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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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8〕2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湘政发〔2007〕1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

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

节约集约用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有效解决土地供求矛盾的现实需要,是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我省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新路子,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事关子孙后代生存的基础。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

工作。

二、加强管理,努力提高土地利用节约集约水平

(一)加强土地规划管理。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必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后,除能源、水利、交通等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外,其他各类项目必须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不得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方式报批用地。有条件的地方,对重点开发区域应当制定节约集约用地

的专项规划。

(二)加强土地计划管理。实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相挂钩。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管理,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因批准后满半年未领取批准文件或者满二年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文件失效的,相应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省国土

资源厅另行安排。

(三)加强土地定额管理。用地定额指标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的重要依据,对各类建设项目,依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综合考虑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等因素,确定供地数量,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抓紧修订全省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建立定额指标和控制指标相结合的用地指标体系,报省

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四)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土地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出让方案,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合同无效。

(五)加强国有土地利用管理。土地供应除核发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土地决定书等行政许可文书外,还应当依据供地方式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者使用合同,严格约定土地用途、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化率、开工竣工时间、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供应住宅用地的,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合同。合同要明确约定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或者划拨土地需要转让的,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开发的,政府可限期开发、区分不同情况

加收土地出让价款,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废弃地。各类建设项目要科学选址,优化设计方案,可以利用丘岗地、空闲地、闲置地、废弃地以及未利用地等的,一般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对于占用未利用地进行建设的,不收取耕地占用税。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依法及时收回,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

开出让;符合法定划拨条件的,可以继续划拨使用。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丘岗地、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凡村内有丘岗地、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可以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建住宅;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政府可

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

(七)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利用力度。对依法认定的闲置土地,要采取限期开发、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收购或托管、无偿收回等多种方式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二年,符合法定无偿收回条件的,应当收回,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库,依法重新公开出让;对因政府行为或者其他不可归因于用地者的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下一级人民政府根据闲置土地实际情况,采取除征收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以外的其他方式限期处置。 (八)加强土地批后监督与管理。一是建立供地备案审查制度和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复核制度。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宗地供应的主要资料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备案。省国土资源厅要根据供地备案审查情况,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各地的土地供应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重点检查土地供应率以及是否按照批准的用途供地。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进行用地复核,未经复核或者复核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二是建立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省国土资源厅要统一开发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系统,对

全省各类建设用地的供应和利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各地要根据土地调查、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复核、建设用地普查评价等情况,及时准确填报供地、用地信息。三是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分级评价考核制度。对各市州、县市区的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进行考核,主要考核投入产出水平、利用强度以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动态趋势,具体包括地均固定资产投资、地均二三产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二三产业增加值与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增长弹性系数、城镇人均建设用地面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供应率、存量建设用地供应比重等指标。评价考核工作要充分利用供地备案审查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的成果,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用地指标分解的重要依据。评价考核的指标体系和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四是做好开发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开发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评价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5号)和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145号)规定执行。评价工作成果是开发园区扩区升级的重要

依据,评价考核不合格的开发园区不得扩区升级。 三、落实责任,确保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目标 (一)加强领导,搞好考核。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 度重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建立责任制,层层抓落实。要完善节约

集约用地考核的奖惩制度,把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纳入经济社会发展

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部门配合,明确责任。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全力推进节约集约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把建设项目审核关,确保重点工程和鼓励类项目、民生项目建设,控制非重点工程和一般性工业项目立项;规划部门要严把城乡规划关,控制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强度;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把建设项目供地关,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核定供地量;统计、审计部门要配合做好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工作;工商部门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省信用信息系统,并及时披露,按失信行为惩处;金融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贷款管理,禁止向违法用地项目以及违反规划控制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贷款支持。 (三)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土地忧患意识和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要认真总结推广节约集约用地经验,表彰节约集约用地的先进典型,认真剖析并严肃惩处闲置浪费土地和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的典型案例,营造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管理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军区司令部。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1月12日印发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99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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