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代建合同(样板)
更新时间:2023-09-02 08:0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XXX项目
合同编号:
甲 方:
乙 方:签约地点:签约时间:代建合同 二0一0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代建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发改投资〔2005〕30号)及其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保证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遵循平等、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估算: 万元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及内容:
二、建设模式:全过程代建 从开展办理用地手续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移交和保修期结束之日止的建设
全过程代建统筹管理,包括在项目前期阶段, 组织项目可研、设计管理工作,申报各项报建审查手续;在项目实施阶段,进行设计管理、招标管理、设备材料采购管理、施工管理、投资控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合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有效统筹管理和控制,直到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竣工决算、资产移交使用单位、保修期满和办理产权等实施过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及各种手续的报审管理工作。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1、投资控制金额:确保投资控制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
2、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3、安全文明控制目标:确保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符合广州市相关规定。
4、进度控制目标:本项目的代建期限从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计,至项目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使用单位,工期 日历天(不含办理产权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四、代建服务费
取费费率: %;
代建服务费暂定金额: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人民币。
最终代建服务费=经批准的建安工程审核结果×取费费率(代建期间代建服务费率固定不变)。 本项目代建服务费暂以项目投资估算人民币 万元作为计费基数。最终取费基数以政府
部门批准的建安工程审核结果为准,调整代建合同总价。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合同协议书和双方认可的补充协议书或文件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及附件
6、招标文件及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7、初步设计文件及审查批复文件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甲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乙方提供项目建设必要的协调服务。
八、乙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和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
担和完成本项目代建任务。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副本十四份,甲方和乙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十、本合同签于 年 月 日。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地址: 开户银行:
邮编: 账号:
电话: 银行行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实施代建的项目。
(2)“甲方”本合同具体为 。
(3)“乙方”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使用单位”是指。。。。
(5)“代建管理机构”是指由乙方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6)“项目总负责人”是指由乙方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7)“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代建工作。
(8)“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9)“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0)“年”:指365天,规定按年计算时间的,从开始当天的次日零时起计算,至时限最后一天的24时止。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实际上为一完整公历日历年时除外。
(11)“缺陷责任”:指在本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内,本项目发生任何质量问题,由施工承包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无尝维修、返工、整改等补救措施的保修责任。
(12)“批准”:指以书面形式批准的,包括对先行口头批准所作的随后书面确认。
(13)“书面形式”:指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各有关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本合同的规定确认的手写、打字、复制、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书、委托书、证书、签证、备忘录、报告、报表、函件及会议纪要等各种有效文件。
(14)“外部关系”: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15)“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乙方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16)“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者其他非甲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程度的风、雨、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第二条 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代建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章 双方权利
甲方权利
第四条 甲方有权对代建项目的投资控制、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安全文明生产、合同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对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乙方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甲方有权审查乙方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对乙方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批意见。甲方有权审批本项目的所有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有权根据需要参与项目相关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项目代建工作管理人员,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甲方有权约请使用单位对代建项目具体实施方案进行监督和审批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方案进行修改。
第九条 甲方有权参与设计审查,对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代建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或考评,具体按甲方另行制订的相关办法执行。
乙方权利
第十一条 乙方根据甲方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建期内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招标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和使用单位提出的本代建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三条 乙方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获取奖励金。
