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机房等设备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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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JSH2010-62-2-764

阳煤集团寿阳煤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机房、生产视频图像传输及大堂LED

显示设备招标

招标文件

山西嘉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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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3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合同通用条款 .................................................................................... 16 投标资料表 ...................................................................................... 29 合同专用条款资料表 ........................................................................ 31 供货需求及技术规格 ........................................................................ 32 投标文件格式 .................................................................................... 53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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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阳煤集团寿阳煤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信息化

招标编号:JSH2010-62-2-764

1.山西嘉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机构”)受阳煤集团寿阳煤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邀请合格投标人就下列货物和有关服务提交密封投标。

招标内容:信息机房、生产视频图像传输及大堂LED显示设备(含安装);

详细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见第六章《供货需求及技术规格》

交货日期:合同生效后15天

交货地点:山西 晋中 寿阳

2.本次招标为邀请招标

3.有兴趣的合格投标人可在山西嘉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得到进一步的信息和查阅招标文件。

4.投标人于2010年9月30日至2010年10月13日17时前(北京时间)在山西嘉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本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人民币。

.所有投标书应于2010年10月30日15:00 (北京时间)之前递交到阳煤集团社保大楼六层会议室。

6.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附有投标保证金,不少于投标报价的2%

7.开标时间:2010年10月30日15:00

开标地点:阳煤集团社保大楼六层会议室。

8.招标机构名称:山西嘉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阳泉北大西街五号

邮 编:045000

联 系 人:王好 牛喆

电 话 0353-7080193

传 真:0353-7072303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西城支行

帐 号:14001638808050011871

9. 招标人:阳煤集团寿阳煤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杨宇斌 联系电话:0354-703022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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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说 明

1、项目概况

1.1 《投标资料表》列明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已获得一笔资金/贷款(以下简称资金)。招标人计划将资金的一部分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签订的合同下的款项。

1.2 项目基本情况见《投标资料表》。

1.3 本项目招标将以《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招标方式进行。

1.4 《投标资料表》列明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人委托的、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本次招标人委托山西嘉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进行。

2、招标范围、交货时间及地点

2.1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及内容见《投标资料表》

2.2 交货时间见《投标资料表》

2.3 交货地点见《投标资料表》

3、合格的投标人

3.1 投标人应具有圆满履约合同的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订立合同的权利,具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许可证、强制认证、标志证书、入网证等相关证书;(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3 具有销售、设计、制造与本招标内容相同/相近项目业绩,安装调试运行中未 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

3.4 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近三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5承认并履行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

4、投标费用

投标人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书的有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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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组成

5.1 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合同通用条款

第四章 投标资料表

第五章 合同专用条款资料表

第六章 供货需求及技术规格(含技术附件)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5.2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会议纪要、澄清、修改及补充,都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5.3 投标人购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领到招标文件后三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依据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五天以前按投标须 知《投标资料表》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如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对投标截止期五天以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分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有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方可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包括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通知所有购买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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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立即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

7.3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修改文件为准。

7.4 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方可以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三 投标文件

8、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8.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书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性文件和印制的文件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须有中文译文,在存在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

8.2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投标文件的构成

9.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按照本须知第10、11条要求填写并单独密封的,供公开报价时使用的报价一览表及分项报价表;

(2)按照本须知第12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能够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的货物和服务;

(3)按照本须知第13条要求出具的投标人资格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4)按照本须知第15条要求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10、投标货币

投标价必须为人民币,以元为单位。

11、投标报价

11.1 根据《技术要求及供货范围》规定的供货和责任范围,投标人应按《投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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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格式报出分项价格和总价。

11.2 投标人所报总价格包括范围见《投标资料表》。

11.3 招标人要求投标货物原材料、配套件(部件)须是国内或国外知名企业的优质产品,其中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须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11.4 所报价格需报出单价和总价,如总价与单价的核算不符,以按单价核算的总价为准。

11.5 每项报价只允许报一个价格,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可能导致报价不被接受。 11.6 如果所报总价不完整,只是部分报价或未提供详细分项报价,招标人有权拒绝对该投标文件进行评价。

11.7 在分项报价表中,投标人应按以下要求给出价格明细。

(1)设备出厂时的全部费用(包括设备费、检验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费等);

(2)随机提供的备品备件、易损件和专用工具的费用;

(3)货物必须的包装费;

(4)货物运至招标人指定的现场的运杂费(运输到交货地点卸车前);

(5)现场指导设备安装工作及进行设备调试工作等技术服务和培训费用。

11.8 招标方可以按本章11.7中的价格条件订立合同。

11.9 投标报价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招标人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投标人提交的可变价格的投标文件;

