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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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维护股东的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在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及国家相关法规、准则的规定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基础财务工作制度。

第四条 公司的财务行为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公司监事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在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公司范围内财务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导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所在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最终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资料以及其他法定财务报告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七条 公司的以下重大财务事项需由公司股东决定:

(一)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二)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股份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发行公司债券。

(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七)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决定的重大资产购买和出售。

(九)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决定的交联交易。

(十)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决定的担保行为。

(十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八条 公司的以下重大财务事项需由公司执行董事决定,其中涉及股东权限的财务事项在执行董事审查同意后需报股东决定: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生债券或其他证券。

(五)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达到规定条件需由执行董事决定的项目投资、股权投资、资产处置、重大合同签订、对外担保和风险投资。

(七)达到规定条件需由执行董事决定的关联交易。

(八)提请聘请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制定或修订本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的主要会计政策,审议和批准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

(十)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财务管理制度规定需由执行董事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对所在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向公司执行董事报告财务工作和提交年度预决算预案、经营计划预案等重要财务事项

预案,组织落实执行董事相关财务决定,完善各项财务制度。

第三章 财务机构和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设置在财务总监领导下的财务管理机构,下设财务部、投融资部,财务部下设会计主管和出纳,按照公司的人事制度规定任免。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为所在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具体分管负责所在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向公司总经理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和权限包括:

(一)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监督和审批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行为,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以及其他有可能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有权提请公司按规定处理。

(二)负责组织所在单位的会计核算,按照财经法规和公司的统一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各种财务管理报表,对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管理责任,对不符合会计制度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责任予以纠正。

(三)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收支计划草案,具体组织落实和监督执行公司制定的相关财务预算、计划、方案等,对于偏离预算、计划和既定方案的经济事项有权予以纠正或提请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理。定期完成公司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工作。

(四)负责所在公司资金的筹集、回收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保障公司业务开展和日常经营管理的资金需要,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负责所在公司的资产管理,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侵害公司资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提请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参与所在单位的经营计划和业务开发、重要经济合同签订、资产购置和重组等重大经济事项的讨论和研究,为公司的重大经济决策提供财务依据和专业意见。

(七)负责所在单位的税务工作,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税务关系,按照国家税务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做好各开发项目的税务筹划,合法降低项目的税务成本。

(八)具体负责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基础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财务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提高财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九)负责对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的管理,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配置财务人员的方案,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十)管理和监督下级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和配合上级公司的内部审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十一)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履行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会计核算及结算工作,职能如下:

(一)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本部门的财务人员,正确、及时、完整地完成日常会计核算任务,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

(二)组织编制公司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有关成本费用预算。

(三)按照公司经营决策目标,制定本部门(指定负责项目)计划及主作重点,并组织贯彻实施。

(四)定期(月、季、年)组织编报财务分析报告,考核评价公司(项目)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控制、调整,定期不定期地总结工作,向财务总监汇报。

(五)在组织实施计划、完成财会任务中,坚持原则,执行政策,遵守财经纪律、会计法规,不定期对公司的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和会计工作秩序状况进行一次自查。

(六)协同公司有关部门审查保理项目,包括保理业务的合同、协议、预算、决算;对重要投资方案进行决策前的可行性研究及预测。

(七)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行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组织本部门的会计人员,正确、及时、完整地完成记帐、算帐、对帐、结帐、报帐等日常会计核算任务,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报告及时、手续严密、制度完备、合乎规范,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

(八)负责办理投入资本、变更资本的验证以及公司资产的评估、财产清算、年度会计报告审计等事宜。

(九)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处理盘盈、盘亏问题,监督帐帐、帐实相符。同时督促有关部门清理债权、债务,防止资产流失。

(十)不定期进行会计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十一)协调其他相关部门,作本部门的财务工作,充分发挥财务监督职能。

(十二)办理各种结算工作,保证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公司投融资部负责投资及融资工作,职能如下:

(一)分析投资效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投资可行性分析。

(二)负责公司融资工作,协调资金方与公司之间关系。

(三)作好资金计划工作,保证公司资金正常周转。

(四)根据公司与银行等资金方的要求,对有关报表进行整理。

(五)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工作。

(六)及时报送、登记有关报表、台帐,并对有关报表、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保存。

