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职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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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1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中介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精神,充分发挥职业中介机构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的作用,现将《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九年八月七日

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开展,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及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部发[2008]26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职业中介行政许可,经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以公开招投标或资质认定的方式择优确认的职业中介机构,为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有转移就业要求的农村劳动力和来京农民工(以下统称\服务对象\)提供免费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使其成功在本市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的,可以申请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第三条职业介绍补贴为日常职业介绍服务补贴和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补贴,由市就业再就业资金列支。

日常职业介绍服务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为服务对象提供求职登记、信息发布、岗位推荐、职业指导、政策咨询、跟踪辅导等系列职业介绍服务,成功帮助服务对象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实际履行合同3个月及以上并按相关规定为服务对象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简称\介绍成功\),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服务对象属于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参加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统一开展的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免费提供职业招聘洽谈和政策咨询服务的,按每次2000元的标准给予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补贴。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管理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资质,审批职业介绍补贴,实施监督检查。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指导辖区内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和日常监督管理,职业介绍补贴申请的受理和初审,以及资金运行的监督检查。

市、区县财政局负责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的运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机构的确认和管理

第五条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职业中介行政许可且正常开展职业介绍业务满三年及以上;

(二)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开展职业介绍服务且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三)连续三年的年均职业介绍成功人数达到500人以上; (四)具备成为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网员单位的硬件设备及技术保障力量;

(五)能够公开向社会承诺自愿开展公共就业服务;

(六)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于每年职业中介机构年审期间,对自愿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进行集中评选。经确认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在批准的时限内按要求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自愿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在按规定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年审材料的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申请认定表》(表1);(二)连续三年的企业完税证明(分支机构出具其企业法人的完税证明);

(三)连续三年的职业介绍业务开展情况报表; (四)计算机及相关设备配置清单;

(五)网络系统维护工作人员学历证明或职业技能证明复印件; (六)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实地检查申请机构的场地、设施、人员、日常职业介绍服务开展情况(包括:连续三年的求职登记、招聘登记记录、推荐凭证、收费单据等)、管理规

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等,写出详细核查报告,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会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第九条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根据上报材料、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区县初步审核意见等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择优发放《北京市职业中介机构公共就业服务资格认定证书》。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每年1月份向社会公布经认定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名单。

第十条经确认的职业中介机构应按下列要求为求职登记的服务对象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一)在服务场所公开免费服务的对象、项目、程序、服务标准,公布服务监督电话等。

(二)加入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职业介绍子系统,成为网员单位。将求职登记的服务对象基础信息录入系统,可为系统登记的服务对象推荐就业,无偿使用系统招聘登记信息。同时每年至少应上传100家用人单位的有效空岗信息。进行全部服务过程的信息记载,接受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的检查核对。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bd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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