(2)投标报价中有两个以上的报价且未明确哪个报价有效;

(3)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成本价的;

(4)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

12、证明货物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文件

12.1 由投标人签署的《投标函》(格式见第三章);

12.2 货物价格构成明细(格式自拟);

12.3 主要零部件(配置)明细表(格式见第三章);

12.4 按照《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易损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格式见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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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货物样本(要求非复印实物照片);

12.6 对招标人提供的优惠条件和承诺(包括售后服务);

12.7 所供货物描述特性曲线和技术性能介绍(按货物);

12.8 最新技术说明(按货物),包括货物设计的优化建议,部件结构的可靠性、先进性介绍以及制造工艺的先进性介绍;

12.9 所供货物出厂例行试验(检测)及运行现场试验(检测)项目一览表。分项填写(按货物);

12.10 货物设计、制造所遵循的标准(按货物);

12.11 货物结构总图、安装图等。非标设计的货物还须提供设计说明(按货物); 12.12 货物与土建、供电、供水、供气(汽)等有关的技术要求、资料、图纸等(按货物);

12.13 货物主要零部件、材料的材质及其标准(按货物);

12.14 技术规格的偏差(按货物)(“格式”见第三章);

12.15 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见第三章);

12.16 交货进度表(格式见第三章);

12.17 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格式见第三章);

12.18 投标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

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投标厂商资格声明(格式见第三章);

13.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或影印件);

13.3 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13.4 生产许可证或其他允许正式生产的证书、资料(复印或影印件);

13.5 货物的检测和鉴定报告(复印或影印件);

13.6 货物的专利证书及其有关资料(复印或影印件);

13.7 获奖产品的证明资料(复印或影印件);

13.8 计量合格证(复印或影印件);

13.9 安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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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 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简况;

13.11 银行出具的上年度资信证明和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3.12 三年内相同或相近设备销售业绩,提供同类或同型号产品在类似工程中成功运行两年以上的实例;近期合同两份(复印件)以及用户证明(包括运行部门名称、地址、传真或电话、联系人等);

13.13 企业简介(包括企业性质、组织机构、重要生产能力及规模等)及其他有关说明企业和货物竞争优势的证明材料。

14、偏差

为方便对投标文件评审,投标人应将任何不同于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和商务条件列于《偏差表》中。投标人应提供撤消偏差时的调整价格。依照本章24.4条规定,有实质性不响应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5、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应按《投标资料表》要求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提交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封袋上应标明所投招标文件编号、投标人全称及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人在投递投标文件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

15.2 投标保证金的货币为人民币。

15.3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银行汇票(不含承兑汇票)

(2)转帐支票(限阳泉地区投标人)

(3)现金(不含银行卡)

15.4 任何未按本章15.1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5.5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原额退还给投标人(不计利息)。

15.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投标资料表》规定交纳招标代理费,按本章33条的规定签订合同协议书并按本章34.1条的规定提供了所需的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

15.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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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未能在本章31.1条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

(3)签署合同后,未能在本章32.1条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履约保证金。

16、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6.1 投标文件应在本章19.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开始后按《投标资料表》所述天数内保持有效。投标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 特殊情况下,在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接受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要求其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17、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资料表》要求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如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7.2 每份按本章9条规定编制的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7.3 投标文件中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方为有效。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18.1 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装入一密封袋中并加以密封,封口处应有投标人的全权代表的签字及投标单位公章。

18.2 投标人应将本章9条所要求的投标文件“正本”装入一密封袋中,“副本”装入另一密封袋中,两个密封袋都加以密封,封口处应有投标人的全权代表的签字及投标单位公章。

18.3 为方便公开报价,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各一份同装入一信袋内加以密封,封口处应有投标人的全权代表的签字及投标单位公章。信袋上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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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唱标使用”。

注:“投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除单独密封供唱标使用外,投标文件的正、副本中均须附同“唱标使用”内容相同的“投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

18.4 外装信封应注明以下内容:

(1)招标人:阳煤集团寿阳煤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招标代理机构:山西嘉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招标项目名称:阳煤集团寿阳煤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信息化

(4)招标货物名称:信息机房、生产视频图像传输及大堂LED显示设备

(5)招标编号:JSH2010-62-2-764

(6)投标企业名称:

18.5 投标人未按本章18.2、 18.3、18.4 条规定标记并密封,招标代理机构将不承担错放或提前启封的责任。

19、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19.1投标人须将全部投标文件于《投标资料表》要求的时间递交到《投标资料表》所述递交地点。

