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3-11-09 23:5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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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政策,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认真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有效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但是,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效能。为适应当前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准确、有效地打击各.各种犯罪?全面、辩证地理解执行这一政策,及时解决在侦查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全省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刑事案件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依法、注重效果的原则,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加强沟通,相互配合,统一执法思想和执法

尺度。

三、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标准和评查指标,调整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相符合的考核指标,确保司法价值取向一致。

四、公安机关对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阐明有逮捕必要的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同案犯没有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予以说明。

公安机关在办理交通肇事、轻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轻微刑事案件时,可以促成当事人双方实现刑事和解。对当事人双方和解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将刑事和解情况的事实与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并可在起诉意见书中据此提出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的意见。

五、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启动\风险决策逮捕\机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后批准逮捕。

六、检察机关对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案件,在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前,要认真听取公安机关提出的不同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共同讨论研究。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不捕、不诉决定错误的,按复议、复核程序办理。

七、检察机关作出不捕决定后,应向公安机关出具不捕法律

文书,并出具不捕理由说明书。

对存疑不捕的案件,检察机关应提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敦促公安机关加大侦查力度,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补查提纲在两个月内进行补充侦查,重新提请批准逮捕或者说明不重新报捕理由。

八、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应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在三日内告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将情况和理由在三日内告知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因当事人双方实现刑事和解而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在不起诉书中写明刑事和解的情况并将不起诉决定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和被不起诉人经常居住地的派出所,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及基层派出所应配合街道、社区共同对被不起诉人进行帮教工作。

九、对于构罪不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出现有逮捕必要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重新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应及时审查,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出构罪不捕、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不得再作劳动教养处理。

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建立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轻微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在作出批准逮捕或者因无逮捕必要而作出不批准逮捕

决定时,可以填写《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尽快移送审查起诉;认为证据有所欠缺的,可以建议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后及时移送审查起诉。

十一、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要突出监督重点,将监督重点放在严重刑事犯罪案件、涉及职务犯罪案件、非法运用刑事诉讼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违法立案案件以及其它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造成严重后果、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上。公安机关对存疑不捕的案件经认真补充侦查后仍然达不到起诉条件而作出行政处罚或撤销立案的,检察机关不再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遗漏的应当逮捕、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要及时提出追捕、追诉的建议,对于追捕、追诉的犯罪嫌疑人应充分考虑是否符合逮捕、提起公诉的条件,对公安机关已经落实追逃措施的、无逮捕必要的或者不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不要轻易作出追捕或者追诉的决定。

十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建立刑事案件情况信息通报制度,以便对社会治安形势和办理刑事案件情况进行掌握、分析、判断。通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案件的发案、立案、重特大刑事案件、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撤案、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不批准逮捕、不起诉、退回补充侦查、复议、复核以及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等方面的数据及有关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公安机关由法制部门归口

通报,检察机关由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归口通报。

十三、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工作中遇到问题,应当联合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解决对策。

十四、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联合制定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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