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公司流程指南大全(想开公司必看)

更新时间:2023-04-28 16:56:14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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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公司的形式:

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需要2个或2个以上的股东,

从06年1月起新的公司法规定,允许1个股东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有限公司”(但公司名称中不会有“一人”字样,执照上会注明“自然人独资”),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如果只有你一个人作为股东,则选择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如果你和朋友、家人合伙投资创业,可选择普通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建议你准备好注册资金3万元。

二、注册公司所需的注册资料:

(1)个人资料(身份证、法人户口本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居住地址、电话号码)

(2)注册资金

(3)拟订注册公司名称若干

(4)公司经营范围

(5)租房房产证、租赁合同

(6)公司住所

(7)股东名册及股东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章程

三、注册公司的步骤:

1.核名: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名称核准费是40元,交给工商局。40元可以帮你检索5个名字,很多名字重复,所以一般常见的名字就不用试了,免得花冤枉钱。

5.编写“公司章程”: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假设章程打印5份(股东2人各2份、工商局1份、银行1份、会计师事务所1份),章程打印费15元、下载公司章程的上网费2元。

6.刻私章: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刻章费用20元。

7.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如果你不清楚,可以看报纸上的分类广告,有很多会计师事务所的广告。银行询征函10元。

8.去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所有股东带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钱到银行,带上公司章程、工商局发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征函表格,到银行去开立公司帐户,你要告诉银行是开验资户。开立好公司帐户后,各个股东按自己出资额向公司帐户中存入相应的钱。银行会发给每个股东缴款单、并在询征函上盖银行的章。公司验资户开户费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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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公司法规定,注册公司时,投资人(股东)必须缴纳足额的资本,可以以贷币形式(也就是人民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如汽车、房产、知识产权等)出资。到银行办的只是货币出资这一部分,如果你有实物、房产等作为出资的,需要到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其价值后再以其实际价值出资,比较麻烦,因此建议你直接拿钱来出资,公司法不管你用什么手段拿的钱,自己的也好、借的也好,只要如数缴足出资款即可。

9.办理验资报告:拿着银行出具的股东缴款单、银行盖章后的询征函,以及公司章程、核名通知、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师验资报告按注册资本收费。50万元以下注册资金验资费500元。

10.注册公司: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注册登记费,按注册资金的万分之8收取。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3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注册公司手续费300元。

11.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特行科指定的刻章社,去刻公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公章50元,财务章50元。

12.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费用是80元。办这个证需要半个月,技术监督局会首先发一个预先受理代码证明文件,凭这个文件就可以办理后面的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户开户手续了。

13.去银行开基本户: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最好是在原来办理验资时的那个银行的同一网点去办理,否则,会多收100元的验资帐户费用。开基本户需要填很多表,你最好把能带齐的东西全部带上,要不然要跑很多趟,包括营业执照正本原件、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财章、法人章。

开基本户时,还需要购买一个密码器(从2005年下半年起,大多银行都有这个规定),今后你的公司开支票、划款时,都需要使用密码器来生成密码。公司基本帐号开户费20元,密码器280元。

14.办理税务登记:领取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一般的公司都需要办理2种税务登记证,即国税和地税。费用是各40元,共80元。

15.请兼职会计: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必须有一个会计,因为税务局要求提交的资料其中有一项是会计资格证和身份证。你可先请一个兼职会计,小公司刚开始请的兼职会计一般200元工资就可以了。

16.申请领购发票:如果你的公司是销售商品的,应该到国税去申请发票,如果是服务性质的公司,则到地税申领发票。开始可先领购500元的发票。

最后就开始营业了。

四、注册公司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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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局工商名称核准,40元

