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监管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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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监管责任书

监 管 方: 苏 州 市 市 容 市 政 管 理 局

被监管方:苏州市洁净废植物油回收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二月

为贯彻实施《苏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110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苏州市容市政管理局受市政府委托,依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0[23号])决议,委托苏州市洁净废植物油回收有限公司对苏州城区食品生产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处置,并由市财政给予受托方118.8元/吨的餐厨垃圾收运补贴。委托期内由市容市政管理局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实施对委托单位的监管工作。

为保证补贴的有效使用,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管力度,特签订本责任书。

1 委托期限

委托期三年,自2010年 8月 1 日至2013年 7 月31日止。 2 责任范围

在委托期限内,被监管方在城区范围内对餐饮企业、单位和学校食堂及其他产生餐厨垃圾较集中的地点进行餐厨垃圾的收集,并采用密闭、规范的运输方式运至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姑苏村被监管方的餐厨垃圾处置厂进行资源化处置。 监管方负责对被监管方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进行监管,并对该过程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划拨补贴经费(详见附件《苏州城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监管考核办法》),日常的监管考核工作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生活固废处置监管中心进行。

3 监管方权利和义务 3.1 监管方权利

监管方以《苏州城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监管考核办法(试行)》为主要依据对被监管方收集、运输和处置行为进行监管,并获得被监管方在协议期间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计量、运行、环保及社会责任台帐、其他相关资料。 3.2 监管方义务

3.2.1根据月度考核情况,做好收运补贴的批办工作。 3.2.2做好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

3.2.3做好《苏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苏州市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的宣传工作。

3.2.4为被监管方方出具书面的《苏州城区餐厨垃圾临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委托书》。 4 被监管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被监管方权利

4.1.1 在委托期内,被监管方获得三城区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权;

4.1.2 在委托期内,可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收运合同,协商收取餐厨垃圾收集和运输费用,但收取标准参照苏州市生活垃圾有偿服务收费标准(35元/吨)。

4.1.3 委托期满后,若政府相关部门将采用招投标等竞争方式确定下一委托期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被监管方。 4.2 被监管方义务

4.2.1 被监管方在责任书签订前应当先行取得苏州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4.2.2 被监管方应自觉接受监管方监管,监管内容不仅局限于本

协议内容,还应包括监管方目前所具有的常规环境卫生监管内容和生活固废管理监管内容,被监管方应配合监管方监管人员的工作,并为监管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

4.2.3 被监管方在收集餐厨垃圾之前,必须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收运协议,并报监管方备案。

4.2.4 被监管方自行配备规范的餐厨垃圾运输车辆、收集容器和计量用具等;处置场应设置自动电子称重设备、实时称重系统,根据监管工作需要,被监管方应配合监管方建设在线信息监管系统和GPS车载称重系统。

4.2.5 被监管方应制定严格的收集、运输处置作业规范,收集运输处置方面做到作业人员服装统一,持证上岗;

4.2.6 被监管方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必须实行密闭化措施,并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运输过程不得滴漏、洒落,如在运输中滴漏洒落造成路面污染,由被监管方负责清扫处置或承担相关费用; 4.2.7 保障并维护好餐厨垃圾收集作业区环境整洁,减少对餐厨垃圾产生者正常工作的影响;

4.2.8 被监管方采用的处置技术、工艺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具备综合再生利用餐厨垃圾的处理工艺和技术能力,处理工艺和技术能力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符合安全性、先进性和可靠性,处置后的终端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并取得相应检验合格报告,具有完善的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符合环保规定;被监管方对处理设施进行扩建或改造的方案需征得监管方认可; 4.2.9 被监管方收集的餐厨垃圾必须自行处置,未经监管方认可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处置;

4.2.10 被监管方必须做好台帐记录,并将报表和收运、处置动态信息及时报监管方,被监管方应服从监管方的监管考核;

4.2.11 被监管方应严格按照与餐厨垃圾产生者达成的协议进行规范收集,被监管方与餐厨垃圾产生者产生的纠纷由被监管方自行解决。

4.2.12 被监管方应如实提供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收集量、来源、运输里程、油耗、人员配备、设备维护等基本情况,并在委托期内协助监管方或监管方委托的第三方做好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成本测算完善更新工作。 5 违约责任

如被监管方未按照本协议和有关标准要求进行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管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拒绝支付经费补贴。对于违反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农林卫生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还将分别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6 其它

6.1 本责任书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时,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张解除协议,并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6.2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6.3 本书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向相关部门备案四份。

监管方: 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 被监管方: 苏州市洁净废植物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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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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