(七)月末做融资汇总报表,及当月融资工作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高融资质量和效率。

第十六条 财务经理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汇总、审核公司资金计划并上报财务总监,经批准后执行并对其执行进度及结果进行监督;

(二)负责编制相关业务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计划,以及月、年度会计核算报表。

(三)负责业务核算、业务管理工作,协调核算内部与各部门的关系。协助财务总监处理日常资金结算工作。

(四)监督执行公司会计核算制度,贯彻落实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进行人员的业务培训、检查和业务考核工作;

(五)严格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核算、使用、保管制度,对物资收、发、存进行监督;

(六)正确提供财务管理上所需的各种资料,及时完成财务总监交办的临

时工作;

(七)处理日常税务工作;

(八)维护财务电算化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审计会计凭证,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

(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财务核算工作及财务资料的整理归档;

(十一)对账务处理进行指导并监督;

(十二)协助投融资部编制融资资料;

(十三)保管公司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

第十七条 投融资经理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投融资工作,协调资金方与公司关系。

(二)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高融资质量和效率。

(三)分析投资效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投资可行性分析。

第十八条 会计主管在财务经理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执行财务部经理的工作安排。

(二)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相关业务的核算工作及资料的整理归档。

(三)根据相关核算业务费用计划,实行资金分级归口管理,下达费用指标,资金定额,组织成本核算和管理,进行财务成本分析。

(四)办理相关业务范围具体税务事宜。

(五)维护财务电算化系统的正常运行。

(六)严格相关核算业务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核算,使用、保管制度,对物资收、发、存进行监督。

(七)负责本业务范围的财务处理,做好记帐,算帐,报帐,查帐工作,及时清算各种债权、债务。

(八)负责相关会计核算业务会计档案、相关合同保管。

第十九条 出纳员在财务经理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办法和银行结算制度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公司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

(二)按照规定的财务审批程序、审核无误的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办理款项的收付业务。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及附件上加盖“收讫”、“付讫”和“附件”等戮记,并序时地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本日余额,保证出纳工作的日清月结。

(三)每日下午将当日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保持合理、合法的库存。不得白条抵库,不准公款私存。

(四)及时清理票据,当日的收入、支出,当日必须过帐,不允许存在压票现金,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及时性。

(五)保证银行存款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及时核对、及时清理未达账项,要求每月十日前做出上月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于月末前负责核对,催要。以保证公司正常的资金运转。

(六)保管除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以外的有关印章、空白收据、空白支票和银行汇票等凭证,并登记各种票据领用簿。

(七)负责办理各种税款的申报、缴纳业务,整理和保管纳税资料年终归入会计档案。

(八)支付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支付个人的劳动报酬,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银行所规定的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九)负责银行贷款手续的办理工作,并按贷款银行详细登记种类、期限、金额等内容。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应该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及与所任岗位相称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违反财经法规等不良记录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聘任为公司的财务人员。

各公司领导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所在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和主管会计职务,财务负责人及主管会计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所在单位的从事出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完善岗位设置,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从事财务工作。

财务人员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后续教育。财务、人事部门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二十三条 财务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工作岗位变动的,必须按规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经管财务资料和其他经营资料。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转岗或调动、离职等手续。

第四章 会计政策和科目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各级公司统一执行国家制定的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及公司制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按照统一口径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及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必须符合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制订和变更需经公司执行董事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保理业务会计科目设置。

(一)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设置“贷款”、“其他应收款”、“贷款损失准备”、“吸收存款”、“应收利息”、“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收入”、“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其中:“贷款”科目与“吸收存款”科目相对应,用于核算保理业务实际支付给销售商的款项,它已扣除了应收取的账户管理费、资信调查费、额度审核费、账款催收费以及融资利息费用等;“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应收取的账户管理费、资信调查费、额度审核费、账款催收费等手续费及佣金;“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应收取的融资利息费用,按直线法摊销计入,到期一次收取;“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与“其他应收款”科目相对应;“利息收入”科目与“应收利息”科目相对应;“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与“贷款损失准备”科目相对应,核算保理商估计的即使向销售商追偿后仍会发生的坏账损失。

