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范本(2016年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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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签 订 地 点:长沙市岳麓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委托监理及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规模: ; 4. 本工程建安工程费(或项目概算总投资): 。 二、词语限定

本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专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专用条件; 4. 通用条件;

5.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6. 附录同容包括: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附录C 廉政责任协议书;

附录D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名单;

附录E 先导区管委会直接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办法(暂行); 附录F 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项目建设部关于《先导区管委会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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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附录G 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直接投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试行)(长先建发[2009]6号);

附录H 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政府投资市政道路基层施工质量控制要点[长先建发〔2009〕12号];

附录I 长沙大河西先导区市政道路沥青面层SBS改性沥青及沥青混合料技术要求[长先建发〔2009〕11号];

附录J 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直接投资市政道路工程沥青面层质量控制要点[长先建发〔2009〕7号];

附录K 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工程技术管理办法(试行)(长先控发[2010]71号);

附录L 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安全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本工程总监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1. 本工程监理酬金按下述第 ( )种方式计算和支付。

(1)经双方友好协商,本工程监理酬金按暂定总投资额约人民币(大写) 万元及取费费率 %,计算暂定监理报酬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 元)。

本工程最终监理酬金按本合同监理范围内工程结算总价款及取费费率 %计算,除本合同明确约定计取的费用外,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报酬等。

(2)经双方友好协商,本工程监理酬金按照人民币(大写) 万元(¥: 元)总价包干。

2、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提供的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

本工程如果中途停工(停建),停工(停建)期间委托人确需监理人提供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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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服务的,经委托人确认后承担实际发生的直接费;

经委托人书面委托,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有关监理服务,相关服务费用由委托人审查确认后另行支付。

相关服务酬金: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3)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4)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免费 。

3、监理人或委托人依法所应缴纳的税款或行政规费,由监理人或委托人各自承担。如果法律规定委托人为监理人税款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则委托人在扣缴该税款后,将相应扣减支付给监理人的款额,同时向监理人提供有关完税证明。

六、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及工程品质评价要求应达到本监理合同服务范围内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同等标准或要求。

七、期限

1. 本工程监理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监理服务范围内所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完成备案、竣工结算完成、保修期结束之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八、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九、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长沙市岳麓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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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合同一式 十二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 九 份,监理人执 三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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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 是指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委托人相关主管部门或单位。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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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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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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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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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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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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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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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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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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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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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L;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3 监理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还包括: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国家、省、市现行工程建设及监理法律、法规、办法及规定; (2)国家、省、市现行施工标准、规范、规程及有关技术规定; (3)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任务书、勘察设计合同、设计文件;

(4)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依法订立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5)委托人与材料、设备供货单位签订的有关购货合同; (6)委托人为工程建设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合同。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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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工程监理服务人员配备及数量详见本合同附录D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名单。

(2)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监理人向本工程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的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15〕57号文件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

(3)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所委派的监理服务总人数不能保证本工程实际需要,则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立即增加人员,直至满足监理服务范围内监理服务的需要为止,同时报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监理人认为所委派的监理服务人数过多,将造成不必要的成本浪费,可向委托人提出减少服务人员的申请,经委托人批准,报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可适当减少监理服务人数。

(5)在监理人进场七天前,监理人应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人员、组织结构、人员资历、工作职责、联系方式、计划进退场时间等报委托人和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如监理人员未按合同要求配置,或委托人对监理人员有调整意见,监理人必须于七天内将调整更换的名单报委托人和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6)本工程监理服务人员必须在本工程全职上班,不得兼职(本合同另行约定除外)。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连续离岗时间三天以内的,应向委托人代表请假,连续离岗超过三天的,应向委托人主管工程的领导请假。

(7)委托人可对监理人不称职的人员提出警告,直至要求监理人撤换,同时报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8)监理人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委托人及施工承包人。在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人所发出的。

