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会讲话材料(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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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居民医保工作大会发言(人社局)

各位领导、同志们: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县委、县政府十分关心,老百姓十分期盼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县民生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天,县政府召开全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并正式启动2013年全县居民医保工作,这在我县实现社会保障全覆盖方面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下面我就人社部门如何组织实施此项工作作一发言,有不妥之处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居民医保的迫切性和现实意义

建立和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为民办实事的具体实践。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基础建设,全县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覆盖面和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保障层次和保障水平逐年提高,使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普通老百姓逐步享受到了全县改革发展的成果。但是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看病难”的问题

逐步凸现出来,社会的弱势群体(包括民政困难救助对象),大部分没有固定职业,没有固定收入,这些人群是不能“病有所医”,一旦得了大病,往往难以承受,甚至因病致贫,没有医疗保障措施。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好这些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是人民群众长期以来的迫切愿望。这项制度的建立,与目前正在实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共同构成了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使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初步得以实现,从任何角度看,这都是一件非常迫切,又十分重要的大事。各乡镇、县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统一思想,端正认识,以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全力以赴地推进这一惠及民生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二、把握工作重点,坚持按政策原则稳步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人社部门今年乃至今后几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按县委、县政府统一要求,我们在全县召开这次居民征收工作大会,对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做了初步安排,要求各乡镇及早准备,打好基础。乡镇劳

动保障所和经办机构一定要认真学习居民医保政策,深刻领会,把握要领。在具体工作中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把握好参保范围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广,人员分散,情况比较复杂。居民参加医保是以家庭为单位,各乡镇要对各类型家庭、人口,逐户逐人查清核实,应纳入的不能有一户疏漏。同时对集体企业及其它困难企业职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可先纳入居民医保范围。 (二)把握好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应坚持的原则是,一、坚持县、乡镇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原则;二、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三、坚持“五统一”原则统筹层次上实行市级统筹、县区经办、分帐核算、乡镇(社区)登记、银行缴费。实行“五个统一”,即:统一参保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网络信息管理;四、坚持自愿原则,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保缴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六、坚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原则。正确引导参保居民首诊在社区,逐步建立双向转诊制度;七、坚持促进积极就业原则,鼓励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通过多种方式就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逐步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激励机制。

(三)把握好筹资标准

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总体要求,宜财社[2012]22号通过的《关于2012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财政各级补助标准》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财政补助240元/人(中央财政补助156元,省财政补助46.8元,市财政各补助18.6元,县财政补助18.6元)。

个人缴费标准:1、成年人160元/人;2、学生30元/人。3、以下这几类人群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2012年在册的低保对象、重残人员;低保家庭中的在校学生,低保家庭中未在校的18周岁以下人员;重度残疾的在校学生,未在校的18周岁以下重度残疾人员;“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人 。

(四)把握好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主要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参保居民住院实行起付线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执行。

1、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400元。

2、年度累计最高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住院和门诊大病的总费用):于2012年7月已经调整为11万元。

三、认真组织实施,全力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任务落实

人社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人社部门的职责所在。我们一定要认清形势,明确责任,在县党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一要夯实责任,精心安排部署。乡镇劳动保障所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实施居民参加医保的主要力量,要围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摸底登记、数据测算、组织参保、登记发证、经办机构建设、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等重点工作,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社区劳动保障所要把工作做实做细,把基础数据收集完整、准确,为政府领导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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