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DB32-721-2004 电气 检测规程2007-9-10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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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32/721-2004

《建筑物电气防火检测规程》

受控文件 分发号 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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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电气防火检测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气防火检测的一般技术、直观检查、仪器检测以及电气火灾隐患判断 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10KV及以下建筑物电气用户的电气火灾预防性检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军事设施、核电站、放射性场所及地下、水上、运输平台的电气火灾 预防性检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 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面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54-19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96-1999 住宅设计规范

GB50150-199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68-1992 电气装置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0-1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方式及验收规范

GB50171-1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94-1993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54-1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1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J148-19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9-19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防火:在火灾发生之前所有减少或杜绝火灾发生的措施。 3.2 电气设备:发电、变电、输电、配电或用电的任何物件。 3.3 用电设备:将电能转换成其他形式能量的设备。

3.4 电气装置:为实现一个或几个具体目的且特性相配合的电气设备的组合。

3.5 导管:在电气安装中用来保护导线或电缆的圆型或非圆型的布线系统的一部分,导管 有足够的密封性,使电线电缆只能从纵向引入而不能从横向引入。 3.6 金属导管:有金属材料制成的导管。

3.7 保护导体:为防止发生电击危险而与下列部件进行电气连接的一种导体, ——裸露导电部件; ——外部导电部件; ——主接地端子;

——接地电极(接地装置);

——电源的接地点或人为的中性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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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3.9 厨房: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3.10 卫生间: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3.11 加油站: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的专门场所。 3.12 站房:用于加油、加气站管理和经营的建筑物。

3.13 加油加汽站: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统称。

4、检测周期

4.1 公共聚集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电视电影摄制厅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多功能厅等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网吧、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办公楼、宾馆、酒店以及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等检测周期为1年。 4.2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检测周期为1年。 4.3 其它场所检测周期为2年。

4.4 重大活动场所及新建(改扩建)工程,使用前检测。

4.5 受用户委托或监督部门要求随时检测,不受检测周期限制。

5、技术要求

5.1 系统设备全部安装,处于使用状态。 5.2 检测条件符合本标准6.1中的规定。

5.3 设备的检测数量必须大于设备总量的30%以上。

6、检测方法和隐患判断

6.1 检测的准备

检测时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负载率应大于30%,并经1小时以上时间的有效运行,进入热稳定状态。

6.2 过热型电气火灾隐患检测和判断

6.2.1 使用红外热电视或热像仪对于一般的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全面扫描普遍检测,发现其异常发热部位,然后,使用红外测温仪对异常发热部位进行测温。

6.2.2 使用红外热像仪,对重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发热部位摄取热像图,并经计算机对热像图的温度场分布情况进行分析处理。 6.3 放电型电气火灾隐患

使用超声波探测仪检测电气装置打火放电现象,当出现放电的超声波时,可以判断该部位存在放电形电气火灾隐患。 6.4 设备安装情况检测

利用电工工具对设备安装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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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高压变配电装置

7.1 一般技术规定

7.1.1 民用建筑与其它所属的单独建造的终端变配电所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变配电所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民用建筑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及防火间距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6 7 9 变配电所 防火间距 耐火等级 (m) 三级 7 8 10 7.1.2充油设备应符合GBJ148-1990中的2.2.1的规定。 7.1.3 电气装置的绝缘子、套管应符合GBJ148-1990中2.6.7的规定。

7.1.4 交流高压电器中各触头、连接端子最高允许温度及温升值不应超过表2的数值。 表2 交流高压电器触头及导体连接端子在空气中最高允许温度及允许温升值 周围空气温度为部 位 最高允许温度(℃) 40℃的允许温升(K) 裸铜、裸铜合金 75 35 触 头 镀锡 90 50 镀银或镀镍 105 65 裸铜、裸铜合金 90 50 与外部导体连接的端镀(搪)锡或镀银 105 65 7.1.5 配电所内铜、铝导体连接时应符合GBJ149-1990中2.1.8的规定。 7.1.6 油浸变压器室的室温不宜超过45℃,电力电容器室、蓄电池室及配电室的室温不宜超过40℃。

7.1.7 电流、电压表等各种指示仪表及信号装置的指示灯应正常,电压偏差应在下列规定的范围内:

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动力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值的+5%~ -7%。 220V单相恭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值的+5%~ -10%。

7.1.8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通风窗及其通风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7.1.9 控制室和配电室内的采暖装置,应采用钢管焊接,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 7.1.10 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力电容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无关的管道和明敷线路通过。

7.1.11 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和明敷线路,当在配电室内裸导体上方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 7.1.12 变配电所房间应符合GB50054-1995中3.3的规定。

7.1.13 高低压配电装置、变压器周围不应堆放可燃物和其他杂物。

7.1.14 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应一致,硬导体的各相应涂颜色,色别应为A相黄色、B相绿色、C相红色。绞线可只标明相别。

