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灯、亮化控制系统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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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城市管理局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XYZCZ-2012-007

采 购 人 : 盱眙县城市管理局

集中采购机构:盱眙县政府采购中心

项 目 内 容 : 路灯、亮化集中控制系统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文件 ................................. 3 一、 投标邀请 .................................... 3

二、 投标人须知 .................................. 6 三、 合同条款及前附表、合同格式 ................. 16

四、 采购配置及总体要求 ......................... 23

第二章 投 标 文 件 ........................ 33 一、 投标函格式 ................................. 34

二、 开标一览表 ................................. 35

三、 投标报价表 ................................. 36

四、 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 ......................... 37

五、 服务承诺 ................................... 38

六、 投标人必须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 38

第一章 招标文件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受盱眙县城市管理局委托,盱眙县政府采购中心就盱眙县城市管理局路灯、亮化控制系统公开招标采购,现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1、项目名称: 盱眙县路灯、亮化控制系统。

项目编号: XYZCZ-2012-007

2、招标项目简要说明:路灯、亮化控制系统设备一套,约53个终端设备(具体需求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注:竞标人可以根据采购人的实际需求,按不能低于上述技术参数要求提出修

改方案、替代设备和报价,但必须进行分析、说明理由,无法进行分析和说明理由的作无效标处理。

3、投标人资质要求:

(1)年检合格的独立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必须为照明监控产品

的制造厂商或供应商。

(2)具备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含)资质或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三级以上

(含)资质;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具备覆盖城市照明监控系统ISO9001质量认证。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除具备上述资质外,根据采购人要求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设备不低于三年全免费质保。

(2)投标公司提供的所有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

(3)投标方中标后,用户有权对投标产品进行功能性测试及品牌资质调查,如果测试结果与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所述有所偏差,用户有权废除投标方的第一中标权,同时投标人并承担相关认证测试费用。

4、本次招标采用资质后审方式,在整个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中心组织评委会将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若发现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将取消其继续投标的资格。注:具体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第六部分。

5、报名信息:

报名截止时间:2012年4月5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节假日接受自

动传真)

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在盱眙县政府采购网(http://www.77cn.com.cn下载

专区)直接下载,如果投标人确认参与本项目投标请于报名截止时间前填写供应商参与投标确认函,并传真至盱眙县政府采购中心,

传真:0517-88220123,并电话与盱眙县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确认:

黄会计 电话:0517-88220123。

注:投标人应填写供应商参与投标确认函并持续关注本项目在盱眙县招投标管

理中心网站上公布的信息,如在招标文件发布期间如招标文件有更正或修改而采购中心因没有收到确认函以及所留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到投标人的,或投标人未能持续关注盱眙招投标网关于本项目发布的其他信息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地点:

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12年4月5日15时00分

投标文件接收地点: 盱眙县招标投标管理中心(盱眙县淮河东路108号)

投标文件接收人:周女士 联系电话:0517-88220729

7、开(评)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 2012年4月5日15时00分

开标地点:盱眙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具体标室见当日中心公告牌)

8、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1)投标文件询问(质疑)事项联系电话: 0517-88213748 黄勇

(2)采购人联系电话: 13901400422

9、其他事项:

(1)投标保证金:本次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伍仟元整,投标供应商必须由基本账户汇至盱眙招投标管理中心账户或带现金交到招标现场,不中标的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返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为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保证金缴纳信息:

开户银行:江苏盱眙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

户 名:盱眙县招投标管理中心

账 号:3208300101201000055388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注: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全部内容。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及要求提供的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或作无效投标处理。

一、总 则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投标邀请中所述项目的采购。

2.合格的投标人

(1)年检合格的独立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必须为照明监控产品的制造厂商或供应商。

(2)具备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含)资质或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三级以上

(含)资质;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具备覆盖城市照明监控系统ISO9001质量认证。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除具备上述资质外,根据采购人要求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设备不低于三年全免费质保。

(2)、投标公司提供的所有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

(3)、投标方中标后,用户有权对投标产品进行功能性测试及品牌资质调查,如果测试结果与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所述有所偏差,用户有权废除投标方的第一中标权,同时投标人并承担相关认证测试费用。

