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企业反倾销认识

更新时间:2023-12-14 19:39: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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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国内钢铁企业反倾销工作认识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admin

一、我国遭遇国际反倾销面临的新形势从20世纪90年代以后至今,我国遭遇国际倾销及反倾销案件比过去大大增加,迄今为止已累计近4000多亿美元。从1979年8月我国遭遇第一起由欧盟就我国糖精出口反倾销调查至2001年12月底,我国产品遭遇反倾销调查,共计430多起,对中国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和地区是美国,其次是欧盟。从1996年,我国就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自去年以来,国外对我国钢铁产品反倾销案也明显增多。已公布初裁或终裁结果的就有:2001年2月欧盟做出对中国企业出口的中厚板征收8.1%税率的终裁结果;2001年4月加拿大做出对中国企业鞍钢、本钢、宝钢出口的热轧钢板分别裁定24.4%、24.4%和96%的临时反倾销税税率(按出口价格计算),我国其他钢铁企业同时适用96%的税率,除此之外,加拿大还公布了对中国的耐腐蚀板和冷轧板的裁定情况;2001年4月美国公布了对中国企业鞍钢、本钢、宝钢、攀钢、武钢出口的热轧钢板分别裁定64.77%、67.44%、40.47%、44.47%、44.47%的临时反倾销税率,其它企业为67.44%;特别是今年3月20日美国实施201钢铁保障措施,对板坯、板材、长材等12种进口钢材征收最高达30%的进口关税,并对厚钢板实行进口配额限制,这一措施为期三年。 和以往出台的钢铁保护对策相比,美国这次钢铁保护措施明显具有被制裁国家面广、所涉产品面广、保护措施持续时间长的特点,影响来自欧盟、日本、韩国、俄罗斯、中国、乌克兰、巴西的价值数十亿美元的钢材将无法进入美国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市场,是迄今为止世界钢铁业最大的反倾销案,并且引发了一场世界性的钢铁贸易大战。泰国、马来西亚、欧盟等国家或区域组织随后也采取了提高关税等报复性措施。上述情况说明,我国加入WTO后,遭遇国外反倾销的严重状况并没有得到缓解。其中主要原因是在中美关于中国加人世贸的双边协议中,双方同意美国在15年内继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中美协议的规定将自动适用于所有世贸成员方。欧盟也把中国作为反倾销重点打击对象,从过去的几十万美元上升到几亿美元的出口额。1998年,欧盟理事会通过了一个反倾销法的重要修正案,总体上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为中国摘下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帽子。但欧盟仍然认为中国还处在一个市场机制转型的过渡时期,因而有针对性地搞了一套“市场经济五条标准”,在反倾销调查中,采取逐个公司审查的办法,来确定哪个中国企业可以得到市场经济地位。对于审查后得到市场经济地位的公司,欧盟将不再使用“参照国”,而采用该企业自己的正常价值来计算其倾销幅度。由于标准苛刻,能够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中国企业寥寥无几。 所以说欧盟对华反倾销新政策的实质是总体上肯定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而实际上否定;抽象地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具体则否定。因此,只要各国继续采用参照国的办法对中国进行不公正的反倾销,中国出口被反倾销的严重状况就很难得到缓解。由此可见,我国加入WTO以后,反倾销已成为国内钢铁企业一项长期的、日常的重要工作,认清国外对我国钢铁产品反倾销指控的本质和成因,采取相应对策,已成为国内钢铁企业进一步拓宽国际市场的当务之急。二、对国内钢铁企业当前反倾销工作的建议国内钢铁企业反倾销工作是走在前列的,比如1997年武钢对俄罗斯硅钢片采取反倾销诉讼是WTO成立后我国第一起由企业按WTO规则提出的反倾销案,且胜诉。宝钢反倾销胜诉率高达84%,继应诉美国、印尼反倾销案胜诉之后,最近宝钢应诉加拿大反倾销案再次成功,宝钢热轧板通过积极、正确的“防守反击”,终裁税率由初裁的96%下降到2.8%。

