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全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晋政办发〔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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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5〕74号
【发布日期】2005-09-30
【生效日期】2005-09-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全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晋政办发〔2005〕7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全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全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晋政发〔2005〕30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和2005年9月19日省人民政府召开的全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电视电话会议(以下简称省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从9月20日开始到年底,在全
省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为了组织实施好专项行动,确保取得预期成效,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决定》,加强领导,分级负责,真抓实干,严查重处。通过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彻底关闭非法煤矿,杜绝煤矿违法生产和违法建设行为,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推动我省煤炭工业安全程度显著提高,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要求
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行动全面负责。在具体工作中,要齐抓共管,组织协调国土资源、煤炭、煤监、安监、公安、工商、供电、劳动保障、监察及组织人事等部门,全面履行《决定》和省纪检委、省委组织部下发的《关于违反〈山西省人民政
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晋纪发〔2005〕9号)规定的职责,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编制工作进度计划,对重点
工作项目和区域要实行定任务、定时限、定负责人的办法,严格按计划实施。同时,要制定对
各有关部门执法到位的考核制度,认真督促检查,狠抓落实,严格执行纪律,奖罚分明,确保执法到位。
三、工作重点
这次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是对非法违法煤矿实施严厉打击(概括为“四关闭”、“两整顿”)。
(一)对以下四类矿井必须坚决依法实施关闭:
1、非法矿井;
2、经过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矿井;
3、2005年底前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
4、无视政府监管、拒不进行停产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
对关闭矿井必须按《决定》中的六条标准关死关实,使其原有设施无法恢复,严防死灰复燃。
严格煤炭准销票制度,坚决制止非法违法煤矿生产的煤炭进入市场流通。
(二)对以下两类矿井必须责令停产整顿: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
2、存在《规定》中规定的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之一的矿井。
停产整顿的矿井必须按《决定》中规定的四项措施实施监控。停产整顿矿井的整改方案,属
市营、县营煤矿的,由市级煤矿安全整顿办公室审查批准;属乡镇煤矿的,由县级煤矿安全整顿
办公室审查批准,报市级煤矿安全整顿办公室备案。矿井停产整顿结束后的复产验收,属市营、县营煤矿的,由市级安监部门组织验收;属乡镇煤矿的,由县级安监部门组织验收。市级安监部
门对县级安监部门组织验收的矿井要进行抽查。
四、工作阶段划分和阶段任务
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分五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贯彻摸底排查阶段(2005年9月20日至10月10日)。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一是学习宣传、贯彻发动,二是摸底排查。用20天的时间,把国务院《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精神和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传达到县、乡和各煤矿企业,采用多种
方式,广泛宣传。要制作发放矿工安全手册,开展安全知识竞赛,把有关精神传达到所有煤矿从
业人员,使非法违法煤矿的危害人人皆知,形成对非法违法煤矿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公众谴责氛围。同时,各市、县(市、区)、乡(镇)要对辖区内所有煤矿进行排查摸底,准确掌握非法违法煤
矿情况,制定出严厉打击的具体行动计划。10月10日前,各市将辖区内非法违法煤矿情况和严
厉打击的具体行动计划报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
第二阶段:县(市、区)、乡(镇)打击整治阶段(2005年10月11日至11月20日)。
在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县、乡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非法违法煤矿实施打击整治。本阶段的任务是按标准关闭辖区内所有非法煤矿,并依法对非法煤矿及其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
人实施处罚。对辖区内所有违法煤矿实施停产整顿,并严格监控,做到真停真整。对整顿后仍