本次招标采用资质后审方式,即投标人唱标后,由采购中心组织评委会将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在整个采购过程中若发现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将不得参与本次投标。

3.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盱眙县城市管理局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 招标文件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条款及前附表、合同格式

四、采购配置及总体要求

第二章 投标文件

一、投标函格式

二、开标一览表

三、投标报价表

四、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

五、服务承诺

六、资格证明文件

七、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并说明的其它资料

5.招标文件的澄清

任何对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十五日按投标

邀请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等)送达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对投标截止时间前十五日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网页、邮寄或传真)。由于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有问题而导致采购中心无法通知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逾期递交对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澄清的采购中心将不予收理)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在投标截止时间五日前,采购中心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

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被邀请的投标人。由于投标人所留联系

方式有问题而导致采购中心无法通知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都具有约束力。

6.3投标人在收到补充通知后,应于一个工作日内正式书面回函采购中心。逾期不回的,采购中心视同投标人已收到补充通知。

6.4采购中心有权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被邀请的投标人。

7.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7.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中心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7.2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投标文件构成

8.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8.1.1按照要求填写的投标函;

8.1.2按照第9条要求填写的开标一览表;

8.1.3按照第10条要求填写的投标报价表;

8.1.4按照第11条要求填写的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

8.1.5按照第12条要求作出的服务承诺;

8.1.6按照第13条要求出具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中标人有能力履行合同;

8.1.7招标文件第二章中要求提供的所有资格证明文件。

9.开标一览表

9.1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开标一览表的规定格式完整、清晰、正确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并用信封单独装封装在投标文件正本中。

9.2开标一览表中不得填报有选择性报价方案,表中内容应与投标文件中的内容完全一致,如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

10.投标报价

10.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每种规格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10.2投标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1)货物的总价:包括制造和装配货物所使用的材料、部件、售后服务的费用及货物本身已支付或将支付的进口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其它税费;

(2)技术规格中特别要求的备件价格;

(3)运输费、保险费和货物交付使用前所产生的其它费用;

10.3技术规格要求的安装、校准、调试和培训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10.4本次项目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

10.5投标报价应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

11.技术规格的响应

11.1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应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逐项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该投标将被拒绝。

12.服务承诺

12.1投标人的服务承诺应按不低于招标文件中基本服务要求的标准,并作出响应。

13.证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

13.1按照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投标人除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提供货物和服务的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的财务、物流保障方面的能力;

13.3 投标人应填写并提交招标文件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

14.投标保证金

14.1本次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伍仟元整,投标供应商必须由基本账

户汇至盱眙县招投标管理中心账户或带现金交到招标现场,不中标的在5个工作日内返还。

14.2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签订合同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14.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未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投标供应商在投标开始至投标活动结束前撤回投标文件;

(2)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投标供应商在投标开始至投标活动结束前撤回投标文

件;或中标供应商不按第32条规定签订合同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有效期为从开标之日起计算的四十天。

16.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中心于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采购中心的这种要求而放弃投标,采购中心在接到投标人书面答复后,将在原投标有效期满后五天内无息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第14条有关投标保证金没收和退还的规定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同时受投标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17.1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人须知第8.1条的要求,准备一式四份投标文件(包括一份正本和三份副本),每份投标文件右上角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7.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及开标一览表均需打印, 且投标文件格式中要

求签字的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受托人签字。除姓名签署外,投标文件的任何内容均不允许手写。委托受托人必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7.3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受托人签字。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在两个信封(箱)中(正本一包,副本一包),且在信封(箱)上标明“正本”、“副本”的字样。信封(箱)封口处应加盖骑缝章。开标一览表应单独密封后随同投标文件正本一并装入信封(箱)内提交。

18.2信封(箱)封面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标书编号、正本或副本及“请勿在2012年4月5日15:00(开标时间)之前启封”的字样。

18.3信封(箱)上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及邮政编码,以便如果投标文件被

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18.4如果信封未按第18.1—18.3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中心对误投或过早

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中心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19.投标截止日期

19.1采购中心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即2012年4月5日15:00之前。

19.2采购中心可以按第6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采购中心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1.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中心。

