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材料采购与供应管理办法(试行)(闽高路工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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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高路工[2005]43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材料采购与供

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州机场路公司、三明、南平京福公司、浦南公司、龙长公司、福宁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材料采购与供应的管理,规范工程材料采购与供应市场行为,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材料采购与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执行。

附件: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材料采购与供应管理办法(试行)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高速公路 工程 通知

抄送:省重点办、省交通厅、省交通质监站、福州、泉州、莆

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高指,本部指挥,黄副总,各总工,监审处、总工办

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发文2005年2月25日印发 _工程监理处

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材料采购与供应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2月)

第一条 为维护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材料采购与供应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加强廉政建设,确保高速公路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材料,是指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需要的钢材、水泥等大宗物资,砂、石等地材,以及沥青、桥梁支座、伸缩缝、钢绞线、锚具、土工合成材料、防排水材料、砼外掺料(剂)及塑料排水板等特殊材料。

第三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需要的钢材、水泥等大宗物资、特殊材料一般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采购,但对合同段内某种需要量少的特殊材料,施工单位可委托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总监办,下同)牵头组织多家施工单位联合采购,沥青则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招标,但无论何方组织的材料采购,均由施工单位与材料供货单位签订供货协议。

第四条 高速公路建设需要的砂、石等地材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组织开采或采购。市高指和项目法人应加强对砂、石料场和供应市场的协调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操纵和垄断地材市场。自行开采砂、石材料的单位应负责办理矿管等手续并防止水土流失及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工程材料采购均应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有资格条件的生产厂家、物资流通企业等材料供货单位。。

第六条 钢材、水泥等大宗物资、特殊材料的供货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材料供货单位方可参加。。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资格审查工作,大宗物资、特殊材料(桥梁支座、伸缩缝、钢绞线、锚具除外)供货单位资格审查程序如下:

一、施工单位上报材料供货单位名单及资格证明材料; 二、监理单位初审后上报项目法人;

三、项目法人组织资格审查并发布合格的材料供货单位名单; 四、合格的材料供货单位名单报省高指核备。

第七条 桥梁支座、伸缩缝、钢绞线及锚具四种特殊材料供货单位的资格应经省高指批准。省高指对上述四种特殊材料供货单位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的办法,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次合格的供货单位名单。对于新进入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市场的供货单位,其准入资格应报省高指审批。新进入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市场供货单位的资格审批程序如下:

一、施工单位上报供货单位名单及资格证明材料; 二、监理单位初审后上报项目法人;

三、项目法人组织复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查)后上报省高指;

四、省高指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审查批复;

第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省高指或项目法人发布的材料供货

单位名单范围内开展采购活动,原则上应邀请名单内不少于6家的供货单位参加。采购办法及程序必须报监理单位审核、项目法人审批;采购结果和合同文本应报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核备。为保证产品质量,桥梁支座与伸缩缝招标不得采用最低价中标法评标。项目法人应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的沥青材料采购招标,必须按照公开招标方式在省、市高速公路专监办的监督下进行。

第九条 桥梁支座、伸缩缝采购时,采购或合同文件应要求材料供货单位提交质量承诺书。质量承诺书中必须明确产品保质期,并承诺在保质期内产品本身出现质量问题时,材料供货单位应无条件免费维修或更换。

第十条 工程项目采购或工程实施期间,项目法人应与施工单位签订桥梁支座与伸缩缝质量保证协议,明确桥梁支座与伸缩缝的使用年限,在使用年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均由施工单位负责,项目法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招标、工程材料采购及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强行向施工单位指定和介绍材料供货单位。

第十二条 工程材料供货单位应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好材料供应及售后服务工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纲要》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凡假冒、伪劣材料一经查实,将立即提请质量技术监督机构予以没收或当场销毁。凡在材料验收或日常抽检中发现材料质量

不稳定、合格率低或质保材料弄虚作假的材料供货单位,将予以全省通报,并暂停其在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市场供货资格,直至逐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严把工程材料质量关,认真做好进场材料检验工作。所有工程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报告监理单位,查验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材质单,并按规定的频率独立或联合抽检试验,杜绝“未检先用”和“边检边用”。凡检查不合格的材料,施工单位应予拒收,并清理出现场,已用于工程的应坚决返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及时建立工程材料管理台帐,明确材料的生产厂家,出厂日期、进场日期、数量、规格、批号及使用部位,还要明确送检日期、代表数量、检测单位、检测结果、报告日期以及不合格材料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工程材料的抽检,加强对工程材料台帐的检查和管理。凡在检查中发现试验资料或台帐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开展抽检试验的单位,应按《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本办法开展工程材料的采购和供应工作。凡未按规定在批复的材料供货单位中开展招标采购工作,或未按规定招标方式采购,或强行指定、介绍材料供货单位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并与业绩考核挂勾。造成工程损失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市高指、项目法人此前已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c6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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