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监外执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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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监外执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刘爱涛 颜琴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

【摘要】监外执行在当前的刑事司法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对刑罚执行效果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通过调查监外执行的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建议,促使监外执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

【关键词】监所检察;监外执行;交付执行

随着监管场所移交市一级检察机关管理,监外执行管理工作成为基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能之一。作为与监禁刑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监外执行在当前的刑事司法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对刑罚执行效果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笔者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为例,在对该院辖区内监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当前基层检察院监外执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权当抛砖引玉。一、监外执行的基本情况

今年9月初,该院与株洲市天元区司法局全面检查了辖区内嵩山、泰山、栗雨、群丰、马家河、三门、新塘等7个司法所,对监外执行对象监督管理、教育帮助、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对社区矫正人员是否存在脱管现象进行抽查,对每个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档案逐一进行了检查。(一)监外执行人员的基本情况

2012年1月至8月,天元区共有被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管制、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包括监狱管理机关决定)的监外执行人员163人,其中缓刑145人(占总人数的88.96%),假释12人(占总人数的7.36%),暂予监外执行2人,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4人。矫正对象遍布全区7个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年龄最大的66岁,最小的16岁;犯罪涉及罪名36个;所判刑期最短的处拘役3个月缓期,最长的处死缓后假释,其中,2012年底前届满26人,2013年底前届满47人,2014年底前届满17人,2015年底前届满16人,2016年后届满的57人,全部监外执行罪犯由7个派出所监管。(二)监外执行监管机关工作开展情况

从检查的情况看,各接受考察的单位,都有较为齐备的监外执行工作档案,监外执行对象(剥夺政治权利的由公安机关管理)基本做到了底数清,都有社区服刑人员花名册,情况明,台帐齐全,帮教措施针对性强,每个矫正对象建有矫正小组,工作效果明显。基本落实了监督管理制度措施,建立了监督考察小组,也掌握了本辖区监外罪犯基本情况,落实了必要的监管帮教措施。绝大多数监外执行罪犯能够在执行机关的有效监管下认真改造,遵纪守法,并最终回归社会。但另一方面监外罪犯刑罚执行工作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尤其是有些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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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共性的问题,如不及时将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学习体会与参加公益活动内容装订到档案中,与监外的服刑人员谈话内容雷同、非本人签字的现象,不及时移送有关法律文书、脱管、漏管的现象还存在等,需要及时认真加以解决。二、当前监外执行人员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监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梳理,发现当前监外执行人员监管工作中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在交付执行过程中衔接不到位,造成漏管

一是人民法院做出监外执行判决或裁定后,要求罪犯自行前往居住地司法局与司法所报到,相关法律文书一般是通过邮寄送达或者让罪犯自行带回,客观上出现了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甚至人档都不见的情况;有些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是“打批发”式的,没有及时送达法律文书,不同时间判决的多份法律文书一同寄出,等到有关机关收到判决书(裁定书)后,矫正对象就已经脱管有好几个月了,个别的甚至监管的时间都接近或已经到期了;即使有的文书及时的邮寄到位了,由于服刑人员及保证人留下的联系方式、居住住址不正确或已变更,无法联系上,到居住的小区走访调查,也见不到人。如株洲市天元区法院(2012)株天法刑初字第24号判决以合同诈骗、虚报注册资金罪判决刘幸喜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由于刘幸喜及其保证任留下的联系方式和居住地址均已变更,至今无法联系找到本人。二是刑事自诉案件的缓刑判决,人民法院不将判决书副本送达检察机关(法律没有明文要求),致使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掌握的缓刑犯底数不一致,给监管和执行工作带来不便;三是监外执行中,执行机关、决定机关和负责监督的检察机关缺乏必要的沟通机制,各自为政。(二)在管理交接过程中不到位,存在脱管、漏管的现象

监外五种人员的管理工作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司发通【2012】12号文件以前,监外五种人的管理工作一直是公安机关执行,2010年10月在试行由司法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由公安机关管理),在2012年3月1日正式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在接近2年的交接中,由于以前公安管理有存在不到位的地方,有的有档案人员难以到位,有的人员到位却档案没有或不集全,有的甚至人员档案都没有,社区服刑人员的交接难以全部到位;对这样的情况,司法部门发出规定见人见档的才接收;另外有个别司法所在履职过程中责任心不强,明确讲没有完全把所有的矫正对象接管过来,声称自己的工作太繁重吃不消,还有一部分由当地派出所管理,称没有脱管、漏管。(三)执行机关和帮教组织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脱管

社区矫正人员的执行机关是司法局与所辖的司法所,具体工作一般由矫正对象居住地司法所负责。个别执行机关由于人力不足,或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暂予监外执行矫正对象管理不愿接手或不能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个别司法所还没有建立规范的监外执行矫正对象的考察制度,即使有档案也不齐全,考察无记录,形式上备案,实质不管理、不考察,没有依法建立监督考察和帮教组织。如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的一名保外就医对象需续保,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其考察表执行部门意见一栏应当由其所在的司法部门签署意见,实际审批过程中却由其所在派出所签署了意见,明显不规范,司法部门没有起到监管的作用。另加之一些监外服刑罪犯长期外出打工经商,其去向和表现无法掌握,造成教育和改造工作不落实。(四)对违反监管规定的矫正对象没有及时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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