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基本医疗保障支付项目

更新时间:2023-10-17 01:5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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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丙类)

1.综合医疗服务类

挂号费、体检费、救护车费、陪护床费、会诊费、降温取暖费、静脉氧输液仪给氧、家庭巡诊费、围产保健访视、传染病访视、出诊费、建立健康档案、疾病健康教育、尸体料理费等。

2.医技诊疗类

(1)尸体解剖与防腐处理。

(2)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3)自身免疫病的实验诊断 蛋白芯片法 、遗传疾病的分子生物学诊断、分子病理学诊断技术等。

(4)医疗鉴定及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诊疗项目。

(5)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PET)、电子束CT、照相与录象监测。

(6)省物价部门未定价的项目(除医用特殊材料外)。 3.临床诊疗及手术项目类

(1)属于美容类的非治疗移植项目。

(2)口腔科类正畸、正颌、口腔种植、口腔修复等诊疗项目。 (3)涉及产科、计划生育的诊疗项目(生育报销按规定支付)。 (4)涉及义眼、助听器、眼镜、近视眼的诊疗项目。

(5)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减肥、增胖、增高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运动和康复治疗等。

(6)特需服务类。

(7)未开展项目及其他功效不确切、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4.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磁热疗法、内科病推拿、中药蒸汽浴、足底反射治疗、医疗气功治疗、辩证施膳指导、煎药等。

5.特殊医用材料类

(1)物价、卫生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或规定由病人(或家属)自主选择单独收费的特殊医用材料。

(2)属于美容、健美、保健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类。

(3)自费治疗项目的医用材料。

(4)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6.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类

(1)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2)膳食费。

(3)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要生活服务费用。 7.其他

(1)省物价、卫生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医疗费用。

(2)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蓄意违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乙类)

1.综合医疗服务类

一等病房、监护病房、特殊防护病房、层流病房床位。(自理比例20%)

2.医技诊疗类

(1)大型仪器设备检查类(自理比例10%)。 (2)造影类(自理比例10%)。 (3)核素内照射类(自理比例10%)。 3.临床诊疗及手术项目类

(1) 皮肤、血管、骨、骨髓、角膜、瓣膜、肾、肺等组织器官移植诊疗及手术项目。(自理比例10%)

(2)涉及各类电子内窥镜和腔镜下诊疗项目,经心脏、血管和非血管介入的诊疗项目。(自理比例10%)

(3)其他一次性单项费用在200元以上的诊疗项目等(自理比例10%)。

(4)心脏激光打孔、射频消融等手术,起博器、人工关节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手术,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放材料手术。(自理比例10%)

(5)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治疗(自理比例10%)。 (6)使用氩气刀进行治疗的项目(自理比例10%)。

(7)应用 X刀、伽玛刀进行治疗的项目、直线加速器适型治疗(包括诺力刀治疗)、深部热疗、胰岛素泵持续皮下注射胰岛素治疗、经皮穿刺肿瘤深部微波热凝治疗术、射频热凝术。(自理比例40%)

4.特殊医用材料类

纳入省物价部门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目录,并按规定可另行收取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每次住院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置放的植入介入性材料,在4万元(含4万元)内的自理比例30%,超过4万元以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每次住院使用一次性医用材料(原则上单价100元以上),在1.5万元(含1.5万元)内的自理比例30%,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治疗服务项目(甲类)

《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中除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和部分支付费用以外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均准予支付。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d2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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