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散伙有关术语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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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止角系指非粘性(即自由流动)颗粒状物质的最大斜坡角。它是该物质的锥

体斜面与水平面的夹角。

1.7.3 散装密度系指单位体积内的固体、空气和水的重量,散装密度以千克每立方米(kg/m3)计。货物的空隙可充满空气和水。

易流态化货物系指至少含有部分细颗粒和一定量水份的货物。在运输中,如

果这些货物的水分含量超过其适运水分极限,会流态化。

粘性物质系指除非粘性物质以外的物质。

精矿系指通过浓缩或精选过程,利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从原矿中分离并去除

不需要的成分而得到的物质。

交运货物系指托运人委托运输的固体散装货物。

流动水分点系指使物质的代表性样品在规定的试验过程中(见附录2 第1 段)

产生流态的含水百分比(按湿重计)。

流态系指颗粒状物质内饱含液体时,由于震动、撞击或船舶摇摆等外部因

素的影响,丧失其内部抗剪强度而呈现出如同液体一样的状态。 A 组包括在超出适运水分极限进行船运时可能会流态化的货物。 B 组包括会使船舶产生危险局面的具有化学危险的货物。 C 组包括既不易液化(A 组)也不具有化学危险(B 组)的货物。

高密度固体散装货物系指积载因数为0.56 立方米/吨或以下的一种固体散

装货物。

1.7.16 国际危规系指国际海事组织以第MSC.122C(75)号决议通过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1.7.17 不相容货物系指混合在一起会发生危险反应的物质。这些货物需满足第9.3节和B 组中经分类的具体货物明细表中的隔离要求。

1.7.19仅在散装时具有危险的物质(MHB)系指散装运输时具有化学危险的物

质,

被归类为《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危规》)中的危险货物者除外。 1.7.20 水分含量系指代表性样品中由水分、冰或其它液体构成的部分,按样品湿重总量的百分比计。

水分渗移系指由于震动和船舶摇摆,货物中的水分因沉淀和沉积所发生的

移动。水分逐渐渗出,导致部分或全部货物出现流态。

非粘性物质系指在运输期间,由于船舶运动,易于转移的干燥物质,如附录3

第1 段中所列出的“干散货的特性”。

代表性试样系指为了测出货物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以判断其是否达到规

定要求的足够数量的货物样品。

托运人系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表其与承运人签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者;

或者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表其将与该海上运输合同有关的货物实际交付给承运人者。

1.7.25 固体散装货物系指除液体和气体外的、直接装入船舶装货处所而不需任何中间容器的、由成分大体一致的微粒、颗粒或较大块碎片组成的任何物质。 1.7.26 积载因数系指每公吨货物所占用的立方米数。

1.7.27 易流态化货物的适运水分极限系指此类货物的最大含水量,该量表示货物可在不满足第7.3.2 节中特别规定的船舶中安全运输。其值可按附录2 第1 段中详细说明的试验程序等经有关主管当局认可的试验程序确定。 1.7.28 平舱系指在货舱内对部分货物或全部货物进行平整。

4.1.4 固体散货须酌情根据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 部分的要求进行分类。若 存在原产地国主管当局认可的试验程序,本规则要求的固体散货的各种特性须按照此种程序以适合该货物的方式予以测定。若不存在此种试验程序,固体散货的那些特性须按照本规则附录2 所述的试验程序以适合该货物的方式予以测定。 4.2 提供信息

4.2.1 在装载前托运人须充分提前向船长或其代表提供货物的适当信息,以便能够

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货物进行妥善积载和安全运输。

4.2.2 这些信息须在货物装船前以书面形式和通过运输单证予以确认。货物信息须

包括:

- 若该货物已列入本规则,散装货物船运名。除散装货物船运名之外, 还可使用第二名称;

- 货物组别(A 和B、A、B 或C); - 该货物的海事组织类别,如适用;

- 该类货物的联合国编号,以字母UN 开头,如适用; - 交运货物的总量; - 积载因数;

- 平舱的需要和平舱程序,必要时; - 移动的可能性,包括静止角(如适用);

- 以证书形式提供的关于货物水分含量及精矿或其它易流态化货物的适 运水分极限的附加信息;

- 形成湿底的可能性(见本规则第7.2.3 节); - 货物可能产生的有毒或易燃气体,如适用;

- 货物的易燃性、毒性、腐蚀性以及耗氧倾向,如适用; - 货物自热的特性,以及平舱的需要,如适用; - 与水接触释放出易燃气体的特性,如适用; - 放射特性,如适用;和