但是,国内钢铁企业的反倾销工作也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1)从事反倾销研究、调查及应诉工作的人员投入不足。(2)获取国际市场营销信息的渠道不畅,特别是对许多国外钢铁企业生产成本数据还不完全掌握;对国际市场行情的变化缺乏有效的反应机制,在遭遇国外反倾销时基本上处于被动状态,难以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根据我国加入WTO后钢铁行业对进口钢材反倾销案和我国钢铁产品遭遇国外反倾销案呈增长态势的新情况,以及国内钢铁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要求,国内钢铁企业当前反倾销工作应重视如下问题:1.加紧培养反倾销专业人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培养一批懂经济、懂会计、外语好、有国际贸易和法律实践经济的反倾销专业人才,加强对外国反倾销法律和审理程序的研究,准确把握反倾销标准、依据和程序,以胜任高素质要求的反倾销应诉工作,阻止国外对我国不合理、不公正的反倾销裁定。全面、准确地掌握反倾销政策,对应诉工作大有益处,不但为企业取得胜利奠定基础,还节省了大量的人力、诉讼费用等,最为重要的是维护了企业自身的正当利益,保护住了市场份额。武钢、宝钢重视学

习和了解国际经济法和世贸组织的有关知识和规则,并采取多种形式加快培养熟悉世贸规则、精通外语、能够参与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专门人才,在应诉中制定正确的抗辨策略。这是他们的制胜之道。 2.反倾销工作重点由被动应付向“以预防为主”转变过去我们的产品出口在遭遇国外反倾销时一般都是被动应付,而此时国外的反倾销措施已经给我们的出口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在今后的反倾销工作中应以预防为主,将自己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如前所述,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对待我国产品不以我们的实际成本为“正常价格”,在判断我国产品是否倾销问题时使用替代国和类比国的歧视性计算方法。对此要采取预防为主的策略。预防要以调查研究为基础,对那些有迹象表明即将被外国起诉的钢材品种应进行跟踪调查,随时掌握国内外价格以及我国出口数量变化趋势。一般来讲,国外欲对我国产品提出反倾销指控,不一定会马上起诉,他们会选择我国产品价格最低,数量增长最快时起诉。

因此,客观上为我们做好预防工作留有余地。国内钢铁企业要主动了解到所出口产品在所在国的动态情况,对那些有迹象表明即将被外国起诉的钢材品种要及时与我国商会以及驻该国商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等联系,要求其协助注意有无反倾销动向,一旦有情况及时向钢铁协会通报,并及时采取措施,如减少出口、提高出口价格等。以预防为主,要做好以下工作:(1)加强对国际钢铁市场的研究,统一价格信息。价格问题是反倾销的核心问题。一方面要积极收集和积累企业自身和进口国竞争对手的各种资料,包括品种、出厂价格、市场价格、各种成本数据、所在国进口关税及相关费用等资料,为反倾销应诉做好充分准备。另一方面,针对国外在判断我国产品是否倾销问题时使用替代国和类比国的歧视性计算方法的情况,要积极主动地选择适当的“可比价格”。我方能否胜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我国相近的“替代国”,并迅速考查其国内市场销售价格或生产要素成本是否与我国近似。第三,在产品出口前,要对外国市场进行调查,价格不能比当地同类产品相差太多,避免在较短时间内向某一国家或地区大量出口同类产品,最好是建立稳定的用户,力争作为我国钢材消费企业(如家电企业、机械制造企业等)的战略合作伙伴跟随它们走出国门不失为明智之举。(2)加快出口产品结构的调整。要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出口产品多元化,这样一方面可增强公司产品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可避免相似产品与调查国产品的激烈竞争,从而避免被起诉。

事实表明,当一国的进口产品没有类似产品时,无论如何销售都不存在倾销。(3)要加强与政府、钢铁行业协会、商会以及进口商和国外用户的合作,以形成一个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作战的有机整体。如外经贸部门,可以在政府交涉、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和建章立制、创造外部环境上做工作;商会协会由于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可以牵头组织涉案企业一起应诉。这样不仅可以节约大量费用,还有利于申辨举证,增加胜诉的机会。3.要重视律师在反倾销中的作用在我们的出口产品遭遇国外反倾销起诉时,一定要重视律师在反倾销中的作用,要聘请熟悉反倾销应诉工作业务和经验丰富的律师作为我方的诉讼代理人,这是应诉取胜的关键。律师在反倾销和贸易法领域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包括:中国企业在世界各贸易区域遭受当地的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时,为应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为企业在中国反倾销、反补贴申诉和应诉提供法律服务;为企业申请反倾销、反补贴复审提供法律服务等等。我国政府就邀请了比利时VBB律师事务所主要合伙人白利斯先生(该人曾在欧洲最高法院担任大法官助理,又于1999年被指定为世贸组织裁判庭成员,处理美澳关于出口补贴案)为中国起草人世后的反倾销法,外经贸部也聘请傅东辉律师(该律师长期从事欧盟反倾销应诉代理工作,并多次为中国企业争取了反倾销案的胜诉)为反倾销顾问。国内钢铁企业也要重视律师在反倾销中的作用。