第十四条 乙方不得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工程监理、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乙方审批或由乙方报甲方审批,具体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应严格按下述分类办法办理:
(1)凡涉及可能造成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总建设工期,或增减工程造价在50万元
以上(含50万元)的,属I类设计变更。此类变更应提前上报甲方审批。未经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作主张。项目报批的同时,应就资金费用处理问题书面征询甲方的意见,得到批准后组织实施。
(2)设计变更未造成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总建设工期,增减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
(含30万元)、50万元以内的,属II类设计变更。乙方有权审核认可II类设计变更,审批后应将有关材料报甲方备案。
(3)设计变更未造成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总建设工期,增减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
内的,属III类设计变更,乙方有权对其进行现场确认并马上组织施工,实施后应将有关材料报甲方备案。
(4)甲方提出的变更,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变更文件应清楚列明变更的项目、部位、材料、
设备等内容。乙方应将变更实施方案及所形成的后果(如投资增减、工期影响等)报送甲方,确认后及时组织施工。
第三章 双方义务
甲方义务
第十五条 甲方协调乙方与使用单位在代建管理工作中的关系。对乙方在办理各项报建手续
中需要使用单位提供协助、配合以及使用单位向乙方提出的项目设计要求等进行协商与协调。
第十六条 甲方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参与代建项目竣工验收,组织资产移交。
第十七条 甲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对乙方提出的建设资金和项目代建服务费提出审查意
见。
第十八条 甲方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答
复(含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甲方根据设计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协助乙方组织项目使用单位进行投产后的运行
管理培训(如需要)。
乙方义务
第二十条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甲方和使用单位的
合法权益以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第二十一条 乙方依照代建合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组织有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会同使用单位对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方案和投资进行论证后报甲方审核
第二十二条 乙方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投资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
算。
第二十三条 乙方严格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做好投资、质量、工期的控制工作,确保投资不超
过初步设计概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乙方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工作,报审之前须先经甲方和使用单位
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乙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
材料采购进行招标,并将招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甲方备案。乙方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乙方负责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防雷、
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以及施工所需其他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乙方负责与各专业工作单位的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接受使用单位专业意见,
依法依规管理好各专业工作单位,并将签订的有关合同及时报甲方备案。
第二十八条 乙方根据代建项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
出预算。投资计划由甲方审核后报相关部门审批;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由乙方先报送甲方审核后,再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第二十九条 乙方按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拨款申请送甲方审查后
报事财政部门;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按月向市财政部门、甲方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乙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和市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资金专户,对代建项目单
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的情况,并接受甲方监督。
第三十一条 乙方向市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第三十二条 乙方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在代建项目建成后, 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代建
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甲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乙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甲方审查后报市
财政部门审批,申请办理财务决算。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应在6个月内按市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四条 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有关档案。项目建设各
阶段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按规定份数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三十五条 乙方负责在代建期间对项目已完工程的保护和照管工作,保护期间如发生工程
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维护;乙方须按甲方或使用单位要求保持对施工现场和已完工程的整洁干净。工程保修期内由乙方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甲方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三十七条 乙方组建依据投标文件响应的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并按时向甲方汇报代建工作
进展情况,提交工作月报及专项报告。
第三十八条 乙方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
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须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 由项目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乙方报甲方审查核准。
第三十九条 乙方在项目移交前,与甲方签订项目保修服务协议。
第四十条 乙方根据需要向甲方和使用单位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的培
训。
第四十一条 乙方遵守涉及项目的保密规定,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
的保密资料。
第四十二条 乙方在代建期间对其为本项目工作的员工(含临时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并