21.2投标人的修改文件应按第17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和签署,并按第18条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同时还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字样。修改文件同样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接收地点。

21.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21.4在投标截止期至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2.开标

22.1采购中心将在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采购人、投标人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须签名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将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22.2按照第20条规定,迟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

22.3开标时请投标人代表、监督人员或公证人员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采购中心当众拆封宣读每份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各项内容,以及采购中心认为合适的其他详细内容。

22.4采购中心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第22.3条规定在唱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

22.5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一律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

23.评标委员会

23.1 唱标结束后,采购中心将立即组织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进行评标。 23.2 评委会由三人以上单数的行业专家、采购人代表组成。

23.3 评委会独立开展工作,负责审议所有投标文件,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23.4 评委会应对投标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24.评标过程的保密

24.1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

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权建议等,均不得向任何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24.2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向采购中心和参与评标的人员施加任何影响,

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4.3 评标委员会名单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25.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25.1开标后,采购中心将组织工作人员对以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是否按

第二章投标文件的相关格式填写资格证明文件,并检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对以委托受托人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是否按第二章投标文件的相关格式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检查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25.2开标后,采购中心将组织评委会对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文件是否大体编排有序且基本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5.3在详细评标之前,评委会将首先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响应了招标文件

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全部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期、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在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负偏离的认定须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评委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5.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

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5.5评委会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进行进一步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

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进行修正;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进行修正。只有在评委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时,才能以标出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如果投标人提供的折扣数与按折扣率为基准计算的折扣数不一致时,以折扣率计算为基准进行修正。

25.6评委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

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5.7评委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

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列。

25.8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质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5)投标人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未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

(6)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5.9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不能提供采购人所需要原厂商授权等证明材料。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26.投标文件的澄清

26.1在评标期间,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委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并非对每个投标人都作澄清要求。

26.2接到评委会澄清要求的投标人应派人按评委会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做出书面澄清,书面澄清的内容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受托人签署,并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部分,但投标的价格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做任何更改。

26.3 接到评委会澄清要求的投标人如未按第26.2条的规定做出澄清,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7.评标办法

27.1本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委会仅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7.2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六、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一、评分办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的评价办法。

二、评分标准:(总分100分)

(一)价格分(50分):所有通过评审的投标人的有效最低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基准价得满分50分,其他投标报价得分=基准价/投标报价*50。(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二)经营业绩、企业及产品资质(16分)。

(1)业绩得分(3分)。2009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完成单份合同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城市照明监控业绩,不足3个的不得分,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每有1个得0.5分、100万元以上的每有一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3分。(合同必须是跟路灯或夜景管理部门直接签订,须提供业绩合同及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2)企业及产品资质(11分)。

1)公司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四级及以上(含四级)资质的得2分,

不具备不得分。

2)公司除具备投标人资格要求的覆盖城市照明监控系统ISO9001质量认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外,证书必须覆盖城市灯光照明无线监控系统领域的设计、生产;工程建设施工或投标设备具备省级及以上质检机构检测报告及相关质量认证书(具体为:电子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完全满足的得1分。

3)获得2009年以来国家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得1分,没有不得分。

4)照明无线监控系统2009年以来荣获地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得1分,其它不得

分。

5)具有自主品牌的商标证书得2分,无证不得分。

6)所投监控终端产品具有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合格检测报

告的得1分。

7)照明监控终端软件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得1分,无证

不得分。

8)监控系统中心站软件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得1分,无

证不得分。

9) 2009年以来,照明监控终端获得过国家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或实用新型专利

证书的,有一项得0.5分,无证不得分,最高1分。

注:须在投标人认为适宜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备查。

(三)技术响应及施工组织情况(20分)。

产品响应招标文件基本要求的得基本分5分,技术参数、配置、性能指标值,每有一项进行对比打分,最高得15分。具体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技术响应要求,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所需设备明细报价表、设备清单、技术偏差表及施工组织方案等相关内容对比打分。

(1)技术方案(17分)。

1)产品响应招标文件基本要求的得基本分5分。

2)照明监控终端设计先进、合理,系统稳定、可靠、可扩展。(0~3分)