除要聘请起诉国律师外,还要考虑到:律师代理中国反倾案的经验与成绩,一般通过向组织反倾销应诉的有关商会或该律师以前代理过的当事人可以了解到律师的基本情况;明确律师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就律师费要进行谈判,一般来讲,应与律师订立包干价合同并明确规定律师费之外的费用分摊办法,如有可能应多邀几家律师报价,从中选择;根据案件裁决的进度分阶段付律师费;不能使用进口商的律师;否则会因其熟悉我们的生产经营情况而导致出口商今后无法与进口商进行贸易;不能聘请在3―5年内曾为起诉方工作过的律师。国内钢铁企业也可以共同聘请律师,律师费分摊。应该说,与遭遇倾销所受的损失相比,律师费是可以接受的。

宝钢就十分重视律师在反倾销中的作用。宝钢积极应对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反倾销及美国对钢铁产品启动201条款的挑战,宝钢集团法务部已选聘和组织各类法律专业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中外律师,形成为宝钢的国际化经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网络。目前已先后参加反倾销应诉8起,占全国18起的44%;其中结案6起,胜诉率达84%;另有反倾销诉讼1起。4.扩大合作范围,包括与国外企业合作,共同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积极应诉是胜诉的先决条件。值得指出的是,我国产品遭受国外430多起反倾销调查,40%的国内企业采取不应诉对策。而在应诉企业中,由于种种原因,成功率不到36%。反倾销是一种法律诉讼程序,如果被指控方不应诉,则对方国政府有权使用所谓“最佳可获得信息”来直接裁决反倾销税,而这“最佳可获得信息”往往就是起诉方提供的对方最不利的数据,仲裁结果必然是高额的反倾销税。不应诉就意味着国外不合理裁定的默认,意味着自动投降、从此失去市场,不应诉等于是不战而败。

武钢、宝钢等国内钢铁企业积极应诉并取得成功的实践有力证明,在反倾销问题上,凡是被国外指控为倾销积极应诉的企业,一般都能取得良好的结果,即使最后被裁定为倾销成立而加征反倾销税,其倾销幅度也仅为原来被指控的几分之一或十几分之一。过去武钢、宝钢、鞍钢等企业在反倾销中一直采取积极应诉的态度,并加强与国内有关钢铁企业的合作,积极与政府部门配合,进行投诉、应诉、收集证据,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国加入WTO后,在新的形势下,国内钢铁企业应扩大合作范围,包括与国外企业合作,共同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比如这次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的实施波及到英、法、德等欧盟国家以及中国、日本、韩国、巴西、俄罗斯、中国台湾、德国、土耳其、法国、澳大利亚和荷兰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钢铁产品对美国的出口。在2001年美国进口成品钢材2720万t中,欧盟占550万t,加拿大占450万t,韩国220万t,日本190万t,墨西哥170万t,土耳其90万t,巴西80万t,中国74万t,俄罗斯60万t,中国台湾60万t。中国出口到美国的钢材仅占美国进口量的2.72%。美国免除了加拿大和墨西哥的关税,因为在北美自由贸易协议中和美国有很好的合作关系,同时也免除了以色列和约旦国家的关税。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出口方的出口量不超过进口国进口总量的3%时,可以忽略不计,也即不会给进口国相似产业造成损害,美国对中国、俄罗斯、中国台湾、巴西征收报复性关税是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