2、公司办公室房租6个月,6000元

3、租房合同打印费5份15元,房产证复印件5张2.5元

4、租房的印花税12元

5、下载公司章程的上网费2元,公司章程打印费15元

6、刻法人私章20元

7、会计师事务所的银行询征函10元

8、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开户费20元

9、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500元

10、工商局注册公司手续费300元,信息卡120元

11、公章2个120元,财务章1个60元

12、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148元

13、银行开立公司基本帐号开户费20元、密码器280元

14、国税税务登记证60元,地税税务登记证60元

15、兼职会计工资,200元

16、申请领购发票,500元

合计:8502.5元

如果不算房租、会计工资、发票,则合计1802.5元。

注册资本最少3万元。

注册登记费按注册资本的0.08%(1000万以内),0.04%(1000万以上的超过部分)收取

营业税:销售商品的公司,按所开发票额的4%征收增殖税;提供服务的公司,按所开发票额的5%征收营业税。

所得税:对企业的纯利润征收18-33%的企业所得税。

利润收入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利润收入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的税率为27%,10万元以上的为33%。

五、注册公司的相关说明:

1.注册公司会不到半年时间,最快需要20天时间。地区不同注册公司的费用也有所不同。

2.要注册一个公司,首先想好经营什么,怎样经营好,再来注册。要不,注册了也没有用,注册了公司是需要很多成本的,不是一件“好玩”的事情。

3.注册个体简单易办;而注册公司要有章程、合同,要验资,程序挺多的。在投入不是太多时,还是注册个体为好。

4.前期可行性分析调查,建议你自己认真的考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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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你可能担心自己不会,怎么办?刚开始成立的公司,业务少,对会计的工作量也非常小,你可以请一个兼职会计,每个月到你的公司帮你建帐,二、三天时间就够了,给他200-500左右的工资即可。

6.每个月1日-10日按时向税务申报税,即使没有开展业务不需要缴税,也要进行零申报,否则会被罚款的。罚款额度超过一天100元。营业执照办理下来后一个月内必须办理税务登记。每年3-6月年定时年检营业执照。

7.对企业所得税,做帐很关键,如果帐面上你的利润很多,那税率就高。所以,平常的购买设备都要开发票,你吃饭、坐车的票都留起来,可以做为你的企业运作成本。

8.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征税,不管你赚没有赚钱,只有发生了交易,开了发票,就要征税;所得税,是对利润征税,利润就是营业额扣减各种成本后剩余的钱,只有赚了钱,才会征所得税。

9.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注册分公司。

10.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有限公司一般应交的税种如下:

1、企业一般是根据企业的经济性质和经营业务来确定企业应缴纳的税种和税率;

2、从事生产、销售、修理修配的的企业一般要交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新设立的企业都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工业年收入能达到100万,商业年收入能达到180万的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17%,可以抵扣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金;小规模工业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6%,商业4%。增值税在国税申报缴纳。

3、从事提供应税劳务(餐饮、服务、广告、运输、咨询等等)、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企业要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的税率根据行业不同,从3%到5%,个别的行业20%,如网吧等。营业税在地税缴纳。

4、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利润征收的一种税,基本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18%、27%。应纳税所得额(即税务机关认可的利润)在十万以上33%的税率,三万以下18%税率,三至十万27%。企业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与查帐征收,查帐征收是根据企业的申报的收入减去相关的成本、费用算出利润后再根据利润多少乘以相应的税率,算出应纳税金。核定征收就是不考虑你的成本费用,税务机关直接用收入乘以一个固定比率(根据行业不同),得出的数就作为你的利润,然后再根据多少,乘以相应税率。核定征收一般适合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企业。2002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在地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5、此外企业还交纳一些附加税和小税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附加税,只要交纳了后者就要用交纳数作为基数乘以相应税率缴纳附加税。城建税根据企业所在地区不同,税率分为7%(市区)5%(县城镇)1%(其他),教育费附加税率是3%。小税种包括印花税、房产税等,此外还要代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等。这些附加税和小税种都是在地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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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个月按时(每月1-10号)向税务申报税哦,即使没有开展业务不需要缴税,也要进行零申报,否则会被罚款的(超过一天100元)。

2、营业执照办理下来后一个月内必须办理税务登记。

3、每年3-6月年定时年检营业执照

4、代码证每年1-4月年检

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

10.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怎样设立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企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即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以下组织机构

1.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2)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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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经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4.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一部分企业登记管理

一、《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我国公司有哪几种类型?

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此外,还有一种称国有独资公司,但它应归入有限责任公司的范畴。

2.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它有何法律特征?

