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矿山地质环保新规

更新时间:2023-05-17 08:20: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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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矿山地质环保新规

本文主要阐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新规》概述,适用范围与补偿制度,对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责、权、利的规定,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措施。

标签矿山;地质;环保;规定;措施

中国矿业的快速发展,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物质保障的同时,累积了大量的地质环境问题。针对这类问题,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规定》已于2009年2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概述

中国因采矿活动造成采空塌陷、地下水疏干、地质地貌景观破坏等问题,已严重危害矿区人民正常的生产生活,制约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据统计,全国113108座矿山中,采空区面积约为134.9万公顷,占矿区面积的26%;采矿活动占用或破坏的土地面积238.3万公顷,占矿区面积的47%;采矿引发的矿山次生地质灾害累计12366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6.3亿元,人员伤亡约4250人,面临的地质环境形势十分严峻。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来自三方面。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缺乏专门的立法

只是散见于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款之中,缺乏独立、统一和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其加以规范。分散的规定导致实践中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无法可依。

2、存在“重开发、轻保护”的现象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责任制度和专门的立法规范,矿业权人只重视开采资源,普遍缺乏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意识;矿产资源开发的设计方案中也没有把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作为重要内容;管理机关也没有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作为对矿业权人的重要要求,导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压力很大。

3、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专项资金不足

目前企业基本没有专门用于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资金,开采矿产资源产生的环境成本也未列入企业生产成本,导致矿山地质环境被破坏后,企业没有专项资金进行治理。

二、适用范围与补偿制度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az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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