(二)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设置“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面值”、“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利息”、“坏账准备”、“吸收存款”、“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收入”、“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其中:“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面值”科目核算扣除销售商估计的销售折让及退回金额后的应收账款余额;“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利息”科目核算收取的贸易融资利息

和信用风险担保费用,按直线法摊销计入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核算收取的账户管理费、资信调查费、额度审核费、账款催收费等手续费及佣金;“利息收入”科目与“其他应收款——保理应收账款利息”科目相对应;“坏账准备”科目核算预期无法从购货商处收回的款项,作为“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抵减项;“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与“坏账准备”科目相对应。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准则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基础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效率与质量。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和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管理要求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制订的内部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制度进行规范。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财务会计档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格式要求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进行编制,并经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签名和盖章,各签字盖章的人员对财务会计报告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在各自职责范围负责。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及公司投资、融资等业务需要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要求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或相关财务信息,违反规定要求提供的,各公司有权拒绝。

第二十九条 公司正式对外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公司执行董事批准。除正常的对外披露途径外,任何人不得提前对外泄露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不得擅自对已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对外进行解释。

第三十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需经审计的,由经公司执行董事批准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执行董事审查。

第五章 会计凭证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而记账凭证又分为现金凭证、银行凭证和转账凭证。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处理每一项经济业务时,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各种会计凭证,并及时送交财务部。

第三十二条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一)凭证名称。 (二)填制凭证的日期。

(三)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四)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与经济内容。 (五)数量、单价、金额。

第三十三条 原始凭证的印章必须齐全,其要求如下。

(一)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业务公章、结算专用章。

(二)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业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四条 原始凭证记录要真实,计算要准确,具体要求如下。 (一)凭证名称与经济业务内容相符。 (二)凭证填制日期与经济业务发生日期相符。 (三)经济业务与合同、协议、订货单等相符。 (四)品种、数量、单价填写正确。 (五)大写和小写金额相符等。

第三十五条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分割单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原始凭证的名称、编号、金额及所依附的记账凭证编号。 (二)填制原始凭证单位的名称和日期。

(三)填制分割单的单位名称、填制日期、分担金额。

(四)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会计主管人员、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各分割单的内容、数量、金额应与原始凭证相符。

第三十六条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其中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三十七条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

时,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后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八条 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原开具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的编号、内容、数量和金额等,由财务经理和主管领导批准后,该证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应由经办人写出详细情况,经财务经理和主管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四十条 记账凭证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填制凭证的日期。 (二)填制凭证单位名称。 (三)凭证的名称和编号。 (四)经济内容摘要。 (五)会计科目。 (六)金额及其合计数。 (七)附件张数。

(八)填制凭证人员、记账人员、稽核人员、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现金、银行凭证必须有出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并在所附全部原始凭证空白处由出纳人员加盖“收讫”、“付讫”戳记。 第四十一条 记账凭证日期的填写。

记账凭证的日期应按编制当天日期填写。有些属于当月经济业务,如费用的分配或成本、利润的结转等调整分录和结账分录的记账凭证,需要到以后月份才能编制凭证的,应填写当月月末的日期。 第四十二条 记账凭证编号的填写。

记账凭证的编号可以分为现金凭证凭证、银行凭证和转账凭证三类分别进行编号。如果一笔业务需填制两张以上凭证时,可采取分数编号。 第四十三条 记账凭证摘要的填写。

(一)经济业务摘要必须清楚、简明扼要,购买多种物品时应写明主要物品的名称。

(二)往来业务的凭证、借款和报销业务摘要应具备对方单位名称或个

人姓名及所属部门。

(三)向银行提取现金需注明原因。

(四)收支的结转和费用预提摊销应注明相应期间。

第四十四条 记账凭证除结账和改错外都应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应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第四十五条 记账凭证的更正。

(一)在过账前发现填制的记账凭证错误时应重新填制。

(二)在过账后的当年内发现填制的记账凭证错误可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凭证,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写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根据其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 (三)若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错误的,应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现金、银行凭证原则上不能出现红字,发生科目错误应用转账凭证进行更正。

第四十六条 记账凭证连同其原始凭证,应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加具封面。在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迄日期、凭证种类、起迄号码等,并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处盖章。

第六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通过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严格控制各公司的成本费用开支,确保各项经营计划和财务目标如期实现。

