工清晰,以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和职能作用,防止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出现大的波动;地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可作为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的区域性(或专业性,下同)分支机构,以补充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在区位、专业等方面的检测能力,具体的规划和建设由省级农业(畜牧、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商地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综合性检测站,应当围绕当地的主导产业和产品,依托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现有的检测力量和工作基础进行规划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检测站(点),应当突出速测和自检。 三、明确界定各级机构职责与任务

(一)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主要承担全国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普查和风险评估工作,承担农产品检验检测技术的研发和标准的制修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对比分析研究与国际合作交流,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重大事故、纠纷的调查、鉴定和评价,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检验、仲裁检验和其他委托检验任务,负责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二)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主要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检验、农产品产地认定检验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鉴定检验,负责对县级综合性检测站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接受其他委托检验和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

(三)县级综合性检测站。承担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验,负责指导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开展检测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抽样和生产过程中的日常监督检验;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标准宣贯和技术培训;接受其他委托检验和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 四、加强对检验检测体系的管理

部、省、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应在人员机构、管理制度、仪器设备、

环境条件、检测工作和检验报告等方面符合机构授权(或资格)认可和计量认证要求。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和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的管理办法、基本条件和授权审查认可细则,由农业部制定。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的区域性分支机构和县级综合性检测站的管理办法、基本条件和资格认可细则,由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参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和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由农业部统一组织考核、授权认可和受国家认监委的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计量认证评审。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的区域性分支机构和县级综合性检测站的资格考核认可工作,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关计量认证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省级计量认证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和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正、副主任的任免,应当报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办)备案;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的区域性分支机构和县级综合性检测站的领导干部任职资格审查要求,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是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技术机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计划、编制、科技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尽快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增加投入。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区、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并抓紧组织实施。有关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应当及时报农业部备案,以便统一纳入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防止重复建设。

农业部网站 2003年05月14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h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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