- 国家主管当局要求的任何其它相关信息。 4.3 测试证书

4.3.1 为获得第4.2.1 节所要求的信息,托运人须安排货物的妥善取样和试验。如 本规则有要求,托运人须向船长或其代表提供适当的测试证书。

4.3.2 当船舶装运精矿或其它货物时,托运人须向船长或其代表提供一份经签字的适运水分极限证书和一份经签字的水分含量证书或声明。该适运水份极限证书须包括或另附测定适运水份极限的试验结果。该水分含量声明须包括或附有托运人的声明:就其所知和看法,在将该声明提交船长时,货物的水分含量是当时货物的平均水分含量。

4.3.3 如果易流态化精矿或其它货物拟装入船上一个以上货舱,则水分含量证书或声明须证明装入各舱中的每一种细颗粒货物的水分含量。尽管有此规定,如果按国际或国家认可的标准程序进行的采样表明货物的水分含量对于整批货物是均匀的,则可接受一份关于所有货物处所平均水分含量的证书。

4.3.4 如果具有化学危险的货物的明细表要求提交证书,该证书须包括或另附托运人声明:就其所知,船舶装货当时的货物化学性质即为证书中所列者。 4.4 采样程序

4.4.1 除非在装货前对真正有代表性的试样进行试验,否则对货物的任何物理特性的测定都将毫无意义。

4.4.2 试样的采集只能由受过采样程序训练的人员进行,并应在熟悉托运货物特性以及适用的采样原则和实践的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4.4.3 在采样前,如果可行,须对将要装船的托运货物进行外观检查。对看上去受到沾染或者性质或水分含量与大部分散货明显不同的部分应予分别采样和分析。根据这些测试所取得的结果,可能需要拒绝装运不适合运输的特定部分货物。 4.4.4 试样的采集所用技术须考虑到以下因素: .1 货物的种类;

.2 颗粒尺寸的分布;

.3 货物的成分及其差异;

.4 货物的贮存方式,如堆积、装在铁路货车或其它容器内;货物的转运 或装载方式,如利用传送带、装货滑槽、抓斗起重机等; .5 化学危险(毒性、腐蚀性等);

.6 需测定的特性:水分含量、适运水分极限、散货密度/积载因数、静止 角等;

.7 由于天气和自然排水条件等,在整批货物中水分分布的差异,如水分 向货堆或容器底部的渗移或其它形式的移动; .8 因货物冻结而产生的差异。

4.4.5 在采样过程中,须特别注意防止品质和特性的变化。采样后,试样须立即

存放在合适的密封容器中,并妥善作出标记。

4.4.6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要求的用于试验采样须按照国际或国家认可的标准程序进行。

4.5 确定“适运水分极限”和“水分含量”的采样/试验与装载的间隔期

4.5.1 固体散装货物的适运水分极限的测定试验须在装货之日前6 个月内进行。尽管有此规定,如果货物成分或性质因某种原因发生了变化,在有理由认为此种变化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须再次进行试验以测定适运水分极限。

4.5.2 测定水分含量的采样和试验时间应尽可能与装货时间接近。若从试验到装货期间遇到大的雨雪,则须进行核对试验,以确保货物水分含量仍低于适运水分极限采样/试验与装货的间隔期不得超过7 天。

4.5.3 冻结货物的试样,须在全部解冻后测定其适运水分极限或水分含量。 4.6 精矿货堆的采样程序

4.6.1 因为物质的性质及其状态会影响采样程序的选择,目前对所有货物规定单一

的采样方法是不切实际的。如果没有国际或国家承认的采样程序,可使用下述精矿

采样程序来测定适运水分极限和水分含量。这些程序无意取代可得出相等或更准确

适运水分极限和水分含量的采样方法,如使用自动采样法。

4.6.2 如果从平整的货堆中取样,则子样应在基本均布的格点上采集。

4.6.3 画出货堆平面图,划分成区,根据待运精矿的数量,每区约包括125 吨、250

吨或500 吨。此平面图将为采样人员指出所需子样的数量以及每一子样的采集点。

每一子样应从指定区域的表面下约50 cm 处提取。

4.6.4 所需子样的数量及试样的重量应由主管当局确定,或按下述比例确定: 货重在15,000 吨以下时:

每125 吨货物应取子样200 克。

货重超过15,000 但少于60,000 吨时: 每250 吨货物应取子样200 克。 货重在60,000 吨以上时:

每500吨货物应取子样200 克。 4.6.5 用于测定水分含量的子样,提取后应立即装入密封的容器中(如塑料袋、罐、 或小型金属桶),以便运往试验室。应在试验室将子样充分混合,以得到一份具有充分代表性的试样。如果试验场所没有试验设施,则子样应在货堆处在控制条件下混合,然后将代表性试样装入密封容器中运往试验室。 4.6.6 基本采样步骤包括: .1 确定拟采样的货物;

.2 按第4.6.4 节确定所需子样和代表性试样的数量;

