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台值班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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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台值班须知

驾驶台值班须知

1.

驾驶台值班一般要求

1.1 所有组成值班船员的休息时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关

于值班安排和休息的相关规定。

1.2 不论航行或停泊,船舶实行昼夜24小时轮值制度。

1.3 航行中,驾驶台值班每班为四小时,每班应至少有一名持证水手同时值班。

三副值 0800-1200,2000-2400班;

大副值 0400-0800,1600-2000班; 二副值 0000-0400,1200-1600班;

未配置二副的船舶由船长值0800-1200,2000-2400;三副值0000-0400 ,1200-1600班。未配置三副的船舶由船长值0800-1200,2000-2400班。

1.4 航行值班时,船长在充分考虑了天气、能见度、通航密度、航区、船舶操纵、

设备情况,并确认一人值班是安全的,白天可安排驾驶员一人值班,同时应保证在需要时能立即招人到驾驶台协助。夜班应至少有一名持证水手同时值班。

1.5. 任何情况下,值班驾驶员如无船长或其他驾驶员替代,不得离开驾驶台。 1.6. 因故不能值班,驾驶员应经船长同意,一般船员经部门长同意,并指定适应的

人员代替。

1.7. 船舶在停泊期间无论何时都应留足值班人员以应付紧急情况(不少于船员人数

的三分之一),船长和大副不得同时离船。装卸大件、加添淡水、排灌压载水等情况水手长不得离船。

1.8. 交接班应在工作岗位上按规定交接清楚,任何情况下,交班者不得在接班人员

未到达岗位或未曾确认接班之前离开岗位,也不得通过第三者代为交接。

1.9. 值班船员在值班前四小时内禁止饮酒,值班期间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得超过

0.08%。

2. 船长的航行职责 2.1. 2.2.

对船舶的航行安全负全部责任。

应根据本船特点和当时的特定情况签发船长的常规命令和特殊命令。船长的常规命令应置于驾驶台,还应有专门的特殊命令簿(如夜航命令簿),以便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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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阅签并确认执行。

2.3.

接到航次命令后,应认真查阅有关资料,布置二副备齐海图、航路指南、潮汐表、灯塔表等,同时对航次计划航线提出具体要求,并对画好航线的现有海图逐张核对,确认无误后实施。

2.4.

经常上驾驶台检查驾驶人员值班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驾驶台时,应使值班驾驶员明确谁在指挥和操纵船舶。

2.5.

发现驾驶员不具备独立航行值班的能力,应即终止其值班,指派其他驾驶员或亲自代其值班,并通知公司委派接班驾驶员。本条并不免除船长对驾驶员的培训、指导责任。

2.6. 2.7.

做好规避恶劣天气的应急准备。

靠离移泊、进出港口、航行于狭窄水道、通航密集区、冰区、岛礁区、视距小于3海里、大风浪天气、关键转向点以及任何必要时必须在驾驶台亲自指挥。

2.8.

掌握泊位、港口、调头区、航道、锚地水深、底质和碍航物等情况。对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外部因素如风向风力、流向流速、航标、通航密度、受限水域等应心中有数。对港口的规定,拖轮的使用,引航员(如若需要时)的操纵意图清楚明白。

2.9. (1) (2) (3)

3. 船长的常规命令和特殊命令 3.1. 3.2. 3.3. 3.4. (1) (2) (3) (4)

常规命令应置于驾驶台。

应根据具体情况随时填写特殊命令。

特殊命令应有船长本人的签名和驾驶员的签名。 常规命令和特殊命令建议内容(但不限于此): 了望 呼叫船长 使用雷达的要求 巡回检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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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附近他船明确的遇险求救信号时:

应立即与呼救船取得联系,如呼救船明确要求我轮救助时,应立即前往。 如收到参与救助的任何方的不再需要援救通知时,即解除船长的救助义务。 如我轮确有原因不能前往救助时,应在航海日志中记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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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7) (8) (9) 3.4.1 (1)

驾驶台操舵系统转换训练的要求 VHF报告方面的要求 AIS使用方面的要求 航行警告的处理要求 值班水手的配备等 夜航命令簿

船长每晚就寝前应将有关的航行锚泊要求及注意事项详细明确地写入“夜航命令簿”,存放在海图室内规定地点;

(2) 夜航命令簿不得涂抹,船长临时增减夜航指示内容时,应通知当班驾驶员并在更改处签字;

(3) (4)

值班驾驶员应当及时阅读,阅后用钢笔签字,并充分理解和严格执行船长的指示; 值班驾驶员对夜航命令簿内指示如有疑问,应立即请示船长;如情况变化不能执行所示内容时,应及时报告船长。

