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4-07-02 02:5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2号

云建设(2000)第962号

《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已经2005年9月8日云南省建设厅第13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建设厅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各地、州、市、县建委(建设局),昆明市建管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各地、州、市质监站、招标中心等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建设[2000]4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的规定》,我厅制定了《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施工图审查是政府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凡我省境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都必须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付施工。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不予办理施工招标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留审查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依照本细则,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依据、结构安全、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四条 施工图审查工作程序,原则上按政策性审查、技术性审查和行政审批三

阶段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图审查的政策性审查和审批工作,技术性审查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国务院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审查资质证书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进行。 第五条 施工图审批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高度24米以下,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20O万元以内的公共建筑,12层以下住宅,生产性项目工程总投资50O万元以内和跨度24米以内单层厂房、仓库及国家勘察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上述范围内应由两级资质勘察设计单位承接任务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审批。 (二)昆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昆明市项目审批权限内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批,其中,建筑高度在50m以上,工程项目总投资在5OOO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20层以上的住宅、宿舍,15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住宅小区,生产性项目工程总投资 1000O万元以上和跨度超过5O米的单层厂房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州、市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高度50米以下及工程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内的公共建筑,16层以下住宅、宿舍,10万平方米及以下住宅小区,生产性项目工程总投资300O万元以内和跨度不超过30米单层厂房及上述范围内应由乙级资质勘察设计单位承接任务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审批。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级、一级、16层以上或工程项目总投资在 10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及应由甲级资质勘察设计单位承接任务的工程项目的施工留审批,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批,省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审批。

抢险救灾及其它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农村小集镇建设除外)不属审查范围。

第六条 铁道、交通、林业、水利等专业的施工图审查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细则另行制定。 第七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按规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章 审查内容及程序

第八条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全部文件(一式两份)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同时提交以下审查资料(一式一份): (一)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二)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四)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和相应的数据文件软盘; (五)勘察、设计合同副本; (六)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将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该项目进行书面登录,向审查机构发出审查通知书(审查通知书见附件一),并按以下审查要点进行政策性审查: (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等级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该勘察设计单位是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注册和年检; (二)是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勘察,设计合同审查备案手续;

(三)实行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其主要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由相应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盖章;

(四)是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用地、规划批准及报建等手续,提交的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五)按有关规定,应该进行方案设计招投标的项目,是否进行了设计招投标; (六)该项目是否按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要求进行了初步设计审查,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中的优化措施是否落实; (七)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由编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签字(盖章),设计图纸是否使用本单位专用图签,并加盖编制单位出图专用章; (八)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它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及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政策性审查合格后,审查机构对该项目施工图进行技术性审查。 政策性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单位补办有关手续及批准文件后,重新报批。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满足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侧重项目功能优化措施等的落实);

(二)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地基、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施工图文件是否满足规定的深度要求;

(四)是否满足国家现行的建筑(含消防、节能、环保、卫生)、结构(含地基基础、围护工程和人防工程、抗震)、无障碍设计等强制性规范标准; (五)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有关条款。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审查通知书后,根据收到的建设单位提供的审查材料,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要点》(详附件二)进行技术性审查。并填写《建筑工程施工图施工文件执行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审查表》(详附件三)。审查机构完成审查后,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封面详附件四)。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建设单位必须对提交的施工图审查全部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施工图审查机构应组织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后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 查报告;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当在3O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项目审查报告由审查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机构提交的审查报告应附有《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审查表》,该表必须有审查人、审核人签字。

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的,审查工作日另计。 第十四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制

度的决定》要求施工图审查“涉及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由省建设厅统一受理后,分送有关部门审核”。在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图纸会审时,邀请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参加。特殊的重点工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消防、环保等部门发专项审查送审通知书,消防、环保部门一般应在5—7个工作日内对施工图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回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图审查中的结构安全审查已包含抗震审查(超限高层除外),今后不再进行抗震专项审查。