.3 确定子样的采样点和混合这些子样以取得代表性试样的方法; .4 收集各子样并将它们封装在密封容器中; .5 充分混合各子样,以得到代表性试样;和

.6 如果需将试样运往试验室,则将代表性试样封装在密封容器中。

ISO 3082:1998 - 铁矿-采样和试样准备程序 ISO 1988:1975 - 硬煤-采样

ASTMD2234-99 - 煤的总体采样标准做法 澳大利亚标准

AS 4264.1 - 煤和焦炭-采样

- 第1 部分:高品级煤-采样程序

AS 1141-系列 - 粒料采样和测试方法 BS 1017:1989 - 煤和焦炭采样方法

BS 1017 - 英国标准第1 部分:1989 煤的采样方法 BS 1017 - 英国标准第2 部分:1994 煤的采样方法 加拿大精矿堆标准采样程序 欧洲共同体化肥控制采样方法

JIS M 8100 - 日本散货物质采样方法总则

JIS M 8100:1992 - 颗粒货物-采样方法总则 波兰标准采样程序:

铁和锰矿 - 参考资料编号 PN-67/H-04000 有色金属 - 参考资料编号 PN-70/H-04900 5.4 非粘性散货的特殊规定

5.4.1 非粘性散货为列于附录3 第1 段的货物以及显示出非粘性物质特性的未列入

该附录的任何其它货物。

5.4.2 从平舱的角度出发,固体散装货物可分为粘性和非粘性两类。静止角是表示

非粘性散货稳定性的一种特性并已包括在非粘性货物各明细表中。货物的静止角决

定适用本节哪些规定。确定静止角的方法见第6 节。 7.2 危险性条件

7.2.1 A 组货物含一定比例的小颗粒和一定水分。A 组货物在航行中易流态化,即

使货物具有粘性并已平舱。流态化会导致货物移动。这种现象可描述如下: .1 由于船舶运动使货物密实,从而颗粒之间的空隙体积减小; .2 颗粒间的空隙减小引起水压的增加;

.3 水压的增加减小了颗粒间的摩擦,造成货物抗剪强度的减小。 7.2.2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不会出现流态化:

.1 货物含有非常细的颗粒。在这种情形里,颗粒的运动受到粘性的限 制,货物颗粒间的空隙的水压不会增加;

.2 货物由大颗粒和块体组成。水通过颗粒间的空隙,不导致水压的增 加。完全由大颗粒组成的货物不会流态化;

.3 货物内含空气的百分比高,水分含量低。抑制了任何水压的增加。 干燥货物不易流态化。

7.2.3 当水分含量超过适运水分极限(TML)时,可能出现流态化造成的货物移动。 即使平均水分含量低于适运水分极限,有些货物也易于出现水分渗移,形成危险的

湿底。尽管货物表面可能呈干燥状,导致货物移动的不被察觉的流态化也可能出

现。

高水分含量的货物易于滑动,尤其是当货物很浅且遇到较大倾斜角时。 7.2.4 在形成的粘性流体状态中,当船舶往一侧倾斜时货物可能流向船舶的一舷, 但船舶往另一侧倾斜时不一定完全回流。这样,船舶可能会达到一个危险的倾斜角

而突然倾覆。

9.2 危险的分类

9.2.1 具有化学危险并拟按本规则的要求以散装形式运输的货物,须按第9.2.2 节 和第9.2.3 节分类。 9.2.2 危险货物的分类

《安全公约》第VII/7 条对固体散装运输的危险货物下了定义。就本规则而 言,危险货物须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2 章进行分类。 9.2.2.1 第4.1 类:易燃固体

该类物质系指易燃固体和受磨擦时可能造成起火的固体。 9.2.2.2 第4.2 类:易自燃的物质

该类物质系指除发火材料以外的物质。它在遇空气而没有能源供给时易发生 自热。

9.2.2.3 第4.3 类:遇水释放出可燃气体的物质

该类物质系指在与水产发生反应时易产生自燃或释放出危险量可燃气体的 固体物质。

9.2.2.4 第5.1 类:氧化物质

该类物质系指本身不一定可燃、但通过产生氧气可能造成或有助于其它物质 燃烧的物质。

9.2.2.5 第6.1 类:毒性物质

该类物质系指如被吞咽、被吸入或与皮肤接触易造成死亡或严重损伤或危害 人身健康的物质。

9.2.2.6 第7 类:放射性物质

该类物质系指含有放射性核素的任何物质,只要托运货物的放射性强度和总量大于《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2.7.7.2.1 至2.7.7.2.6 段所述的数值。 9.2.2.7 第8 类:腐蚀性物质

该类物质系指能通过化学反应严重地伤害与之接触的生物组织,或能严重损 坏甚至毁坏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的物质。 9.2.2.8 第9 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

该类物质系指在运输期间具有其它类别未包括的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9.2.3 仅在散装时有危险的物质(MHB)

这些物质系指在散装运输时具有化学危险的、除《国际危规》列为危险品的 物质以外的物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an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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