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大学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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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辽宁科技大学始建于1948年,1958年成立本科学院——鞍山钢铁学院,隶属于原冶金工业部,是我国较早组建的冶金高校之一。1998年学校划转为辽宁省人民政府管理,2002年更名为鞍山科技大学,2006年更名为辽宁科技大学。辽宁科技大学学科涵盖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门类,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水平较高、国内知名的多科性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辽宁科技大学;中文缩写:辽科大;英文名称: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iaoning;英文缩写:USTL;学校网址:f6ceee6f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ff713dc/;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千山中路185号;邮政编码:114051。

第三条学校是经国家批准,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并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辽宁省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对学校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学校依法接受辽宁省

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辽宁科技大学党委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大学职能。

第五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对学校事务实施自主管理。

第六条学校开展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辽宁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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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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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根据会议需要,可召集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审定。党委会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辽宁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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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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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自下而上的民主方式产生,由学术造诣高、治学严谨,坚持原则并关心学校发展的教授或具有正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校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评价标准、学位授予标准及规则、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标准,审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

(三)学校拟聘请的名誉教授、引进高层次人才,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及重大教学、科研成果奖。

(四)自主设置、申请设置或撤销的学科专业。

(五)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教师的资格及申请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资格。

(六)学院教授委员会和专业技术评聘及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七)校学术机构的设置方案。

(八)学术道德规范、争议处理规则,调查、裁定学术纠纷及学术失范行为。

(九)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审定及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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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决定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名誉博士学位的名单。

(三)审核、批准、撤销博士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四)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证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谢谢你的观看

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职工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实行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依法依规参与基层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组织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

(四)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教学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依据职权责统一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学院(部、馆、中心)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部、馆、中心)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决策、分工负责,讨论决定学院(部、馆、中心)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经费使用、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等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学校管理机构与直属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保障和服务等职能,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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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和其他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章办学活动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结合学校战略规划、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发展,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十九条学校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建立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学校鼓励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开展协同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完善教学形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一条学校开展教学实验室与校内外实践基地建设,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二条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学校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谢谢你的观看

围,提倡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学校组织并支持师生开展学术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依法依规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

第二十五条学校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根据学校发展需要面向社会依法依规自主公开招聘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各类人员。

第二十六条学校坚持面向国际,开放办学,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利用优质资源开展高水平国际合作办学,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自主管理使用学校财产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扩大对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自主权。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学费标准并动态调整。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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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学校接受境内外社会各界各种形式的捐赠,拓展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学校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在广泛听取教职员工和学生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可对特定建筑物、道路、园林、雕塑等予以命名或铭文纪念。

第四章教职工和学生

第三十一条学校教职工是指专职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在品德、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表现突出可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忠诚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谢谢你的观看

(五)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教职工聘用和聘任分别实行聘用合同制度、教师资格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岗位等级聘任制度等。学校为教职工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申诉与救济机制,关注教职工身心健康,重视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三十三条学校支持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鼓励教师开拓新学科、新领域。对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管理服务等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教职工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各类学术活动。

(三)依法依规参加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和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工作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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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偿还贷款的义务。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学生就业提供指导和服务,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给予充分关心和必要帮助。

第五章理事会和校友

第三十六条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询议事机构,由政府、学校、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理事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二)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谢谢你的观看

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三)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四)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五)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六)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七条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就读或进修过的学习者;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经学校校友理事会批准,获得学校校友联谊总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八条学校设立校友联谊总会。校友联谊总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校友联谊总会的执行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成员由校友代表选举或学校委派产生。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与规范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院系、届别等特点的校友联谊分会。各校友联谊分会在校友联谊总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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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观看第六章学校标识

第三十九条学校校训是“博学明德经世致用”。

第四十条学校校风是“勤奋向上求实创新”。

第四十一条学校校标整体为圆形,外环部分采用深绿色,上方为“辽宁科技大学”专用字体,下方是校名全称的英文黑体写法,圆内的“1948”用阿拉伯数字黑体写法。校标的主体部分象征着“科大”的教育事业蓬勃兴旺,桃李芬芳,图中的“D”象征着辽宁科技大学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也是对学校前身“钢院”的传承,体现了工科院校的特征。

第四十二条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2号国旗规格,旗面为红色,中央印有金色中文校名全称。

第四十三条学校校歌为《辽宁科技大学校歌》。

第四十四条学校纪念日为6月7日。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7t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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