7.1.15 电压、电流表、信号装置应符合GB50303-2002中10.2.1的规定。

7.1.16 电气设备(含母线)的各部位连接点应无过热、锈蚀、烧伤、熔接等痕迹。 7.1.17 电气设备运行时,应无异常气味和声响。 7.2 变压器

7.2.1 可燃油浸式变压器 7.2.1.1 直观检查

子和导体连接的接合部分 裸铝、裸铝合金 90 50 第 5 页 共 31 页

7.2.1.1.1 变配电所内安装可燃油浸式三相变压器,应符合下列防火规定:

a) 80KVA及以上的可燃油浸式变压器应安装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变压器室应满足一级防火等级的要求。

b) 可燃油浸式变压器下面应设置事故储油或挡油设施。 c) 变压器室环境应符合GB50054-1995中3.1.1的规定。

d)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力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e) 可燃油浸变压器室必须设置在下列场所且又必须开门时,应安装甲级防火门: 1) 变压器室位于车间内;

2) 变压器室位于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3) 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场所; 4) 变压器室位于建筑物内; 5) 变压器室位于地下室上面。

7.2.1.1.2 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安装可燃油浸式变压器,应符合下列防火规定:

a) 变压器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3m,相邻变压器外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m。 b) 当变压器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相邻的可燃油浸式变压器的防火净距不应小于5.0m,若小于5.0m时,应设置防火墙,防火墙应高出油枕顶部,且墙两端大于挡油设施各0.5m。

c) 变压器外廓与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5.0m。当小于5.0m时,建筑物外墙在下列范围内不应有门、窗或通风孔:

1) 变压器油量大于1000Kg时,其总高度加3.0m,外廊两侧各加3.0m; 2) 变压器油量在1000Kg及以下时,其总高度加3.0m,外廊两侧各加1.5m; d) 变压器容量在1000KVA及以上时,应设置事故贮油设施。 7.2.1.1.3 变压器总额定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额定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可燃油浸变压器以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力电容器等,在贴邻民用建筑(除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房外)布置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离。

7.2.1.1.4 高层民用主体建筑内设置在地上各层的变压器严禁选用可燃油浸式电力变压器和油浸式高压电力电容器。

7.2.1.1.5 储油柜的油位应与温度相对应,各部位应无渗、漏油现象。 7.2.1.1.6 变压器声响应正常。

7.2.1.1.7 变压器的表面应无严重积污现象。

7.2.1.1.8 吸湿器完好,吸附剂干燥无变色现象。 7.2.1.1.9 引线接头、电缆、母线应无过热现象。

7.2.1.1.10 套管、绝缘子外部无破损、裂纹、放电痕迹。 7.2.1.1.11 防爆膜和安全气道应完好无损。 7.2.1.1.12 各部位的接地完好。 7.2.1.2 仪器检测

7.2.1.2.1 各电气连接点(含端子)、引线接头、电缆终端头温度不应超过表2中的数值,电缆温度不应超过表12中的数值。

7.2.1.2.2 变压器的顶层油温不应超过85℃,油、水冷却或风冷的变压器顶层油温不超过75℃。

7.2.1.2.3 各种电气连接点、绝缘子、套管、电缆终端头、箱体等处不应有打火放电现象,不能有异常声音。

7.2.1.2.4 变压器低压侧各相电流和中性线电流,负载不平衡度应少于10%,在TN、TT系统中,当选用YyNO接线时,其中性线电流不得超过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 7.2.2 干式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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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资料性附录)

材料 值抛光铝或铝箔 轻度氧化铝 强氧化铝 黄铜镜面 氧化黄铜 抛光铸铁 加式铸铁 完全生锈轧铁板 完全生锈氧化钢 完全生锈铁板 完全生锈铸铁 镀锌亮铁板 黑亮漆 (喷在粗糙铁上) 黑或白漆 平滑黑漆 亮漆(所有颜色) 非亮漆 纸 不透明塑料 瓷器壳 电 瓷 屋顶材料 水 冰 温度 (℃) 100 25-600 25-600 28 200-600 200 20 20 22 25 40-250 28 26 38-90 38-90 - - 0-100 - 23 - 20 0-100 - 常用材料发射率的参考值 发射率 温度发射率 材料 近似值 (℃) 近似值 0.09 棉纺织品(全颜色) - 0.95 0.10-0.30 丝 绸 - 0.78 0.30-0.40 羊 毛 - 0.78 0.03 皮 肤 - 0.98 0.61-0.59 木 材 - 0.78 0.21 树 皮 - 0.98 0.44 石 头 - 0.92 0.69 混凝土 - 0.94 0.66 石 子 - 0.28-0.44 0.80 墙 粉 - 0.92 0.95 石棉板 25 0.96 0.23 大理石 23 0.93 0.88 0.80-0.95 0.96-0.98 0.90 0.95 0.80-0.95 0.95 0.92 0.90-0.92 0.91 0.95-0.96 0.98 红 砖 白 砖 白 砖 沥 青 玻璃(面) 碳 片 绝缘片 金属片 环氧玻璃板 镀金铜片 涂焊料的铜 钢 丝 20 100 1000 0-200 23 - - - - - - - 0.95 0.90 0.70 0.85 0.94 0.85 0.91-0.94 0.88-0.90 0.80 0.30 0.35 0.87-0.88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ck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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