公司应制订财务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监督的具体流程和基础工作制度,对预算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实行统一组织、逐级落实的原则。公司应按照统一的内容、格式、时间节点等要求编制和上报财务预算。公司每年应成立总经理领导下的预算编制管理机构,协调组织各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的预算编制工作,按时完成公司下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

第四十九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既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预算目标要求,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切实可行。各公司编制的财务预算应报公司执行董事审批。

第五十条 财务预算经执行董事批准后执行,公司应分解各项预算指标至各层级,各部门,明确预算执行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环境变化、经营计划改变、项目开发销售进度变化等致使实际情况与预算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偏离的,公司应及时对财务预算提出修订建议意见,按规定报批后修订。

第七章 筹资管理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资金筹集主要由投融资部负责,具体职责划分为: (一)协调解决短期资金需求,洽谈、办理长期、短期筹资涉及财务手续方面的业务。

(二)核准短期筹资文件,办理筹资担保手续。 (三)吸引投资人投资;

(四)办理企业债券、信托资金、资产证券化等中长期筹资业务的申请、核准、报批工作。

第五十三条 筹资业务不相容职务分离

本公司应当建立筹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筹资方案的拟定与决策。 (二)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与审核。

(三)与筹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 (四)筹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五)任何情况下,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筹资业务的全过程。 第五十四条 筹资预算是指企业在预算期内就需要新借入的长期借款、经批准发行的债券、股票及对原有借款、债券的还本付息、股票的股利支付等所编制的预算。

第五十五条投融资部应当依据全面预算的相关数据及时编制筹资预算,并报送执行董事审批。该筹资预算经执行董事批准后,由投融资部在批准的贷款额度内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筹资预算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筹资预算需合理安排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

(二)筹资预算选择适合企业的筹资方式; (三)筹资预算需确定企业最佳的资金成本; (四)筹资预算需严格控制财务风险;

(五)筹资预算要根据上期预算的完成情况分析其对本期预算的影响。 第五十七条 筹资方案是指针对具体的资金需要所设计的具体程序或具体的筹资活动安排与计划实施的相关说明。投融资部应当组织公司应编制两种以上筹资方案,为管理层决策的提供充分依据。 第五十八条 筹资方案的合格标准:

(一)筹资方案需确定筹资总额、筹资结构、借款期限。

(二)筹资方案需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筹资方式和筹资渠道。 (三)筹资方案需分析、计算和比较各种筹资方式和筹资渠道的利弊。 (四)筹资方案需分析各种方案的可行性。

(五)筹资方案需具体说明筹资时机的选择、预计筹资成本、潜在的筹资风险和具体的应对措施以及偿债计划等。 第五十九条 筹资方案的选优标准

(一)筹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筹资方案的筹资总收益大于筹资总成本。 (三)筹资方案的筹资成本最小,利益最大。

(四)筹集的资金符合企业经营的需要,筹集资金额的多少适宜。 第六十条 筹资方案应当报经总经理审批,重大的筹资决策需企业的高级管理层集体审批。审批通过后由投融资部组织执行。

第六十一条 筹资预算与筹资方案在决策时需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在执行前需向执行人员出示。否则,执行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第六十二条筹资决策实行责任追究制,本着“谁出事,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一查到底。

第六十三条筹资合同或协议的拟写、审核:

(一)拟写的筹资合同或协议需严格按照批准的筹资方案的内容撰写。 (二)拟订好的筹资合同或协议,需由拟定合同人员的上级领导逐级审核并报法律顾问进行审核,以确保合同或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完整性。

(三)逐级审核筹资合同或协议时需做好书面记录,否则视为渎职。 (四)企业变更原筹资合同或协议的,需按照原程序审核、批示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六十四条收取资产

(一)出纳人员需根据筹资合同或协议,在规定时间内向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收取借款本金。

(二)筹资合同或协议签订后,出纳人员需及时核实筹集资金的到账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否则出纳人员承担相关责任。

(三)筹资合同或协议签订后,企业的会计人员需及时检查贷款凭证手续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合法,确保与筹资合同或协议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六十五条 保管资产

保管的资产是指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部分。

(一)企业指定专人负责,放于专用保险柜中并做好记录,定期清点。 (二)资产若交予其他机构代管:

