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2024-01-31 22:5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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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依据《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圳市国有未出让土地日常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创新储备土地管理体制,实施国有储备地分类管理,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名词释义]

本规定所称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是指位于我区的国有未出让用地中除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等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储备土地。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龙华区范围内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的入库、日常管理、出库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包括:

(一)规划为农地、林地、水库、公园等且未划定管理线的储备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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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明确由区负责建设的文教体卫、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储备土地;

(三)其他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 第四条 [管理原则]

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根据城市规划功能,实行依职能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分类]

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按照城市规划功能划分为: (一)农业用地(含基本农田);

(二)水库、水源保护区、河道范围内用地;

(三)城市公园(含城市公共绿地)、郊野公园用地和林业用地;

(四)已明确由区负责建设的文教体卫、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

(五)其他可建设用地。 第六条[管理方式]

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采用自行管理和委托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管理。

第七条[职责分工]

(一)区城市更新局是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工作,会同农业、林业、水务、公园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以城市规划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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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为主导、结合现状、方便管理”的原则,分类移交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现状验收,办理验收及移交手续,建立档案和台帐,进行入库及出库登记。

(二)农业、林业、水务、公园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现行体制和管理权限负责规划为农地、林地、水库、公园等储备土地的管理工作。

(三)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权属验收,协助开展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移交、入库工作。

(四)街道办事处接受区城市更新局委托负责辖区内除农、林、水、公园等以外的可建设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储备土地涉及的违法用地清理和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工作。

(五)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查处储备土地涉及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储备土地涉及的违法建筑清拆工作。

(六)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储备土地涉及的乱倒余泥渣土、垃圾、违法种养等违法侵占行为进行查处。

(七) 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安排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经费;负责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章 清理、验收、移交管理

第八条 [土地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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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来源包括: (一)市土地储备机构移交的非经营性土地;

(二)政府土地整备、房屋征收项目移交的非经营性土地; (三)城市更新项目移交的非经营性土地; (四)其他来源非经营性土地。

本条第(二)、(三)、(四)种情形非经营性土地,按照本章规定开展土地清理、验收、移交、入库登记等工作。 第九条 [土地清理]

申请入库单位负责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现状及权属清理工作。

(一)土地现状清理要求

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按项目方案或补偿协议要求进行处理或其他方式进行处理。申请入库地块内存在建设工棚等临时建(构)筑物、电塔、配电箱等电力设施、堆土或建筑垃圾、鱼塘、水塘、在建政府投资项目等情形,以及因政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短期无法清理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处理的,需出具相关说明材料。 (二)土地权属清理要求

1、涉及补偿的范围,均已签订补偿协议,并按补偿协议确定的范围补偿完毕;

2、地块内土地和房屋产权均已注销; 3、其他需要达到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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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申请验收]

申请入库单位完成土地清理后,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验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块验收填报及审核表; (二)地块相关补偿协议; (三)补偿支付凭证; (四)地块现场照片;

(五)存在青苗等附着物的,申请入库单位对附着物的现状定性描述、对补偿情况进行具体说明的相关材料; (六)存在鱼塘、水塘的,申请入库单位对其现状进行定性描述、对补偿情况进行具体说明的相关材料;

(七)因政府需要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形(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短期合理利用、防灾减灾,生态、水源、基本农田保护,国有资产处置及核销等)短期无法进行清理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处理的永久建(构)筑物、青苗等附着物,提供区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说明材料(明确管理要求、安全责任主体、处理办法和处理时限);

(八)存在政府投资项目尚在继续使用的施工工棚等临时建(构)筑物,提供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承诺材料(明确管理要求、安全责任和使用时限);

(九)存在电塔、配电箱等电力设施的,提供供电部门或申请入库单位出具的保留意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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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存在堆土或建筑垃圾的,提供申请入库单位出具的处理意见(明确处理办法、处理期限、管理要求、安全责任主体和保障措施)

(十一)存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或手续不完善提前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说明材料(明确项目前期计划、用地范围);

(十二)其他相关材料;