19.2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并退回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人可以对其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的修改文件或撤回通知有效。

21.2 投标人的修改文件或撤回通知应按本章17、18条的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在外装信封上明显标明“投标文件修改书”或“投标文件撤回通知”字样。

21.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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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文件有效期结束为止,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章 15.7条的规定被没收。

五 开标与评标

22、开标

22.1 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可委派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 按照第21条规定,提交了“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

22.3 在开标时,招标方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折扣声明,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以及招标方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22.4 无论何种原因,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宣读的投标文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22.5 招标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第22.3条的规定在开标时

宣读的全部内容。

23、投标书的澄清

开标以后,招标人将依法成立评标委员会,为有助于对投标书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包括电传、传真等)提交。

24、投标书的初审

24.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以确定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是否已正确签署、投标文件的总体编排是否有序等。

24.2 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如果以单价和数量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及分项价汇总之和与总价不一致,则以单价和分项价为准修改总价。如果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4.3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允许投标文件中存在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微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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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在详细评标之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判定每个投标文件是否完整以及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是指无实质性偏离、反对、设定条件或提出保留,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

实质性偏离是指:

(1)实质性影响合同的范围、质量和履行;

(2)实质性违背招标文件,限制了招标人的权利和中标人合同项下的义务;

(3)不公正地影响了其它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

(4)国家七部委所颁发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列明的其它情况。 24.5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响应性的判定基于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4.6 如果投标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3)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4)投标人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5)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6)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7)不满足技术规格书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

24.7 招标代理机构只对在初审中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进一步的详细技术和商务评审。

25、投标的评审

25.1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 24.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审和比较。

25.2 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招标方指定交货地点为依据。国内产品为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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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价(含增值税和其它税费)及国内运输、保险费和其它服务费用之和。

25.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以本章11.7规定的价格为基础,还要考虑以下因素:

(1)投标文件申报的交货期;

(2)与合同条款规定的商务条件的偏离;

(3)售后服务的及时性;

(4)投标设备零部件、备品备件和服务的费用;

(5)投标设备在使用周期内预计的运营费和维护费;

(6)投标设备的性能和生产率;

(7)技术规格所列的其它具体标准。

25.4 评标方法与标准

招标方将按《投标资料表》规定的评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25.5 评标标准

(1)所提交的投标没有24.4所列“实质性偏离”的情况;

(2)供货齐全,配置合理,所提供的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技术性能优良;

(3)加工工艺科学合理,投标人有明显业绩;

(4)综合报价合理且性能/价格比较好,对招标人有利;

(5)企业质保体系健全,资质证书齐全有效;生产、测试手段先进完善,业绩突出;

(6)优惠条件具体可施,对招标人有利;

(7)25.3提出的其它因素;

(8)投标文件基本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资格文件齐全、可靠。

(9)合理的交货进度,切实的保证措施。

26、与招标代理机构的接触

26.1 除本章23规定的澄清外,从开标到签署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就招标有关内容进行联系。

26.2 投标人试图对评标、确定中标人或签署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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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资格后审

27.1 在没有资格预审的情况下,评标过程中,招标方将根据投标人按照第13条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资格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书将被拒绝;

27.2 在审核投标人的资质时将考虑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以及投标人的现有合同、未履行的义务和法律诉讼等重要事项。该审查基于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其它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合理的资料。

六 中标人的确定

28、中标标准

28.1 招标方将按《投标资料表》确定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

28.2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28.3 存在24.4条规定实质性偏离的投标不予评价;

28.4 评标委员会将最佳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8.5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研究确定预中标人。

29、招标方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招标机构和招标方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 授予合同

30、签约

预中标人在接到预中标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准时派授权代表到指定地点按 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与招标人签定技术协议书。

31、中标通知书

31.1预中标人与招标方签定技术协议书和商定合同3日内,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方将书面通知中标人中标。

31.2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2、授予合同时更改采购物资数量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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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在授予中标通知书前,有权在一定范围内变更订货数量和安装、调试、技术指导服务内容,并保留选择投标货物主要外协、外购部件生产厂的权力。

33、合同的签署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

34、履约保证金

34.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其格式为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或其他招标人接受的格式。

34.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33或34.1条规定执行,招标方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方可以确定下一个最佳投标人为中标侯选人并授予其合同或重新招标。

35、腐败和欺诈行为

35.1 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参与招投标的各方,均应在招标、采购、合同执行等过程中保持廉洁和最高的道德水准。