答: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如下法律特征:(一)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严格限制的。各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的规定不尽相同。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三)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公司,但同时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公司股东人数有限,一般相互认识,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感,其股份转让受到一定限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须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四)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司资本,不能发行股票。(五)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相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较为简单和灵活。如组织机构、审批程序都比股份有限公司简单。

3.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它有何法律特征?

答: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量的股东依法设立,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金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的信用完全建立在资本的基础上。(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较为严格。(三)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严密的内部组织机构。(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等额的。(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体现为股票形式。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流通,任何人购买股票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股票持有者可以在市场上自由转让股票。(六)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什么是国有独资公司?它有哪些特征?

答: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概括而言,其特征是:(一)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主体是单一的,也就是说,股东只有1人。一般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是国家授权的部门。(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和监事会,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依法对公司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由于这种公司的股东是单一的,所以公司只设董事会、经理等。董事会成员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和更换。董事成员还应有公司职工选举的职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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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三)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权利行使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法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5.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2个以上50个以下。有两种例外情况,一种是国独资公司,另一种是依照《外资企业法》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二)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公司法》根据公司所从事的不同行业,规定几个基本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有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资格和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且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如果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发起人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二)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须的生产经营条件。(七)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7.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必备事项有哪些?

答: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八)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8.《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如何规定的?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四)科技性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9.公司股东有哪些出资方式,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答: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其中,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定,作价出资的金额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35%;以实物作价出资的,该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和经营能使用的物品。此外,用作出资的货币必须足额存入拟设立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临时(专用)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还要得到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的职权有何区别?

答: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察机构。股东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制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董事会贯彻实施股东会的决议,聘免公司经理和由经理提名的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和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董事和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要求纠正。

11.《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是如何规定的?

答:股东会会议有关事宜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并依《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2.《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表决效力是怎样的?

答: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以下事项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一)修改公司章程;(二)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三)分立、合并、解散公司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1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是如何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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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其成员为3至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14.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是如何召开的,其议事方式、议事程序和表决效力如何确定?

答:董事会会议有关事项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5.《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设立有何规定?

答: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16.哪些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六)国家公务员。此外,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在与所任职公司没有投资关系的同行业的其他公司兼任董事和经理职务。已担任公司董事、经理或财务负责人的,不得担任同一公司监事。

17.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有哪几种?

答:股份有限公司有两种设立方式:(一)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自己认购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全部股份,并缴纳全部股款设立公司的方式。(二)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公司的方式。《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18.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审批是怎样规定的?

答: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19.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载明哪些事项?

答: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七)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九)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十)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三)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0.股份有限公司什么情况下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答: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三)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1.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且间隔1年以上;(二)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三)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上述第(二)项限制。

2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方式有哪几种?

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涉及到记名股票的转让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两种情况。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股票转让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23.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有什么限制?

答:一般来讲,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是自由的,但为保护各个股东利益,在某些特殊情况或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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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股东转让股份有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主要有:(一)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并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数额。(三)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除非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并且公司为上述目的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24.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应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四)持有股票面值达到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五)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5.当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情形发生时,《公司法》是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

答:《公司法》规定,当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情形发生时,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合并、分立和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和减少注册资本。公司清算情形发生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告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登记

26.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登记管辖是如何划分的?

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二)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三)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四)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五)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其他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公司;(三)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记的公司。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上述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其他无公司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上一级有公司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其登记所在政府行政管辖区内的公司,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

27.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哪些内容?

答:公司的登记事项有: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8.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三)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的申办代表或者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四)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代理人所服务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五)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9.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四)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公司住所证明;(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八)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九)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十)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代理人所服务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及其出具的授权书;(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所从事的业务需报审批的相应批准文件。

30.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哪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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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四)公司章程;(五)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六)公司住所证明;(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九)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十)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十一)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十二)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十三)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代理人所服务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及其出具的授权书;(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所从事的业务需报审批的相应批准文件。

31.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四)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代理人所服务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五)公司拟变更事项的有关证明文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变更事项需审批的相应批准文件;(七)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32.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答:《公司法》规定,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3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33.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答: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答: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5.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三)股东会决议解散;(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36.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三)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清算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六)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代理人所服务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37.公司破产、解散或被关闭时,公司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哪些职权?