我们可以从和我们有类似遭遇的国家中选一些企业进行合作,共同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其中比较可行的是巴西的企业。因为巴西与我国一样,都是受当前贸易保护主义之害最深国家。美国还对来自巴西的钢梁产品征收最高达80%的反倾销税。其中对巴西GrupoGerdau公司产品反倾销税率为72.6%,对Belgo Mineira公司为68.5%,对Siderurpca BarraMansa公司等为80%。外经贸部长石广生与巴西发展、工业和商业部长塞尔希奥.席尔瓦.阿马拉尔已就中巴两国在世贸组织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等多边领域加强合作,努力维护世界自由贸易的发展达成实质性的共识。国内许多钢铁企业与巴西的企业在矿石采购方面均有业务往来,可以通过巴西的矿山企业与巴西的钢铁企业建立友好关系,通过巴西的钢铁企业收集起诉国或类比国企业的成本、价格等数据,弥补我们信息不畅的劣势,共同应对反倾销。5.要谋求多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市场份额加入WTO后,随着关税的进一步降低,国家对进口的垄断和限制逐步取消,反倾销显然将成为最重要最有效的贸易保护措施。但是,我们不能对反倾销的保护作用盲目估计过高。首先,无论是对国外反倾销的应诉还是对进口产品反倾销起诉,都事实上给我们造成了损害,且程序都很复杂。比如这次美国201钢铁保护措施案,如果各国就美国201钢铁保护措施案提出申请,在世贸的框架内解决这一问题,根据世贸规则,需先立案、磋商,磋商不成将进入仲裁程序。届时将由世贸组织组成专家小组,进行调查并作出裁决,如果不服裁决,可以申诉。

从立案到申诉结束作出最终裁决的整个过程将至少需要1年到15个月时间,迫使美国接受诉讼结果并放弃惩罚措施至少需要两年时间,因而对申诉各国非常不利。在这两年时间里,美国加税方案已实施,即使官司输了,也为美国短期内保护国内钢铁产业赢得缓冲的时间,这也意味着我国钢铁出口面临的威胁短期内不会消除。这也是美国不怕打官司的原因。中国在对美出口问题上已经受到过美国多起倾销调查,并且大多数做出了不利于中国的裁决。其次,根据反倾销规则,反倾销的每一个调查案只能针对某个具体产品。在现行国际海关税号下,钢铁及钢铁制品总计有50个税目,304个税号,即使在同一税号下,也不一定可以视为相同产品。此外,对每一个产品作出反倾销裁决,起码要经过一年以上的调查。

如果对遭遇国外起诉的每一个具体产品都这样反倾销,除了精力、诉讼费用吃不消外,还可能防不胜防,顾此失彼,总是处于被动应对状态。第三,目前我国反倾销力量严重不足。欧盟目前的反倾销官员约200人,其中100人负责倾销调查,100人负责损害调查,每年可以立案33起。中国目前负责反倾销调查的主要有两个机构,有外经贸部负责倾销调查,国家经贸委负责损害调查,海关总署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协助。就外经贸部负责倾销调查的官员人数来说,现在刚刚增加到十来人,而欧盟是100个人。按欧盟的立案水平,以中国目前的状况,最多每年只能立案3起,专家预计,要达到每年立案30多起,起码还要3―5年时间。因此,每年能够立项被反倾销的产品是有限的。所以,国内钢铁企业除利用反倾销手段达到保护市场份额外,要谋求多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市场份额。根据世贸规则,还可以采取诸如:利用进口配额、行业技术标准、行业环境标准,限制国外的大肆进口;实施保障措施规则进行自我保护;发展中国家国际收支困难可适当限制进口(即修改或撤消某些关税已实施的减让项目);发展中国家为促进某一特定工业的建立可限制进口等措施。

其中,应引起国内钢铁企业重视并更为有效的途径有:(1)保障措施:从实际情况上讲,我国目前已有反倾销实例,并从今年5月24日起首次实施保障措施。根据世贸组织规则有关保障措施条款规定:当一成员方发现由于关税减让和其他贸易壁垒的取消等原因,导致某类产品的激增,以致对其国内生产商产生或即将产生严重损害时,该成员方当局可对该进口实施临时性的保障措施。这些保障措施就是限制进口的措施。保障措施与反倾销不同,保障措施可以针对整个产业(如钢铁业),而反倾销只能针对具体产品,因而保护更加有效。美国“201”条款就是保障措施(但其使用条件不符合WTO规则),这次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就涉及12个品种40多个国家,因而对美国钢铁业有实质性的保护作用。我国实施保障措施,就可对国内钢铁企业进行有效的保护,国内钢铁企业就不必一次又一次为某一个具体产品而进行反倾销诉讼,大大减轻企业精力、财力负担。(2)官民对话机制:与拖上一年解决问题相比,通过政府间的磋商来化解纠纷应该是更有效率的做法,企业、行业协会等民间机构也将对协商解决起到敦促作用。2001年我国政府和钢铁协会组织国内钢铁企业与我国主要的周边产钢国企业进行官民对话,建立起一种良性互动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日韩企业对中国出口持谨慎态度,都会小心翼翼地把握出口量,防止被中国列为反倾销对象,并加强与中方的协商。预计日本因日元贬值对中国的出口量将比去年略有增长,增幅在1%―2%左右;韩国对中国的出口量将比去年下降5%―10%左右。近日俄罗斯也主动与我国就钢材进口量及价格进行磋商,对缓和钢材不公平竞争,有实质帮助。国内钢铁企业应积极倡导和参加官民对话,并推动政府经常组织官民对话,巩固这种使倾销防患于未然的良性机制。