要求各专业工作单位也购买此项保险,保险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或专业工作单位)承担并支付。
第四十三条 乙方采取措施保证各专业工作单位对其为本项目工作的员工(含临时工)工资
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员工切身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十四条 乙方采取措施做好项目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第四章 双方责任
第四十五条 双方均须按照本代建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违反规定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承
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双方均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代建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甲方不得超越本代建合同义务对乙方进行不当干预,乙方有权拒绝这种不当干
预。若该不当干预导致代建合同履行中止和工程质量、进度受损失和投资额增加均应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乙方不得向他人转让代建业务。本项目也不允许各专业工作单位将其承担的建设
任务转包和分包。
第四十九条 乙方未能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
工期延长、投资超过批准的概算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由乙方赔付。
第五十条 乙方在代建工作中与甲方、使用单位或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
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追究乙方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代建合同规定的所有违约索赔金额均应在损失赔偿核定后30日内支付完毕。
第五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代建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甲方同乙方协商解决。
第五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代建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 由于甲方或使用单位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乙方应将此
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甲方未采取相应措施,乙方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代建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五条 当乙方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甲方可发出警告直至解
除代建合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代建合同时,须经双方授权代表同意,应当在30日
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代建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五十七条 乙方与使用单位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直至保修期结束之日止,并经有关部门
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乙方收到代建服务尾款,本代建合同项下全部要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代建合同即终止。
第六章 保修期责任和终身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本代建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发现的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督促、组织、
落实、管理专业工作单位维修、返工、整改等管理责任,若造成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上述保修期期限是就国家规定的各专业工程而言,若本代建合同或法规对个别
工作规定较长的保修期,则该个别工程应适用特定的保修期。
第六十条 乙方对整个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一条 在代建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按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其他
第六十二条 附加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条 “项目”指 ,“甲方”指 ,“乙方”指经过招标选择的项目代建单位。
第五条 增加:乙方在招标选择各专业工作单位时至少要满足以下条件,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施工、设计、监理等专业工作单位必须满足相应资质等级要求,招标不得含有地域性歧视条件。
2、乙方须在施工专业工作单位的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中标人须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它形式履约担保。
第十条 1、增加内容(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甲方对乙方或各专业工作单位进行绩效评价和考评,甲方建立健全关于代建单位和各专业工作单位的信用制度,对有关问题及处理意见实行通报制度,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违规违法问题进行处理。2、甲方有权参与专业招标的评标工作。
第十三条 建设资金和代建服务费的支付:
(一)建设资金(不含代建服务费)
1、有关建设资金的报审报批和拨付程序、办法按照《广东省市级财政性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0]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0〕4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穗府(2001)21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发改投资〔2005〕30号)的规定执行。
(1)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批后,由市财政部门拨付至项目最终结算价的90%。
(2)保修期届满后30日历天内,结清项目最终工程结算价的5%。
(3)产权证领取后30日历天内,支付剩余资金。
(二)代建服务费的支付:
代建服务费拨付报审报批程序、步骤、方法和原则与建设资金相同。代建单位按如下规定的支付比例和时间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代建服务费。
1、代建合同签订后14日历天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代建服务费金额的20%。
2、签订施工合同后14日历天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代建服务费金额的30%。
3、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起14日历天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代建服务费金额的40%。
4、工程保修责任期满后14日历天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5%余额。
5、产权证领取后14日历天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5%余额。
(三)节余资金奖励的计算方法如下:
节余资金奖励计算办法:节余资金奖励金额=节余资金金额×10%。 注:“节余资金金额”指经过评估的,乙方在全面履行代建合同约定代建项目建设内容、质
量、标准等前提下,通过专业化管理,而使项目财务决算批复投资额低于代建合同约定控制额(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的合理节余金额。乙方节余建设资金时,应向甲方提出代建奖励申请报告,由政府部门批准后给予奖励。
(四)上述(一)、(二)、(三)中规定的拨款计划乙方应充分考虑到因财政集中支付程
序所需的时间,提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款项未能及时到位,应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解决方案,乙方不得因此影响项目建设的进度、工期和质量安全等。
第十七条 甲方应在14日历天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答复。
第二十一条 增加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调整概算的,须由乙方提出,经甲方审核,报市