3)照明监控终端选用进口32位处理芯片、交流采样计算有效值;通信模块选型;三相供电、不少于3×9回路输出、12路交流电流输入、开关量I/O不限、接口可扩展;8小时不间断电源;主板自带LCD中文显示屏和小健盘、可以在现场手动设置参数。(0~3分)

4)监控中心站软件设计合理,选用开发语言先进,兼容各种通信方式,路灯和夜

景灯统一平台监控,具备视频图像直接接入功能、所有功能完备,满足招标技术各项要求。(0~3分)

5)无线通信组网设计,根据组网结构合理性、实用性和安全性,通信模块的选

型,原理的描述等打分。(0~3分)

(2) 施工组织方案(3分)。

施工组织设计及人员配备。 (0~3分)

(四)质保及售后服务承诺(16分)。

具体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相关内容逐项进行对比打分。本项最高得16分,最低得0分。

(1)质量保证措施完备性(0~3分)。

(2)售后服务措施完备性(0~3分)

(3)免费保修期3年得2分,承诺免费保修期3年以上得5分

(4)软件终身免费升级(2分)。

(5)免费技术培训(1分)。

(6)报修响应到场时间(2分)。≤4小时(2分)、≤8小时(1分)

具体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相关内容逐项进行对比打分好的得3分,一般的得2分,差的得1分,没有的不得分。

七、授予合同

28.合同授予标准

28.1评委会按第25条规定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最

终按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的为中标候选人。

28.2评标结束后,将由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进行最终审查,最终审查包括对投标

人资质、信誉以及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他问题。

28.3最终审查的方式可以为: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询问或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

察。

28.4接受最终审查的中标候选人,必须如实回答询问或接受考察,并提供所需的

相关资料。

28.5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根据最终审查结果,确定中标人。

29.采购中心有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29.1采购中心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招标程序无效

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

30.中标通知书

30.1采购中心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并确认其投标

已被接受。

30.2中标人在中标公示(七个工作日)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到采购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逾期未办理作自动放弃处理。

30.3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0.4在中标人按照规定向采购中心提交履约保证金后,采购中心将及时通知其他未中

标的投标人,并按照第14条规定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31.签订合同

31.1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1.2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将视为自动放弃,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2.履约保证金

32.1为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中标供应商必须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向采购中心提交金额为中标总价 %的履约保证金。已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交纳账户同投标保证金交纳账户)。

32.2履约保证金必须是人民币。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为银行本票、汇票、支票、电汇等。

32.3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货物验收合格后15天。履约保证金应在有效期满后3天内退还给中标人,不计利息。

32.4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31条或32条的规定去做,采购中心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择日重新招标。

八、本次招标设有最高限价,超过最高限价的视为废标。

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及前附表、合同格式

注:以下为采购人提出中标后签订本项目合同的通用条款,投标人必须实质性响应,中标供应商不得提出实质性的修改,关于专用条款将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结 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

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方与卖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列明的买方与卖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备件、工具、手册和其他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所有辅助服务,如运输、保

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5)“买方”系指盱眙县城市管理局。

(6)“卖方”系指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

2.技术规格

2.1卖方所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以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相一致。

3.专利权

3.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专利侵权,卖方应负全部责任,且买方拒付全部货款。

4.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制定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标识。

5.装运条件

5.1根据采购人指定地点,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运输费由卖方承担。

6.付款

6.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6.2卖方应按照与买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卖方向买方提供下列单据,买方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付款:

(1)发票;

(2)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

(3)装箱单;

(4)采购人加盖公章证明货物交付使用合格的验收表。

6.3买方将按“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付款计划安排付款。

7.伴随服务

7.1卖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中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7.2除第7.1条规定外,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和启动监督;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在合同中卖方承诺的期限内对所提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4)在项目交货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7.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8.质量保证

8.1卖方所提供货物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不低于国家有关标准。

8.2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开箱和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应具有满意的性能。货物最终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缺陷而发生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卖方负担。

8.3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明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8.4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8.5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9.检验

9.1在发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9.2买方将在卖方交货后叁天内组织验收,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相符,买方应及时填写验收表,加盖公章,如果货物的质量的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应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并有权凭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向卖方提出索赔。

10.索赔

10.1买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向卖方提出索赔。

10.2根据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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