答:公司破产、解散或被关闭时,公司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可行使以下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8.分公司登记事项有哪些?

答: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而且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因而分公司的登记事项比较简单,其登记事项为: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和经营范围。

39.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设立分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有:(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及由公司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五)分公司的资金数额证明;(六)公司指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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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或者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授权委托书;(七)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代理人所服务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及其出具的授权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所从事的业务需要审批的相应批准文件;(九)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40.公司设立和变更登记收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公司设立登记,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缴纳;注册资本1000万元至1亿元的,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营业登记,设立登记时,缴费300元。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41.对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主要有哪些处罚种类?

答:对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种类有:罚款,分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金额的5%以上10%以下(未经批准擅自发行公司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处以1%以上5%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条例施行细则》

42.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事项有哪些?

答: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事项有: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和分支机构。

43.非公司经营单位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哪些?

答:非公司经营单位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和资金数额。

44.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二)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四)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六)有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45.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二)《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三)主管部门的设立批准文件(没有主管部门的,可免交);(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企业所从事的业务需要审批的相应批准文件;(五)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企业章程;(六)《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国有企业提交)或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他企业提交);(七)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命、选举或聘任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八)《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表》;(九)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十)其他有关文件和证件;(十一)出资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十二)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代理人所服务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及其出具的授权书。

46.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三)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四)涉及到不同变更事项所要提交的相应文件;(五)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六)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代理人所服务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及其出具的授权书。

47.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三)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四)清算组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和债权债务清偿完毕的证明;(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六)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授权委托书;(七)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代理人所服务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及其出具的授权书;(八)其他有关文件。因破产而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代表企业全权处理注销登记事务,签署有关申请注销登记文件。

48.营业登记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答:申请经营单位的营业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二)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此外,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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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企业法人登记与营业登记有何区别?

答:企业法人登记与营业登记主要区别在于:(一)登记的对象不同:企业法人登记是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进行登记;营业登记是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经营单位进行登记。(二)登记的目的和产生的后果不同:企业法人登记是确立企业在民事活动中的主体资格并同时获得经营权;营业登记只确认其合法经营权。(三)登记所要求的条件和内容不同。

50.吊销和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什么不同?

答:主要区别有三点:(一)两者的行为主体主动性不同。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登记部门的主动行为;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的主动行为。(二)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吊销是企业因违法而导致的一种行政处罚;而注销是企业终止的一种正常法律行为。(三)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吊销会给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带来一些限制,甚至严重的法律责任;而注销一般情况下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重大影响。

51.对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行为有哪些处罚措施?

答:对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行为处罚措施有: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罚款的幅度,根据不同情况分为3个档次,分别是:2000元、3000元、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规定

52.哪些人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七)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八)国家公务员;(九)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此外,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在与所任职公司没有投资关系的同行业的其他公司兼任法定代表人。

53.对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程序,《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答: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1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54.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55.何谓企业集团?

答: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是企业法人。

56.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有何不同?

答:母公司是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股份而能够对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相对母公司而言,是指其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掌握而受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总公司指全资设立不定数量、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营业机构的公司;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母公司、总公司和子公司一般都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则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目前有关登记规定,公司不得登记为总公司。

57.设立企业集团应具有什么样的条件?

答:设立企业集团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此外,国有企业为主体设立企业集团,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是非公司企业法人。

58.企业集团章程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企业集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集团名称;(二)母公司的名称、住所;(三)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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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集团的宗旨;(四)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五)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六)企业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七)参加、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八)企业集团的终止;(九)章程修改程序;(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十一)制定日期。企业集团章程应当由全体成员签署或者认可。

59.企业名称是如何构成的?

答:企业名称一般由以下部分内容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此外,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60.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哪些内容和文字?

答: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61.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答: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3个以上分支机构;(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62.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企业名称,在核准或者出现争议时,登记机关如何处理?

答: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准。属于同一天申请的,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准。属于同一天受理的,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的登记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署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原则或者《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一)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的;(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3年的;(三)企业因上述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

63.企业名称登记时,不视为使用数字的有哪几种情况?

