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项目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4-02-03 21:2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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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项目集中采购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对基本建设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的监督管理力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管职能作用,按照惩防体系建设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咸阳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规文件,结合医院采购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集中采购活动是指医院组织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大宗物资(服务)采购(以下简称“项目”),包括:基建工程、改造工程和装修工程的采购;大型设备、大宗医用耗材采购;金额较大的大宗物资的采购;服务的采购。

第二条 院纪委、监察室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对项目集中采购活动(以

下简称“采购活动”)的监督工作。监督人员监督检查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和采购过程,对采购活动具有参与权、咨询权、检查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第三条 纪检部门工作人员本着立足服务,着眼防范,强化监督,注重查处,确保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并开展以下工作:

(一)积极发挥能动作用,协助医院抓好采购和项目建设中的反腐倡廉工作。协助建立和完善廉政制度,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加强对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和关键人员的监督,督促抓好有关廉政规定的落实。

(二)对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采取提前了解、过程参与、一般抽查、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方法,对采购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进行全面监督。

(三)参与对招投标工作的保密措施、评标方案、工作纪律的制定,

并对招投标信息发布、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的工作过程和落实相关纪律规范的情况进行重点监督。发现违反工作程序或工作纪律的,立即责成招标单位纠正,拒不纠正的可立即要求采购人暂停或中止招标活动。对于违反政策法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泄密、围标、串标等行为,立即向纪委报告,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认真受理群众对有关参与采购活动的部门和人员违反廉政规定的举报,并按照干部隶属关系进行查处。

(五)加强对采购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督促采购单位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六)坚持原则,参与监督但不干涉和影响正常采购活动;不接受采购单位或相关企业的宴请及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不参与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娱乐活动;带头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医院和社会群众的监督;严格保密纪律,自觉遵守保密制度。

第四条 采购执行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主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在项目按程序经审批确定后,及时通报、交流信息使纪检监察部门掌握项目情况。

第五条 在项目执行运作时,项目执行部门要提前以书面告知纪检监察部门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种类、项目运作方式、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主动将采购活动的相关事宜及时通报纪检监察部门。履行填写《采购工作监督备案表》手续,要求从事采购活动的具体工作人员认真填写《项目资金采购全程(事前、事中、事后)记录表》,并及时将各种表格交纪检监察部门存档,主动接受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依法采购,阳光操作,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到执行部门的《采购工作监督备案表》和《项目资金采购事前记录表》后,要及时安排工作人员(以下称“监督人员”)参加,并告知执行部门。

第七条 监督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参与并及时了解项目的有关情况。执行部门要主动配合监督人员的工作,向其提供所需要的资料。

第八条 招投标项目在开标前,监督人员应与采购人、代理机构共同抽取评标专家,并保管专家名单。

第九条 招投标项目在开标时,监督人员应现场监督开标运作全过程:确认各投标方代表是否到场,检查标书的密封情况,监督开封、唱标,并在开标结果表上签字,证明此开标结果有效。

第十条 在评标过程中监督人员应现场监督专家组人员评标:宣布评标纪律和保密措施,重申低价中标的基本原则,并监督实施。监督人员有权对认为有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制止。

第十一条 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竞争性商务谈判可在技术谈判后进行,监督人员应监督竞争性谈判全过程,督促谈判人员严守纪律,确保公正。监督人员有权对认为有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制止。

第十二条 评标结束后,监督人员要监督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对招标结果进行公示,受理相关质询、投诉和举报,并协调答复和查处。执行部门及时填写、上交《项目资金采购事中记录表》

第十三条 评标结果公示期满后,监督人员要督促采购单位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协议(合同)和廉洁协议(也可做为采购协议主要内容之一),并监督双方严格履约。采购活动结束后,执行部门要组织对采购活动验收检查,及时填写上报《项目资金采购事后记录表》。

第十四条 监督人员要对《采购工作监督备案表》、《项目资金采购全程(事前、事中、事后)记录表》等采购资料建档保存,随时组织检查项目运行情况,回访供应商执行廉洁协议情况。

第十五条 本监督管理办法由医院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g5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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