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各项制度

更新时间:2023-06-01 02:26: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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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责任制度

宣传贯彻落实土地流转方针、政策,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一条 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指导全市土地流转,负责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汇总并报表。

第二条 负责提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农村土地流转政策。

第三条 主要负责建立大宗土地流转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建立土地流转储备库。

第四条 负责办理有关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变更手续,审核流转报告,指导签订流转合同及其鉴证,管理农村土地流转档案资料。

第五条 做好各村土地纠纷的调解。

第六条 负责调查核实申报材料。

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 建立大宗土地流转信息储备库。

第二条 定点收集、定期发布,定时上报土地流转信息。

第三条 及时更新土地流转的信息发布内容。

第四条 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畅通市、镇、村三级土地流转信息网络。

第五条 指导培训镇、村两级信息员,提高素质,增强信息服务功能。

第一条 规范操作程序,保证流转程序和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第二条 加强对土地流转内容、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第三条 依法审查土地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流转费用的合理性;

第四条 对申请合同鉴证的,依法由镇经管中心进行鉴证;

第五条 对土地流转情况进行备案登记,为土地流转纠纷处理提供依据。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农业土地流转资料的管理,做到资料齐全、整理规范、使用有序、保管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柜要合理放置,统一编号,档案资料摆放做到科学、整齐、统一。

第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档案遗失。

第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整理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相关资料,并按规定装订归档。

第五条 加强治安保卫工作,严防档案资料被盗,确保档案资料安全。

第六条 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查阅档案资料,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借阅,外借资料须履行登记归还制度。

调解仲裁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及时公正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土地流转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双方不积极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合同违约均属调解仲裁范围。

第三条 解决土地流转纠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土地流转发生纠纷,流转双方可自愿协调解决,也可通过第三人调解,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土地流转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可以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土地纠纷双方当事人应积极主动地提供证据,交仲裁机构核查。

第七条 调解土地流转纠纷,办案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八条 土地流转纠纷调解不成或一方申请仲裁的,应组成仲裁庭进行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第九条 仲裁人员资质以及仲裁庭组成、仲裁庭裁决等事项,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法》。

风险预警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流转的稳定性,防止流转纠纷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加强对流转双方诚信履约意识教育,督促流转双方严格依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第三条 帮助解决生产和技术方面的问题,有效降低生产成本。

第四条 宣传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帮助承包方协调支农惠农资金、项目等。

第五条 帮助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产业开发,搞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六条 对土地流转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防止改变土地用途、撂荒等现象的发生;随时掌握土地流转后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预警,妥善处理,避免纠纷发生,降低流转风险。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ay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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