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较大隐患挂牌停止作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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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 较大隐患挂牌停止作业标准

(征求意见)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排查煤矿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停止作业范围:

1. 采掘工作面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2. 采掘工作面作业地点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

3. 在松软的煤、岩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未采取超前支护或其他安全措施的。

4. 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及超前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5. 采掘工作面存在空顶作业的。

6. 巷道掘进或巷修时,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措施)规定的。

7. 巷道顶板离层量超过临界值不进行处理的。 8. 采煤工作面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失效的。

9. 施工地点锚杆、锚索预紧力连续3根以上未达到规

定的。

10. 巷道掘进、修护时,安全退路不畅通的。 11. 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炮掘巷道在相距20m前,未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并做好调整通风系统准备工作的;巷道贯通没有编制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的。

12. 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未在斜井或下山设置防跑车装置的。

13. 上山施工,坡度超过25°(含25°)时,未采取防止矸石、物料滚落伤人措施的。

14.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超过1个回采工作面和 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15.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超过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16. 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17. 采掘工作面瓦斯经常处于临界状态的。

18. 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或 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 /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19.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未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

20. 瓦斯抽采未达标进行采掘作业的。

21. 出现煤与瓦斯突出、煤层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22. 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遇构造煤层不连续,再次进入煤层作业未执行石门揭煤有关规定的。

23. 石门揭煤工作面通风系统违反国投新集〔2011〕134 号文件相关规定的。

24. 突出煤层掘进避难硐室未按规定施工、投用的。 25. 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使用钢丝绳牵引耙装机的。

26. 采掘工作面超防突限掘距离的。 27. 打钻未按规定使用防喷装置的。

28.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违反规定使用风障的。 29. 突出煤层采掘作业未编制防突措施的。

30.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 或未按设计组织生产作业的。

31. 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32. 工作面风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局扇循环风的;不合理串联通风的。

33. 采区专用回风巷安设电气设备的。 34. 未按规定设置瓦斯、CO等各类传感器的。 35. 局扇“三专两闭锁”失效的。

36. 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设置

隔爆设施的。

37. 未按规定设置洒水灭尘设施或防尘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38. 掘进工作面将要进入突出危险区或突出危险性未划分区域的。

39. 突出煤层掘进未按规定施工 10m 超前地质孔,或地质孔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40. 采掘工作面瓦斯治理工程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41. 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停止作业的,或擅自进入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内进行采掘作业的。

42. 工作面排水系统未满足预计最大涌水量排水要求的。

43. 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编制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或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未落实到位的。

44. 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未采用钻探、物探等方法查明可能积水的老巷、采空区或者其他可能积水区域,存在顶水作业的。

45. 巷道过采空区、老巷未按要求编制专项安全措施或不按照专项安全措施施工的。

46. 未查明和疏放灌浆区内积存浆水,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工作的。

47. 掘进巷道在揭露采空区前未制定探查采空区安全措施的。

48. 未使用专用设备探放水的。

49. 施工高水压(≥3MPa)钻孔的钻机未按规定要求固定的。

50. 探放水施工过程中未下置孔口管和孔口管(承压孔)未 经过耐压试验或者耐压试验不合格的仍钻进的。

51. 斜巷运输无“一坡三档”及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 52. 机械设备带病运转、保护不全或电气无保护运行的。 53. 采煤工作面运转设备未安设急停和启动信号装置的。

54. 立井提升设备未按规定设置保护装置的。 55. 斜井人车、串车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的。 56. 乘人装置未按规定检验的。

57. 钢丝绳未按规定检验或超出规定继续使用的。 58. 矿井瓦斯泵站 20m 范围内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或出现电气设备失爆和使用明火的。

59. 供电保护不齐全、保护不可靠或甩掉保护的。 60. 违反规定从事井下烧焊、气割等作业的。 61. 轨道铺设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62. 设备不完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设备运转环境不符合要求的。

63. 《作业规程》中未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或未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的。

64. 实行爆破作业时,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

65. 实施爆破作业时,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66. 违反规定处理拒爆、残爆的。 67. 违反规程放炮规定,强行放炮的。

68. 违反《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的。

69. 零星工程作业未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采掘工作面无跟班队长的,扶抬棚、拨门作业、矿车掉道无副队长以上人员现场跟班指挥的。

70. 外委施工队伍未签定安全协议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71. 施工地点作业人数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 72. 存在其它较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63. 《作业规程》中未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或未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的。

64. 实行爆破作业时,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

65. 实施爆破作业时,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66. 违反规定处理拒爆、残爆的。 67. 违反规程放炮规定,强行放炮的。

68. 违反《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的。

69. 零星工程作业未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采掘工作面无跟班队长的,扶抬棚、拨门作业、矿车掉道无副队长以上人员现场跟班指挥的。

70. 外委施工队伍未签定安全协议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71. 施工地点作业人数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 72. 存在其它较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7p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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