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核发(重新注册)
更新时间:2023-03-19 14:23:01 阅读量: 人文社科 文档下载
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核发(重新注册)
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核发(重新注册)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核发(重新注册)
二、行政许可内容: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重新注册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6号令)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条件:
1、企业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
2、有下列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在30天内作变更重新注册:
(1)型号、规格;
(2)生产地址;
(3)产品标准;
(4)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
(5)产品适用范围。
3、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产品管理类别发生改变的,企业应当在6个月内作变更重新注册。
4、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受生产企业委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六、在递交书面申报材料前,应通过企业网上办事平台(http://219.135.157.143)网上申报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核发(重新注册)的电子版申请材料(网上申报操作指引.pdf),并取得预受理号,企业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时须同时提交该预受理号。
七、申请材料目录:
资料编号1、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资料编号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资料编号3、原医疗器械注册证;
资料编号4、有承检资质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注册检测报告(原件); 资料编号5、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应有检测机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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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编号6、产品质量跟踪报告;
资料编号7、医疗器械说明书;
资料编号8、产品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资料编号9、关于重新注册医疗器械产品有无变更的声明(如属注册证有效期内变更内容重新注册的,应一并提交《重新注册医疗器械产品变更前后对比表》和证明性文件;若涉及产品标准、说明书修订,还应提交变更前后的产品标准、说明书。)
资料编号10、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见模板.doc)。
另附:
附件1、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与资料编号1文件内容一致)、注册产品标准复印件(与资料编号5文件内容一致);
附件2、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及包装标识备案内容表;
附件3、授权委托书;
附件4、电子文档(包括:①注册申请表;②注册产品标准;③说明书;④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及包装标识备案内容表)。
八、申请材料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格式要求:(1)申请材料的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2)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3)申请材料应清晰、整洁,每份申请材料均应装订并加盖企业公章,并按照申请材料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4)在每项文件的第一页作一标签,或用带标签的隔页纸分隔,并标明项目编号;(5)用档案袋将报送的材料装好,在袋面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联系人及电话。
2、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产品标准一式两份,其他资料各一份。(附件1~附件4另附,无需与整套申请材料一起装订)
3、各项(上市批件、标准、检测报告、说明书)申报资料中的产品名称应与申请表中填写的产品名称实质性内容相对应。若有商品名,应标注商品名。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4、申报资料受理后,企业不得自行补充申请,但属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补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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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产企业在提交注册申报资料时,应同时提交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产品注册标准及备案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电子文本(Word格式,具体要求见《关于调整医疗器械说明书备案内容的通知》(食药监办[2008]125号),其内容须与纸质文件的内容相一致。电子文本可通过移动存储设备(U盘或光盘)形式提交。
6、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受生产企业委托,应提交生产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生产企业负责人办理时);或者生产企业出具的本企业注册申请事务办理人员的授权书及该办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非生产企业负责人办理时),身份证明原件经核对后退回。
7、如某项申请材料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中相关豁免条款的规定,或符合国家局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应提交相应的说明文件。
8、本指南已明确要求提交原件的,不得提交复印件。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注:企业应自行保存1份注册申报资料复印件以便注册核查用。(若注册申请未获批准,整套注册申报资料不予退还,申请人可凭复印件申请换回原件。)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1)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所填写项目应齐全、准确;
(2)“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与《工商营业执照》相同;
(3)“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所提交的产品标准、检测报告等申请材料中所用名称、规格型号一致。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1)资格证明包括《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申请注册的产品应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范围内;
(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3、原医疗器械注册证
(1)属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三条情形的(到期重新注册),应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含注册登记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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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属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情形的(变更重新注册),应当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含注册登记表)原件。
4、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注册检测报告(原件)
(1)应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在其认可的授检目录中)全性能注册检测报告;
(2)检测项目为部分项目(生物相容性未检)时,可提供生物学评价报告(含支持性文件)代替产品注册检验报告中的生物学试验部分。
注:生物学评价按照《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械
[2007]345号)的规定。
(3)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交临床试验开始前半年内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交注册受理前1年内由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
(4)检测报告所检产品的规格型号应在本次注册申请范围内,检测类型应为全性能的注册检测或全性能的国家局或省局的抽检报告原件(注: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测的产品应当是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产品。型号涵盖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交确认报告,在申请注册检测时向检测机构申请认定)。
(5)对于产品、产品标准和说明书均没有变更的到期重新注册项目,生产企业应当提交没有变更的声明,不需提交注册检测报告,但仍需提交原复核的注册产品标准和原备案的说明书原件。经批准予以重新注册的,仍执行原注册产品标准和说明书。