(1)企业需指定人员与代管机构的人员一起将资产加封,双方人员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2)企业需建立资产登记薄,记录存放时间、地点、期限、每张金额、总金额、编号、经手人等并定期核对。 第六十六条记账与对账

(一)会计人员需根据记账凭证与所附的原始凭证,及时登录总账及明细账,确保筹资信息的准确无误。

(二)每月月底,总账会计需与明细账分类会计核对双方账簿记录的发生额和余额,核对无误后,双方在科目余额表上签字确认,确保筹资业务会计记录的真实、可靠。

第六十七条 监督筹集资金的使用

根据筹资合同或协议中对筹集资金的使用要求,投融资主管应加强监督筹资资金的使用情况,合理调度资金,优化资金的运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六十八条筹资偿付的申请

(一)会计人员根据筹资合同或协议的条款,在发放股利或缴纳利息的

规定时间前计算出应发放或缴纳的数额并提出申请。

(二)筹资偿付申请需经投融资部主管、总经理逐级审核、批示,并就此过程做好书面记录。 第六十九条 编制记账凭证

(一)筹资申请批准后,会计人员根据实收资本(股本)的明细账、债券存根记录与企业的股利(利润)分配方案,编写借款利息、股利或债券本金以及利息的发放清册。

(二)股票与债券若由承销商代理发放,则需与承销商签订代理协议, 并根据代理协议编写记账凭证。 第七十条 审核记账凭证

(一)稽核人员需根据筹资合同或协议中的条款认真审核还本付息清册中应付本金与利息的准确性。

(二)稽核人员需认真审核股利发放清册中应付股利总额与单个股东应付股利的准确性。

(三)稽核人员需认真核实利息支付清单与凭据。

(四)稽核人员核实后,由稽核经办人签字呈交财务部经理签批复核。 (五)财务主管再次复核记账凭证的会计处理的正确性和发放清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正确性,审核后签字,指示出纳人员办理还本付息和发放股利手续。

(六)记账凭证的审核过程需做成书面记录,禁止越级或缩短过程。 第七十一条 筹资偿付的发放

(一)出纳人员在接到发放清册和记账凭证后,需认真核对发放清册上的金额,确保清册上的明细金额的合计额与总计额保持一致。 (二)出纳人员在支付利息或股利时,需做缴纳或发放记录。 (三)出纳人员需注意:领取股利或债券本金时,需持本人身份证及股票、债券的所有权证领取并签字盖章,禁止代领。

(四)筹资偿付时出纳人员需认真核实股票、债券及相关证件的真实性。 (五)出纳人员需在发放后的股利与利息证券上加盖“作废”或“已发放”章,漏盖后果由出纳人员承担。

(六)出纳人员在筹资偿付中的错误情节较轻者由企业内部处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二条 记账与对账

(一)会计人员需根据记账凭证、发放清册与所附的原始凭证,及时登记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债券、应付股利、财务费用等明细账,直接或汇总登记总分类账。

(二)每月月底,会计需核对总账与明细账记录的发生额和余额,核对无误后,双方在科目余额表上签字确认,确保筹资偿付业务会计记录真实、可靠。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七十三条 公司的资产由其所在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主要归口管理部门: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交易性金融资产由投融资部门负责管理,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各项资产统一由所在公司财务部门核算,各级财务部门应对资产的管理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在资产的日常管理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七十四条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需经股批准,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以内资产处置由执行董事批准。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行为,依法管理和经营公司资产,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一节 资金管理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扩股、发生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发行信托基金、引进私募投资基金、再保理、少数股东对等投入及接受其他单位提供资金、票据贴现等方式筹集经营所需的资金,并按规定的权限分别向执行董事、股东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资金的筹集应根据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进行,尽量避免资金闲置,并严格控制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

第七十七条 公司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公司统一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公司于每年末按照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下年度经营计划做好下年度公司整体的资金预算,对资金整体需求、资金保障计划提出可行方案,报执行董事审批后执行。