答:企业名称登记时,不列情形不视为使用数字:(一)地名中含有数字的,如“四川”等。(二)固定词语中含有数字的,如“四通”等。(三)使用序数词的,如“第一”等。

64.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答: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三)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开业证明;(四)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授权委托书;(五)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代理人所服务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及其出具的授权书。

65.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有哪些?

答: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交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五)企业的银行帐户、印章、牌匾、信笺上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相同的;(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而未到登记机关备案的;(七)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行为。

66.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的性质是什么?

答: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的性质是:(一)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的性质属于法人登记,通过登记,依法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是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统一,凡从事经营活动、具备法人条件的,按法人登记;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按营业单位登记。(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是独立的执法活动,依法独立确认企业的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

67.公司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答:公司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一)公司是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二)公司是企业法人;(三)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四)公司必须依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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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简述经营范围登记注册的意义?

答:(一)确定企业活动的内容和方向;(二)确定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界限和业务活动界限;(三)是保护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一个主要手段。

69.什么是外资企业?

答: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70.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哪些情况的不予批准?

答:有下列情况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71.中外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指的是什么?

答:中外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注册资本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作各方约定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

72.哪些行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

答:下列行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一)公用事业;(二)交通运输;(三)房地产;(四)信托投资;(五)租赁。

→第二部分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部分市场监督管理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相关规定

73、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理解这个定义?

答: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个定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解释:(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经营者客观方面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的11类行为。(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民事侵权性是不正当竞争的本质特征之一,但并非单纯的民事侵权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是它的又一本质特征。这里所说的“损害”应包括实际损害和可能损害两种情况。

7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体现在该法第一条,即“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5.如何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范围?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个规定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有三类,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的“法人”包括三类法人,即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事业单位法人是指实行企业化经营,依法具有从事经营活动资格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从事营利性活动并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个人”主要是指依法从事商品经营或服务的自然人,如个体工商户。所谓商品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换活动。所谓营利性服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提供劳务为特征的经营活动。

76.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哪些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如何理解这些基本原则?

答: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自愿原则是指经营者在从事市场交易活动中,能够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法律关系。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经营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某一市场交易活动,他人无权干涉。(二)经营者有权自主决定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和交易方式。(三)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关系是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根据这一原则,以欺骗、胁迫、强迫等手段进行交易的行为,或者利用自己的某种优势强制交易对方接受不合理条件,都是不正当的。平等原则是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它是指任何参加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平等,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其具体含义包括:(一)市场交易关系当事人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各自独立;(二)市场交易关系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三)市场交易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设定都是双方自愿协商,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基于这一原则,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凭借行政权利限定他人的商品交易行为,也不能滥用经济优势或依法具有的独占经济地位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平等原则还意味着,社会主义市场对所有经营者平等开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割和封锁。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平竞争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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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要求是:(一)凡是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都应依照同一规则行事,反对任何采取非法的或者不道德的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二)在市场交易关系中,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所谓诚实信用,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应保持善意、诚实、遵守信用。反对任何欺诈性交易行为。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在长期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形成的,为社会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商事行为准则,包括各种具体的商业惯例。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对于发挥商业道德的规范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77.《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采用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二)商业贿赂行为;(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六)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行为;(七)公用企业或者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八)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九)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十)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十一)串通投标行为。

78.《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如何进行分类的?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一)采用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二)商业贿赂行为;(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六)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行为。另一类是影响市场竞争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的限制竞争行为,包括:(一)公用企业或者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二)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四)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五)串通投标行为。

79.《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主管机关及其职责是如何规定的?如何理解其含义?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定规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前款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职责;后款对具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政府部门及法律适用作了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三十条又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的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根据上述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方面的职责主要表现在:(一)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制止下级人民政府或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的行为。(二)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以及其他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所作的监督检查工作。(三)采取措施,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后果,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具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政府部门及法律适用作的规定包括两层涵义:(一)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管机关,承担反不正当竞争的主要职责,但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抽奖式有奖销售认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应用解释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143号)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2款进行的解释:“除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均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监督检查,经营者不得以其所在市场的特殊性而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有权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抽奖式有奖销售认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应用解释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143号)第四条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三条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机关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据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国务院主管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部门,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应用问题享有行政解释权,其行政解释属于有权解释。”