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或不可能达到安全生产标准的,及时作出关闭决定,按规定公告并组织实施。对整合资源中确定的压减矿井,比照关闭矿井的六条标准实施闭井。对关闭矿井的验收要
严格标准,责任到人,验收资料要建档备查。
本阶段结束时,各县、乡不得再有非法煤矿,违法煤矿得到有效整治,各县(市、区)向市、市向
省提交阶段工作情况报告。
第三阶段:市级核查验收阶段(2005年11月21日至12月15日)。
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所辖各县(市、区)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成果进行核查验收,抽查验收覆盖率不低于涉及矿井总数的50%,发现问题要责成县、乡两级政府立即处理和解决。本阶段结束时,各市不得再有非法煤矿,违法煤矿得到有效整治。阶段结束时,各市向省提交阶段工作情况报告。
第四阶段:省级核查验收阶段(2005年12月15日至2006年1月15日)。
省人民政府组织对各市、县(市、区)的专项行动成果进行核查验收,抽查验收覆盖率不低于涉及矿井总数的20%。检查中发现非法违法煤矿的,对非法违法煤矿和煤矿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依法严惩,按规定给予县、乡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存在问题的市、县,要责成其解决好遗留问题,全面实现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的预定目标。
省人民政府组织核查验收时,邀请省人大、省政协、省纪检委参加,安排新闻媒体参与。市对县(市、区)、县对乡(镇)的抽查验收均应采取这种方式。
第五阶段:总结阶段(2006年1月16日至25日)。
各级都要以专项行动工作的总体目标为标准进行回顾总结,严防出现反弹。要认真总结关闭非法矿井和整顿违法矿井的总体情况,要汇总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规律。对在专项行动中组织严密、工作出色、收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差距明显、存在问题的,要批评惩处。
省人民政府要召开专项行动总结大会,全面总结专项行动的经验和成果,表彰奖励专项行动先进市和省直部门中的先进单位;安排专项行动后继续保持对非法违法煤矿的高压态势、巩固专项行动成果、严防出现反弹等事宜;研究部署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监察、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等工作。
五、指导与督查
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中要加强对下级对口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进度督查,根据实际需要可派出工作组。省人民政府将派督导组适时深入市、县督促检查指导工作。政府督导组和部门工作组的任务是指导专项行动,纠正存在问题,推动专项行动有计划按步骤开展。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所辖县(市、区)进行指导和督查。
六、情况报告与信息反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将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报告上级政府,必要时可向上级对口部门报告。具体要求如下:
(一)按照省电视电话会议的布置,各市、各部门要将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工作贯彻落实部署到位,并尽快将汇报材料报省安委办。
(二)建立旬报制度:在专项行动开展期间,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每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上报工作进展情况,上报时间为每月5日、15日、25日,遇假期顺延。各市向省的旬报由省安委办接受。
(三)阶段报告制度:在每一个工作阶段结束时,各市、县(区、市)、乡(镇)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上报阶段工作总结。各市向省上报的阶段总结由省安委办接受。
(四)特殊情况快报制度:在专项行动期间,各市、县(区、市)、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发生的特殊情况和重大情况要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五)工作简报制度: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掌握专项行动的全面情况,适时编发专项行动简报。专项行动简报要报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七、宣传报道
全省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中,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鼓励支持各级媒体报道
专项行动情况。宣传报道工作由省委宣传部牵头负责。要充分运用当地的电视、广播、互联网、报纸、刊物等各种新闻媒体,开辟专题专栏节目,通过现场采访、跟踪报道、社论网评以
及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大张旗鼓、扎实有效地搞好宣传报道工作。要重视抓正反两方面的
典型,对典型案例要明查暗访,追踪报道,及时曝光,最大限度地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
八、举报受理与核查
对非法违法煤矿的举报和受理,坚持属地管理、归口受理、协调配合、分级查处、标本兼治、惩防结合的工作原则,多办少转,直接办理。具体要求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
省非法违法煤矿举报奖励制度(试行)〉的通知》(晋政发〔2005〕29号)执行。
九、表彰奖励和惩处
对按时完成专项行动任务,经省、市核查验收合格,并且从现在起到年底辖区内无一次死亡10
人以上特大事故的市、无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奖
金由省、市财政分别列支。
省安委办联系方法
联系人:李建廷
电话:0351―49677782 4967763
传真:0351―4967762
电子邮箱:sxcoal@7ece7459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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