2.3.3监理人如需更换监理人员,必须取得委托人的同意。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委托人同意后,报告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更换应报告本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并抄报本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其它关键岗位人员更换应报告本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本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及时将人员更换情况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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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1)工作松懈,经常迟到早退的; (2)有索贿、故意刁难承包人行为的。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监理人行使下列职权必须取得委托人批准才能行使:

(1)核验承包人工程变更、工程计量、工程造价和工期顺延,其结论必须经委托人审核确认;

(2)验收工程用主要材料和构配件的品牌,其结论必须经委托人审核确认; (3)验收工程和确认付款依据,其结论必须经委托人审核确认。 (4)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选择工程分包人必须经委托人最终确认。

(6)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 无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

监理人应自行安排办公、休息用房,配备办公桌椅和办公电话及交通工具等,不得要求本工程施工承包人提供房屋、资料、设备相关服务及费用,该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3. 委托人义务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有关资料。

委托人在监理人进驻工地前20天向监理人提供委托人能获取的、与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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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服务有关资料(包括各种相关文件)及图纸等,任何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均应在与该图纸或资料相对应的工程阶段施工前20天提供给监理人。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三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1)本合同确定的关键岗位人员,一个月内到岗天数不得少于22天,由监理人采取指纹打卡等方式记录考勤情况,委托人进行不定期检查。每缺勤一天,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天/人,若一个月内缺勤超过三天以上的,则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天/人。

(2)本合同确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更换(不可抗力除外)。监理人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万元/次;监理人擅自更换除总监理工程师以外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人/次;监理人提出经委托人同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次;监理人提出经委托人同意更换除总监理工程师以外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次。

(3)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理人将替换人员的相关资料送经委托人初审,报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再报本工程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更换,原则上替换人员不得低于监理人原投标承诺的标准。同时监理人应按照以下约定承担相应违约金:

A、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万元/次;

B、更换除总监理工程师以外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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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如果在一个月内不到岗或六个月内连续两次更换均不能满足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按照每月50万元/人/次支付违约金,六个月内连续两次更换均不满足要求视同不在岗时间。同时,委托人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4)监理人有权利和义务督促施工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工期要求完成本工程施工,如工程不能按施工合同工期完成,监理人未尽到监理职责的,监理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按每天1000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5)监理人在施工前应对施工图纸进行认真会审,如果因为审核工作不到位而引起返工,则监理人应承担每次1000元的违约金;

(6)监理人有权利和义务督促施工承包人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每签发一次有关安全及文明施工问题的处罚通知单,而监理人未尽到监理职责的,监理人按每次5000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7)监理人应审核施工承包人已完工程数量(月报、工程签证),准确率应达到95%以上(与委托人及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最终审定结论相比较),如不能满足要求,每发现一次,监理人按每次10000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8)监理人必须对所监理工程中所有的隐蔽工程进行见证,若发现隐蔽记录不实,监理人承担10000元每次的经济违约责任。

(9)监理人必须对所监理工程中的关键部位进行旁站,经查实监理人员未旁站,监理人按每次1000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若所承监的关键部位发生质量事故,则由监理人承担返工损失10%的经济责任。

(10)监理人必须认真编写监理月报、阶段监理报告、项目监理工作总结及监理日志,委托人代表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若发现监理人不重视,不编报,每缺一项,监理人按每项200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11)监理人必须督促施工承包人及时整理验收资料,若因监理人原因造成所监理的工程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无法竣工备案,则视为监理人违约,每延误一天,监理人按每天1000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12)监理人未按照监理合同和监理规划(实施细则)要求履行工程质量及安全责任,工程受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监理人按每次5万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若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则终止本合同。

(13)若因监理人监督、督促不力,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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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监理人应设有专人跟踪检查施工承包人技术资料,以使技术资料的整理与工程同步。工程竣工后,应督促施工承包人提交技术资料,经审核后,由施工承包人向委托人移交。

(8)监理人应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会议,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委托人向设计单位建议,监理人应在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纪要上签字盖章确认。

(9)监理人要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总承包管理实施规划)、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并将意见书面报给委托人。

(10)监理人应主持召开由委托人、监理、总分包单位参加的每周工地例会或专项监理会议,针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合同管理等事宜进行协调管理,作好会议记录,及时向参加单位发放会议纪要。