81.《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是如何规定的?社会监督有何特点?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说的社会监督应当从广义上来理解,包括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群众监督。它的特点是:(一)主体广泛。实施社会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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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二)形式多样。立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监督检查、质询案等形式进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审判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公民可以通过检举、控告、作证、大众宣传媒介披露等形式进行监督。(三)效力不同。有权机关的监督,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判可以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其他机关、群众团体、公民个人的监督只能产生间接的法律后果,如其检举、控告只能作为主管机关进行查处的依据。

82.《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有哪些?

答:(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其中前(一)、(二)、(三)项可以概括的称为假冒或仿冒行为,第(四)项可以称为虚假的商品标识行为。

83.什么是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

答: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法》第三十八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四种行为,即(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又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作了规定,包括三种行为,一是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二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三是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凡违反《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上述行为,均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84.对经营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进行处罚?

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85.什么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86.什么是知名商品?如何认定?什么是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依据什么原则认定?

答: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判断商品是否是知名商品,不应以任何人对该商品是否知道为必要条件,而应以该商品在相关的市场领域中是否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要件。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与同类商品的包装、装潢有显著区别的独特的包装、装潢。如果某商品的知名度虽然较高,但是其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不是经营者独创的,而是使用了同类商品习惯上通用的名称、包装潢,那么这种名称、包装、装潢不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所称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87.如何认定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答:认定使用与知名商品所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从形式上看,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主要部分和整体形象与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相似;二是在实质上,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或者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

88.哪个机关有权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进行认定?

答: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进行认定。

89.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基本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有三方面的构成要件:(一)商品本身必须知名;(二)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三)对他人的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作相同的使用或者近似的使用,致使与他人的知名商品发生混淆。

90.在非相同非类似商品上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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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非相同非类似商品上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276号)的规定,仿冒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发生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但经营者在非相同、非类似商品上,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造成或者足以造成混淆或者误认的,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市场竞争原则,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进行查处。

91.擅自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

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第128号)的规定,擅自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其后果足以导致市场混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2款规定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处罚。

9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侵权物品可作哪些处理?

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侵权物品可作如下处理:(一)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包装和装潢;(二)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三)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商品包装、装潢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四)采取前三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

93.如何理解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本质?

答: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是经营者的营业标志,也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这里的企业名称应当从广义来理解,包括四类名称:一是企业法人的企业名称;二是实行企业化经营,依法具有从事经营活动资格的事业单位法人名称;三是从事营利性活动并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社会团体法人名称;四是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的名称。这里的姓名主要是指依法能够从事商品经营或服务的自然人的姓名,包括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投资者在市场交易中使用的自己的姓名。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中含有商业信誉,可以成为一种无形资产。保护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主要是保护企业名称中所体现出来的商业信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质上属于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

94.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一)侵权人使用了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二)这种使用未经权利人的允许,或者虽经权利人许可,但超出了许可使用的范围和方式,或这种许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这种使用造成了或者足以造成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结果。

95.对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9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否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理案件?

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否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理案件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第207号)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与市场交易行为有关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行监督管理,在上述情况下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理案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据产品质量法规查处案件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第78号)又对“市场”的含义进行了解释:“现阶段的市场,是指社会主义大市场,不仅包括农产品市场、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等商品市场,而且还包括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以及房地产市场等生产要素市场。”再次重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有权依法对市场上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行监督管理。”

97.什么是虚假的商品标示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虚假的商品标示行为是如何规定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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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几种行为?

答:虚假的商品标示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商品上对商品的品质、荣誉、制造加工地、制作成分、性能用途、数量、有效期限等内容作虚伪不实或引人误解的表示或标注的行为,它属于欺诈性市场交易行为的一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的商品标示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规定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虚假的商品标示行为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二是伪造产地;三是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98.虚假的商品标示行为有何特点?