财局同意后方可调整: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施工图设计需作重大技术调整。
第二十二条 增加内容:签订代建合同7天后,乙方需在有效的工程期限内对本工程项目代建工作进行工作分解,合理编制工作清单,制定项目详细进度计划,科学、准确地列出各主要(关键)工作的持续时间,建立完善的横道图与时标网络图,确立关键节点与关键线路,制定里程碑计划,确保工程项目如期完成。
第二十五条 增加内容(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乙方负责用地产权转换工作及施工周边地界的协调,负责办理临时供水供电、通讯,负责进场道路的建设(如需要)、使用和维护,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对处置及保护不当导致的相关损失(包括第三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负责对办公和生活条件的环境卫生工作。同时乙方也督促各专业工作单位做好此类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增加内容。乙方与各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的合同至少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1、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工程预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30%:施工单位的工程预付款比例
不超过合同价款的20%。
2、建设资金进度款的支付每月集中办理一次。
3、专业工作工程质量保修金按国家规定执行,保修期满后结清(不支付利息)。
4、乙方与各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的合同均予使用现行示范合同文本。
第二十七条 代建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如出台新的建设费用及资金划拨支付的相关规定时,
将按此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乙方在每单月20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代建项目质量安全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增加内容(但不限于如下内容)。乙方须组织用地产权转换工作、规划、环保、卫生、消防、人防等各专项验收及备案工作。
第三十二条 增加内容。乙方须协助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乙方必须在正式签订本代建合同前向甲方一次性提交合同金额20%的银行履约
保函。履约保函期限自保函开立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后资产移交使用单位之日止。
第三十六条 增加内容(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乙方的项目总负责人:代建合同签订后14日历天内,乙方应将项目代建管理机构主要成员名
单报甲方确认。代建合同签订后14日历天内,乙方应编制项目代建管理实施计划报甲方确认。如遇调整事项,乙方应将调整事项发生后7日历天内重新编制项目代建管理实施计划报甲方确认。 乙方须编制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按月向市财政部门、甲方报送代建工作进展情况。报
送方式和时间:每月中旬(20日前)以书面形式,乙方采用甲方提供的信息采集格式填报,并向甲方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内容包括: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的工程进度、造价、质量、安全、重大事项、设计变更、签证及洽商等的月度报表等。
第三十七条 增加内容(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不得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使用功能。工程变更涉及动用预备费的,应书面征询甲方的意见,得到批准后再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增加内容(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乙方在与施工等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对其支付员工工资发放的措施做出约定。
第四十三条 增加内容(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甲方和乙方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履行代建合同规定的各自职责和义务。 乙方确保各专业工作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费”专款专用。对甲方和乙方进行的各专业工作单位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未能限期整改的,由乙方代为整改,所需费用在安全生产措施费中支付,代为支出超出50%的,给予通报警告处分,超过80%的,责令停工整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和各专业工作单位负责),若各专业工作单位受到一次通报警告处分或责令停工整改的,列入安全生产违规者名单。
第四十四条 增加内容(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甲方发现乙方存在违法违规和违反代建合同约定的行为,甲方可终止有关代建合同的执行,由甲方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乙方在责任期内如果违约,同意按以下方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无正当理由擅自不履行代建合同或单方终止代建合同的,按代建费
的30%承担违约金责任。
(2)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代建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按超出金额全额赔偿。
(3)工程质量有问题的,责令返工并按评估损失赔偿。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代建合同约定的
质量标准的,除责令返工并按评估损失赔偿外,扣除代建费的20%作为违约金责任;工程保修期内发现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工并达到代建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按该不合格项目所处分项工程造价的2%计算向甲方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甲方在进行的日常质量检查中,被发现存在质量隐患的,乙方应限期完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的,乙方按每次0.5万元承担违约金责任。
(7)赔偿款从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中担保金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服务费。项目代建服务费不足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
如因各专业工作单位违约给项目建设造成损失,乙方对该损失向甲方承担全部违约赔偿责任。
(8)如果乙方违约,扣除代建费的30%作为违约金责任,不足于弥补甲方损失的,超额部分按实际损失足额向甲方支付赔偿。
(9)当乙方违约时:①甲方在违约事件发生28天内,向乙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书以及有关证
明资料;②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索赔通知书以及有关证明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书面答复;③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索赔通知书以及有关证明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索赔提出异议的,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第四十七条 增加内容。 乙方与各专业工作单位的招标文件与合同中均须明确:本项目不允许各专业工作单位分包和转包。
乙方必须无条件履行甲方在确认代建单位之前的签订的合同,并履行合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但相关权利必须得到甲方授权才可以执行。
第五十一条 自然灾害的范围及认定方式,按下述约定执行如下:
1、异常天气:仅指50年一遇(含50年)的洪水、10级(含10级)以上台风,直接湮没或袭击
工地为确保安全而停工。承包人应于台风、洪水天气结束之日起7日历天内,向本地气象部门索取广州地区台风、暴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比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施工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定是不可抗力。
2、项目所在地地震烈度7度以上地震,向本地地震部门索取相关资料或报告。
第六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向甲方所在地人