(11)监理人每月5日前向委托人报送上月监理工作月报,监理月报的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

(12)监理人应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当地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完成《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竣工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审查记录》等;

(13)工程竣工后,监理人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9.4监理人对施工承包人的管理

(1)监理人应按照监理细则,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2)监理人要将工程结构质量、使用功能和建筑材料对环境的污染作为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旁站监理和见证取样工作。

(3)监理人应检查施工承包人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承包人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4)监理人应审查施工承包人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审查应备案的分包合同是否备案,审查施工承包人特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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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理人应检查施工承包人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施工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6)监理人应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承包人,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人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工令,要求施工承包人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委托人。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人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7)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监理人应责令施工承包人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监理人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委托人及监理人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8)监理人应核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准用文件、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书、验收记录等,督促施工承包人履行安全报验手续,监理人将审查结果归档备查。

(9)监理人应随时检查施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施工承包人安全生产不符合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发文责令其整改,文件抄送委托人。

(10)监理人应定期巡视检查施工承包人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11)监理人应对施工承包人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复核、检查,要求如下:

A、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B、符合工程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并办理验收手续。

(12)施工承包人进场后,监理人应要求其将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特殊工序的施工方法和质量保证措施上报,监理人在审核后应附上监理措施,一并报给委托人。在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施工时,委托人将实地检查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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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13)监理人应验收施工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材料分批进场的,每批均应验收,发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国家、地方标准的,监理人应责令并见证施工承包人在两天内将材料运离现场,同时将不合格事项记录书面通知委托人,不得隐瞒。

(14)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发现异常或发生质量事故的,监理人必须书面报告委托人,并与委托人研究处理意见。

(15)监理人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指令施工承包人采取调整措施。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与委托人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16)监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施工承包人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承包人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17)监理人应对施工承包人报审的试验室进行审核,按照国家及当地建设规章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应记录齐全。

(18)监理人应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监理人应要求施工承包人限期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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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A-2 设计阶段: 。 A-3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等工作: 。 A-4 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招标阶段的服务内容 1.1.1 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发包计划和各招标项目的招标工作 进度计划 1.1.2 审查招标文件并会同委托人与招标文件编制单位商讨修 改招标文件。 1.1.3 1.1.4 拟定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文件,参加投标单位资格预审 协助委托人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答疑及其他开标前的 有关工作 1.1.5 1.1.6 参加评标和合同谈判 其它应协助委托人进行的招标工作 2. 施工阶段服务内容 2.1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2.1.1 2.1.2 熟悉施工图,参加设计交底会议,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 审查和批准施工组织设计,核实并签发施工必须遵循的设 计要求、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规范等质量文件 2.1.3 审批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 并依据监理规划分析、调整和确定质量控制重点、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和监理措施,制定质量控制的各项实施细则、规定及其它管理制度 28

2.1.4 检查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适合于本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并能切实发挥作用,督促承包人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2.1.5 协助委托人移交与项目施工有关的测量控制网点;审查承 包人提交的测量实施报告,并依据监理规范要求检查和复合有关测量成果 2.1.6 审查承包人自建的试验室或委托试验的试验室;审查批准 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进行的材料、工艺试验及确定各项施工参数的试验 2.1.7 审查进场工程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承包人按有关规定 进行的试验检测结果。必要时,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进行一定数量的抽样检测试验 2.1.8 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在加强现场管理工作 的前提下对重要部位、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应采取旁站监理;对施工质量情况及时做好记录和统计工作,对发现质量问题的施工现场及时进行拍照或录相 2.1.9 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审批事故处理方案,并监督 质量事故的处理 2.1.10 组织并主持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查会和分析会,分析、 通报施工质量情况,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施工活动以消除影响质量的各种外部干扰因素 2.1.11 对工程项目的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等及时进 行施工质量验收和质量评定工作 2.1.12 审查竣工资料,组织竣工预验收 2.1.13 参与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提交质量评估报告 2.2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2.2.1 2.2.2 2.2.3 审核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有关投资的条款 审核、分析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 编制施工阶段各年度、季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控制其 执行 29