答:虚假的商品标示行为的特点有:(一)该行为体现在商品上或其标签、包装上,这一点与虚假宣传不同。(二)该行为并不侵害哪个特定经营者特有的财产权利,与假冒或仿冒行为不同。(三)该行为或者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对商品的质量、信誉等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表示。

99.如何理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它通常包括哪些具体违法行为?

答:认证标志是质量认证机构准许经其认证产品质量合格的企业在产品的包装上使用的质量标志。《产品质量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

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其产品上或者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国家监督产品质量的一项法律制度,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必须是经认证合格的产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通常包括:(一)未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商品,经营者在商品上或其包装上伪造认证标志;(二)经营者未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三)经营者虽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申请认证,但经认证不合格却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四)其他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名优标志是经国际或者国内有关机构或社会组织评定为名优产品而发给经营者的一种质量荣誉标志。伪造或者冒用名优标志的违法行为通常包括:(一)未经组织评比名优的产品,经营者伪造名优标志在商品上使用;(二)虽为组织评比名优的产品,但经营者未参加评比,却擅自在商品上使用名优标志;(三)虽为组织评比名优的产品,经营者参加了评比,但未被评比为名优产品,却擅自在商品上使用名优标志;(四)被取消名优产品称号的产品,经营者继续使用名优标志;(五)级别低的名优产品,经营者擅自使用级别高的名优标志;(六)其他伪造或者冒用名优标志的行为。除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外,还有其他一些表示产品质量或荣誉的标志。《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当经营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最终将适用《产品质量法》定性处罚。

100.如何理解在商品上伪造产地的行为?

答:商品的产地是指商品的制造、加工地或商品生产者的所在地。在商品上不标注真实产地,而标注虚假产地的行为,即为伪造产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1.如何理解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答: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是指经营者在商品上对反映商品质量的各种内容作不真实的或令人误解的标注,使消费者和用户无法或难以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从而发生误认、误购的行为。关于商品质量方面的标识,《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有明确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在产品上或其包装上对反映商品质量的内容,如品质、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作不真实的或令人误解的标注均属于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102.什么是公用企业?它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103.什么是“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依据什么标准进行判断?

答:“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在特定市场上处于无竞争状态,或取得了压倒性地位和排除竞争能力的单个经营者或两个以上相互间不进行价格竞争,在对外关系上具有上述地位和能力的经营者。判断一个经营者是否属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由将来的《反垄断法》加以规定。目前,由国务院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或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某一特定地区的某项商品只能由某个经营者生产经营,该经营者实际上就是“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104.信用合作社限定贷款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

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信用合作社限定贷款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第170号)规定,信用合作社是依照有关金融法律设立和管理的具有特殊性的金融企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信用合作社利用负责农资专项贷款的地位,限定贷款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并构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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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所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05.公用企业强制交易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构成要件包括:(一)行为主体只能是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非公用企业或者非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如个体工商户、政府机关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均不构成本种违法行为。(二)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秩序。(三)在客观方面实施了强制交易的行为。

106.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哪些限制竞争行为?

答: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行为:(一)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二)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三)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四)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五)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要求的其他商品;(六)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应商品,或者滥收费用;(七)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107.公用企业拒不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继续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可以对此进行处罚?

答:公用企业拒不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继续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这一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108.如何认定被公用企业指定的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行为?

答:销售的商品是否属于质次价高的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滥收费用,是指超出正常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而收取的不合理的费用。

109.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案件,由哪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查处?

答: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案件,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有权查处的机关,可以委托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案情。受委托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