(3)行业技术标准:建议国家对进口钢铁产品制定严格的技术检验标准等技术壁垒,充分利用WTO规则保护国内钢铁企业。今年4月份,国家进出口检疫总局已就如何制定或修改钢坯、热轧板卷的技术标准,使得“既有利于国内钢铁产品出口、又能有效控制国外钢铁产品进口”征询有关钢铁企业的意见。6.密切注视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案对中国钢铁行业的影响,相机行事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对中国钢铁行业的影响可以概括为:(1)直接影响小,间接影响大。首先,钢材出口在中国钢铁行业中所占的比重相当小。在中国钢铁材出口的高峰年2000年,出口也仅占钢材生产总量的5%,其中对美国钢材出口129万t,仅占中国钢材生产总量的0.98%。2001年中国累计生产钢材15745.37万t,累计出口钢材474.14万t,出口钢材量仅占钢材总量的3%,出口美国钢材74.34万t,占中国钢材生产总量的0.47%。从品种结构上看,板材总计出口26.03万t,其中中厚板&86万t、薄板当中冷轧薄板8.71万to另外,根据2000年和2001年我国对美国钢材出口的品种上看中厚板、冷轧薄板、镀锌板、镀锡板、无缝钢管、钢丝绳所占比例最大。美国提高关税的品种并不是包括所有品种,对我国钢材出口的品种有影响的集中在板材、螺纹钢,对美钢材出口所占40%左右的无缝钢管、钢丝绳等不在范围当中。因此,美国实施提高关税后对我国的钢铁进出口不会有太大的直接影响。但间接影响不能忽视。原因在于:一是如果出口美国受阻,国内企业必然会增大内销,从而造成国内市场竞争更加恶化;二是美国此举一出无疑将使世界主要产钢国大幅下降对美的钢材出口,而大批原来出口美国、欧盟的钢材将无法出口到上述地区,那其中的一部分非常有可能转到中国、日本、韩国等周边国家每年出口美国的钢材均在200万t左右,中国台湾向美国出口每年也达60万t,一旦出口美国受阻,必然转而流向我国,给国内市场造成巨大压力。

三是美国这一做法公然违背WTO原则,必然引发全球贸易战,各国为保护自己国家的钢铁企业,会提高关税,从而引发全球钢铁贸易的混乱。因此,间接影响大。(2)美国的钢材市场对中国又很重要。因为2000和2001年我国出口到美国的钢材分别占中国钢材出口总量的20.05%和1又68%。2000和2001年我国出口美国的钢材分别占美国进口量的3.7%和2.72%。美方这次把中国列入限制进口国,是完全不公平的。因为按照WTO规则,如果发展中国家中的单个国家的出口额在进口国的该项产品总进口额中的比例不超过3%,进口国就不应该对这个国家实施贸易保障措施。按照美方的调查,中国过去5年平均所占比例只有2.27%,美国没有理由将中国列入限制进口国。中国已就美国限制钢铁进口一事向美方提出了贸易补偿要求。国内钢铁企业应密切关注中美磋商结果。

一是关注对我国钢铁市场的冲击,二是关注对我国钢材出口的影响。根据管理学中的“博弈论”观点,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案也可能给我国钢材出口美国提供契机。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实施后,美国国内钢材价格大幅上扬,其中,热轧板卷提高了70―80美元/t,价格达到310美元/t,据预测年底可能达到400美元/t。因我国出口美国钢材较少,中美磋商的结果可能是给予贸易补偿或取消对中国的限制或其他,而美国钢材产能不足、又是世界钢材消费第―大市场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在欧盟出口美国严重受阻的情况下,国内有关钢铁企业提高热轧板卷价格并向美国出口、填补欧盟部分空缺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因此,国内钢铁企业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相机行事。7.在积极组织应诉国外反倾销的同时,要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并认真落实“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要求有关部门对应诉的涉案企业今后的出口,要给配额、许可证等优惠,对不去应诉的涉案企业应给予处罚。(邓果宇)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cm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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