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陕西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立法概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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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陕西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

律制度中的立法概况(下)

上一篇我们为大家讲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立法概况上一部分,今天,陕西人事考试网为大家带来下半部分,大家要好好复习争取在今年的政法干警考试前对政法干警的专业综合知识有一个系统完善的掌握。

一、北魏律

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经过多次编纂,最后在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由律学博士常景等撰成,共20篇。以后虽续有纂修,但变化不大。《隋书·经籍志》有《后魏律》20卷的记载,到唐代这部法典已亡失。其篇目从《唐律疏议》中可以看出是:刑名、法例、 宫卫、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律、盗律、斗律、系讯、诈伪、杂律、捕亡、断狱,仅存15篇。其内容在刑法原则方面有:八议、官当、老小残废减罪或免罪、公罪与私罪、再犯加重等。在刑名方面有:死刑(处决方法有□、枭首、斩、沉渊、门房之诛);流刑;宫刑;徒刑(有一岁、二岁、三岁、四岁、五岁之差);鞭刑(有四十五、五十、六十、八十、一百,凡五等);杖刑(有一十、三十、五十、一百,凡四等)。

在罪名方面有:大不敬、不道、不孝、诬罔、杀人、掠人、盗窃、隐匿户口,以及官吏贪赃枉法等。《北魏令》《唐六典》卷六注说:“后魏初,命崔浩定令,后命游雅等成之,史失篇目。”此令及其后续颁之令,在唐代即已散失。从史书中尚可见到有:品令、 职令、狱官令、田令等。其中太和九年(485)颁布的“田令”,是以封建国家的名义对土地实行分配和调整,推行“均田”制度的法令。此令在当时对限制豪强地主兼并土地以及争取劳动人手、开垦荒地、提高农业生产力,都起到一定作用,对后世影响较大。

北魏律中第一次出现了“官当”制度,“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二、北齐律

《北齐律》是北齐代替东魏后,武成帝命高 等人编撰而成,这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一部法律,对于《开皇律》乃至《唐律疏议》都有直接的影响。

篇目共十二篇,即名例、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其重要内容有:创新并确立了“重罪十条”,这是后来“十恶”的起源;将《晋律》中的《刑名》和《法例》合并为《名例》,放在律典第一篇,篇目由二十精简为十二,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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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隋唐继承;确立封建五刑制的雏形,即死、流、徒、杖、鞭(隋唐改为笞)。

《北齐律》是一部承上启下的重要法典,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古代法律变化、成熟、定型的重要时期,而《北齐律》则是最后定型、有草创贡献的律典,后来的隋唐法制如果没有《北齐律》的基础,是很难有那么大的成就的。

三、法律形式的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仍以律、令为主,由在汉代的机场上增加了格、式,形成了多种法律新式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法律体系,为隋唐时期的律、令、格、式并行打下了基础。

格源于汉魏时期的科,内容为定罪科刑的单行法规,如《晋书·刑法志》记载,汉代有“异子之科”、“投书弃市之科”,魏有《甲子科》等。北魏“以格代科”,将律无正条者编为格,与律并行,格遂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至东魏定有《麟趾格》,北齐在此基础上“撰《格权》,与律令并行”。

式的名称源于秦,秦简中有《封诊式》,多属行政性法规。西魏文帝时尚书苏绰编定了《大统式》,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式的汇编。

以上就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立法概况内容就为大家介绍完了,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完全掌握呢?不过,想要在政法干警考试一举突破,一定要好好复习,多多学习中公考试网为大家提供的复习备考自理。

文章来源: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sa.off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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