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小白山区域开发建设协议书(大中10.15最终版)doc
更新时间:2024-06-15 22:2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吉林市小白山区域开发建设协议书
甲方:吉林市人民政府
乙方:吉林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拟对吉林市小白山区域地块实施开发建设(简称项目),甲乙双方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依法合规,互惠双赢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小白山区域开发建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地块
项目位于丰满区小白山区域,1、2、3、4、5、6号地块,规划用地面积约80公顷(详见附图,具体用地面积与范围以吉林市规划部门审批方案和土地部门实际测绘为准)。
二、土地出让方式、出让价格及土地出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以净地出让方式向乙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土地出让土价格采用大包干方式,大包干价格即土地出让总价款系该项目地块挂牌单价与乙方取得该项目地块相关土地面积计算出的总价款,为乙方取得该项目地块所需支付的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包括项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
1
助费、拆迁补偿费、拆迁安置费、高压线迁移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出让金、代征地费用及土地挂牌前应缴税费等全部费用。大包干价格按可出让的建设用地面积计算,出让单价为人民币1500元/平方米。规划红线以外与该地块相关的规划市政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绿地等全部代征用地(简称代征地),乙方按人民币500元/平方米承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3、整体项目用地可采取分期(宗地)挂牌方式,每地块达到净地条件的应在一个月内挂牌完毕,一期项目地块位置由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予以明确,整体项目原则上于本协议签订后一年内挂牌完毕。
4、宗地出让土地价款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待乙方取得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甲方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额返还,用于后续宗地拆迁、摘牌,具体事宜另行协商。
5、土地出让价格及价款交纳方式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
三、项目规划条件
1、项目开发用地在符合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应统一规划,规划用地性质以住宅为主。
2、在不影响区域整体规划和环境景观要求条件下,项目开发用地整体规划容积率为不超过2.0,最终以市规划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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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审批为准。
四、市政配套建设
1、甲方承诺江城大桥在2012年8月31日前建成通车。市政热力、燃气、电力、自来水、雨污水、通讯等基础配套设施(须接到乙方用地红线)、以及市政道路和公共交通的开通,与本项目开发进度同步进行,使本项目一期房屋交付使用时市政基础设施达到使用条件。
2、乙方根据甲方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进度情况有权调整开发进度,项目开发周期因此可以顺延。
五、拆迁及拆迁安置
1、甲方负责项目的前期拆迁安置工作,自本协议签订生效后4个月内(或按乙方要求)完成乙方一期项目前期拆迁工作,本项目其余用地拆迁工作自本协议签订生效后11个月内全部完成。
2、拆迁安置及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和分配由甲方负责,费用包含在甲方包干使用的总地价款中。
3、项目实物回迁居民实施原地安置,具体回迁安置用地位置及规模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不承担回迁安置用地的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
六、项目开发建设要求
1、项目开发建设期限。该项目采取统一规划、整体拆迁、分期开发的方式实施。项目的各出让地块的建设进度为,
3
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
2、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先行交纳项目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待实施项目拆迁时,此项目履约保证金可直接转为本项目拆迁安置资金。
3、乙方若规划建设五星级酒店或大型商业综合体(10年内产权不得转让)必须与商品住宅同步或优先开发建设。
七、甲方责任
1、甲方成立项目服务小组,协助乙方办理相关前期手续,并协调各部门解决开发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事宜,同时开设绿色通道。
2、甲方负责实施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确保以净地交付乙方。
3、甲方按乙方项目开发建设进度,负责按规划同步组织实施该项目周边规划市政道路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为乙方项目配套工程建设提供外部使用条件(各项配套市政共用基础设施收费按吉林市现行标准执行)。
4、在乙方项目开发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前提下,甲方积极协助乙方依法取得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
5、乙方建设的五星级酒店或大型商业综合体享受的优惠政策,按照《吉林市政府相关的酒店及大型商业综合体开发建设优惠政策》会议纪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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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乙方责任
1、乙方须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和高品位配套的原则开发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的规划设计方案乙方不能单方面做出变更。如需修改,须另行审批。
2、乙方须通过土地招拍挂方式取得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
3、乙方按照甲方该项目实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进度及时足额支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及应上缴国家税费。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在乙方履约情况下,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相关约定,或者乙方未能取得本项目土地使用权,甲方应返还乙方已交纳的项目履约保证金及已支付的其它全部款项,并承担12%年息标准的利息。
2、在乙方履约的情况下,甲方未能按乙方项目开发建设进度同步实施项目周边规划市政道路及配套公用设施建设,给该项目建设和投入使用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据实际损失情况对乙方予以赔付。
3、在乙方履约的情况下,甲方未能按乙方项目开发建设进度同步实施项目拆迁,如延期1个月以上,甲方应按12%年息标准承担乙方已发生费用的利息;如延期3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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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有权放弃延期拆迁地块的开发权,甲方则退还乙方所有已交纳款项,并承担按12%年息标准的赔偿利息。
(二)乙方违约责任:
1、在甲方履约情况下,乙方未能及时足额交纳项目履约保证金,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项目开发建设,本协议自动解除。乙方交纳项目履约金后,若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按协议约定实施该项目开发建设,或自行放弃该项目改造开发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2、如乙方未能在地价款总额范围内按照甲方该项目实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进度及时足额支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及应上缴国家税费,其产生的违约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如超期15个工作日未予以支付,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收回本项目剩余土地开发权。
3、在甲方充分履约的情况下,如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项目开发建设,则甲方有权收回本项目剩余土地开发权。
十、本协议约定条款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国家调整后政策执行。
十一、如甲乙双方出现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吉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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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协议一式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肆份。
甲 方:吉林市人民政府负 责 人:
乙 方:吉林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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