(6)凡属无菌产品的须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生产环境空气洁净度的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7)生产企业在递交注册申请材料时,应一并提供注册检测报告、检测所依据的产品标准和相关的标准评价意见(我省检测机构在进行产品注册检测时,会对生产企业提交的拟申请注册产品的标准进行以下内容的评价并在检测报告的附页中予以说明:ⅰ) 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要求的合理性;ⅱ)产品标准中试验方法的可行性;ⅲ)产品标准中针对安全要求条款的适用性;ⅳ)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ⅴ)标准中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应评价与国际标准或行业内通用的技术规范是否一致和是否合理;ⅵ)直接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注册产品标准的,要评价其适用性。对存在问题的,应当向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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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出修改建议,并在检测报告附页中注明企业的修改情况)。
(8)生产地址发生变更的需提交新地址生产的产品检测报告。
5、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注册产品标准应有检测机构签章,原件)
申请企业提交的产品标准可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注册产品标准文本。
(1)采用国家标准采、行业标准作为产品标准的,应提交所采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效文本及采标说明(包含:①提交所采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文本及符合性声明;②生产企业承担产品上市后的质量责任的声明;③生产企业有关产品型号、规格划分的说明,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2)采用注册产品标准作为产品标准的,应提交注册产品标准正式文本及其编制说明。 (3)提交的产品标准应与承检机构留存的文本一致(可复印检测报告后面的附件作为递交的产品标准;在广东省内的检测机构进行注册检测的,应提交由检测机构签章的注册产品标准原件)。
(4)注册产品标准在完成注册型式检测后、注册批准前发生变化的,应同时提交注册产品修标说明(按标准条款顺序逐条详述注册检测完成后发生的变化及原因)。
注:按照《关于执行 GB 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8]314号)要求,2008年06月26日起,医用电气设备的注册产品标准中,电气安全部分可不单独编制附录A,可按照省局网站文件下载区“关于GB9706.1-2007附录A 的编写模板(供参考)”的形式编写。
6、产品质量跟踪报告
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对产品质量控制措施以及内部审核中对产品质量的审查情况的说明;
(2)在产品使用过程中使用单位对产品质量反馈的情况;
(3)产品的周期检验、日常出厂检验中产品质量情况;
(4)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验情况;
(5)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说明(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在使用中有无重大问题)。从2010年1月1日起,还应提交:《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年度汇总报告表》、广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出具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年度汇总报告表》回执。;
(6)企业收集到的有关产品质量的信息、统计分析及所采取的措施及验证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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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于已注册的由一类医疗器械调整为二类管理的,还应包括该产品上市后的临床使用情况总结。
7、医疗器械说明书
按《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局令第10号)要求提供说明书,说明书应加盖生产企业公章;医疗器械说明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2)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申报时内容为空白)、产品标准编号;(4)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8、产品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根据对不同产品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质量体系考核报告
(1)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章的、在有效期之内的体系考核报告 (属变更生产地址重新注册,或到期重新注册的,应提交体系考核报告原件) ;
(2)若为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报告或者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可以提供复印件,应加盖证书所属企业公章,并在有效期内,检查或认证的产品范围应涵盖申请注册的产品;(注:受理时需提交体系认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受理人员核对后退回,收取复印件。);
(3)国家已经实施生产实施细则的,提交实施细则检查验收报告。
9、关于重新注册医疗器械产品有无变更的声明(如属注册证有效期内变更内容重新注册的还应提交情况说明和证明性文件)
(1)无论重新注册有无变更,均应提交《关于重新注册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情况的声明》;
(2)如属注册证有效期内变更内容重新注册的,应一并提交《重新注册医疗器械产品变更前后对比表》和证明性文件;若涉及产品标准、说明书修订,还应提交变更前、后的产品标准、说明书。“变更前的标准”指变更前已通过复核的注册产品标准(盖有标准复核章的注册产品标准原件),“变更前的说明书”指原备案的说明书(盖有说明书备案章的原件)。
(3) 涉及适用范围变更的,应提交支持性的临床试验资料。进行临床试验的应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5号)的要求,每个临床试验单位的临床协议(或合同)、临床方案(含知情同意书)、临床试验报告依次汇总成册,在封面上提供临床试验机构的信息(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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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管理部门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邮编),另附临床试验资料复印件一份。
10、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由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并包括以下内容:
(1)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2)生产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
11、相关附件(无需与上述申请材料一起装订,相关表格见“八、申请表格及文件下载”):
(1)附件1、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与资料编号1文件内容一致,见文件下载区),注册产品标准复印件(与资料编号5文件内容一致);
(2)附件2、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及包装标识备案内容表,根据《关于调整医疗器械说明书备案内容的通知》(食药监办〔2008〕125号)的要求;
(3)附件3、授权委托书(可参考“授权委托书样本”);
(4)附件4、电子文档(包括:①注册申请表;②注册产品标准;③说明书;④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及包装标识备案内容表),与纸质文档内容一致,可提交U盘或光盘形式。
九、申请表格及文件下载:
1、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xls
2、直接采用国标、行标为注册产品标准的说明.doc
3、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及包装标识备案内容表.rar
4、授权委托书(样本).doc
5、关于重新注册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情况的声明.doc
6、重新注册医疗器械产品变更前后对比表.doc
7、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编写规范的通知(国药监械[2002]407号)
8、《关于调整医疗器械说明书备案内容的通知》(食药监办〔2008〕125号)
9、关于执行 GB 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8]314号)
10、《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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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
1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6号令)
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一楼业务受理处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逢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十一、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二、行政许可程序:
十三、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证办结,并告知申请人。
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充资料及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具体内容见《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十四、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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