第七十八条 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落实,做好资金筹集和使用的计划安排。

第七十九条 公司的所有资金必须纳入法定会计账册核算,不得坐收坐支,严

禁账外循环和违规设立“小金库”。公司应建立和执行严格的资金管理基础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和正常周转,确保应收资金的及时回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八十条 公司的会计和出纳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开具银行支票所需的印章必须分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保管,银行支票印章的保管理人员不得在空白或内容填列不全的支票上盖章。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和程序,各项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对于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超越权限审批的款项,出纳人员不得支付资金,其他财务人员不得办理有关财务事项。付款申请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十二条 所有的资金的支付必须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据和齐全的手续,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杜绝白条或不规范凭证、票据支取资金。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未能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应做好相应台账记录,明确催收责任人和催收期限,因未及时催收给公司带来税务问题或其他不利影响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按照规定统一调拨资金以及员工正常业务工作借支外,公司的资金原则上不得外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如确需,必须经执行董事审批。资金的外借使用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并确保安全回收。

员工因办理业务需要预先借支资金的,必须按照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借支手续,并在相关业务办妥后及时报销销账或退还所借支的资金。

公司资金不得外借给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第八十四条 未经公司执行董事在其权限范围内审批,公司的资金不得投入证券市场从事有价证券买卖活动,或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活动。

第八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和监督,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财务部门应建立现金定额制度,对于超出定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八十六条 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由公司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必须以本单位的名义开立,不得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开立,严禁将公款私存、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对于长期不使用、不需用的银行账户应及时予以注销。

第八十七条 资金收支必须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公司财务部门的会计人员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盘点现金,保证账实相符,出现账实不符情

形的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纠正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节 应收及预付款管理

第八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应收及预付款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应收及预付款的安全回收。

第八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商业保理业务规范的相关要求,对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设立台账逐笔登记发生时间、付款单位、金额、到期时间、催收责任人等,定期清理,按时催收。台账中记录的应收账款除账面反映的应收账款外,还应包括账上尚未结转收入,在账上暂时未体现为应收账款,但根据合同约定应收的应收账款及其他收入。

对于逾期时间较长的应收款项,应作为重点催收对象,由财务、法律、销售、客服等相关部门共同催收,并注意诉讼时效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司对其拥有合法诉讼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诉权,致使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对于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也应及时清理。

第九十条 公司应形成定期召开应收账款专题会议的制度,由财务、法律、销售、客服等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分析、研究应收账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寻求解决方法。

第九十一条 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符合公司坏账确认条件的应收款项,各级公司应在取得核销证据后及时按规定程序报执行董事核销坏账。

第九十二条 公司员工因工作调动、辞退、辞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的,应结清所欠公司款项,未办妥结清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三节 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处置、保管和登记等基础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九十四条 公司应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确定下年度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预算实施固定资产购置,超出预算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置,应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九十五条 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处置由公司执行董事审批,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处置由公司股东审批。

第九十六条 公司严禁用公款以私人名义购置固定资产,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全部纳入法定会计账内管理和核算。

第九十七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与会计账上记录核,确保账实相符,不相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于已经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按照权限报请审批清理。

第四节 其他资产管理

第九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和完善招投标等机制,有效降低各种物料、设备的采购成本。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验收和保管工作,保证其安全和完整。

第九十九条 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资产按照本制度其他章节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管理。公司资产对外捐赠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九章 负债及担保管理

第一百条 公司应适度控制负债规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对商业保理公司的负债规模的监管规定执行,控制财务风险。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发行企业债、发行信托资金、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对外举债行为需经执行董事、股东按照规定权限审批。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的以下担保行为需经股东审议通过:

(一)公司本级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公司执行董事在未达到上述标准且累计不超过1亿元的范畴内有权审批担保。

第十章 收入、成本、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各种收入均应有合法的依据、凭证,并规定全部纳入法定会计账册核算,及时进行确认和反映,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成本控制管理体系,并按照财务预算严格控制成本费用的开支。成本、费用的支出应真实、合法,并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

第十一章 利润分配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如有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按法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二)根据股东的决定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三)根据股东的决定对剩余利润进行分配。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应收账款业务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其他财务事项由公司制订的专门制度进行规范,并应严格遵守。

第一百零七条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颁布的财经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财经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零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执行董事审批后施行。

第十一章 利润分配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如有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按法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二)根据股东的决定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三)根据股东的决定对剩余利润进行分配。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应收账款业务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其他财务事项由公司制订的专门制度进行规范,并应严格遵守。

第一百零七条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颁布的财经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财经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零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执行董事审批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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