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一般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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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一般认定为工伤

24岁的江西人小严是宁波一家汽车零部件公司的员工,2010年3月20日下午5点多,他在下班途中经历了一场车祸:一辆转弯的小货车将骑电动自行车的他撞倒在地。经交警认定,小货车司机对这起车祸负全责。

因车祸导致小严腰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9级伤残,小严在2010年7月向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这是工伤。

但小严所在的公司对这一认定不服。2011年2月,他们在宁波海曙区法院将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推上被告席。

最关键的证据是考勤打卡记录

小严所在的公司认为小严遭车祸受伤不是工伤,理由是: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是4点半,若小严骑电动自行车从公司出发,到遭遇车祸的地点只有几分钟行程,而车祸时间是5点半,这样可推断小严下班后去做了私事,并非直接回家的下班途中。

小严则有着另外的说法:他负责公司里的模具开发与制造,工作量很大,经常加班加点,每天下班前清理自己的工作区也要花些时间,事发当天正是因为加班才拖延了差不多1小时才下班回家。为了证明所说不假,他还拿出了以往的工资单。工资单显示,他经常拿加班工资,平均下来,每天差不多都要加班1小时。

但是,要证明事发当天小严有没有在加班,最关键的证据是上下班考勤记录,上面会显示他到底是何时离开公司。对于这份证据,小严所在的公司却不愿提供,他们说打卡记录保存时间短,已被销毁。

买菜、接送孩子也应算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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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曙区法院3月24日公布的判决是维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工伤认定。

法院说明了判决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考勤卡完全可以证明小严确切的下班时间,但公司无法提供;另外,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小严确切的下班时间;交警对事故认定及相关证据表明,出事地点在小严从公司出发回其暂住处的途中,属于下班的合理路线。

事实上,早在2010年底,国务院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那么,对于普通人而言,上下班途中常做两件事买菜和接送孩子,其间如果发生意外,算不算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呢?3月24日,记者询问了法官和律师。双方均表示,买菜、接送孩子是日常工作生活中的合理行为,应当还是算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也应该认定为工伤。

只要能合理说明,一般就是认定为工伤。法官说。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王汉岱律师表示,具体的案例要具体分析,是否认定工伤,有一个基本的原则:是否是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上发生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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