区城市更新局对申请入库单位提交的入库申请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入库单位进行补充完善;审查合格的报送规划国土部门,开展土地权属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验收]

(一)权属验收。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权属验收工作。

(二)现状验收。区城市更新局组织申请入库单位、日常管理单位,开展土地现状验收工作。

(三)办理移交。通过权属验收和土地现状验收的非经营性储备土地,由规划国土部门按照分类移交原则,向区城市更新局发送入库通知书,并组织签订地块移交确认书。 第十二条 [入库登记及档案台账管理]

区城市更新局根据地块移交确认书进行入库登记,完善档案和台账,进行动态管理。

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台帐是指记录储备土地的地块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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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位置、坐标、面积、来源、规划用途、土地利用现状、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储备土地入出库情况等内容的簿册。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档案是指关于台帐信息的原始凭证,包括土地清理、验收、移交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等。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日常管理方式]

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移交入库后,按照“以城市规划功能为主导、结合现状、方便管理”的原则,由区城市更新局将农地、林地、水库、公园、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分类移交给各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移交的情形包括:

1、城市化转地时应移交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或已规划为农地、林地、水库、公园且未划分管理线的;

2、已明确由龙华区负责建设的或已建成未出库的文教体卫、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

3、其它需要分类移交的情形。

除农、林、水、公园等以外的可建设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由区城市更新局直接移交辖区街道办负责日常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可以自行负责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也可以委托管理单位进行委托管理。 第十四条 [日常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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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的日常管理单位,是指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移交入库后、移交出库前,通过分类移交、委托管理等方式确定的,负责上述储备土地日常管理的单位。

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从完成补偿到移交确认期间,日常管理工作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移交入库后,由日常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日常管理经费]

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日常管理费用,纳入龙华区各相关单位部门预算,由区财政统一保障。其中,分类移交给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日常管理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向区财政局申请日常管理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区城市更新局直接委托辖区街道办事处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向区财政局申请日常管理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日常管理要求]

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日常管理包括:

(一)对储备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地上建构筑物情况等进行调查,设立储备土地台账和档案;制定各项安全工作制度及安全工作计划,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二)设立界桩、标志牌、围网,进行必要的简易整治和绿化;

(三)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市政设施、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已补偿的经济作物、构筑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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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展日常巡逻,对通过巡查、卫片执法、投诉举报、媒体报关等各种途径发现涉及储备土地的非法侵占、违法建设、违法经营等行为予以及时制止,并及时移交辖区土地监察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对乱砍滥伐、乱倒垃圾、倾倒建筑废弃物或余泥渣土等各种违法用地行为予以及时制止,并及时移交辖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对危险地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警示牌; (六)其他与储备土地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日常管理单位要按照守土有责的原则,切实加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严禁出现任何非法侵占以及营利性租借行为。

第十七条 [日常管理移交要求]

纳入储备管理的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需进行出库的,由用地单位提供相关用地审批材料向区城市更新局提出申请,区城市更新局办理出库登记,通知日常管理单位办理土地移交。

日常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用地单位及时移交土地,不得出现需新增补偿的情形,不得发生补偿费用。

第四章出库移交

第十八条 [出库情形]

(一)已出让、划拨、用于征地返还或置换补偿、已批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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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用地的;

(二)已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的;

(三)规划已确定不属于可建设用地,并已移交相应政府部门管理的;

(四)其他需要出库的情形。 第十九条 [出库要求]

(一)已出让、划拨、用于征地返还或置换补偿、已批临时用地的,根据用地单位出库申请,区城市更新局核查用地单位提供的用地审批文件依法办理出库手续。

(二)规划已确定不属于可建设用地或已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的,由区城市更新局按照有关规定,分类移交给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切实履行对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的管理、监督职能,因管理、监管不力,造成违法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照适用]

龙华区政府负责管理的其他土地,可参照《龙华区非经营性储备土地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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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依据的相关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以其最新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解释主体]

本规定由区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生效日期及有效期]

本规定自2018年XX月XX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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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eh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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