110.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罚款幅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1.《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有何禁止性规定?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112.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构成要件主要有:(一)该行为主体不是经营者,而是政府机关,包括政府机关所属部门;(二)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上经营同类商品的经营者的公平交易权和公平竞争秩序;(三)客观方面表现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11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15种:(一)规定在行政辖区内销售外地商品必须搭售本地商品,而本地商品往往是质次价高,缺乏竞争力的商品。(二)明确规定在行政辖区范围内购买某些商品,只能以指定企业的商品为限。(三)履行某些重要社会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以明示或暗示方式,要求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必须到与自己有关系的企业购买有关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四)明确规定在行政辖区范围内不得销售某种外地商品,或者对外地商品的销售范围或数量进行限定。(五)在辖区边界或交通要道建关设卡,阻碍外地商品进入。(六)明确规定在行政辖区范围内销售某种外地商品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并加以人为刁难。(七)对输入的外地商品,在运输上人为制造困难;对外地的运输工具进行扣押、罚款,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八)以检查产品质量、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等为由,抬高对外地商品的检验标准,变相阻止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九)利用物价管理手段有意提高或压低外地商品的进销差价和零售差价,目的在于阻止外地商品正常进入本地市场参加竞争。(十)利用税收、收费权利,不合理地增加经销外地商品企业的负担。(十一)利用信贷手段对经销外商品的企业限制贷款或提高贷款利率。(十二)为保护本地区、本部门企业经营,封存市场信息,甚至制造、散布虚假的市场信息。(十三)限制、阻碍某种原材料或重要农产品输往外地。(十四)限制、阻碍甚至禁止某种技术输往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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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正常市场竞争的行为。

114.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有哪些危害?

答: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除了具有限制正常的市场竞争,阻碍市场机制的正常发挥这种危害外,还具有其他更大的危害,主要有:一是阻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二是使市场自身的运行规则屈从于行政干预,影响经济规律正常发挥作用,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

115.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如何处罚?

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116.《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贿赂、折扣或者佣金是如何规定的?是否有例外情况?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例外情况是,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规定,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不视为商业贿赂。

117.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一)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二)商业贿赂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目的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三)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秘密的手段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四)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

118.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或者“其他手段”的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答:“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119.什么是“回扣”?什么是“账外暗中”?

答:“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120.什么是“折扣”?什么是“明示和入账”?

答:“折扣”即商品销售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给予退还两种形式。“明示和入账”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121.在从事航空人身意外险保险业务中支付、收取高额代办费行为可否按商业贿赂定性处罚?

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支付、收取保险代办手续费行为定性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第256号)规定,保险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向保险代理人支付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代办手续费的手段竞相推销航空人身意外保险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制止商业贿赂行为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122.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第257号)规定,医院以给付医生“介绍费”、“处方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为手段,诱使其他医院医生介绍病人到本院作CT检查或者其他检查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止商业贿赂行为暂行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123.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124.什么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分为哪两类?

答: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虚假的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分为两类:一类是虚假宣传,一类是引人误解的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内容与商品或服务的客观情况不符。如将非获奖产品宣传为获奖产品。引人误解的宣传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宣传。如某家具店的广告称“本店销售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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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聚酯漆家具”,消费者一般理解为销售的是意大利家具,而实际上是使用了意大利聚酯漆的家具。虚假宣传的判断标准是以客观事实为认定标准,其宣传内容必定是假的、不实的。而引人误解的宣传是以消费者、用户的主观判断为标准,即使宣传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却产生了引人误解后果,仍然是违法的。

125.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内容和形式是什么?

答: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内容是经营者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只要对上述任何一方面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形式包括两类,一类是广告,一类是其他方法,上述分类实际上涵盖了所有宣传形式。

126.为防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经营者承担什么义务?

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这里的广告经营者是指专营或者兼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所谓“明知”,是指主观上实际已经认识到所代理、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是虚假广告。所谓“应知”是指广告经营者客观上应当知道所代理、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是虚假广告。在“应知”的情况下,不论广告经营者因为疏忽大意,还是过于自信而代理、设计、制作、发布了虚假广告,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这里所说的“虚假广告”同样包括虚假广告和引人误解的广告两类。

127.对商品价格和市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

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商品价格和市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第292号)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价格和市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和竞争对手的利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原则,并属于该法第九条所规范的行为,可以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定性处罚。”

128.《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是如何规定的?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29.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生产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109号)的规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的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识字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口头或者书面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

130.《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申请人)、被申请人举证责任,以及如何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答:《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权利人(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被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应当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有关证据。权利人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

131.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在一定的市场和一定的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一)该行为的主体,可以是生产者,也可以是销售者。(二)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三)客观方面实施了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四)这种行为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交易权,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

132.如何判断成本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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