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教案
更新时间:2023-11-16 19:1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民事诉讼基本概念
第一节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一、民事纠纷
1、概念和特点
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点:*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平等主体 *纠纷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纠纷主体有可处分的权利——可处分性 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自力救济——自决和和解。 特点是不依靠外部力量、仅凭借纠纷主体力量解决(一方或双方力量) 社会救济——诉讼外调解和仲裁。特点是依靠社会力量作为中间第三者依据道德和法律解决纠纷。
公力救济——诉讼。特点是在法院(特定国家机关)主持下解决纠纷,是最权威、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终局性,且最公平、 合理
3、诉讼:诉——告;讼——争。即将诉争告于官署以争曲直。所以,诉讼实质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在纠纷当事人参加下,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方式。在现代社会,解决纠纷的国家机构是国家专门的司法机关——法院,因而诉讼也即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方式。 二、民事诉讼概念和特点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诉讼活动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诉讼关系是在诉讼过程中所有参与者之间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审判关系和争讼关系)。诉讼活动能产生、变更和消灭诉讼关系,诉讼关系通过诉讼活动表现。 特点:(1) 诉讼标的的特定性
(2)法院审判活动在诉讼中的重要性 (3) 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 (4) 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 (5) 诉讼过程的阶段性和连续性 (6) 纠纷解决的强制性与终局性 (7) 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定性 三、民事诉讼目的
1、概念:立法者基于其客观需要和对民事诉讼本质属性及 规律的认识,而预先设定的民事诉讼活动的理想目标。
它受诉讼价值观的制约,并影响和决定着诉讼基本原则、 制度和程序的设计。诉讼目的论是其他诉讼理论的出发点。 2、诉讼目的论学说 (1)国外:
私权保护说:保护实体权利——自由资本主义 维护私法秩序说:维护国家私法秩序——进入垄断 纠纷解决说:解决纠纷的强制性方式
程序保障说:强调正当程序,注重程序本身——英美 权利保障说:宪法保障的实质权,区别与请求权 多元说: (2) 我国
多元说:多层次说。实现权利保障、解决纠纷、维护秩序 纠纷解决说: 程序保障说:
利益保障说:包括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表现为利益的提
出、寻求、确认和实现。程序利益的实现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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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追求的目的之中。
第二节 民 事 诉 讼 法
一、概念和性质
1、概念: 规定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狭义——形式意义的,国家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文件。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1991年《民事诉讼法》(现行)
广义——实质意义的,除民事诉讼法典外,还包括宪法、其他实体法、程序法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高院的相关规定。
2、性质:部门法、基本法、程序法 二、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首要任务 2、保证法院 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 三、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1、对事效力:——主管。包括两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和法律特别规定的案件 2、对人效力:(1)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主体
(3)申请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主体
(4)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但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人 3、空间效力:我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及领土延伸 4、时间效力:1991年4月9日,有溯及力 四、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三节 民 事 诉 讼 法 学
一、研究对象
1、民事诉讼法律规范
(1)阐明立法指导思想、宗旨、基本原则
(2)阐明概念、术语、含义、立法背景、适用条件、要求 (3) 比较法研究法律规范
2、民事诉讼理论 : 诉讼标的论、诉讼目的、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诉讼法律关系、既判力理论、证据制度 3、民事诉讼实践 (1)具体适用
(2)解决新问题,完善立法 二、理论体系
由“注释法学”向“理论法学”转变以法典为基础,注重新的理论体系构建 思考题:
1. 简述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及特点 2. 民事诉讼概念及特征 3. 应用:民事诉讼法效力范围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发展概况 第一节 西方国家发展概况
一、奴隶社会
1、诸法合体,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
2、有实质意义民诉法律规范,无形式意义民诉法典 3、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公开不平等
4、审理民事案件采取刑讯逼供,以口供办案 5、裁判的执行普遍采取“自力救济”
6、开始征收诉讼费用(罗马誓金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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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十二铜表法、罗马法 二、封建社会
1、欧洲封建社会早期
(1)司法不独立,无独立审判机关,法官由行政长官兼任,国王或皇帝是最高的裁判官 (2)诉讼程序依原告进行,仍有私力救济、同态复仇痕迹 (3)宣誓证言
(4)神判和司法决斗
2、欧洲封建社会后期 (13世纪以后) 罗马法复兴运动促进诉讼制度的发展 (1)诉讼代理制度开始建立
(2)法定证据制度开始形成由法律规定证据效力,目的在于防止法官的专横 (3)由作出裁判的机关进行民事裁判执行,废除了执行中的“私力救济”
17世纪开始,民诉与刑诉、民诉法与刑诉法呈分开趋势,1667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布《民事敕令》—(路易十四法典)—历史上最早民诉法典雏形 三、资本主义时期
1、法国:1806年《民事诉讼法典》,第一部 共1042条 2、德国
1877年公布《民事诉讼条例》、 《法院组织法》 1951年公布上述两个新文本,之后多次修改
1976年施行《简化并加快诉讼程序法》对诉讼法核心部分进行改变
《民事诉讼条例》共十编(总则、当事人、程序规则、一审、上诉、再审、特种程序、强制执行、公示催告、仲裁) 3、日本
1890年 制定第一部民诉法典,德国模式
1982年
4、英美法
与大陆法由立法机关制定民诉法不同,英美法大多由司法机关—法院制定, 且无统一法典,多由习惯、判例、法令组成,但自19世纪后,成文民诉法规范开始增多 5、特点
第一:强调审判独立
第二:实行辩论式诉讼(强调当事人主体地位,诉讼中积极主动、互相抗辩,审判机关在形式上只起居中公断作用) 第三:实行自由心证制度(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法律不做明文规定,由法官和陪审团自由判断和取舍。它不是对法定证据的全盘否定,而是扬弃)
第二节 我国发展概况
一、中国早期
1、西周开始民、刑诉区分,“讼,谓以财货相告者;狱谓相告以罪者。” 2、“听讼折狱”“弊讼断狱”—审理民事、 刑事案件 “狱”—由司寇审理
“讼”—货物交易、土地疆界、婚姻家庭等案件分别由市师、贾师、夏官或地官审理 3、案件审理,当事人必须到庭 4、交纳“钧金”,否则“自服不直”
5、审理过程包括起诉、受理、调解、代理、判决执行、誓审 6、不平等诉讼原则,等级制度 7、民事责任为惩罚性,处以刑罚 二、中期
秦汉至唐为成熟与定型时期。《唐律疏议》为代表—管辖、受理、起诉、期间、越诉、终审权、判决效力、答辩等都作了规定,但民诉常依附与刑诉 宋至清为发展时期。
两宋——划分级别、地区和移送管辖;限定原告;允许控告尊亲属;限定审结期限;证据分类(书、物、人、言);审判专司;允许逐级上诉
