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教用品科技开发项目减免税申请指南

更新时间:2024-01-01 19:2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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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用品科技开发项目减免税申请指南

事项名称:科教用品科技开发项目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主席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号)、《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报表格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年第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号);

.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号);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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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号);

.海关总署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年第 号)。

申请条件:

.减免税申请人的资质:

()由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由教育部核定并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由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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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下列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

.所申请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属于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含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范围内商品。

办理材料: .项目备案

①《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②申请单位分别提交相对应的资质文件,其中: . 科研院所应提交的中央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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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学校应提交与其单位性质相对应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独立法人的)或其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非独立法人的);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免税资格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示范平台应提交与其单位性质相对应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外资研发中心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独立法人的)或其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非独立法人的);

. 转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待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出台相应的免税进口管理办法后,另行明确。

③其他海关要求提供的单证。 .免税申请

①《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 ②《科技创新用品免税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 ③产品说明书(需要译成中文);

④进口合同、发票及设备清单(复印件一式两份,需译成中文);

⑤其他海关要求提供的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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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信息: 序号 机构名称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办理地点:湛江市坡头区南 海东新区海关 调路号海东新区海关 工作日上午,下午。 。 办理地点:湛江市人民大道 霞海海关 中号楼室 工作日上午,下午。 。 办理地点:茂名市茂南区人 茂名海关 民南路号茂名海关综合业工作日上午,下午。 务楼五楼。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流程:申请流程:申请单位项目备案预录海关项目备案审核确认申请单位减免税审核确认预录海关减免税审核确认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报关进口。

办理时限:

项目备案审核确认: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 减免税审核确认: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证件(法律文书): 项目备案审核确认证件(无)

减免税审核确认证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其他注意事项:

.减免税货物申请只能以自用为目的。企业、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的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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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特定减免税货物不得擅自变更使用地区、主体和用途。如需有以上和其他处置的,应获海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否则,海关将不受理其减免税申请。

减免税申请人遗失《征免税证明》需要补办的,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核实原《征免税证明》尚未使用的,主管海关应当重新签发《征免税证明》,原《征免税证明》同时作废。原《征免税证明》已经使用的,不予补办。

.已进行减免税登记备案的项目单位(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项目变更(包括企业性质、股权转让、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合作年限、设备清单等变更)以及追加投资,需向海关提出申请变更备案。

.因合并、分立、资产重组、股权变更或撤销、解散、破产及其它依法终止等原因,造成减免税货物的产权(所有权)或项目单位(企业)性质发生变化的,项目单位(企业)须事先向主管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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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包括未解除监管的减免税货物)的,当事人必须先行办结海关手续。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减免税设备监管期限到期后,在海关监管期内未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自动解除海关监管。项目单位(企业)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可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书面申请解除监管。

.减免税货物监管期限如下: () 船舶、飞机:八年。 () 机动车辆:六年。 () 其他货物:三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可将免税进口的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但一般不得移出本单位。因开展科研及技术开发专项协作、其他单位教学急需或对使用地点有特定要求等特殊情况,确需将免税进口用品短期或临时移出本单位使用的,经海关审核同意,可以移出本单位;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将有关用品运回原进口单位,并向主管海关报告用品使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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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内容应包括:用于其他单位使用、移出本单位使用的理由,其他单位使用该免税进口用品的具体用途,使用该用品的时限,以及对免税进口用品移出本单位使用期间的监管措施等。

对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的监管措施,按照科技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医药类高等学校、医药类专业所在高等学校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为从事科学研究或教学活动,如需将免税进口的《免税清单》第十条所列有关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附件,放置于其附属、所属医院临床使用,或放置于开展临床实验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属、所属医院临床使用,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上述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附件免税进口后,应由医药类高等学校、医药类专业所在高等学校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上述附属医院包括:经省级或省级以上教育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类高等学校、医药类专业所在高等学校的附属医院;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的附属医院;

上述所属医院包括:下设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并为其科学研究活动提供依托的医院;下设医药类高等学校、医药类专业所在高等学校,并为其教学活动提供依托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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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科研院所中既是科学研究机构也是医院的单位,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同时体现医院和科研机构名称的单位,或者机构编制、卫生、科技等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中体现“一个机构两个牌子”内容的单位,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可将免税进口的有关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附件,放置于其所属医院临床使用。对于此类单位,应以医药类科研机构的名义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放置于上述附属、所属医院临床使用的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按照主要功能和用途,限每所医院每种每年台。

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的执行标准,按照进口货值万元人民币台(套)及以上掌握。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按照主要功能或者用途区分有明显差别的,可认定不属于“同种”仪器。

有关医药类高等学校、医药类专业所在高等学校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相关医院资质证明、年内免税进口同类仪器放置于相关医院临床使用的情况、相关医院与高等学校或科学研究机构关系的证明文件等。

有关医药类高等学校、医药类专业所在高等学校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在每年第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时,应同时提交年内免税进口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放置于相关医院临床使用情况的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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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出版物进口单位免税进口图书、资料的管理,海关会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实行年度核查的管理办法。有关出版物进口单位应在每年月日前,结合上一年度免税进口图书、资料的种类、进口额、销售流向、使用单位等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书面报告主管海关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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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ed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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