2.2.4 利用专业投资控制软件每月进行投资计划值与实际值的 比较,并提供各种报表 2.2.5 2.2.6 2.2.7 工程付款审核 审核其它付款申请单 审核及处理各项施工索赔中与资金有关的事宜 2.3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 2.3.1 2.3.2 2.3.3 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有关进度的条款 审核、分析各投标单位的进度计划 审核施工总进度计划,并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控制其执行, 必要时,及时调整施工总进度 2.3.4 审核项目施工各阶段、年、季、月度的进度计划,并控制 其执行,必要时作调整 2.3.5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用计算机进行进度计划值与实际值的 比较,每月、季、年提交各种进度控制报告 2.4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2.4.1 2.4.2 2.4.3 2.4.4 合理划分子项目,明确各子项目的范围 确定项目的合同结构,绘制项目合同结构图 协助委托人处理有关索赔事宜,并处理合同纠纷 进行各类合同的跟踪管理并定期提供合同管理的各种报 告 2.5施工阶段的信息管理 2.5.1 2.5.2 2.5.3 2.5.4 进行各种工程信息的收集、整理、存档 定期提供各类工程项目管理报表 建立工程会议制度 督促各施工单位整理工程技术资料 2.6施工阶段的组织与协调 2.6.1 2.6.2 2.6.3 检查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办理情况,向委托人提交检查报告 审查工程开工条件,检查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复核和审查施工单位、分包单位以及材料、设备、构配件 30

等供应单位的资格 2.6.4 组织、协调委托人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2.7施工阶段的风险管理 2.7.1 2.7.2 2.6.3 2.7.4 2.7.5 2.7.6 制订风险管理策略 在合同中采取有利的反索赔方案 制订合理的工程保险投保方案 工程变更管理 协助处理索赔及反索赔事宜 协助处理与保险有关的事宜 2.8施工阶段的现场安全文明管理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审核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保证体系 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施工安全、文明保障义务 组织工地安全检查 制订项目委托人的应急措施 协助处理安全事故 组织工地卫生及文明施工检查 协调处理工地的各种纠纷 组织落实工地的保卫及产品保护工作 3、采购监造阶段服务内容 3.1.1 依据工程项目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协助委托人编制永久工 程设备采购招标进度计划 3.1.2 协助委托人进行永久工程设备采购招标设计及招标文件 的审查工作,并参加招标、评标及合同谈判工作 3.1.3 3.1.4 管理采购合同,并对采购计划进度进行监督与控制 代表委托人对永久工程设备及主要零部件的生产质量和 进度等进行监督、管理、控制和协调 3.1.5 3.1.6 代表委托人组织永久工程设备出厂验收 核查永久工程设备实际到货进度是否符合采购合同要求 和工程进度要求,必要时,应向委托人提出设备到货进度 31

的调整意见 3.1.7 记录和整理安装调试中发现的设备制造缺陷和质量问题, 提出处理建议,协助委托人与供货单位谈判交涉 3.1.8 代表委托人协调设备供货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 4. 保修阶段服务内容 4.6.1 4.6.2 4.6.3 4.6.4 协助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协议 制订保修阶段工作计划 定期检查项目使用和运行情况 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 定责任归属,下达指令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

4.6.5 4.6.6 4.6.7 审核质量缺陷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进行验收 审核签署修复费用,并报委托人批准支付 整理保修阶段的各项资料 32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1. 工程技术人员 2. 辅助工作人员 3. 其他人员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1. 办公用房 2. 生活用房 3. 试验用房 4. 样品用房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1. 工程立项文件 2. 工程勘察文件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5. 施工许可文件 6. 其他文件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份数 提供时间 备注 数量 / / / / / / 面积 提供时间 数量 工作要求 提供时间 33

名称 1. 通讯设备 2. 办公设备 3. 交通工具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数量 / / / / 型号与规格 提供时间 34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gy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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