元朝——法典专列“诉讼”一篇,开创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野;原告就被告;扩大民事代理;调解结束案不许再提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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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风败俗、营私损公科以刑罚。
明朝——审判机构变化,刑部审理民案;口告;锦衣卫介入民事案件;监察机关有审理权和上诉权;立案不行的裁定;判决附带刑罚;事重与常事区别;判决从速,官府执行。
清朝——进一步规范官吏违反程序的责任;州县自理;限期审结、代理、回避同宋,但卑属不得告尊属;民诉逐渐不依附刑诉而独立 特点:
1、刑诉与民诉,分中有合、合中有分 2、民诉标的为细故,常一审终审(明清) 3、强调依礼解决民事争议 4、强调调解 5、等级特权原则 三、近现代
晚清——1906年沈家本、吴廷芳拟订了中国第一部诉讼法《刑事民事诉讼法》 1910年,《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我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以西方诉讼法原则、制度制订。 1921年,广州军政府和北洋政府起草民事诉讼法草案。 1935年,国民党公布实施《民事诉讼法典》 四、新民主主义时期
1943年 《晋冀鲁豫边区工作人员离婚程序》、《晋冀鲁豫边区民事上诉须知》 1932年 《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 1934年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 1943年 《陕甘宁边区军民诉讼暂行条例》 特点:
1、实行两审终审制 2、实行就地审判和巡回审判制 3、实行公开审判制 4、实行陪审制 5、普遍开展调解制度 6、简化诉讼程序
7、建立了诉讼代理制度 五、建国后
1950年 《诉讼程序施行通则》 1951年 《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 1954年 《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56年 《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 1957年 《民事案件审判程序》 1979年 《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
1982年 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1991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共四编,29章。270条 思考题:
1. 西方现代民事诉讼法发展的特点
2. 我国各历史阶段民事诉讼法发展的特点说明了什么?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一节 概 述
一、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就是民事诉讼主体在诉讼中形成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应当是以诉权和审判权为两个中心、诉权与审判权相互制衡状态下的法律关系。同时,民事诉讼主体具有多元性,包括当事人、人民法院、其他诉讼参加人和人民检察院等。因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可以作如下表述: (1)以诉权为中心,当事人分别与人民法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民检察院等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形成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2)以审判权为中心,人民法院分别与当事人、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民检察院等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形成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3)当事人与人民法院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是核心。 二、学习研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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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确认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利于深入学习和全面掌握民诉法规范
2、正确认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利于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案,正确行使审判权 3、正确认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切实履行诉讼义务 三、本质
民诉法属于公法。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本质上是诉讼程序的主体结构。包括审判权和诉讼权的关系结构、诉讼权相互之间的关系结构
民事主体的诉讼权与权力主体的审判权,二者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制衡,构成了诉讼程序的基本矛盾 有四种学说:
一面关系说——当事人之间、两面关系说——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三面关系说——法院与当事人及当事人之间、多面关系说——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 与人之间、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 间
四、特征:
第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1)审判法律关系:法院与当事人和其他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诉法规范所调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包括两层关系。法院始终是一方主体;审判权是这一法律关系存在的重要条件。
(2)争讼法律关系:指在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有民诉法规范所调整的的社会关系。 这一法律关系的存在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基础。
第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结合。——审判权与诉讼权利并重,相互协调。
第二节 构 成 要 素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参加者。指依民诉法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人。 包括: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1、人民法院
法院是审判机关,依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诉讼行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有职责组织和指挥诉讼,其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诉讼程序开始、变更或消灭。 2、人民检察院
国家监督机关。通过抗诉和派员出庭的方式介入再审程序,使得诉讼程序得以发生、变更。它直接同法院发生一定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表人。对诉讼程序及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和发展起决定性的作用。
(2)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享有和当事人基本相同的诉讼权利,其实施的诉讼行为同样会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
委托代理人在未经特别授权时,只有一般性的诉讼权利,不能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 4、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勘验人员
他们与诉讼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诉讼行为不能引起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法律赋予他们一定的诉讼权利,也要求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
主体之间由民诉法规定并保证其实现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1、人民法院:与行使审判权职责相结合。
诉讼权利——通过行使审判权和裁判权实现诉讼权利
诉讼义务——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判案件。通过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而履行诉讼义务
2、人民检察院:基础是法律监督权
通过行使抗诉权和派员参加诉讼享受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3、当事人:基于诉权
诉讼权利——裁判请求权、事实陈述权、提供证据权、进行辩论权、上诉权、请求回避权、申请执行权等。 诉讼义务——正确行使诉权、遵守法庭纪律、执行法庭裁判、出庭应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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