(5) 4. 4.1. 4.1.1. (1) (2) (3)

夜航命令簿存放在驾驶台内,由二副(未配置二副的船舶由三副负责)保管。

航行职责和交接班 值班驾驶员 职责

值班驾驶员在当班期间是船长的代表,对船舶航行安全负全面责任。 明确和执行船长的常规命令和特殊命令。

只要船长为明确表示亲自指挥,必须履行驾驶职责。值班时,如有任何疑问,应立即通知船长。

(4) 引航员(如若需要时)在船引航时,并不解除船长或值班驾驶员对船舶安全所负的职责和义务,应密切合作并保持对船舶位置和动态进行精确的核对。如有怀疑,应要求引航员予以澄清。如仍有怀疑,应报告船长。

(5) 如确有要事,应用电话或派值班水手报告船长处理。

(6) 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保持正规了望。 (7) 海图作业时间应不影响正规了望的有效性,时间尽可能短并指令值班水手注意

了望。

(8) 正确测定船位,注意观察周围各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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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观察航行经过的岸形和各种物标,确保其与航海图书资料相符。 (10) 正确使用各种助航仪器,测定、核对和记录各种助航仪器的误差。

(11) 掌握本船在不同状态下的操纵性能,旋回距离、停车、倒车冲程、熟悉自动舵

与手操舵转换及应急舵的使用。

(12) 有权采取任何车舵措施和鸣笛等以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13) 检查水手操舵的准确性和自动舵工作情况。使用自动舵时至少每班手动测试一

次。督促空舵水手每班进行一次安全巡回检查。

(14) 日没或能见度不良时,督促值班水手开亮航行灯并经常检查其显示。一切有碍

航行了望的灯光应予遮蔽。

(15) 遵守分道通航制和推荐航线/航路的规定,尤其地区性规则及其特定的驾驶和

航行要求。

(16) 当需要增加值班水手时,必须明确向船长提出要求。 (17) 按要求布置和检查值班水手显示有关的号旗、号灯和号型等。 (18) 督促水手做好引航员(如若需要时)上下船的准备工作,接送引航员。 (19) 驾驶台操纵(遥控)主机时,发生报警如无人应答应立即报告船长和轮机长。 (20) 每天大副用晚餐时,由三副(未配备三副的船舶由二副)接替值班,时间不超

过半小时。

(21) 及时、正确地记载航海日志等记录簿。 4.1.2 (1)

交接班注意事项

接班驾驶员至少应提前10分钟到达驾驶台,熟悉航区情况及船位、阅签气象报告、航行警告和船长特殊命令,并在眼睛适应后再按规定交接。如船舶正在转向或避让,应在完成和确认无碍后方可交接。

(2) (3) (4)

交接班的先决条件是双方均清楚船舶当时所处的环境和局面。 当发现接班员当时状态不能胜任驾驶职责,应拒绝交班并报告船长。 交班者应将涉及船舶安全航行的下列情况明确告知接班者。 ? 附近船舶的位置、动向和与本船的关系

? 本船舶位、电、磁罗经航向及其误差、风流压差、航速、吃水。 ? 能见度、气象、潮流及航线附近的危险障碍物。 ? 主要的航海警告和天气预报。

? 核实海图上的船位及其求得的方法以及预定航线和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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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主机在驾驶台控制时无人机舱控制装置和操纵主机的程序。主机转速(或螺距角角度),实测航速及计程仪航速。

? 已见的或即将在望的岸形,物标等海面情况。 ? 航行灯、操舵仪及各种助航仪器的工作情况。

? 船舶横倾、纵倾、水的密度及船体下沉而可能对龙骨下富裕水深的影响。 ? 货舱通风、甲板货及防火等安全巡回检查情况。

? 进出港各项准备工作情况(如引航员梯、旗号、灯号等)。 ? 船长的特殊命令及提醒下一班的注意事项。

4.2. 4.2.1 (1) (2) (3) (4) (5) (6) 4.2.2 (1) (2) (3) (4) (5) (6) (7) 5. 5.1. 5.1.1. (1)

锚泊职责及交接班 值班驾驶员 职责

抛锚时,应正确测定船位,记录抛锚时的首向和水深,并在海图上标出锚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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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水手 航行职责 了望。

操舵或监视自动舵的工作情况。 安全巡回检查。

正确显示各种旗号、号灯和号型。 核对电、磁罗经航向。 值班驾驶员交待的其它工作。 交接班注意事项 周围海面的船舶动向。 操舵仪的工作情况。 电、磁罗经航向。

货舱通风情况和安全巡回检查情况。 正在显示的旗号、号灯、号型。

进出港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如引航员梯、旗号、号灯、号型、照明等。 值班驾驶员交待的未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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