第十五条 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O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审查合格的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附件六)。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盖有“施工图审查合格专用章”的施工图文件(含计算书、图纸)交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施工图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修改的,修改文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有重大分歧时,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委托审查机构复查或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审查结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部门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施工留审查机构应派有关人员参加验收。

第三章 审查机构

第二十条 审查机构的设立。应当坚持内行审查的原则。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方可申请承担设计审查工作:

(一)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注册资金;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分为三级,甲级审查机构审查工程范围不受限制;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限乙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承担任务范围内的工程;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限两级、丁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承担任务范围内的工程。 第二十二条 甲级审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乙级及丙级审查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甲级审查机构必须具有建筑、结构及其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13人;其中:结构审查人员不得少于6人,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乙级审查机构必须具有建筑、结构及其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结构审查人员不得少于4人,注册资金不少于15万元。丙级审查机构必须具有建筑、结构及其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其中:结构甲查人员不得少于3人,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审查机构的专业审查人员中,专职人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技术人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后,发给审查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一)具有10年以上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5项二级以上建筑工程设计项目的一级注册人员或高级职称人员;

(二)有独立的工作能力,身体健康,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年满35岁,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五)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法规和规范。

第二十五条 审查人员必须遵守纪律、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审查人员资格每两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业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延续或取消任职资格。

第二十六条 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按第八条审查内容要求对工程施工图审查结果负责;

(一)审查人员负责填写本专业审查表,对审查内容的完整性和质量负责; (二)项目负责人对各专业审查意见的完整性和质量负责; (三)审查机构负责人对上报的审查报告负责。

第二十七条 审查报告应对受审查的各专业的施工图中发现的违反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内容;逐一列出,一般不提修改的建议。

对大型工程应根据其特殊性适当增加专业审查分项,同步进行。

第二十八条 审查机构无法独立完成特殊复杂工程的专业性审查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由审查机构聘请有该专业的审查人员或高一级审查机构协助审查。

第二十九条 审查机构是一个公益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设计审查任务,实行有偿服务,收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费用,收费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费的 15%- 20%收取。费用列入基建总投资内,由建设单位支付,收费标准按云价房发 [2000]171号文《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暂行标准的批复》(附件五)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批

第三十条 审批部门收到审查机构上报审查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工程项目施工图文件经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报送一套完整文件至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三十一条 每项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原则上要求对工程各专业的施工图一次审批。对较为复杂的工程或较为特殊的专业,涉及到需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特殊专业的工程,可根据工程的需要,分项下达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地方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对施工图审查负行政责任。

审批部门和审查机构都应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施工图审查、审批工作,不得越级审查、审批。

第三十四条 审查机构、审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一经发现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审查机构暂停或吊销其审查资格,并处以审查收费l-2倍的经济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于审查人员,取消其审查人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罚: (一)对执业注册人员: 1、责令停止执业一年;

2、吊销执业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二)对非执业注册人员:取消执业注册考试资格2-5年。直至取消终身执业注册考试资格;

(三)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将施工图审查情况统计汇总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勘察、设计资质年检依据。

第三十六条 在施工图审查的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中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的有关罚则处理。

第三十七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勘察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迫使勘察设计单位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的;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审查通知书

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要点

三、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审查表 四、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五、云价房发[2000]171号文《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暂行标准的批复》

六、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第三十四条 审查机构、审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一经发现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审查机构暂停或吊销其审查资格,并处以审查收费l-2倍的经济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于审查人员,取消其审查人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罚: (一)对执业注册人员: 1、责令停止执业一年;

2、吊销执业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二)对非执业注册人员:取消执业注册考试资格2-5年。直至取消终身执业注册考试资格;

(三)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将施工图审查情况统计汇总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勘察、设计资质年检依据。

第三十六条 在施工图审查的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中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的有关罚则处理。

第三十七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勘察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迫使勘察设计单位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的;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审查通知书

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要点

三、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审查表 四、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五、云价房发[2000]171号文《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暂行标准的批复》

六、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g9.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