35.2 “腐败行为”指在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中,为谋求利益,影响相关人员正常开展工作而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物,并导致损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他人的行为。

35.3 “欺诈行为”指为了影响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而隐瞒事实,从而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其中包括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其目的是使投标价成为人为的、无竞争的价格,并使招标人无法从自由公开的竞争中受益。

35.4如果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将取消其中标。

35.5如果投标人在任何时候,被法院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认定为有腐败和欺诈行为,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其投标、取消其中标资格、撤消已签署的合同。

35.6 投标人应注意《合同通用条款》关于腐败和欺诈行为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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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通用条款

一、名词定义

在本合同文件中所使用的有关名词定义如下:

1.1 甲方(需方): 有限公司

1.2 乙方(供方):

1.3 合同:

指的是甲乙双方达成的协议,即由合同双方签署的合同内容,包括本合同的条款、技术协议、中标通知书、投标单位承诺、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组成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4 合同设备:

指的是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设备、材料和备件。

1.5 材料:

指的是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的设备本体附属的以及安装过程中所需的材料。

1.6 备件:

指的是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的用于设备调试和一年或两年(以技术规格书的要求为准)内检修用的零部件。

1.7 现场:

指的是合同设备安装和使用的地方。

1.8 安装与调试:

指的是根据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在现场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系统安装和调试,以及对设备和系统设备进行的功能确认、性能检测和调整。

1.9 无负荷试车:

指的是对合同设备中的各单元设备,在空载的情况下进行的检查和测试。

1.10 负荷试车:

指的是在无负荷试车之后,合同设备与相关设备连接组成系统,在有载的情况下对系统所进行的试运转和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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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功能考核:

指的是在负荷试车完成并开始投运后,对合同设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所做的考核,以验证合同设备、安装是否能达到本招标文件第六章供货需求及技术规格中所规定的功能和性能指标。

1.12 验收:

指的是在成功地完成功能考核之后,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最终验收。

1.13 技术文件:

指的是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合同设备及其它有关设备或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无负荷试车、负荷试车、性能考核、检查、维护和修理等所需的文本资料和电子版资料,这其中包括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所需的数据、标准、图纸、说明、手册等资料。为达到人员培训、设备维修和设备维护等的目的,甲方有权复印这些资料,但无需支付额外费用。

1.14 提资文件:

指的是乙方需要向设计院提供的用于工厂设计所需的图纸、数据等资料,以及设计院需要向乙方提供的用于合同设备设计所需要的图纸数据等资料。

1.15 技术服务:

指的是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合同设备进行现场指导安装,以及由乙方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无负荷试车、负荷试车及验收测试等。

1.16 培训:

指的是甲方为了更好地操作、维护和检修合同设备,在合同确定的方式、条件、地点和其它规定的情况下,让乙方为甲方人员提供的学习和培训。

二、合同标的

2.1 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 设备 台/套/系统 及一年或两年(以技术规格书的要求为准)内备品备件(以下称为合同设备)。合同设备包括所有合同设备必需的设备和材料(以下称为设备)以便合同设备安全、稳定的操作;以及合同设备的装配、安装、调试、性能测试、正常操作和维修所必需的所有图纸及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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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资料(以下称为“技术文件”)。

2.2 乙方要负责向甲方和设计院提供用于工厂设计、合同设备设计和合同设备安装所需的技术数据及有关图纸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技术数据和有关图纸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负责。

2.3 根据本合同文件第九条和本招标文件第六章供货需求及技术规格中的有关规定,乙方负责派遣专业的安装队伍到现场进行安装和调试工作。并在需要的情况下,对甲方人员和与合同设备有关的其他供货方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三、价格

3.1 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备件、材料、培训、技术服务和技术文件的合同总价格为: 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该设备分项价格见下表。

3.1.1 此合同总价为固定不变含税价(针对本合同特指17%增值税)。

3.1.2 以上合同价格包括设备制造、材料、包装、油漆、防腐、保险、设备的检验费、运杂费、装卸费、安装费、调试及性能测试费、设备保证期内乙方原因而需支出及乙方技术资料送至甲方的所有费用(乙方在施工前必须提供施工全部人员的保险单,保 险金额不低于20万元人名币)。

3.1.3 此价格作为设备投运后备件采购的指导价,3年内采购备件不准超此价格。

四、付款方式

4.1 全部付款币种为人民币;由甲方以电汇或汇票(包括承兑汇票)方式支付。

4.2 合同总价应由甲方按下列方法和比例付给乙方。

付款的比例以下表的数据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8q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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