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六十一条 双方通知的法定地址: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反商业贿赂合同
根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反商业贿赂工作,建立起责任机制、督查机制和保障机制,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代建项目甲方与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一、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反商业贿赂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本代建项目的代建合同文件,自觉按代建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代建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和廉政制度,开展相关教育,设立反商业贿赂和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商业贿赂和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代建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7、双方或双方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不得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
8、乙方遵守《反商业贿赂合同》情况纳入甲方对乙方的绩效考评范围。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代建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承包、劳务活动等。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插手代建活动谋求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
荐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
排介绍施工队伍。
三、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5、乙方与所代建管理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签订反商业贿
赂合同,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反商业贿赂工作。
6、乙方及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
供应等工作。
四、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
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代建费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按管
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提请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乙方进行处理。
五、双方约定:双方有义务对合同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六、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项目保修期满止。
七、本合同作为南越王博物馆整治工程项目代建合同的附件,与代建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生效。
八、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副本十四份,双方各执七份。
甲 方:(单位全称) (盖章) 乙 方:(单位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日 期: 日 期: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代建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甲方与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督促乙方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对乙方及各专业工作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二、乙方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乙方与甲方,及乙方与各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第一责任人。做好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做好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工作,乙方须提出应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协调会,及时传达贯彻和落实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6、乙方及与代建项目有关单位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时,乙方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甲方与使用单位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应急处理,最大可能减少事故损失。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违约方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副本十四份,双方各执七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项目保修期结束后失效。本合同作为南越王博物馆整治工程项目代建合同的附件,与代建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单位全称) (盖章) 乙 方:(单位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日 期: 日 期:
银行履约保函格式
保函编号:
致:
鉴于 (下称“委托人”)在贵方单位的 招
标项目中标,我行同意为委托人出具履约保函,作为委托人履行 代建合同责任的担保,以使你方得到履约保函的保障。
一、我行保证在收到贵单位于保函有效期内送达的依本保函约定的索赔文件后,在 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和不可改变地向贵单位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总投资的3%) 人民币(币种) 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并放弃向你方提出任何异议和追索的权利。
二、贵单位的索赔文件应符合下述条件:
(一)贵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在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行;
(三)明确的索赔金额(不得超过本保函第一条所列之限额);
(四)贵单位出具的委托人违约事项说明。
三、本保函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至项目资产移交使用单位之日止。除非你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且本保函于下述任一事项发生之时立即失效,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义务即刻解除:
(一)本保函有效期限届满;
(二)委托人履行了《代建合同》项下全部义务;
(三)我行保证的义务履行完毕。
四、我方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是延续的、独立的和无条件的,代建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解释或不可执行都不能削弱或影响我方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委托人在代建合同项下对你方的任何抗辩也不能削弱或影响我方在保函项的付款责任。若贵单位于委托人协商变更《代建合同》,应督促委托人书面告知我行并将变更后的合同送一份给我行备案。
五、我方收到你方出具的代建单位财务决算资料已经送交市财政部门的书面通知后,本保函担保金额即按贵方通知的金额予以递减。
六、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退回我方注销。无论正本最终退回与否,不影响本保函依上述约定自动失效。
本保函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我行在保函项下作出的付款承诺决不反悔。
担保银行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
银行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电话:
开立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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