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工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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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林郭勒工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暂

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入驻霍林郭勒工业园区企业的管理,更好地服务入驻企业,把园区建设成为产业布局合理、规划设计标准、环境设施优美、服务管理规范的现代化园区,不断促进园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

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霍林郭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

委会)按照本办法对入驻企业行使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统一监督权。

第三条 申报与审批管理

(一)投资者向园区管委会提出入驻申请,并出具资信等相关证明和项目资料。

1、投资人状况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投资人资信证明;

4、项目投资计划及建设计划。

(二)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投资人的情况和项目进行审核,符合入驻条件的由园区管委会审批并报

市政府备案。

(三)园区管委会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协议中应包括投资规模、投资方式、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及进度、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四)协议签订后,园区管委会根据入驻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和投资规模,确定项目建设地址和用地面积并协助入驻企业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及相关证照,一般在企业提供所需要件后的一个月内办结。

第四条 用地管理

(一)园区管委会根据入驻企业投资行业和投资规模,按照园区的产业规划、产业布局及相关规定核定用地位置及用地面积。

(二)本着节约、集约、合理的用地原则,要求投资者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交还土地,并进

行处罚。

(三)企业入园合同签订后,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规划设计,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如超过合同约定的建设日期1年未动工建设的,国土资源部门有权向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标准的20%收取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国土资源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企业按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建设连续

满1年的,视为土地闲置,国土资源部门向企业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五条 规划管理

入驻企业应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容厂貌效果图、地下管线布局及接口图等),整体设计要求美观大方,符合园区规划和园区管委会的要求。建设项目的布局、建筑物设计等由园区管委会根据规划要求进行

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园区规划要求进行建

设,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必须经园区管委会批准。未经批准变更的,园区管委会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第六条 建设管理

(一)入驻企业的项目工程建设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图纸和技术资料,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所需的相关手续。

(二)工程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建设项目工程报建招标制、施工许可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项目施工前,必须由园区管委会按照园区规划指定专业部门放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动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服从园区管委会提出的相关要求。

(四)项目施工过程中,入驻企业要合理调配资金进度,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建设需要。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严格做到不拖不欠。

(五)入驻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改建和扩建的,必须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评审批准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改扩建工程。

(六)入驻企业建设期间,每月需向园区管委会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第七条 生产经营管理

(一)入驻企业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入驻企业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年检报告,及时、如实上报生产经营中产品产量、产值、销售收入、纳税额、进出口额、从业人员等经济指标,依法纳税。

(三)入驻企业歇业、停业或复工,必须提前10天向

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劳动保障管理

(一)入驻企业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有权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员工编制、工资和奖励制度,自行聘用、录用或辞退员工。

(二)入驻企业用工由园区管委会根据企业要求与

就业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技术院校协调办理。

(三)入驻企业招聘职工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与聘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需由劳动部门鉴证。合同双方必须依法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

(四)入驻企业必须保障员工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按规定为员工办理各类社会保险,保证员工在文明、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生产和工作。同时,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五)入驻企业应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九条 社会事务管理

(一)入驻企业的综合治理、信访、消防、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劳动者权益保障、卫生防疫、职业病防治等社会事务由园区管委会协调各部门统一管理和考评。

(二)入驻企业的各项社会事务,必须按有关规定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创建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十条 基础设施管理

(一)入驻园区企业统一使用园区内的水、电、暖、通讯、道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在厂区内外打井、铺

设供水管道、架设输配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及建设其它任何设施。如生产需要确需建设,必须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并严格按园区规划和园区管委会的要求进行建设。建成后,厂区外的设施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不得随意损坏、拆除。

(二)入驻企业对工业园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园区整体形象负有保护义务,如有损坏公共设施、破坏园区形象的行为,园区管委会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管理

(一)入驻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

度,鼓励采用先进的环保设施、清洁的生产工艺,保证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二)入驻企业对在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要按照资源化、减量化、再利用的原则进行处理,要在指定地点堆放,不经允许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任何物品。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和处置,如有泄露,企业将承担相关责任。

(三)入驻企业要做好环境卫生维护工作,企业要保持厂区整洁,生活垃圾要按规定倒放,不得乱丢、乱放。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

(一)入驻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特种作业工作岗位的员工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二)入驻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职安监人员,负责企业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和整改工作。

(三)入驻企业要积极参与园区管委会和安监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培训,并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工作。

(四)入驻企业要建立健全保安组织,对企业出现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治安事件,应及时报告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五)园区管委会在园区内部设立“园区治安办”,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 企业文化建设

(一)入驻企业要注重企业文化建设,把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

(二)入驻企业要把企业文化建设作为推进、提升企业软实力的主要途径。

(三)园区管委会督促入驻企业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出台园区企业文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

(一)园区内所有国有资产和基础设施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二)企业资产由各企业自主管理,并按规划设计要求,对厂区范围内的水、电、路、绿化等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和管理。

(三)入驻企业转让或对外租赁自有资产时,需向

园区管委会报告备案,否则相关部门不予办理资产过户等手续。

(四)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保洁、绿化管护等内业工作由园区管委会负责。

第十五条 服务与保护

(一)园区管委会对入驻企业实行封闭运行管理,除司法机关处理紧急事务和环保安监例行检查外,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入园区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罚款。职能部门确需到入驻企业进行公务活动的,必须与园区管委会取得联系。

(二)企业在入驻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由园区管委会全程协助办理,限时办结。

(三)禁止任何单位向入驻企业拉赞助、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

第十六条 无绩效退出制度

(一)入驻企业按园区协议约定,满2年仍未动工建设的,责令其退出园区,收回土地,所建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二)入驻企业按可研报告约定的投产日期未能投产的,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应向园区管委会书面说明情况,申请延期;超过约定时间1年以上未投产的,责令其退出园区,收回土地,所建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三)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责令其退出园区,收回土地,所建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投资强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建设期满后实际投

资额达不到总额50%的,责令其退出园区,收回土地,所建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五)入驻企业投产达效后,需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收,否则园区管委会将收回企业享受的入园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优惠政策

工业园区入驻企业优惠政策参照《霍林郭勒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对于优惠政策未予规定,企业对政府或园区有要求的,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另行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煤化工园区和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参

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冲突时,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其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f2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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